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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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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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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尹蔚民主编;胡晓义,信长星副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0
  • ISBN:9787504588067
  • 页数:319 页
图书介绍:本书稿是对《社会保险法》的逐条释义,详细介绍法律出台的背景、立法宗旨、法条含义、法理学说、立法理由,以及法律适用要点、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其他条文的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目录

导读 1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 1

二、《社会保险法》的制定过程和立法原则 8

三、《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0

《社会保险法》释义 22

第一章 总则 22

第一条 立法宗旨 22

第二条 社会保险的项目 24

第三条 方针和基本原则 28

第四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第五条 政府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职责 34

第六条 基金监督管理 37

第七条 部门职责 41

第八条 经办机构的职责 43

第九条 工会作用 44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47

第十条 缴费义务人 47

第十一条 制度模式和基金组成 51

第十二条 缴费基数和比例 53

第十三条 财政补贴 58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 62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 65

第十六条 享受待遇条件 70

第十七条 遗属和残疾待遇 74

第十八条 调整机制 76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78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82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87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89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94

第二十三条 缴费义务人 94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97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00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05

第二十七条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 112

第二十八条 基金支付范围 117

第二十九条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123

第三十条 基金不支付的范围 127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服务管理 131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36

第四章 工伤保险 140

第三十三条 缴费义务人 140

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费率 142

第三十五条 缴费确定 144

第三十六条 享受待遇条件 145

第三十七条 工伤排除情形 153

第三十八条 基金支付范围 155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158

第四十条 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161

第四十一条 未缴费单位发生工伤的处理 163

第四十二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 165

第四十三条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167

第五章 失业保险 171

第四十四条 缴费义务人 171

第四十五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76

第四十六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78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182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84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 185

第五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87

第五十一条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90

第五十二条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92

第六章 生育保险 195

第五十三条 缴费义务人 195

第五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 199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 202

第五十六条 生育津贴 205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210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登记 210

第五十八条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216

第五十九条 征收机构 218

第六十条 申报、缴纳 221

第六十一条 按时足额征收 224

第六十二条 缴费核定 225

第六十三条 强制征缴措施 227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234

第六十四条 财务管理和基金统筹 234

第六十五条 预算平衡和政府补贴 238

第六十六条 基金预算的设立和编制 241

第六十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 243

第六十八条 财政专户 247

第六十九条 基金投资运营 248

第七十条 信息公开 250

第七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52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256

第七十二条 机构设立和经费保障 256

第七十三条 管理制度和职责 258

第七十四条 权益记录 262

第七十五条 信息系统 265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271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大监督 271

第七十七条 社会保险监察 274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276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 278

第八十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282

第八十一条 信息保密义务 285

第八十二条 举报、投诉 286

第八十三条 救济渠道 289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293

第八十四条 不办理登记的责任 293

第八十五条 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责任 295

第八十六条 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 296

第八十七条 骗取基金支出的责任 298

第八十八条 骗取待遇的责任 300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301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304

第九十一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责任 305

第九十二条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责任 306

第九十三条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 307

第九十四条 刑事责任 308

第十二章 附则 310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 310

第九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313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 315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日期 318

后记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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