债权之部 1
二○三 何谓债权 1
二○四 债权与物权有何异点 1
二○五 债权成立之要素若何 2
二○六 债权发生之原因若何 2
二○七 何谓法律直接规定之债权 3
二○八 债权标的之意义及其要件若何 3
二○九 试言以物之给付为标的之债权 4
二一○ 不特定物之债权得变而为特定物之债权否 5
二一一 不特定物之给付当用何种品质 5
二一二 人之行为得为债权之标的否 6
二一三 特定物未交付时债务人负何种责任 6
二一四 以通货之给付为标的之债权其性质如何 7
二一五 以特种通货为给付之标的消灭债权亦消灭否 7
二一六 权利或危险移转时其标的物之性质有变更否 8
二一七 以外国通货指定债额者得以中国通货支付之否 9
二一八 利息之定义若何 9
二一九 利息与赁金及租金之区别若何 10
二二○ 利息之发生及取得若何 10
二二一 试说明制定利率之理由 10
二二二 迟延利息之意义若何 11
二二三 试言重利之意义及其理由 12
二二四 选择债权之定义若何 12
二二五 选择债权之性质若何 13
二二六 选择债权之选择权为何人所有乎 13
二二七 选择之方法若何试分别说明之 14
二二八 第三人行使其选择权时其意思表示当向何人为之 14
二二九 有选择权者不为选择时则此权当属何人 15
二三○ 选择债权之标的物不能给付时将如何 16
二三一 因无选择权者之过失而标的物灭失则给付当如何 16
二三二 选择债权既许其有溯及力而又加以制限是何理由 17
二三三 选择债权与任意债权之区别若何 17
二三四 债权之效力如何 18
二三五 试说明履行与清偿之意义及其区别 19
二三六 由第三人为给付债权人得拒绝否 19
二三七 履行债务人应具如何要件若要件不具得撤消其履行否 20
二三八 试说明凖占有人得受履行之理由 20
二三九 履行之标的何如试分别说明之 21
二四○ 债权之事务管理人得受债务人之履行否 21
二四一 强制履行之意义及其理由若何 22
二四二 何种债务不许强制履行试举例以明之 23
二四三 代物清偿之意义及其要件如何 23
二四四 何谓单纯债权 24
二四五 何谓期限附债权其责任如何 24
二四六 履行债务之处所如何 24
二四七 履行债务之费用于何情形可取给於债权人 25
二四八 履行数个债务不足抵总数时应如何充当 26
二四九 履行之提供与履行之引渡其异同之点如何 26
二五○ 债务人已履行而债权人未收受应用如何方法以免除其责任 27
二五一 提存之条件若何 27
二五二 损害赔偿之意义若何 28
二五三 试述损害赔偿之范围 28
二五四 当事人得豫结契约免除债务人故意之责任否 29
二五五 基于代理人所生之损害本人是否负同一之责任 29
二五六 损害赔偿皆以金钱计算之理由何在 30
二五七 损害赔偿债务人可代位之理由试详细说明之 31
二五八 当事人应如何应任迟延之责 31
二五九 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之权利如何 32
二六○ 债权人行使其间接诉权有否制限 33
二六一 债权人既收受赔偿额同时得收受违约金否 33
二六二 试说明赔偿额得豫定之理由 34
二六三 债务人加害于标的债权人应用如何方法以为救济竝列举其条件 34
二六四 因迟延而不能给付之情形债务人任损害赔偿之责否 35
二六五 损害赔偿是否必要证明又债务人得为抗辩否 35
二六六 迟延之债务人对於赔偿则须支付利息对於利息无须交付利息是何理由 36
二六七 债权让与之意义若何 37
二六八 债权得让与之理由何在 37
二六九 何种债权不得让与 38
二七○ 试说明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之债权 38
二七一 债权让与之后其权利当然移转於让受人其结果如何 39
二七二 债务人对于让与人所有之债权得转向让受人主张抵销否 40
二七三 试说明债务承任之意义 40
二七四 债务之承任是否得债务人之同意即生效力 41
二七五 承任人得对抗债权人否 41
二七六 试详述承任之便利 42
二七七 承任与让与之差异若何 43
二七八 行使承任权时既以求偿权之范围为限其结果如何 43
二七九 何谓约定承任 44
二八○ 债务承任必经债权人同意理由何在 45
二八一 何谓法定承任 45
二八二 债务之承任以求偿权为范围是何理由 46
二八三 第三取得者间之关系及其分担之法若何 47
二八四 物上保证人间之关系若何 47
二八五 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关系若何 48
二八六 担保物消灭保证人与债权人间之责任如何 48
二八七 试说明物上保证与物上保证人及保证人之区别 49
二八八 债权消灭之原因有几 50
二八九 债权消灭之意义若何 50
二九○ 清偿之意义若何 51
二九一 受领人对於清偿人负何种义务 51
二九二 清偿人不为充当之指定依如何规定 52
二九三 清偿人之给付不足消灭其原本及利息费用之全额则此时之充当应如何并清偿人有指定权否 52
二九四 提存之标的物及其原因若何 53
二九五 提存之场所是否由债务人之意思而定又提存后债务人仍负责任否 54
二九六 债务人得取回其提存物否 54
二九七 提存物之取回权得扣押否 55
