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体制 1
(一)财经统一前后 1
中共中央关于接收官僚资本企业的指示(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五日) 1
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关于接收敌伪官办合作社的补充办法望各级社遵照执行的通知(一九五二年一月十四日) 3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章、经济政策)(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8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一九五○年三月三日) 11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一九五○年三月十日) 17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政务院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中双重领导的补充说明(一九五○年) 22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保证现金回笼的命令(一九五○年三月十日) 28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资金拨付及现金入库报告的规定(一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30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传达各大行政区贸易部部长会议的决定(一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30
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将各专业公司华北区级公司全部撤销(一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37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所属国营企业贸易金库实施办法(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 38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44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贸易工作上职权划分的决定(一九五一年十月九日) 53
(二)建站核资前后 57
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关于百货贸易建立三级管理、经营机构,逐级核定资金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决定(草案)(一九五二年十月十一日) 57
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在华北邯郸百货批发站试行经济核算制并随文颁发有关结算信贷及划拨清算的协议的联合通知(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65
中财委批转中央商业部关于建立百货批发站及实行经济核算的报告(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73
中财委向中央转报商业部关于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报告(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日) 78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商业部党组关于大区商业机构的处理意见(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87
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关于各大区商业机构撤销问题的通知(电报)(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八日) 90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一九五四年七月十三日) 91
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专业公司系统的机构调整方案》的决定(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三日) 100
(三)全行业公私合营前后 108
一九五四年商业工作的总结与一九五五年的任务(一九五五年三月六日) 108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领导、改造私营商业、改进农村购销工作的指示(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二日) 124
商业部一九五五年批发商业网设置方案(草案)(一九五五年五月) 150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第一届全国商业组织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国供销合作社供应、采购业务会议的报告”(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157
国务院关于建立县商业局和扩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编制的通知(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166
国务院关于商业部增设机构问题的批复(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168
(四)一九五八年前后 169
国务院批准商业部关于改进商业部系统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的报告(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九日) 169
商业部从一九五八年一月一日起将商业部所属各专业总公司改组为专业贸易局的通知(一九五七年八月十二日) 187
国务院命令公布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189
国务院关于中央各商业部门所属工厂下放问题的规定(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七日) 192
商业部关于国内商业企业、事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下放问题的规定(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19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195
商业部关于加强上下业务部门联系的几点意见(电报)(一九五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203
商业部关于工业品一级站采购供应业务和所在市公司分开设置机构进行分工经营的决定(一九五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208
国务院关于将商业部系统二级批发站立即收归省商业厅领导的通知(一九五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209
商业部关于各专业局职权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一九五九年七月十七日) 210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商业管理体制意见的报告》和附件《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对基层国营商业实行利润提成的规定》的通知(一九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212
(五)一九六二年国民经济调整前后中共中央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日) 216
国务院关于商业部系统恢复和建立各级专业公司的决定(一九六二年五月五日) 219
商业部关于本部成立各专业总公司的通知(一九六二年五月三十日) 222
请切实解决二级站收归省领导的问题,并继续调整仍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二级站(一九六四年四月四日) 223
商业部关于二级批发站领导关系的若干规定(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225
商业体制问题讨论情况简报——关于体制问题的历史回顾(一九六六年) 227
(六)一九六六——一九七六年期间中共中央“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建立党的核心小组和革命委员会的请示报告”的批示(摘录)(一九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231
关于将商业部直属一级站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一九七○年十月八日) 231
(七)一九七七年以后 234
商业部关于征求调整商业一、二级采购供应站管理体制意见的函(一九七七年五月三十日) 234
商业部关于调整商业采购供应站体制的报告(一九七七年九月十九日) 236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商业工作几点意见的报告(一九七九年九月) 240
国务院批转全国商业厅局长座谈会汇报提纲的通知(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254
印发我部基层商业局《关于对归口领导的集体商业改进管理的报告》(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七日) 266
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所办集体企业几个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一年十月十日) 273
二、社会商业分工 275
(一)商业部门调整 275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一九五二年八月七日) 275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的决议(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 27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农产品采购部和设立第三机械工业部的决议(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277
国务院关于调整若干商业部门经营分工和组织机构的规定(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78
商业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若干商业部门经营分工和组织机构的规定”的几点意见(一九五六年) 281
国务院对各省市设立城市服务机构的意见(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一日) 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定(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一日) 284
国务院关于将供销社与城市服务部合并的通知(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285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商业部、第二商业部关于第一商业部和第二商业部合署办公的联合通知(一九五八年六月三十日) 285
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第一商业部和第二商业部合并为商业部的议案(一九五八年九月九日) 286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商业部分开办公的通知(一九六二年五月十二日) 286
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印章的通知(一九七○年七月一日) 287
