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合法化事由的一般基础 1
第一章 禁止规范与容许准则的关系 1
一、一般情况 1
二、行成要件符合行态的合法化之事由 2
三、行成要件与合法化理由的关系 3
第二章 合法化事由的体系 4
一、一元的与多元的理论 4
二、合法化事由的效力范围 6
三、合法化事由无一个锁闭的目录 8
第三章 合法化事由的来源与其之类型化 9
一、违法(性)的一位之概念 9
二、合法化事由无限定数额 11
三、刑事法律(条)的保证作用 13
第四章 合法化事由的遇竞 14
第五章 主观的合法化要素 18
一、合法化事由的客观条件 18
二、犯行人为犯犯行时不知有一客观存在的合法化情况 21
三、合法化事由的客观条件之认真检查 23
第六章 对合法化事由的错误认纳 25
一、客观的与主观的合法化要素之一致 25
二、过失 26
第二部分 各个别的合法化事由 27
第一章 在刑事实体法范围中的合法化事由 27
第一节 紧急防卫(§32 StGB) 27
一、紧急防卫(§32Ⅱ, 1.Alt.StGB ) 27
一).现在违法的攻击之条件 27
(一).必须有攻击存在 27
(二).根据通说攻击仅出於一个人 28
(三).攻击必须是客观的违法的 30
(四).攻击非必须是绝对的主动的作为,无作为亦是可能的 33
(五).攻击必须朝向防卫者或第三人的法益 35
1.所有的个人的法益均无受限而可为防卫 36
2.尚非澄清明朗的防卫能力 38
(六).攻击必须是现时的 39
二).防卫的必要性与允许性 42
(一).防卫的必要性 42
(二).防卫的允许性 43
二、紧急救助(§32Ⅱ, 2. AIt.StGB ) 46
三、紧急防卫的逾越与错认的紧急防卫 48
第二节 (一般的)合法化的紧急状况(§34 StGB ) 50
一、一般的情况与应用范围 50
一).紧急状况的情状 51
二).财产斟酌(=利益考虑) 53
三).手段等的相当性 56
(一).对於忍受危险的过求可能性(Zumutbarkeit ),犯行人并无合法化的紧急状况 57
(二).犯行人自己可谴责的导致或同为肇因紧急状况的情势 58
(三).如经紧急状况行为,受害者之重要的基本权,会受到打击时,则手段即不适当 58
四).防卫意思(拯救意思) 59
(一).合法化的紧急状况要求拯救或防卫意思 59
(二)犯行人符合义务的检验并非是主观的合法化之先决条件 60
二、合法化的紧急状况中紧急救助的容许 60
三、错认的紧急状况与紧急状况的逾越 61
四、德国刑法典第三十四条(§34 StGB)对於危险出自一个人,该危险却不许,以紧急防卫对付的情况之可应用性 61
第三节 合理利益的代表(§193 StGB) 62
一、德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193 StGB)的应用范围 62
二、德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193 StGB)中的各个别情况 64
一).对於科学上、艺术上的成就或职业上的成果所作指摘性的判断是合理的 64
二).对於实行或防卫权利的含侮辱成份之言词也可能是合理的 65
三).上司对其下属之责备与训斥 66
四).德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193 StGB)的主要应用范围 66
第四节 允许妊娠中断的理由(=法律承认的堕胎之症状)(§218a StGB) 67
一、§218a StGB描述不能根据§218 StGB刑罚的条件 67
二、某一特定堕胎理由的存在作为不足之合法化条件 68
一).堕胎必须由医生进行 68
二).怀孕者对於手术的同意(§218a Ⅰ, Nr.1 StGB ) 69
三).医生施行手术时必须知悉客观的合法堕胎症之条件 69
三、根据§218a StGB的各个别合法之堕胎症状 69
一).医学上的合法之堕胎症(§218aⅠ, Nr.2 StGB) 70
二).胚胎畸形病态变化的合法之堕胎症(§218a Ⅱ, Nr.1 StGB) 70
三).犯罪学上的合法之堕胎症(§218a Ⅱ, Nr.2 StGB) 70
四).危急状态的合法之堕胎症(§218a Ⅱ, Nr.3 StGB ) 71
第二章 在民事实体法范围中的合法化事由 72
