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治法律
战时国际公法  上下
战时国际公法  上下

战时国际公法 上下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22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胡永龄
  • 出 版 社:北京:中华书局
  • 出版年份:2222
  • ISBN:
  • 页数:846 页
图书介绍:
《战时国际公法 上下》目录

导论 战时国际公法之发展史 1

本导论参考书目录 22

第一章 国际战争之概说 25

第一节 战争之概念 25

第一款 战争之观念定义及目的 25

第二款 国际战争之类别 28

第三款 国际战争之性质 31

第四款 国际战争之立法 36

第二节 侵略与非法抗战 45

第一目 侵略之定义 46

第一款 侵略战争 46

第二目 构成侵略之条件及禁止侵略之各种公约 50

第二款 非法抗战 53

第一目 非法抗战之定义 53

第二目 依国联盟约及非战公约发生之非法抗战 53

第三款 确定侵略与非法抗战之方法及机关 55

第三节 战争之开始 57

第一款 宣战之定义原因与性质 57

第二款 宣战之法律规定与内容 59

第三款 不宣而战之三种例外 61

第四款 宣战之方式条件及通知 62

第五款 开战之时期 64

第一章参考专书目录 65

第二章 交战国间因开战所生之效果 69

第一节 交战各国互相对於国家之关系 69

第一款 取得交战者之资格 69

第二款 断绝外交关系 74

第三款 条约适用问题 76

第四款 没收境内敌国之公有财产 79

第一款 丧失国籍 80

第二节 交战各国对於各本国某种人民与团体之关系 80

第二款 注销公司之登记 81

第三节 交战各国对於敌侨之关系 81

第一款 追放敌侨之办法 81

第二款 抑留敌侨并指定滞在区域 84

第三款 拒绝敌侨入境 87

第四款 敌侨之法律地位 88

第五款 境内敌侨私有财产之处理 89

第四节 交战各国人民间之关系 91

第一款 私人间与商务上之关系 91

第二款 经济关系 93

第五节 交战各国互相对於邮传及交通之关系 94

第一款 禁用邮电及无线电 94

第二款 徵用车辆船舰及航空机 95

第二章参考专书目录 99

第三章 战时交战国间之关系 101

第一节 引言 101

第二节 战时交战国军队间之关系 102

第一款 协定所生关系之概说 102

第二款 军使 103

第三款 卡泰尔(Cartels)条约(即所谓阵中规约) 105

第四款 降约及降服 108

第五款 休战协定 110

第三节 战时交战国军队对於敌国人民之关系 115

第一款 战时护照 115

第二款 通行证 116

第三款 安全证 117

第四款 营业特许状 118

第三章参考专书目录 118

第四章 战时伤病人员及死者之问题 120

第一节 引言 120

第二节 陆战伤病人员及死骸之待遇 122

第一款 负伤及患病者 123

第二款 救护队及救疗所 124

第三款 卫生人员 124

第四款 救护机关之房屋及医药之材料 125

第五款 救疗运输 126

第六款 特殊标记 127

第七款 公约之适用及执行 129

第八款 违约之制裁 130

第三节 海战伤病人员及遇难者之待遇 131

第一款 交战国船舰内之伤病人员及遇难者 132

第二款 中立国船舰救济伤病及遇难者 133

第三款 海难之死骸 135

第四款 病院船 135

第五款 卫生人员 137

第六款 病院船之舣装及标帜 138

第七款 公约之适用及违约之制裁 139

第四节 战时卫生市区草案与国际红十字会红十字会联盟会及各国红十字会之组织 140

第四章参考专书目录 143

第五章 战时俘虏问题 146

第一节 引言 146

第二节 沿革 147

第三节 得为俘虏之人 150

第一款 陆海空战战斗员 150

第二款 陆海空战非战斗员 152

第一目 直属於军队之非战斗员 152

第二目 随军队而不属於军队之非战斗员 153

第三目 伤病及遇难之人员 154

第四目 归队之间谍及伞兵 155

第五目 传达电讯人员 157

第六目 逃亡降敌人员 157

第七目 国家元首及政府要员 158

第八目 人质 159

第九目 敌国国有民用航空机上及敌国军舰以外国有船舰上之人员 159

第十目 敌国商船及民有航空机上之人员 160

第十一目 开战时敌国商船及民用航空机上之人员 164

第十二目 夺回(再拿捕)商船及航空机上之人员 165

第十三目 自卫抗敌之商船或民用航空机上之人员 166

第十四目 中立国商船及民用航空机上之人员 167

第四节 俘虏待遇问题 169

第一款 总则 169

第二款 收容 174

第三款 俘虏之解送及迁移 175

第四款 留置处所 176

第五款 俘虏之衣食 177

第六款 俘虏之卫生 177

第七款 信教自由及正当娱乐 178

第八款 收容所内之军纪 179

第九款 有官级俘虏之优待 179

第十款 俘虏之资财 180

第十一款 俘虏之劳役 181