关于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请示报告(一九七五年一月三十日) 288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建议成立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报告(一九七八年六月七日) 290
国务院批转卫生、化工、商业三部门与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交接方案(一九七八年十月五日) 293
国务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298
关于启用粮食部印章的通知(79)粮办字第1号 300
(二)国营商业同供销合作社的分工 301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国营贸易与合作社现存关系问题的报告(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301
中财委关于国营贸易与合作社关系的决定(一九五一年四月一日) 303
关于合作社系统设立批发问题(一九五二年八月十四日) 307
中财委关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之间若干问题的决定(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09
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双方业务关系应注意的事项的通知(一九五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311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划分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对工业品手工业品经营范围的共同决定(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日) 313
中财委(财农)关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城乡初步分工的决定(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318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执行“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在批发业务上商品分工经营目录”的联合通知(一九五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322
商业部为城市工矿区消费合作社移交国营商业后进行改组或合并的各项规定(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410
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七日) 415
商业部关于五金、交电、化工、医药、石油、文化用品县级批发业务停止移交合作社的指示(一九五六年一月十九日) 417
商业部关于五金、交电、化工机构下伸和扩大业务经营的指示(一九五六年三月一日) 418
国务院下达“关于国营商业工业品经营机构下伸的决定”(一九五六年三月五日) 420
商业部关于专卖批发机构迅速下伸的指示(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423
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机构下伸后商品经营划分问题的批复(一九五六年八月三十日) 42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分工的决定(一九六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42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一九六二年五月四日) 429
国务院关于纠正把国营商业企业改为合作商店、把县商业局合并到供销合作社的通知(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432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食部、对外贸易部、水产部、轻工业部、农业部、文化部征求对“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有关商品经营分工目录(草案)”意见的通知(一九六四年七月三十日) 434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贯彻“国营商业经营工业品和饮食服务的县城供销社不再重复经营”决定的联合通知(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 470
(三)各商业部门主管业务调整 473
中央贸易部、全国合作总社关于油饼、肥田粉经营分工问题的决定(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473
商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城市废品回收工作的决定(一九五五年四月五日) 474
商业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关于“国营商业日用瓷器、陶器、土纸批发业务移交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的交接办法”希按照执行的联合通知(一九五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475
商业部、农产品采购部联合颁发“关于棉花、麻类、烟叶采购业务交接的方案”(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477
商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干、鲜菜、薯、酱腌菜、调味品及杂项食品业务移交国营商业经营的交接办法”的联合通知(一九五六年一月六日) 485
商业部关于食品付食品业务划归城市服务部后机构初步调整问题的报告(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492
国务院关于将水产生产、加工、运销企业划归商业部统一领导的指示(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493
商业部决定迅速成立各级水产供销公司(一九五六年一月三日) 494
商业部、水产部关于将商业部所辖水产行政管理和水产生产、供销企业等移交水产部领导的联合通知(一九五六年七月十一日) 495
商业部关于煤建公司不经营木柴、木炭的通知(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499
关于全国木材业务划归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报告(一九五三年七月十二日) 500
国务院转发商业部、林业部关于由林业部统一归口安排和管理全国木材市场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六○年一月七日) 502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中国医药公司改由本部接收领导的通报(一九五二年五月八日) 503
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卫生部、商业部为通知“中央卫生部对中国医药公司指导范围”等四项决定希即遵照执行由(一九五三年六月四日) 504
商业部关于建立各级药材公司筹备处的指示(电报)(一九五四年十月三十日) 508
商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逐步统一药材经营、安排市场及召开专业会议的决定(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510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将供销合作社经营的中药材业务全部移交商业部成立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的决定(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511
商业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关于全国供销合作社中药材业务移交商业部领导经营的交接办法”的联合通知(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七日) 514
国务院关于中药材经营管理交由卫生部门统一领导的通知(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九日) 522
中国药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药材公司并启用印鉴的通知(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523
粮食部、商业部关于商业部所领导的中国油脂公司自一九五六年二月十五日起移交给粮食部领导,以后如有联系事宜请径洽的联合通知(一九五六年二月十一日) 525
(四)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分工 526
国务院关于同意所报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的批复(一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526
商业部、农机部关于农业机具供销业务交接办法的联合通知(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528
商业部、林业部关于加强林区职工生活物资供应工作的联合通知(一九六一年九月一日) 534
铁道部、商业部再次明确铁路职工生活供应站不对外供应的联合通知(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536
商业部、粮食部、铁道部关于解决铁路职工生活和劳动保护用品以及旅客饮食供应问题的联合通知(一九六一年十月十日) 538
铁道部、交通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做好车船上对信奉伊斯兰教各少数民族旅客伙食供应的联合通知(一九六二年九月十日) 543
商业部、铁道部关于铁路职工生活供应问题的联合通知(一九六三年三月四日) 544
商业部、铁道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解决当前铁路职工生活供应问题的联合通知(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五日) 547
商业部、城市服务部、总后勤务部关于军人服务社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551
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批转驻京部队军人服务社经营管理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一九七三年八月) 555
总后勤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关于整顿军人服务社的通知(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5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国营华侨农场接办供销商店问题的联合通知(一九六四年四月十四日) 562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财政部、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国营华侨农(林)场商店仍由农场自办的通知(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六日) 5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570
《关于国营华侨农(林)场商店仍由农场自办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一九八○年五月五日) 570
国务院批转国防工业落实《五·七指示》情况的报告(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572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加强边远山区厂矿、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商品供应工作的报告(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580
关于部分地区对当前厂管商业若干问题的汇报研究纪要(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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