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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新增新改条文精解与立法理由
新刑事诉讼法新增新改条文精解与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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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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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刘文峰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510904264
  • 页数:450 页
图书介绍:本书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的相关人员撰写,内容包含权威版本的修改决定,对新增新改条文的点睛解读及立法理由陈述。
《新刑事诉讼法新增新改条文精解与立法理由》目录

第一部分 修改决定及法律文本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35

第二部分 新增新改条文精解 93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93

第十四条【保障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95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97

第三十一条【回避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100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102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 105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110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112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115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118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材料】 122

第四十条【辩护人及时告知有关证据】 124

第四十二条【不得实施伪造证据等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 126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130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或者控告】 132

第四十八条【证据的概念、种类和要求】 134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138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法收集证据】 139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和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材料的使用】 142

第五十三条【案件处理的证据要求】 144

第五十四条【证据排除的标准】 146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调查处理】 148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149

第五十七条【法庭调查中证明责任】 151

第五十八条【证据排除的程序】 152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须经法庭质证】 153

第六十二条【对证人的保护】 154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的保障措施】 156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57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161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63

第七十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交纳】 168

第七十一条【保证金的退还】 171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适用】 172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通知义务、委托辩护人及监督制度】 175

第七十四条【折抵刑期】 179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82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的监视方法】 185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 186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程序】 190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的处理】 192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中的讯问和询问】 193

第九十一条【逮捕的程序】 195

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196

第九十五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97

第九十六条【羁押到期的释放与变更强制措施】 199

第九十七条【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处理】 200

第九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202

第一百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205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判决】 207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的计算】 209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与控告】 211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的主体和场所】 214

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 216

第一百一十八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 219

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讯问录音录像】 222

第一百二十二条【询问证人】 225

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的一般要求】 227

第一百三十条【人身检查】 229

第一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 231

第一百三十五条【协助搜查的义务】 234

第一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财物、文件】 235

第一百四十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法律手续】 238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40

第一百四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242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 244

第一百四十六条【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246

第一百四十八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和程序】 247

第一百四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和期限】 251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 252

第一百五十一条【卧底侦查、控制下交付】 253

第一百五十二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的证据效力】 255

第一百五十八条【特殊情况下的侦查羁押期限】 256

第一百五十九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259

第一百六十条【侦查终结】 261

第一百六十四条【自侦案件中被拘留人的处理】 262

第一百六十五条【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时限】 263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265

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侦查】 267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 270

第一百七十三条【不起诉】 272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公诉案件的受理】 275

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前的准备】 277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判公开及其例外】 279

第一百八十四条【出庭支持公诉】 282

第一百八十七条【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 284

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制证人作证的例外及拒不作证的处罚措施】 286

第一百九十二条【调取新证据和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288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辩论和最终陈述】 290

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 292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的署名和写明上诉事项】 294

第一百九十八条【延期审理】 299

第二百条【中止审理】 301

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303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以及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306

第二百零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条件】 309

第二百零九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312

第二百一十条【简易程序采用合议庭或审判员独任审判的情况】 315

第二百一十一条【简易程序中审判人员的义务】 317

第二百一十二条【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辩论权】 318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319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320

第二百二十三条【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案件】 322

第二百二十四条【二审开庭案件同级检察院应派员出庭和检察院阅卷的法定要求】 325

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后的处理】 326

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 330

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331

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要求】 333

第二百三十九条【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裁定】 338

第二百四十条【复核死刑案件的要求和监督】 340

第二百四十二条【再审申诉事由】 342

第二百四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法院】 346

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审的法定程序】 347

第二百四十六条【再审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 350

第二百五十三条【刑罚执行规则】 352

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及其执行】 355

第二百五十五条【对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358

第二百五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359

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 360

第二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 362

第二百五十九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365

第二百六十二条【执行中犯新罪、发现漏罪的追诉和减刑、假释的程序】 366

第二百六十六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371

第二百六十七条【强制指定辩护制度】 376

第二百六十八条【全面调查原则】 378

第二百六十九条【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与分案处理原则】 380

第二百七十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讯问和审判程序以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保护】 385

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 392

第二百七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 399

第二百七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经过的后果】 401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 402

第二百七十五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404

第二百七十六条【未特别规定事项】 407

第二百七十七条【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407

第二百七十八条【对刑事和解的审查】 412

第二百七十九条【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 413

第二百八十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414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程序】 420

第二百八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裁定】 421

第二百八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终止审理】 422

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422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的决定作出】 425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 428

第二百八十七条【强制医疗案件的审限与复议】 429

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的执行与解除】 430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强制医疗的监督】 431

第三部分立法理由 43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2年3月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 435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3月10日)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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