二九八 试说明拍卖之情形及其条件 55
二九九 何谓抵销 56
三○○ 抵销方法各国不一其例试详言其主义之得失 57
三○一 抵销之利益如何试详论之 57
三○二 抵销之条件若何 58
三○三 何谓同种标的 59
三○四 抵销应如何行使 60
三○五 反对抵销之意思表示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否 60
三○六 因故意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务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是何理由 61
三○七 禁止扣押之债权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是何理由 61
三○八 债务之履行地不同得抵销否 62
三○九 抵销之效力及其结果若何 62
三一○ 试言更改之意义及方法 63
三一一 更改与让与之差异何在 64
三一二 更改与承任之差异何在 65
三一三 更改与代物清偿之差异何在 65
三一四 更改之要件若何 66
三一五 期限或条件之变更得谓为更改否 66
三一六 债权人替换之更改必用确定日期证书有何理由 67
三一七 因更改而不生新债务其旧债务消灭否 67
三一八 债权人之单独行为即能免除其理由若何 68
三一九 债权与物权关于免除之异点如何 68
三二○ 债务之免除为无偿乎为有偿乎 69
三二一 混同亦为债权消灭原因理由何在 69
三二二 其债权为第三人权利之标的物时亦因混同而消灭否 70
三二三 多数当事人之债权其意义若何 71
三二四 连合债务平均分担之理由能说明之乎 71
三二五 全担主义与分担主义之区别及其得失若何 72
三二六 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之理由何在 73
三二七 连带债务之性质若何 73
三二八 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间有直接效力否 74
三二九 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对于一债务人为请求他债务人亦生效力否 74
三三○ 连带债务之一人对债权人为清偿他债务人之债务亦消灭否 75
三三一 连带债务之一人对债权人为抵销他债务人之债务亦消灭否 75
三三二 连带债务之一人对债权人为更改他债务人之债务亦消灭否 76
三三三 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之一人为免除他债务人之债务亦消灭否 77
三三四 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与债权人混同他债务人之债务亦消灭否 77
三三五 连带债务之一人因时效完成而债务消灭他债务人之债务如何 78
三三六 连带债务人如何得行使其求偿权 78
三三七 连带债务人求偿权之范围若何 79
三三八 连带债务之一人因失其资力不能偿还应如何分任 79
三三九 清偿人之求偿权由何发生 80
三四○ 何谓连带之免除 80
三四一 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之意义及其异同若何 81
三四二 连带债权一人所生之事项对於他债权人亦生效力否 81
三四三 不可分债务之意义试说明之 82
三四四 不可分债务其当事人间之关系如何 82
三四五 数人负担不可分债务与连带债务有区别否 83
三四六 不可分债权人之一人所生之事项其效力及于他债权人否 84
三四七 不可分债权人之一人与债务人为更改或免除将如何 84
三四八 不可分债务变为可分债务将如何 85
三四九 试说明契约之意义 86
三五○ 债务关系无法律规定时须依何者为根据 86
三五一 给付不能之契约亦有效乎 87
三五二 给付不能为当事人之一造所明知或有过失其应负如何责任 87
三五三 给付有一部可能或选择给付有一种不能应如何办理 88
三五四 给付不能之情形除去后其契约将何如 88
三五五 违法律中禁止规定之契约应若何办理 89
三五六 给付由当事人之一造指定者若何 89
三五七 对待给付得由何人指定 90
三五八 第三人得指定给付否 90
三五九 给付得由第三人自由指定其契约若何 90
三六○ 让与将来取得财产为标的之契约亦有效否 91
三六一 继承未开始之继承财产得以之订定契约否 91
三六二 因双务契约而负担给付者得拒绝履行否 92
三六三 双务契约成立后相对人之财产减少将如何 92
三六四 向第三人为给付之契约亦得订立否 93
三六五 契约之解除若何 94
三六六 行使解除权之方法若何 94
三六七 契约解除之效力若何 94
三六八 解除权之消灭如何 95
三六九 关于解除权之消灭有无例外 96
三七○ 何谓买卖 96
三七一 试说明买卖契约之性质 96
三七二 买卖之类别若何 97
三七三 买卖之效力何时发生 98
三七四 买主已交定银于卖主其契约得解除否 98
三七五 关于买卖之费用应如何负担 98
三七六 卖主对于买主负如何义务 99
