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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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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等译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3
  • ISBN:9787511845993
  • 页数:1008 页
图书介绍:《德国民法通论》这部教科书中,作者卡尔·拉伦茨主要追求的是下列学术宗旨:不仅仅局限于对《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法律规定作出阐述,除此之外还要揭示私法的基础,并使读者意识到民法的体系和基本概念。在阐述民法的体系时,拉伦茨不仅分析了所谓的“外在体系”,而且还力求揭示所谓的“内在体系”。在这里,“外在体系”是指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制度所作的概念上的整理和阐明;而“内在体系”则是指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这些原则之间的实质联系。
《德国民法通论 下》目录
标签:通论 民法

第四编 法律行为 425

第一分编 法律行为概说 425

第十八章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425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426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种类 431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 432

二、债法上的行为、物权法上的行为、亲属法上的行为和继承法上的行为 434

三、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和取得行为 435

四、要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财产给与 441

五、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46

第十九章 意思表示与其解释 449

第一节 意思表示作为有效表示和社会交际行为 450

第二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456

一、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456

二、解释的对象和手段 463

三、附:解释和形式要求 465

四、交易惯例对解释的意义 467

五、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表示 470

六、死因处分的解释 471

七、实体解释规则和补充性法律 474

八、举证责任和解释结果的上告问题 476

第三节 表示意识或表示意义的可归责性 480

第四节 沉默以及其他可推断的行为作为意思表示 485

一、在某种特定情况中通过沉默发出的表示 485

二、通过其他“可推断的行为”发出的表示 486

三、带表示的沉默(规范化的沉默) 489

第二十章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492

第一节 心意保留、戏谑表示、虚假行为 494

一、心意保留 494

二、缺乏真意的表示 496

三、虚假行为 497

第二节 单方面的错误 502

一、表示错误以及几种有疑问的情形 502

二、动机错误,尤其是性质错误 514

三、因错误而撤销以及信赖损害的赔偿 525

四、对因错误而撤销的适用范围的限制 529

第三节 双方对主观的行为基础的错误 532

第四节 恶意诈欺和非法胁迫 541

一、因恶意诈欺而撤销 542

二、因非法胁迫而撤销 546

三、撤销期间;其他法律救济手段 551

第二十一章 意思表示的形式、发出与送达 554

第一节 行为的形式 555

一、行为的各种形式 557

二、违反形式要件的后果 563

三、通过法律行为确定的形式 566

第二节 意思表示的发出和送达 569

一、表示的发出 569

二、送达作为非对话人之间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 572

三、无载体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582

第二十二章 对有效法律行为内容的要求 585

第一节 概说 强制性规定 586

第二节 法律禁止的行为 587

第三节 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596

一、概说 596

二、违反善良风俗行为的典型案例 604

三、第138条第1款适用中的其他问题 616

四、第138条第2款规定的高利贷行为 622

第二十三章 不生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626

第一节 完全无效的法律行为 628

第二节 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 632

一、行为的一体性 632

二、行为的可分性 635

三、推测当事人意思的标准 638

四、考虑到禁止条款的目的,不适用第139条 641

五、“诚实信用”对第139条的限制 642

第三节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646

第四节 处分行为的相对无效性 652

第五节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659

一、撤销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659

二、撤销权是形成权 663

三、行为被撤销后的法律状态 666

第六节效力未定的行为 668

第二十四章 需要同意的行为 补全 671

第二十五章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为 681

第一节 由法律行为确定的条件的意义、种类和限制 682

第二节 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为 689

第三节 附延缓条件 691

一、条件的成就和不成就 691

二、未定状态中的法律地位 694

三、(权利)取得者的期待权 698

第四节 附解除条件 701

第五节 附期限 704

第二十六章对“准法律行为”准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 709

第二分编 合同 717

第二十七章 通过意思表示缔结一般的合同 717

第一节 合同要约 721

一、合同要约的法定要件 721

二、要约的时间限制 722

三、要约的拘束力以及被要约人的法律地位 725

第二节 承诺表示 729

第三节 当事人的同意,所谓合意 732

第二十八章 通过法律行为的意思实现对合同要约的承诺 738

第一节 履行行为和使用行为是一种承诺 739

第二节 是否可以通过社会典型行为缔结合同? 745

第二十九章 合同条款 747

第一节 对合同作补充性解释阐明合同条款的内容 748

第二节 合同的补充性解释与任意法 761

第三节 合同关系的变更和解除 764

第二十九章(甲)使用一般交易条件订立合同 767

第一节 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一般交易条件 769

一、法律规定的定义 769

二、合同中采用一般交易条件 772

第二节 一般交易条件的解释;个别约定优先原则 777

第三节 内容的控制 781

一、进行内容控制的对象 782

二、个别禁止条款 785

三、《一般交易条件法》第9条规定的一般条款 793

四、无效的法律后果 799

五、对商人适用一般交易条件时的内容控制,法律适用范围的限制 803

第四节 审查一般交易条件的程序 804

第五节 法律在地域与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以及禁止规避法律 807

第三分编 代理他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813

第三十章 直接代理的实质、要件和法律后果 813

第一节 代理的实质 814

一、直接代理的概念和目的 814

二、与间接代理、托管权和缔约中介的区别 819

三、代理人与传达人 823

第二节 有效代理的要件 827

一、代理权 827

二、以被代理人名义和“用他人名义”的活动 837

三、代理人个人的要件 844

第三节 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 850

第三十一章 委托代理权 853

第一节 委托代理权作为通过法律行为所授予的代理权限的意义 854

一、委托代理权及内部关系 854

二、复代理权 858

第二节 委托代理权的授予、授权行为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860

第三节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865

一、委托代理权消灭的一般原因 865

二、不可撤回的委托代理权 869

第三十二章 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872

第一节 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和交易对方当事人的后果 873

第二节 对代理人的后果 876

第四分编 885

第三十三章 权利表见责任是法律行为责任的扩充 885

第一节 代理法中的权利表见责任 887

一、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权利表象 887

二、委托代理权继续存在的权利表象 895

第二节 与债权转让结合的权利表见责任 896

第三节 违反指示而填写的空白证书所产生的责任 899

第四节 商人交易中规定的缄默 902

第五编 关于期间、期日和担保的规定 911

第三十四章 期间、期日规定的解释 911

第三十五章 关于担保的规定 915

附录 921

内容索引 921

法律条文索引 954

人名对照索引 977

卡尔·拉伦茨生平及其《德国民法通论》(张双根) 997

译者简介 1007

译后记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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