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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政制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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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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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钱端升,萨师炯,郭登皞,杨鸿年,吕恩莱,林琼光,冯震著
  • 出 版 社:
  • 出版年份:2222
  • ISBN:
  • 页数:449 页
图书介绍:
《民国政制史 下》目录
标签:政制

第二编 省制 1

第一章 省行政机关 1

第一节 第一期省行政机关 2

第二节 第二期省行政机关 9

第一项 巡按使公署 9

第一目 巡按使 9

第二目 巡按使公? 10

第三目 政?之?组织 16

第二项 财政厅 18

第一目 财政厅之组织 18

第二目 财政? 19

第三项 省政会议机关 20

第三节 第三期省行政机关 21

第一项 教育厅 22

第一目 教育厅之组织 22

第一目 实业厅之组织 24

第二项 实业厅 24

第二目 教育厅之职权 24

第二目 实业厅之职权 26

第三项 警务处 26

第一目 警务处之组织 27

第二目 警务处之职权 29

第四项 省参事会 30

第一目 省参事会之组织 30

第二目 省参事会之职权 32

第四节 第四期省行政机关 32

第一项 省政府委员会 33

第一目 省政府委员 34

第二目 省政府主席 35

第三目 省政府委员会议及其职权 37

第四目 省政府行署之组织与职权 39

第二项 秘书处 40

第一目 秘书处之组织 40

第三项 各厅 41

第二目 秘书处之职掌 41

第一目 各厅之组织 42

第二目 各厅之职掌 45

第四项 各?管处局 49

第一目 保安处 49

第二目 警务处 50

第四目 统计处 51

第五目 社会处 51

第三目 卫生处 51

第六目 合作事业管理处 52

第七目 财政处 52

第八目 会计处 53

第九目 人事处(室) 54

第十目 机构之调整 54

第五项 厅务或处务会议及行政会议 55

第一目 厅务或处务会议 55

第二目 各厅行政会议 56

第六项 合署办公制度 58

第五节 省行政机关之职权 59

第六节 省动员会议 63

第二章 ?军政机关 75

第一节 ?最高军政机关 75

第一项 概论 75

第二项 省最高军政机关之组织 76

第三项 省最高军政长官之职权 78

第一项 巡阅使 79

第二节 其他地方军政机关 79

第一目 巡阅使署之组织 80

第二目 巡阅使之职权 83

第二项 护军使 83

第一目 护军使署之组织 84

第二目 护军使之职织 84

第三项 镇守使 85

第一目 镇守使署之组织 85

第四项 绥靖主任 87

第一目 绥请主任公署之组织 87

第二目 镇守使之职权 87

第二目 绥请主任之职权 88

第三章 省会议 91

第一节 省议员 91

第一项 省议员之选举 91

第一目 选举人及当选人之资格 92

第二目 初选举 93

第三目 覆选举 97

第三项 省议员之权利与义务 99

第二项 省议员之任期 99

第二节 省议会之组织 100

第三节 省议会会议 100

第四节 省议会之职权 102

第四章 省临时参议会 104

第一节 省临时参议员 104

第二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组织 108

第三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会议 108

第四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职权 109

第一节 司法筹备处 112

第五章 省司法机关 112

第二节 法院编制法下省司法机关 113

第三节 法院组织法下省司法机关 118

第四节 省司法行政之监督 120

第六章 特别区域行政机关 123

第一节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 123

第一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之组织 124

第二节 热察绥之行政机关 125

第二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长官之职权 125

第三节 东省特别区行政机关 126

第四节 西康之行政机关 128

第一项 西康政制之沿革 128

第二项 西康建省委员会 130

第五节 省与中央间之组织 132

第一项 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 132

第二项 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 133

第三项 冀察政务委员会 134

第七章 省县间之行政组织 136

第一节 道制 136

第一项 道之存废 136

第二项 道行政公署 137

第三项 道行政长官之职权 138

第二节 各省特有之中间组织 142

第一项 广东行政委员制 142

第三项 江西党政委员分会制 143

第二项 广西行政督察委员制 143

第四项 安徽首席县长制 144

第五项 江苏行政区监督制 145

第六项 浙江县政督察专员制 146

第七项 江西区长官制 146

第八项 新疆区行政长制 147

第九项 云南殖边督办公署 148

第三节 行政督察专员制 149

第一项 概论 149

第一目 行政督察专员 152

第二项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之组织 152

第二目 行政督察专员之僚? 154

第三目 区保安司令部 156

第四目 战时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区保安司令部之合并组织 157

第三项 行政督察专员之职权 158

第三编 县制 164

第一章 县组织法规沿革 164

第一节 清末之县组织法规 165

第一项 各省官制通则 165

第二项 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 166

第二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组织法规 167

第一项 民元至民四之县组织法规 167

第二项 民四至民十之县组织法规 168

第三项 民十以後之县组织法规 169

第三节 国民政府成立县组织法规 170

第一项 国民政府初期之县组织法规 170

第二项 十七年至二十三年之县组织法 170

第三项 二十三年以来之县组织法规 173

第四项 二十七年以来之县组织规定 175

第五项 宪政时期之县组织规定 178

第四节 总述 179

第二章 县行政机关 185

第一节 县行政长官 185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知事 185