三七七 卖主亦有时得不任瑕疵担保之责乎 100
三七八 主从物有瑕疵其关系若何 100
三七九 买主对於卖主应负如何义务 101
三八○ 何谓买回 102
三八一 行使买回权须遵如何规定 102
三八二 何谓特种试买卖略述之 103
三八三 何谓互易 103
三八四 何谓赠与 104
三八五 试列举赠与之类别 104
三八六 赠与人负如何义务 105
三八七 赠与人得拒绝履行契约否 105
三八八 赠与之废止若何 106
三八九 赠与亦有不得废止乎 106
三九○ 何谓使用赁贷借 107
三九一 不动产之赁贷借契约亦重方式否 107
三九二 试言赁贷人之义务 108
三九三 试言赁借人之义务 109
三九四 赁贷借之期间若何 109
三九五 赁借主亦得转贷赁借物及让与权利否 110
三九六 赁借主之继承人得声明解除契约否 110
三九七 赁贷借契约解除之效力能溯及既往否 111
三九八 不动产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时其赁贷借关系若何 111
三九九 不动产上设定物权时其赁贷借关系若何 112
四○○ 何谓用益赁贷借 112
四○一 耕作地之赁借主负如何义务 112
四○二 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较少赁借主有如何权利 113
四○三 赁贷主之质权如何 114
四○四 赁贷借未定期间其契约得如何解除 114
四○五 何谓使用贷借 115
四○六 货主对于借主负如何责任 115
四○七 借用物有变更毁损者借主应任其责否 115
四○八 借主对于贷主有如何义务 116
四○九 贷主遇若何情形得声明解约 116
四一○ 何谓消费贷借 117
四一一 消费贷借亦有时变易其单务(片务)契约之性质乎 118
四一二 消费贷借标的物不能依约归还时将如何 118
四一三 何谓雇佣 119
四一四 雇主对于受雇人负如何义务 119
四一五 雇佣之効力得及于第三人否 120
四一六 受雇人得如何请求报酬 120
四一七 雇佣契约得如何声明解除 121
四一八 何种雇佣应给与证明书 122
四一九 何谓承揽 122
四二○ 承揽与雇佣之区别若何 123
四二一 事项标的物之瑕疵承揽人负如何责任 123
四二二 定作人之义务若何 124
四二三 事项标的物之危险应如何担负 125
四二四 定作人关于事项瑕疵之权利其消灭时效若何 125
四二五 承揽人亦有质权及抵押权否 126
四二六 何谓居间 126
四二七 居间契约之特质若何 127
四二八 居间人如何不得请求报酬及偿还费用 127
四二九 居间之终止如何 128
四三○ 因婚姻居间所约之报酬何以不生效力 128
四三一 何谓委任 129
四三二 受任人之义务若何 129
四三三 委任人之义务若何 130
四三四 委任契约如何终止 131
四三五 委任既终止何时仍视为存续 131
四三六 何谓寄托 132
四三七 受寄人应如何保管 132
四三八 寄托物之归还若何 133
四三九 寄托何时凖用消费贷借之规定 133
四四○ 何谓合伙 134
四四一 合伙之内部关系若何 134
四四二 合伙之外部关系若何 135
四四三 合伙契约如何终止 136
四四四 何谓隐名合伙 136
四四五 隐名合伙之特质若何 137
四四六 试述隐名合伙解散之情形 138
四四七 何谓终身定期金契约 138
四四八 关于终身定期金契约之期间若何 139
四四九 关于博戏及赌事之效力若何 139
四五○ 何谓和解 140
四五一 何谓债务约束及债务认诺 141
四五二 何谓保证 142
四五三 试说明保证之范围 142
四五四 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得拒绝履行债务否 143
四五五 保证人对于主债务人得请求免除保证之责否 143
四五六 保证人有数人其责任及关系若何 144
四五七 试说明广告之性质 145
四五八 行为人不知广告而为行为时得要求报酬否 146
四五九 广告之撤回及其撤回之方法若何 146
四六○ 完结广告行为有数人时何人当受报酬 147
四六一 数人同时完结广告行为其受报酬之权利如何 148
四六二 广告撤回权之抛弃若何 148
四六三 发行指示证券及其法律关系若何 149
四六四 以交付指示证券为给付何时发生效力 149
四六五 领取人对于指示人何时须即行通知 150
四六六 被指示人之义务如何 151
四六七 指示人与被指示人间之关系如何 151
四六八 指示人得撤回其证券否 151
四六九 领取人将其指示证券而为让与时其规定如何 152
四七○ 发行无记名证券之原则若何 153
四七一 发行人对于无记名证券负如何责任 153
四七二 发行无记名证券人亦有时得不为给付或与持有人对抗乎 154
四七三 何谓管理事务 155
四七四 管理事务之要素若何 155
四七五 管理所生之损害管理人对于本人而任责否 156
四七六 管理开始管理人须通知本人其理由安在 156
四七七 管理人须继续管理否 157
四七八 管理人计算之义务如何 157
四七九 管理人若系无能力人或限制能力人将如何 158
四八○ 本人对于管理人之义务如何 159