第十二款 俘虏之通讯 183

第十三款 俘虏之请愿权 184

第十四款 俘虏情报局及俘虏情报总局 185

第十五款 俘虏救恤协会 186

第十六款 国际红十字干事会及受委托保护国 187

第十七款 国内红十字特别委员会 189

第十八款 俘虏犯法之处分 190

第一目 原则 190

第二目 惩戒 192

第三目 刑诉 193

第四目 逃亡罪 194

第五节 俘虏之解除 195

第二款 战时伤病俘虏送归本国或送请中立国留置招待 196

第一款 逃亡已遂 196

第三款 战时壮健俘虏直接送归本国或由中立国留置招待 198

第四款 战时中立国留置看守交战国战斗员 199

第五款 俘虏之死亡 201

第六款 单纯之释放 201

第七款 宣誓释放 203

第八款 俘虏取得收容国国籍 205

第九款 休战协定 205

第十款 媾和条约 205

第十一款 犯罪之释放 206

第五章参考专书目录 208

第六章 战时违禁事项 211

第一节 引言 211

第二节 对人禁止事项 212

第一款 禁止对於无交战者资格之人员使用暴力 212

第二款 禁止拒收及残杀失去战斗力之敌人 214

第三款 禁止以欺罔行为杀伤敌人 215

第四款 禁止收编野蛮人种作战 216

第五款 禁止将占领地方人民在战时移送敌国服役(禁止放逐非军人) 217

第六款 禁止强迫敌人为向导 218

第七款 禁止鼓煽敌人逃亡及叛逆 219

第八款 禁止敌人参与敌对其本国之战争 220

第九款 禁止对敌人使用达姆达姆弹及轻於四百格兰姆之爆裂弹 220

第十款 禁止对敌国个人报复 221

第三节 对物禁止事项 223

第一款 禁止抢劫 223

第二款 禁止非因军事必要破坏敌产 224

第三款 禁止於战区外作战争行为 225

第四款 禁止轰击未设防之处所 226

第一款 禁止化学战争 227

第四节 一般禁止事项 227

第二款 禁止反宣传与传播谣言及背信行为 228

第三款 禁止使用毒物及加毒之武器 229

第四款 禁止传播疫疠及滥用红十字标记 230

第五款 禁止滥用军使旗外国旗或外国军旗标帜及制服 230

第六章参考专书目录 231

第七章 陆战 233

第一节 引言 233

第一款 侵入占领及征服之概说 234

第二款 陆战之目的包围及炮击 235

第一款 占领地之沿革定义及条件 236

第二节 占领地 236

第二款 占领地之法律地位 239

第三款 占领地与宪法之关系 241

第四款 占领地与行政之关系 244

第一目 原则 244

第二目 占领地之人民 245

第三目 行政官吏 247

第四目 交通用具 248

第五目 敌产 249

第七目 时计 251

第六目 币制 251

第八目 捐税 252

第九目 关税 253

第十目 徵发 254

第十一目 教育 256

第十二目 邮电 256

第五款 占领地与民法之关系 258

第六款 占领地与刑法之关系 260

第七款 占领地与司法之关系 261

第八款 占领地与国际公法之关系 264

第九款 占领地与国际私法之关系 266

第十款 占领之终了 267

第七章参考专书目录 270

第八章 海战 272

第一节 引言 272

第二节 海战物法 279

第一款 战舰 280

第二款 海战特种武器 292

第一目 水雷 292

第二目 水上飞机 295

第一目 私掠船 297

第三款 战舰以外之特种船舰 297

第二目 海盗船 304

第三目 自卫抗敌船 308

第四款 海上财产 311

第一目 总说 311

第二目 确定敌船之标准 321

第三目 确定敌船内所载货物之标准 327

第三节 海战行法 329

第一款 海上临检搜索拿捕问题 329

第一目 概说 329

第二目 临检搜索拿捕之场所与时期 333

第三目 临检搜索拿捕权之施行 349

第四目 拿捕船舶及货物後未经审检确定前得发生之种种情形 394

第五目 审检 406

第二款 海上封锁问题 430

第一目 概说 430

第二目 封锁之性质 436

第三目 封锁之种类 439

第四目 封锁之区域 441

第五目 破坏封锁之结果 443

第三款 海上向陆地之轰击 444

第六目 封锁之终了 444

第四款 海底电线之切断 447

第五款 伪旗之使用 450

第八章参考专书目录 452

第九章 空战 457

第一节 引言 457

第二节 空战之交战区域 463

第三节 空战物法 470

第一款 军用航空机 470

第二款 民有航空机及所载之货物 472

第一款 空中战争 473

第四节 空战行法 473

第二款 传递消息 474

第三款 空中轰炸封锁及包围 474

第四款 空战捕获问题 475

第五节 空战草约之研讨 476

第一款 空战法规草约之撮要 478

第一目 草约适用范围航空机之分类及其标记 478

第二目 非军用机改充为军用航空机之问题 479

第三目 领海与领空问题之讨论 480

第四目 空战援用海战法规之问题 480

第五目 空军轰炸 482

第六目 空中之私有财产 484

第二款 空战法规草约之条文 485

第六节 裁缩及废止各国空军问题 498

第九章参考专书目录 504

