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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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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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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徐谦著
  • 出 版 社:上海法学编辑社
  • 出版年份:1933
  • ISBN:
  • 页数:490 页
图书介绍:
《民法总论》目录
标签:民法 总论

绪论 1

第一章 现代民法之基本观念 1

第一节 民法所规律之生活范围 1

第一款 私法之范围 1

第二款 民法之范围 5

第二节 近世民法之原则及其改进之趋向 8

第一款 个人主义民法之三大原则 8

第二款 三大原则之改进 10

第二章 民法之意义及其性质 13

第一节 民法为国内法及其国际化 14

第二节 民法为私法及其公法化 15

第三节 民法有为普通民法有为特别民法 16

第四节 民法为实体法有时为程序法 16

第五节 民法为固有法亦为继受法 17

第六节 民法为原则法兼为例外法 18

第七节 民法为强行法兼为任意法 19

第三章 民法之法源 20

第一节 民法法典 21

第二节 民法法典以外之成文民法法规 22

第三节 习惯民法 23

第四节 判例民法 25

第五节 法理 26

第四章 民法之编纂 27

第一节 编纂之体例及其内容 27

第二节 我国民法之构成及总则编之内容 30

第五章 民法之解释 33

第六章 民法之效力 36

第一节 关于「时」之效力 36

第二节 关于「人」之效力 38

第三节 关于「地」之效力 39

第七章 民法上之权利义务 39

第一节 民法上之权利 39

第二节 私权之种类 41

第一款 财产权与人身权 41

第二款 绝对权与相对权 42

第三款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43

第四款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46

第五款 独成权与附属权 47

第六款 原权与救济权 48

第三节 民法上之义务 48

第一款 义务之观念 48

第二款 义务之类别 49

本论 51

第一章 法例 51

第一节 编载法例之必要 51

第二节 法例中所规定之准则 52

第一款 规定适用民事法规之准则 52

第二款 规定使用文字之准则 54

第二章 私权之主体 57

第一节 总说 57

第二节 自然人 63

第一款 自然人之权利能力 62

第一项 权利能力之发生 63

第二项 权利能力之消灭 66

第三项 权利能力之范围——外国人之权利能力 67

第二款 自然人之行为能力 69

第一项 总说 69

第二项 有行为能力人 71

第三项 无行为能力人 72

第一目 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 76

第二目 禁治产人 77

第四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 81

第三款 自然人之住所 82

第四款 自然人之人格保护 87

第五款 自然人之死亡宣告 90

第三节 法人 97

第一款 总说 97

第二款 法人之分类 106

第三款 法人之成立 110

第四款 法人之能力 113

第一项 法人之权利能力 114

第二项 法人之行为能力 115

第三项 法人之责任能力 118

第五款 法人之机关 121

第一项 董事 122

第二项 临时董事 128

第六款 法人之住所 128

第七款 法人之登记 129

第八款 法人之监督及罚则 131

第九款 法人之变更 133

第十款 法人之消灭 135

第一项 解散 136

第二项 清算 138

第十一款 社团 142

第一项 社团之设立 143

第二项 社团之社员 146

第三项 社团之总会 150

第十二款 财团 154

第一项 财团设立之要件 155

第二项 捐助行为 157

第十三款 外国法人 160

第三章 私权之客体 164

第一节 总说 164

第二节 物 166

第一款 物之意义 166

第二款 物之分类 169

第一项 动产与不动产 170

第二项 主物与从物 174

第三项 其他之分类 176

第三款 物之孳息 182

第一项 孳息之意义 182

第二项 孳息之分类 183

第三项 孳息之取得 186

第四章 私权之得丧变更 188

第一节 总说 189

第二节 法律行为 198

第一款 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之本质 199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分类 207

第三款 法律行为之目的(法律行为之要件或内容) 217

第一项 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 218

第二项 目的之确定(对于法律行为之解释) 230

第三项 目的之可能 237

第四项 目的之合法 240

第五项 目的之社会性 243

第六项 法律行为之方式 254

第四款 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 256

第一项 故意之不一致 259

第一目 真意保留 259

第二目 虚伪表示 262

第二项 无意之不一致 267

第一目 错误 267

第二目 误传 277

第五款 有瑕疵之意思表示 279

第一项 总说 279

第二项 因受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 280

第三项 因受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 288

第六款 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之时期 297

第一项 总说 297

第二项 非对话人间之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之时期 298

第三项 对话人间之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之时期 305

第四项 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 306

第七款 意思表示之解释 309

第三节 条件及期限 311

第一款 条件 313

第二款 期限 336

第四节 代理 344

第一款 总说 344

第二款 代理中之三面关系 362

第一项 本人与代理人相互间之关系(代理权之存在) 363

第二项 代理人与相对人相互间之关系(行为之当事人) 373

第三项 本人与相对人相互间之关系(法律效果之归属者) 379

第三款 代理权之限制及撤回 380

第四款 代理权之消灭 383

第五款 无权代理 386

第一项 表见代理 387

第二项 狭义之无权代理 388

第六款 复代理 391

第五节 无效及撤销 394

第一款 无效 395

第二款 撤销 401

第六节 期日及期间 414

第一款 总说 414

第二款 期日及期间之意义 416

第三款 期日及期间之计算 417

第七节 时效 423

第一款 总说 423

第二款 消灭时效 428

第一项 消灭时效之意义 428

第二项 消灭时效之适用范围 431

第三项 消灭时效之期间 433

第四项 消灭时效期间之开始及其完成 438

第五项 消灭时效之中断及不完成 440

第一目 消灭时效之中断 441

第二目 消灭时效之不完成 453

第六项 消灭时效之效力 461

第七项 关于消灭时效之强行规定 464

第五章 私权之行使 467

第一节 总说 467

第二节 行使权利之限制 470

第一款 禁止权利滥用之一般的规定 472

第二款 关于限制权利之各种情形 474

第三节 关于私权之保护 478

第一款 自卫行为 481

第二款 自助行为 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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