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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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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何永坚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509334638
  • 页数:296 页
图书介绍:本书收录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有关同志负责编写,对法条中的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法条解读、相关规定等作了全面、细致介绍,是一本理论及实务性俱佳的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宗旨】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5

第三条【工作方针、机制和管理原则】 12

第四条【职业卫生保护】 15

第五条【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1

第六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3

第七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 25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技术政策措施】 29

第九条【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31

第十条【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工作责任制】 38

第十一条【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40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标准】 42

第十三条【检举和控告】 44

第二章 前期预防 47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一般义务】 47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要求】 48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1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54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59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63

第二十条【特殊作业管理】 65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68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68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 70

第二十三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72

第二十四条【更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73

第二十五条【公布职业病防治情况、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74

第二十六条【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防护】 77

第二十七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80

第二十八条【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 83

第二十九条【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5

第三十条【提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87

第三十一条【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90

第三十二条【转移作业】 91

第三十三条【不得隐瞒职业病危害】 92

第三十四条【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职业病危害】 93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培训】 97

第三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 100

第三十七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4

第三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事故】 106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保护】 108

第四十条【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10

第四十一条【工会组织权利】 114

第四十二条【职业病防治费用】 117

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 118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20

第四十四条【诊断机构的条件】 120

第四十五条【诊断机构的选择】 123

第四十六条【诊断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办法】 125

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 128

第四十八条【提交材料的义务】 131

第四十九条【不提供材料的后果】 133

第五十条【确认劳动关系】 136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报告】 139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统计报告】 143

第五十三条【职业病鉴定】 145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148

第五十五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152

第五十六条【疑似职业病病人】 155

第五十七条【职业病待遇】 158

第五十八条【诊疗、康复费用和社会保障】 161

第五十九条【民事赔偿权利】 164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承担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 166

第六十一条【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168

第六十二条【职业病病人的救助】 170

第五章 监督检查 173

第六十三条【一般规定】 173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措施】 175

第六十五条【临时控制措施】 176

第六十六条【执法程序】 180

第六十七条【被检查单位的义务】 182

第六十八条【严格依法执法】 183

第六十九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和队伍建设】 185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87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的责任】 187

第七十一条【未存档检测评价结果、未采取防护措施等的责任】 190

第七十二条【未申报危害项目等的责任】 193

第七十三条【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等的责任】 196

第七十四条【提供有害设备、材料等的责任】 201

第七十五条【未报告职业病的责任】 203

第七十六条【隐瞒有关危害情况的责任】 206

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的责任】 209

第七十八条【责令停止作业和关闭】 210

第七十九条【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 212

第八十条【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责任】 215

第八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 217

第八十二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 221

第八十三条【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责任】 223

第八十四条【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部门的责任】 225

第八十五条【地方政府及其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责任】 226

第八十六条【刑事责任】 228

第七章 附则 230

第八十七条【定义】 230

第八十八条【其他有关单位参照适用】 231

第八十九条【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监管】 234

第九十条【实施日期】 235

附录 23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4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7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7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8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28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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