第十章 中立概说 507

第一节 引言 507

第二节 中立之历史 508

第三节 中立之定义 511

第四节 中立之类别 518

第十章参考专书目录 535

第十一章 中立之权利义务 538

第一节 引言 538

第二节 中立之权利 539

第一款 中立国保有平时固有之基本权 539

第二款 中立国领土之不可侵犯权 540

第三款 中立国对於交战国维持外交关系之权利 551

第四款 在交战国或其占领地内之中立国国有财产不可侵犯权 555

第五款 中立国对於人道工作有行为权 555

第六款 交战国侵犯中立国权益时中立国有用武力自卫之权 563

第七款 交战国境内及其占领地内中立国人民及其私有财产之权利 565

第八款 中立国在战时有通商自由权 568

第九款 敌船内之中立货中立船内之敌货享有不可侵犯权 570

第十款 中立国有权为本款所列各种合法之行为 574

第十一款 中立国於必要时有权联合采用共同维护之种种办法 579

第三节 中立之义务 580

第一款 中立国有宣告通知守中立之义务 580

第二款 中立国对交战各国负有公正不偏一律待遇之义务 584

第三款 中立国之回避义务 586

第四款 中立国负有禁止交战国军队借道之义务 587

第五款 中立国负有不得供给交战国以军队之义务 593

第六款 中立国负有不得供给交战国以军械船舰及航空器之义务 595

第七款 中立国对交战国负有不得借贷之义务 598

第八款 中立国民有船舰及航空机有受临检搜捕之义务 600

第九款 中立国对於战时禁制品所负之义务 602

第一目 历史 602

第二目 禁制品之种类 604

第三目 近代各国对於禁制品之国内规定 606

第十款 继续航行原则与中立国之关系 610

第一目 原则之由来 610

第二目 原则之实例 612

第三目 原则之规定 614

第十一款 中立国不得为本款所列各种助敌之行为 616

第十二款 战时扣留使用权问题 623

第十三款 中立国有禁止其本国人民独犯中立行为之义务 625

第十四款 中立国有不得妨碍其境外交战各国之合法战争行为之义务 626

第十五款 违反义务之制裁 627

第一目 违反一般义务之制裁 627

第二目 违反特种义务之制裁 630

第十六款 中立国有宣告终止中立之义务 638

第十一章参考专书目录 640

第二节 单纯终止战争 644

第十二章 战争之终了 644

第一节 引言 644

第三节 交战国自动宣言终止战争 645

第四节 交战国一方战败屈服终止战争 646

第五节 签订和约之终止战争 648

第十二章参考专书目录 655

附录 657

一、世界著名战争及外交大事表(一六○○年—一九四五年) 657

二、巴黎宣言(一八五六年) 673

三、病院船免税条约(一九○四年) 673

四、和解国际纷争条约(一九○七年) 674

五、制限用兵索债条约(一九○七年) 686

六、战争开始条约(一九○七年) 687

七、陆战法规惯例条约(陆战规例一九○七年) 689

八、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之权利义务条约(一九○七年) 697

九、开战时敌国商船地位条约(一九○七年) 701

十、商船改充战舰条约(一九○七年) 703

十一、敷设机器自动水雷条约(一九○七年) 704

十二、战时海军轰击条约(一九○七年) 706

十三、日内瓦红十字条约原则推行於海战条约(一九○七年) 708

十四、海战时制限捕获权条约(一九○七年) 712

十五、国际捕获审检厅编制条约(一九○七年) 715

十六、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条约(一九○七年) 726

十七、禁止由气球上放掷炮弹及炸裂品宣言(一九○七年) 730

十八、伦敦宣言(一九○九年) 731

十九、航空条约(一九一九年) 743

二十、国联盟约(一九一九年) 750

二十一、国际常设法庭规约(一九二○年签订一九二九年修正) 757

二十二、华盛顿会议关於国际法各件(一九二二年) 767

(一)关於潜水艇之条约 767

(三)关於设置战时法规委员会之决议 768

(二)关於毒瓦斯之条约 768

二十三、非战公约(一九二八年) 769

二十四、战时俘虏待遇公约(一九二九年) 770

二十五、改善战地伤者病者命运公约(一九二九年) 790

二十六、联合国宪章及所附国际法院规约(一九四五年) 797

二十七、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一九四五年) 826

二十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一九四六年) 832

二十九、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一九四六年) 837

三十、远东委员会对於远东战争罪犯之逮捕审判及处罚政策(一九四六年) 841

三十一、各章适用简要参考书目录 843

相关图书
作者其它书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