四八一 管理事务有错误时将如何 159
四八二 试说明不当利得之意义及其原则 160
四八三 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者如何得请求其归还 160
四八四 明知债务不存在而为清偿之给付者得请求归还否 161
四八五 因结果而为给付其结果不发生得请求归还否 161
四八六 受领给付而致违法禁或背良俗者其给付应归还否 162
四八七 标的物为无权利人所处分或给付人向无权利人为给付时无权利人负如何义务 162
四八八 先期清偿不得请求归还理由何在 163
四八九 受益人不能归还其利益时将如何 164
四九○ 侵权行为性质若何 164
四九一 违保护他之法律及背于善良风俗之行为是否侵权行为 165
四九二 官吏公吏及其他公务员违应守之法律及应书之职务而害及第三人是否侵权行为 166
四九三 数人共同为侵权行为其责任如何试说明其理由 166
四九四 未成年或心神丧失者为侵权行为其责任属于何人 167
四九五 被用人因执行事业而为侵权行为其责任属于何人 168
四九六 承揽人为侵权行为定作人负责任否 168
四九七 占有动物人其动物加害于他人其责任如何 169
四九八 因设置或保存土地之工作物有瑕疵加害于他人其自主占有人之责任如何 169
四九九 土地工作物系他人所移转而发生损害者其责任如何 170
五○○ 侵权行为之求偿权应为何人所有 171
五○一 损害他人身体应如何赔偿 171
五○二 财产以外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专为被害人所有 172
五○三 损害他人之名誉更有如何处分 172
五○四 依侵权行为而侵夺他人之物者将如何办理 173
五○五 侵夺物为第三人所有加害人仍须对于所有人而为赔偿否 173
五○六 加害人何时应支付定期金 174
五○七 关于求偿义务之特例如何 175
五○八 被害人之请求权其消灭时效若何 175
五○九 废止债权请求权消灭被害人仍得拒绝履行债务否 176
- 《溶剂脱蜡装置技术问答》苗忠编著 2015
-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问答》张越编著 2019
- 《天才编辑 上》白野著 2019
- 《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郭少飞著 2019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知识问答》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2018
- 《怎样办好地市报纸 全国地市报纸总编辑论文大赛获奖论文汇编》于清潍等主编 1990
- 《天才编辑 下》白野著 2019
- 《新时代期刊编辑出版的理论与实践》吴厚庆 2019
- 《民法总则十二讲》赵万一主编 2018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知识问答》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编 2019
- 《两京烟云》陈诗泳,赖秀俞责任编辑;(中国)千慧 2019
- 《反常识》张娟责任编辑;(美国)邓肯·J.瓦茨 2019
- 《花时间 我的第一堂花艺课 插花基础技法篇》(日)花时间编辑部编;陈洁责编;冯莹莹译 2020
- 《催化剂制备过程技术》韩勇责任编辑;(中国)张继光 2019
- 《日本面包师的经典配方》马妍责任编辑;王森 2019
- 《大学生心理健康与人生发展》王琳责任编辑;(中国)肖宇 2019
- 《赵松乔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赵松乔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编辑组 2019
- 《若时光倒流,我依然如初》读者丛书编辑组编 2020
- 《复活》冯一兵责任编辑;力冈译;(俄罗斯)列夫·托尔斯泰 2019
- 《广西近代专业音乐研究》李昂责任编辑;(中国)杨柳成 2019
- 《孙中山在上海》王琪森著 2019
- 《上海繁华》大地风车著 2019
- 《知青老照片 上海知青在黑龙江》马琳,刘宏海主编 2018
- 《朱生豪在上海》朱尚刚著 2019
- 《上海地情普及系列丛书 海韵江南古名镇》(中国)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田兆元 2019
- 《上海图书馆藏古琴文献珍萃 稿钞校本 第2册》周德明,严晓星主编 2017
- 《上海图书馆藏古琴文献珍萃 稿钞校本 第6册》周德明,严晓星主编 2017
- 《上海图书馆藏古琴文献珍萃 稿钞校本 第3册》周德明,严晓星主编 2017
- 《上海图书馆藏古琴文献珍萃 稿钞校本 第1册》周德明,严晓星主编 2017
- 《上海市订购外国和港台科技期刊联合目录 1983 上》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