第一目 县知事之资格及任用 186

第二目 县知事之职权 187

第一目 县长之资格任用及任期 190

第二项 民十前後各自治省之县长 190

第二目 县长之职权 191

第三项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县长 192

第一目 县长之资格任用及任期 192

第二目 县长之职权 194

第一节 秘书 197

第二节 局与科 198

第一项 局 199

第一目 北京政府时代之局所 200

第二目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局 201

第一目 北京政府时代之科 207

第二项 科 207

第二目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科 208

第四节 县行政人员之任用 211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县政人员之任用 211

第二项 国民政府成立後县政人员之任用 212

第五节 县参事会 214

第一项 县参事会之组织 214

第三项 县参事会之职权 215

第二项 县参事会会议 215

第六节 县政会议与县行政会议 216

第一项 县政会议 216

第二项 县行政会议 217

第七节 县之其他行政机关或人员 217

第一项 县佐 218

第二项 县徵收机关 219

第三项 县会计及统计机关 220

第四项 委员会及其他机关 221

第一目 委员会 222

第二目 其他各机关 227

第三章 县议会及县参议会 243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议会 244

第一项 民三以前之县议事会 244

第一目 县议员 244

第二目 县议事会之组织及会议 247

第三目 县议会之职权 248

第一目 县议员 249

第二项 民十前後各自治省之县议会 249

第二目 县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252

第三目 县议会之职权 253

第二节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县政议会 254

第一项 民二十後广东省之县参议会 255

第一目 县参议员 255

第二目 县政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256

第一目 县参议员 257

第二项 扶植自治时期之县参议会 257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 257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260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 261

第三项 县各级组织纲要下之县参议会 261

第一目 县参议员 262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264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 265

第一项 普通法院 271

第一目 地方审判厅检察处 271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司法机关 271

第四章 县司法机关 271

第二目 初级审判厅检察处 272

第三目 地方分庭 272

第四目 地方刑事简易庭 274

第二项 兼理司法法院 274

第一目 审检所 274

第二目 县司法公署 275

第二节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县司法机关 276

第三目 县知事兼理司法 276

第一目 地方法院 277

第一项 普通法院 277

第二目 地方法院分院 279

第二项 兼理司法法院——县司法处 279

第五章 县之下级组织 281

第一节 民三以前县之下级组织——城镇乡 281

第二节 民十前後晋滇省县之下级组织 282

第一项 山西省之区村 282

第二项 云南省之市村 284

第三节 十七年至二十三年县之下级组织 285

第四节 二十三年以来县之下级组织 290

第五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下县之下级组织 291

第六节 各特殊省份县之下级组织 296

第一项 剿匪省份之下级组织 296

第一目 广东省县之下级组织 297

第二目 广西省县之下级组织 297

第二项 广东广西两省县之下级组织 297

第六章 各省县组织概略 302

第一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前 302

第二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後 322

第四编 市制 347

第一章 市组织法规沿革 347

第一节 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349

第一项 城镇之地位 349

第二章 北京政府时代之市制 349

第二项 城镇之组织 350

第一目 董事会 350

第二目 议事会 353

第四项 江苏暂行市乡制 353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 354

第三项 京师地方自治章程 354

第二节 广州市暂行条例 354

第一项 市之地位 354

第二目 立法机关 355

第一目 行政机关 355

第二项 市之组织 355

第三目 市审计处 357

第三节 各省先中之市制 357

第四节 市自治制 358

第一项 市之地位 358

第二项 市之组织 359

第一目 执行机关 359

第二目 立法机关 360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 361

第三项 市自治制之实施 361

第五节 淞沪市自治制 362

第二项 市之地位 362

第一项 市之组织 363

第一目 执行机关 363

第二目 立法机关 364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 364

第一节 十七年与十九年市组织法 367

第三章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市制 367

第一项 市之地位 368

第二项 市之组织 370

第一目 执行机关 371

第二目 立法机关 375

第三目 市之下级组织 382

第二节 市组织法之修订进行 386

第一顶 市之地位 389

第三节 三十二年市组织法 389

第二项 市之组织 390

第一目 执行机关 390

第二目 立法机关 391

第三目 市之下级机关 391

第四章 各市组织概略 399

第一节 直隶於行政院之市 399

第二节 隶属於省政府之市 410

第三节 筹备中之市 423

附录 已裁废之市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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