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1
前言 1
条次 1
条款目录 1
1.简称 3
适用范围 3
生效时间 3
保留事项 3
2.解释性条款 3
第一章 关于邀约的意思传达、认可与撤销 3
23.何种约因和目的是合法的,何种则是不合法的。无效协议 5
20.双方在关于事实的问题上陷入错误的情况下协议无效。 5
22.由于订约一方在有关事实问题上的错误而签订的契约。 5
20.双方在关于事实的问题上陷入错误的情况下协议无效。 5
24.如果约因和目的部分地不合法,则协议无效。 5
24.如果约因和目的部分地不合法,则协议无效。它写成文字并已登记。它是一项为补偿已做的某件事的约定。它是一项偿付受诉讼时效法所限制的一笔债务的约定。 5
24.如果约因和目的部分地不合法,则协议无效。它写成文字并已登记。它是一项为补偿已做的某件事的约定。它是一项偿付受诉讼时效法所限制的一笔债务的约定。 5
24.如果约因和目的部分地不合法,则协议无效。它写成文字并已登记。它是一项为补偿已做的某件事的约定。它是一项偿付受诉讼时效法所限制的一笔债务的约定。不再经营其商誉被出售的商业的协议除外。 5
9.约定,明示的和默示的。 5
19A.宣布由不适当的影响导致的契约无效的权力。 5
第二章 关于契约、可撤销的契约和无效协议 5
8.以履行条件或承认约因表示的认可。 5
7.认可必须是绝对的。 5
6.撤销如何提出。 5
5.邀约的撤销与认可。 5
4.意思传达何时完成。 5
3.邀约的意思传达、认可与撤销。 5
24.如果约因和目的部分地不合法,则协议无效。它写成文字并已登记。它是一项为补偿已做的某件事的约定。它是一项偿付受诉讼时效法所限制的一笔债务的约定。不再经营其商誉被出售的商业的协议除外。有关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契约除外。受此种契约阻止的诉讼。有关已经 20
28.禁止法律诉讼的协议,无效。 20
27.禁止贸易的协议,无效。 20
26.禁止婚姻的协议,无效。 20
25.没有约因的协议无效,除非: 20
21.关于法律上的错误的后果。 20
18.“伪报”的定义。 20
19.没有自由应允的协议的可撤销性。 20
16.“不正当的影响”的定义。 20
15.“胁迫”的定义。 20
14.“自由应允”的定义。 20
13.“应允”的定义。 20
12.为了订立契约的目的,什么是神志健全。 20
11.何人有资格订约。 20
10.何种协议是契约。 20
17.“欺骗”的定义。 20
48.提出要在某日履约的申请,在时间和地点上须恰当。 23
54.在含有相互性约定的契约中,对应当首先履行的约定而不履行的后果。 23
51.除非相应的受约人准备而且愿意履行,立约人不必履行。 23
51.除非相应的受约人准备而且愿意履行,立约人不必履行。 23
50.依照约定所规定或认可的方式或时间进行的履约。相互性约定的履行 23
49.在无需提出申请而且未曾指定履约地点时,履行约定的地点。 23
53.对契约赖以生效的事项进行阻挠的一方的责任。 23
46.在不需申请和没有确定时间的情况下,履行约定的时间。 23
34.在契约依发生一件事而定的情况下,如果该事属于某一活着的人的未来行为,认为该事不可能发生。的时间的规定。35.依在确定的时间内发生指定的事件而定的契约何时成为无效。依在确定的时间内不发生指定的事件而定的契约何时可以执行。36.依不可能的事而定的契约,无效 23
33.依不发生一件事而定的契约的执行。 23
32.依发生一件事而定的契约的执行。 23
31.“依情况而定的契约”的定义。 23
47.在已确定时间而无需申请的情况下,履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 23
43.任何一个共同立约人可以被强制履约。 39
55.在时间因素关系重大的契约中,未按确定时间履约的后果。在时间因素无关紧要的情况下此类不履约的后果。认可不按原定时间履约的后果。56.有关从事不可能办到的事的协议。从事后来成为不可能或不合法的行为的契约。对于因不履行明知是不可能或者不合法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39
52.履行相互性约定的顺序。 39
履约的时间和地点 39
45.共同权利的转移。 39
44.免除一个共同立约人履行约定的后果。 39
因不履行分担而造成损失的分摊。 39
每一个立约人可以强制分担。 39
40.需要履行约定的人。 39
42.连带责任的转移。 39
41.接受第三者履约的后果。 39
有关执行契约的人的规定 39
39.订约的一方拒绝全部履行约定的后果。 39
38.对愿意履约的表示拒不接受的后果。 39
37.订约各方的义务。 39
必须履行的契约 39
68.因向某一不能订约的人供应必需品,或者为了他的缘故提供必需品而提出补偿要求。69.支付应由别人支付的金钱而对付款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关其付款的补偿。70.受惠于并非无偿行为的人所负的义务。71.货物寻获人的责任。72.由于错误或在胁迫的情况下一个被付给金钱或 41
76—123.〔已废除〕 48
第七章 关于货物的销售 48
第八章 关于赔偿与保证 48
73.对违约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 48
74.订有罚款规定时对违反契约的赔偿。 48
不能履行类似于契约义务的义务的赔偿。 48
75.合法撤销契约的一方有权取得赔偿。 48
157.未经寄托人同意,在货物不能分开时将货物混合的后果。 59
166.受寄人对不具有所有权的寄托人的再交货不负责任。可以起诉索取答应给予的特定酬金。 59
166.受寄人对不具有所有权的寄托人的再交货不负责任。可以起诉索取答应给予的特定酬金。 59
166.受寄人对不具有所有权的寄托人的再交货不负责任。可以起诉索取答应给予的特定酬金。 59
166.受寄人对不具有所有权的寄托人的再交货不负责任。 59