第一节 紧急防卫(§227 BGB) 73
第二节 防御性的紧急状况(§228 BGB) 73
一、§228 BGB的先决条件 73
一).防止物的损坏或毁灭之危险的必要性 73
二).危险必须存在 74
三).危险必须出自一个在紧急状况被损坏或被毁灭之物 74
四).根据§228 BGB对他人之物产生影响 74
五).危险与损害的比例符合 74
六).根据§228 BGB并不以犯行人自己招致危险之情况为条件 74
七).防御意思必须存在 75
二、财物侵害的非法性 75
三、在错认紧急状况所为犯之犯行根据§228 BGB的合法化 75
四、举证负担(在民事诉讼程序) 76
第三节 攻击性的紧急状况(§904 BGB) 76
一、一般情况与应用范围 76
二、§904 BGB之条件 77
一).一个被保护的法益存有一现时存在的危险 77
二).对於现在的危险之避开产生影响 78
三).比例符合原则 78
四).主观的合法化要素 79
三、影响者的举证负担(在民事诉讼程序) 79
第四节 自我救助(§§229 ff.BGB) 79
一、一般情况与应用范围 79
二、自我救助根据§229 BGB的条件 80
三、作为自我救助的方法等根据§229 BGB可有三种办法 81
第五节 占有保护(§859 BGB) 81
一、占有防卫(§859 Ⅰ BGB ) 81
二、占有取回(§859 Ⅱ BGB) 82
第三章 在程序法范围中的合法化事由 83
第一节 暂时性的逮捕(§127Ⅰ、Ⅱ StpO) 84
一、任何人可为暂时性的逮捕 85
二、检察官与警察的暂时性之逮捕权 87
第二节 试验性的血液抽取(§8?a Ⅰ2 StPO) 87
一、血液抽取试验是身体的侵犯 87
二、血液抽取试验的权利之条件 88
第三节 羁押(§§112 ff. StPO)与搜索(§§102 ff. StPO) 89
一、羁押(§§112 ff. StPO ) 89
一).羁押的实质条件 89
(一).重大的犯行怀疑之存在 90
(二).有一个法律上的羁押事由之存在 90
1.逃跑(§112Ⅱ, Nr. 1 StPO ) 90
2.逃跑的危险(§112Ⅱ, Nr. 2 StPO ) 91
3.使案件昏暗的危险之虞(§112Ⅱ, Nr. 3 StPO) 91
(三).比例符合原则的维护 91
二).羁押的形式条件 91
二、搜索(§§102 ff. StPO ) 92
一).依照§§102 ff. StPO,根据Art. 2, 13 GG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92
二).搜索的目的 92
三).搜索命令的条件 92
四).搜索的对象 93
(一).表示空间的住宅. 93
(二).对犯罪嫌疑人个人的搜索不包括身体的检查 93
(三).犯罪嫌疑人所属之物 93
五).搜索是对受害人(被搜者)人格权的严重之侵犯 93
第四节 扣押(§§94 ff. StPO) 94
一、一般情况与应用范围 94
二、作为证据方法的物件(§94Ⅰ StPO ) 94
一).物件 94
二).证据方法 95
三).物件的潜在隐含之证据意义 95
四).证据对象(物件)对於检查之意义 95
三、驾驶证件(执照)(§94ⅢStPO) 96
四、非正式扣押的物件保管之条件 96
五、扣押 97
一).比例符合原则 97
二).根据§97 StPO的扣押之禁止 97
第五节 对债务人财物的扣押(§808 ZPO) 97
一、§808 ZPO的应用范围 97
二、在债务人管领中之物 98
一).在一个人管领下之物件 98
二).家长作为所有的物之单独管领人 99
三).夫妻的管领比例 99
四).老板(企业主)作为企业所属之物的单独管领人 99
五).法人经由其之机关为事实的支配 99
六).债务人与一个第三人的共同管领 99
三、财物扣押的必要性 100
一).事实的力量经由法院的执行者而达到 100
二).作为占有的第二个重要的要求 100
三).在债务人管领下物的续行存留 100
四、法院执行人员基於公务地位(身份)的占有 100
第四章 习惯法上所承认,由判决与学说所发展而出的合法化事由 100
第一节 同意(Einwilligung) 101
一、同意在刑法中根据通说的意义 101
二、讚同(Einverstandnis ) 101
三、合法化的同意在法条上并无规定,但却是法律所承认的 102
一).受害人对於法益的可支配使用性 103
