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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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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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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雷春红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511832597
  • 页数:263 页
图书介绍:本书系统、深入的论证婚姻家庭法归属于民法的法理依据,辩驳婚姻家庭法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界定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探讨民法总则与婚姻家庭法编的逻辑关系,设计科学合理的婚姻家庭法归位于民法的立法模式。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目录

第一章基于历史考察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 1

第一节罗马婚姻家庭法 1

一、罗马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 2

二、罗马婚姻家庭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 4

第二节中世纪婚姻家庭法 7

一、教会法律体系的形成与特点 8

二、婚姻法被蒙上神秘的宗教色彩 9

三、宗教改革促进婚姻“还俗” 15

四、启蒙运动促使婚姻家庭法世俗化 20

第三节近代婚姻家庭法 22

一、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 22

二、婚姻契约说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地位平等 23

三、德国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的障碍与克服 25

第二章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立法模式比较分析 32

第一节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 32

一、法国 32

二、德国 35

三、瑞士 38

四、意大利 41

五、荷兰 44

六、苏联和俄罗斯 45

第二节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立法模式的分类与评析 46

一、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立法模式的分类 46

二、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立法模式的比较和评析 48

第三章我国婚姻家庭法地位的历史沿革 51

第一节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 52

一、《大清民律草案》之亲属编 52

二、北洋政府《民律草案》之亲属编 53

三、《中华民国民法》之亲属编 53

第二节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 54

一、婚姻家庭法独立法律部门确立的社会历史条件 54

二、婚姻家庭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延续 58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 60

一、立法层面上的“回归” 60

二、法学界观点的转变 62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立法模式的探讨 65

一、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立法模式的方案探讨 65

二、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立法模式的研究现状 67

第四章婚姻家庭法归属于民法的法理基础 70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是私法 70

一、根据公私法的划分标准界定婚姻家庭法是私法 71

二、公私法划分的价值与婚姻家庭法定性的意义 78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价值取向趋同 81

一、古代罗马习俗限制个人主义和意思自治 82

二、近代婚姻家庭法意思自治有限 83

三、现代民法私法自治受限 84

四、“二战”后西欧各国婚姻家庭法意思自治 85

五、20世纪末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价值取向趋同 89

第三节 婚姻家庭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101

一、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和立法史回顾 101

二、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与家庭法的地位 104

三、各国对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与家庭法定位的修正与扬弃 111

四、婚姻家庭关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则——民法的调整对象 115

五、家庭法“财产法化”不是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的理由 118

第四节 亲属身份权是民事权利 121

一、亲属身份权的含义界定 121

二、亲属身份权性质的演变 123

三、亲属身份权利体系与分类 133

四、亲属身份权的特性 137

第五章 婚姻家庭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理由之辩驳 145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的消极后果辨析 145

一、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不必然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商品化 146

二、婚姻自由与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没有必然联系 149

三、以权利义务模式构建婚姻家庭制度不违背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 153

四、“回归论”并非旨在家庭财产领域推进私人财产权神圣原则 156

第二节 强行性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设置不意味婚姻家庭法是公法 161

一、强行性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具体阐析 162

二、强行性婚姻家庭法律规范设置的缘由与目的 169

三、强行性婚姻家庭法律规范适用的特殊性 173

第三节 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殊性不是婚姻家庭法“独立”的理由 175

一、构建独立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理由 176

二、家事案件的性质是民事案件 178

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已非民事诉讼的主要模式 179

四、家庭法院(家事法庭)的设置不关涉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183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难以成为独立的法域 185

一、“第三法域”——社会法的确立 186

二、婚姻家庭法不属于“第三法域” 189

三、家庭法独立部类说商榷 190

第五节 独立“家庭法典”的法理依据与可行性质疑 192

一、独立“家庭法典”的构想法理依据不充分 193

二、诸法合体的“家庭法典”不具有可行性 194

三、独立“家庭法典”的效力层次无法确定 195

第六节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特殊性不能说明婚姻家庭法的独立性 195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 196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内容 197

第六章 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的编纂问题 199

第一节 民法典总则与婚姻家庭法编的关系 199

一、民法总则的规定不适用于婚姻家庭法的具体分析 201

二、我国法学界的观点分歧 210

三、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设立总则编 212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编在民法典中的位置 224

一、问题的提出 224

二、婚姻家庭法编应位于财产法各编之前 225

余论 230

参考文献 243

后记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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