166.受寄人对不具有所有权的寄托人的再交货不负责任。 59
163.寄托人有权从寄托货物中获取增值或盈利。 59
163.寄托人有权从寄托货物中获取增值或盈利。 59
163.寄托人有权从寄托货物中获取增值或盈利。 59
157.未经寄托人同意,在货物不能分开时将货物混合的后果。 59
157.未经寄托人同意,在货物不能分开时将货物混合的后果。 59
157.未经寄托人同意,在货物不能分开时将货物混合的后果。 59
157.未经寄托人同意,在货物不能分开时将货物混合的后果。 59
157.未经寄托人同意,在货物不能分开时将货物混合的后果。 59
156.未经寄托人同意,在货物可以分开时将货物混合的后果。 59
155.经寄托人同意,将其货物与受寄人的货物相混合的后果。 59
154.受寄人未经准许而使用寄托货物应负的责任。 59
148.“寄托”、“寄托人”和“受寄托人”的定义。149.如何向受寄人交货。150.寄托人揭示寄托货物存在瑕疵的责任。 59
148.“寄托”、“寄托人”和“受寄托人”的定义。149.如何向受寄人交货。150.寄托人揭示寄托货物存在瑕疵的责任。 59
148.“寄托”、“寄托人”和“受寄托人”的定义。149.如何向受寄人交货。150.寄托人揭示寄托货物存在瑕疵的责任。 59
148.“寄托”、“寄托人”和“受寄托人”的定义。149.如何向受寄人交货。150.寄托人揭示寄托货物存在瑕疵的责任。 59
126.“保证契约”、“保证人”、“主债务人”和“债权人”。127.保证的约因。128.保证人的责任。129.“连续保证”。130.连续保证的撤销。131.因保证人死亡所致的连续保证的撤销132.两个人原本承担的责任,不受他们之间商定的一方在另一方违约时应成为保证人的安排 59
125.受控告时赔偿契约持有人的权利。 59
124.“赔偿契约”的定义。 59
204.在已经部分地行使了职权的情况下的撤销。 68
208.就代理人以及第三者而言,代理人代理的终止何时生效。 68
204.在已经部分地行使了职权的情况下的撤销。 68
209.因委托人死亡或精神错乱终止代理时代理人的义务。 68
209.因委托人死亡或精神错乱终止代理时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对委托人的责任 68
209.因委托人死亡或精神错乱终止代理时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对委托人的责任 68
204.在已经部分地行使了职权的情况下的撤销。 68
204.在已经部分地行使了职权的情况下的撤销。 68
202.代理人对从属事物具有权益的情况下,代理的终止。 68
202.代理人对从属事物具有权益的情况下,代理的终止。 68
200.对未经授权的行为加以追认不能损害第三者。职权的撤销 68
200.对未经授权的行为加以追认不能损害第三者。职权的撤销 68
209.因委托人死亡或精神错乱终止代理时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对委托人的责任 68
209.因委托人死亡或精神错乱终止代理时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对委托人的责任 68
209.因委托人死亡或精神错乱终止代理时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对委托人的责任 68
215.代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为自己经营代理业务时委托人的权利。 68
216.委托人对代理人为其自己经营代理业务所获得的利益的权利。 68
217.代理人从委托人帐目里收到的款项中留置款项的权利。 68
217.代理人从委托人帐目里收到的款项中留置款项的权利。 68
217.代理人从委托人帐目里收到的款项中留置款项的权利。 68
217.代理人从委托人帐目里收到的款项中留置款项的权利。 68
217.代理人从委托人帐目里收到的款项中留置款项的权利。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68
164.寄托人对受寄人的责任。 68
167.对寄托货物提出要求的第三者的权利。 68
151.寄托人须注意之点。 68
152.受寄人不承担寄托货物灭失之类的责任。 68
153.因受寄人行为不符合条件而使寄托终止。 68
158.寄托人偿还必要的费用。 68
159.无偿出借货物的归还。 68
160.寄托的货物在期满或达到目的后的退还。 68
161.货物不按时退还时受寄人的责任。 68
162.由于死亡终止无偿寄托。 68
165.几个共同货主的寄托。 68
199.对构成一部分交易的未经授权的行为加以追认的后果。 68
168.货物寻获人的权利。 68
169.通常出售的物品的寻获人可以将之出售。 68
170.受寄人的特别留置权。 68
171.银行业者、代管人、码头管理人、诉讼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一般留置权。抵押寄托172.“抵押”、“典出人”和“承典人”的定义。173.承典人留置的权利。174.承典人不得为债务或约定留置并非为之作抵押的货物。对因债务或约定而发生垫款的情况所作的推定。175.承典人 68
193.代理人对未经授权而指派的分代理人的责任。 68
194.委托人与由代理人恰当地委派在代理业务中行事的人之间的关系。 68
194.委托人与由代理人恰当地委派在代理业务中行事的人之间的关系。追认 68
196.未经其授权而为其行事的人的权利。追认的效力。 68
196.未经其授权而为其行事的人的权利。追认的效力。 68
196.未经其授权而为其行事的人的权利。追认的效力。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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