二).受害人的同意之有效性 103
(一).受害人的同意能力 103
(二).同意的自愿性与无意思欠缺性 104
(三).同意在外形至少有可从中推理的可辨认性 105
(四).在为犯行之前给予同意而无撤销 105
(五).无违反善良风俗 105
三).犯行人知悉有同意而为动作 106
第二节 揣测的同意(Mutmaβliche Einwilligung) 106
一、揣测的同意是习惯法上承认的 106
一).无因管理原则 107
二).缺少利益原则 107
二、揣测的同意之条件 108
一).为受害人的利益而为动作 108
二).必须确定受害人虽不能及时同意但要是时间许可他是会同意的 108
(一).实际所给予同意的替代 108
(二).对於犯行人的行为与受害人假想的意思一致之猜测 109
1.在注意义务上的检查对於假设意思的猜测 109
2.同意的事先可获致性之问题 110
三).同意不可及时获致 111
四).同意之许可性 112
第三节 合法化的义务冲突(Rechtfertigende Pflichtenkollision ) 112
一、一般情况与应用范围 112
二、义务冲突的合法化理由之条件 115
一).存在二个以上法律上的行为义务之冲突 115
二).不同值性的行为义务之冲突 115
三).在冲突的义务间之违反义务性与违反法律性 116
四).主观的合法化要素 116
第四节 社会相当(Sozialadaquanz)与容许的风险(Erlaubtes Risiko) 117
一、一般情况与应用范围 117
二、社会传行之思想与容许的风险之者是近似的 118
一).容许的风险之性质与范围 119
二).容许的风险作为普遍有效的行成要件之排除要件 120
三).对於某些案件群的合法化 120
第五节 惩罚权(Zuchtigungsrecht) 120
一、每一惩罚是身体的伤害 120
二、教师对抗学生的攻击之防卫权 123
三、根据教育专业界的评断所得教师应有之行态 123
第五章 超肯定法(Uberpositives Recht )(自然法) 125
第一节 国家的紧急防卫 125
一、国家的紧急防卫之一般情况与应用范围 125
二、国家的紧急防卫之性质与要件 127
第六章 存在於其他法律中的合法化事由 127
第一节 约束(使承担责任)的命令(Der bindende Befehl) 127
一、约束的命令根据军刑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5、22 WStG之性质 128
二、约束的命令根据军刑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5、22 WStG之应用范围 128
第二节 政治上的反抗权(Das politische Widerstandsrecht) 129
一、根据基本法第二十条第四项(Art. 20 Ⅳ GG) 反抗权的一般情况与应用范围 129
二、反抗权根据基本法第二十条第四项(Art. 20 Ⅳ GG )的要件 130
一).犯行人必须是基本法第一一六条(Art.116 GG)意义上与属於基本法效力范围内的德国人 130
二).在德国基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Art. 20 Ⅰ ~Ⅲ GG)中所定义的基本程序 131
三).反抗权针对任何一个全程进行排除该规定的人 131
四).当其他补救无可能时反抗权才有出现的可能 132
五).主观的合法化要素 133
六).错认的反抗权 133
第三节 紧急防卫,合法化的紧急状况(Notwehr,rechtfertigender Notstand) 133
一、紧急防卫根据秩序违反法第十五条(§15 OWiG )之范围、性质及其之要件 133
一).紧急防卫根据§15 OWiG之应用范围与性质 133
二).紧急防卫根据§15 OWiG之条件 134
三、合法化的紧急状况根据秩序违反法第十六条(§16 OWiG)之范围、性质及其之要件 134
一).合法化的紧急状况根据§16 OWiG之应用范围与性质 134
二).合法化的紧急状况根据§16 OWiG之条件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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