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修改决定及法律文本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35
第二部分 新增新改条文精解 93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93
第十四条【保障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95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97
第三十一条【回避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100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102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 105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110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112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115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118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材料】 122
第四十条【辩护人及时告知有关证据】 124
第四十二条【不得实施伪造证据等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 126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130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或者控告】 132
第四十八条【证据的概念、种类和要求】 134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138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法收集证据】 139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和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材料的使用】 142
第五十三条【案件处理的证据要求】 144
第五十四条【证据排除的标准】 146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调查处理】 148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149
第五十七条【法庭调查中证明责任】 151
第五十八条【证据排除的程序】 152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须经法庭质证】 153
第六十二条【对证人的保护】 154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的保障措施】 156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57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161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63
第七十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交纳】 168
第七十一条【保证金的退还】 171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适用】 172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通知义务、委托辩护人及监督制度】 175
第七十四条【折抵刑期】 179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82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的监视方法】 185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 186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程序】 190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的处理】 192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中的讯问和询问】 193
第九十一条【逮捕的程序】 195
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196
第九十五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97
第九十六条【羁押到期的释放与变更强制措施】 199
第九十七条【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处理】 200
第九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202
第一百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205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判决】 207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的计算】 209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与控告】 211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的主体和场所】 214
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 216
第一百一十八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 219
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讯问录音录像】 222
第一百二十二条【询问证人】 225
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的一般要求】 227
第一百三十条【人身检查】 229
第一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 231
第一百三十五条【协助搜查的义务】 234
第一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财物、文件】 235
第一百四十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法律手续】 238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40
第一百四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242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 244
第一百四十六条【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246
第一百四十八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和程序】 247
第一百四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和期限】 251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 252
第一百五十一条【卧底侦查、控制下交付】 253
第一百五十二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的证据效力】 255
第一百五十八条【特殊情况下的侦查羁押期限】 256
第一百五十九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259
第一百六十条【侦查终结】 261
第一百六十四条【自侦案件中被拘留人的处理】 262
第一百六十五条【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时限】 263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265
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侦查】 267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 270
第一百七十三条【不起诉】 272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公诉案件的受理】 275
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前的准备】 277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判公开及其例外】 279
第一百八十四条【出庭支持公诉】 282
第一百八十七条【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 284
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制证人作证的例外及拒不作证的处罚措施】 286
第一百九十二条【调取新证据和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288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辩论和最终陈述】 290
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 292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的署名和写明上诉事项】 294
第一百九十八条【延期审理】 299
第二百条【中止审理】 301
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303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以及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306
第二百零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条件】 309
第二百零九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312
第二百一十条【简易程序采用合议庭或审判员独任审判的情况】 315
第二百一十一条【简易程序中审判人员的义务】 317
第二百一十二条【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辩论权】 318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319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320
第二百二十三条【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案件】 322
第二百二十四条【二审开庭案件同级检察院应派员出庭和检察院阅卷的法定要求】 325
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后的处理】 326
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 330
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331
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要求】 333
第二百三十九条【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裁定】 338
第二百四十条【复核死刑案件的要求和监督】 340
第二百四十二条【再审申诉事由】 342
第二百四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法院】 346
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审的法定程序】 347
第二百四十六条【再审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 350
第二百五十三条【刑罚执行规则】 352
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及其执行】 355
第二百五十五条【对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358
第二百五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359
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 360
第二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 362
第二百五十九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365
第二百六十二条【执行中犯新罪、发现漏罪的追诉和减刑、假释的程序】 366
第二百六十六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371
第二百六十七条【强制指定辩护制度】 376
第二百六十八条【全面调查原则】 378
第二百六十九条【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与分案处理原则】 380
第二百七十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讯问和审判程序以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保护】 385
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 392
第二百七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 399
第二百七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经过的后果】 401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 402
第二百七十五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404
第二百七十六条【未特别规定事项】 407
第二百七十七条【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407
第二百七十八条【对刑事和解的审查】 412
第二百七十九条【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 413
第二百八十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414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程序】 420
第二百八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裁定】 421
第二百八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终止审理】 422
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422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的决定作出】 425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 428
第二百八十七条【强制医疗案件的审限与复议】 429
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的执行与解除】 430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强制医疗的监督】 431
第三部分立法理由 43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2年3月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 435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3月10日) 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