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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制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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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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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孔昭华,朴野频编著
  • 出 版 社: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89
  • ISBN:7205010667
  • 页数:178 页
图书介绍:
《经济法制案例评析》目录

目 录经济监督一、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当申请筹建登记 1

二、松散型经济联合无需申请登记与领取营业执照 2

三、资金总额是开办企业的基本条件 4

四、工商企业的经营业务不能超越自己的权利能力 5

五、申请商标注册,应贯彻“申请在先”的原则 7

六、销售冒牌产品,应负侵权责任 8

七、发布、制作广告,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用户 11

八、个体经营户无照经营属于违法经营 12

九、个体经营者可以从批准之日起,按实际从业的年限计算工龄 14

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监督检查管辖地区内的工商企业 15

十一、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也是非法经营 16

十二、未经批准,滥编滥印小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17

十三、经双方协议买卖汽车,符合政策规定,不应视为违法 18

十四、擅自改变投料标准是一种欺诈行为 19

十五、未经批准不得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厂 21

十六、对环境损害赔偿必须坚持无过失责任的原则 23

十七.高价销售物资供应指标,是违反物资供应原则的行为 26

十八、工作人员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27

十九、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法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不得计入成本 28

经济仲裁一、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诉,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由人民法院受理 30

二、在受理经济合同纠纷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仲裁机关应通知合并后的单位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31

三、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2

四、签订合同必须做到主要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明确 33

五、鉴证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34

六、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5

七、逾期付款不能视为拒付货款 37

八、发包方未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应承担工程拖延的责任 40

九、谁违约谁承担违约责任,不应将责任归属于第三者 42

十、无理拒付货款造成纠纷,应由拒付货款方负主要责任 44

十一、随意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法律不予认可 46

十二、加工承揽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加工费 47

十三、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49

十四、合同执行后,经双方协议新增补或修改的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 50

十五、倒卖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 51

十六、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即使是合同形式合法,国家也不予认可 52

十七、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3

十八、合同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5

经济审判一、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最好的办法是当事人双方首先主动协商自行解决 57

二、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错误,造成经济损失而要求邮电部门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8

三、合同签约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 59

四、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内未进行验收,可视为默认 61

五、占用对方货款来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依法不该予以支持 62

六、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贷款 63

七、承揽方取得定作方同意将定作物转让给个体户,则重新确立了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64

八、合同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66

九、承包前单位的欠款不应由承包人负责 68

十、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可以解除合同 69

十一、不得因法定代表人和承办人变动而解除经济合同 70

十二、企业变更后,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履行合同义务 71

十三、承包合同的转让和转包必须经发包人的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内容 71

十四、当事人一方屡次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73

十五、留置权具有强烈的法定性,不得滥用 75

十六、合同当事人违约,应退还押金 76

十七、提出新的契约不能视为违约 78

十八、承包人违约,但视具体情况可不予追究违约责任 79

十九、谁违约谁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81

二十、因客观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而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应相应的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83

二十一、购销合同供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发货,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85

二十二、乡(镇)、村举办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当资不抵债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责任 88

二十三、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出借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89

二十四、保管物被人提走,保管人应对寄托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90

二十五、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由保证人员负连带责任,但不应是代替被保证人履约 91

二十六、转帐支票不是对外进行业务活动的凭证 93

二十七、合同签订人未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如委托单位已开始履行,应视为予以追认 94

二十八、凭空计算不能成为赔偿损失的依据 96

二十九、未取碍法人资格或合法地位的企业,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为无效合同 97

三十、签订超越经营范围的经济合同为无效合同 98

三十一、在没有经工商部门批准废业的情况下转让企业,法律不予保护 99

三十二、经济合同虽经公证机关公证,但隐瞒事实真相,合同无效 101

三十三、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102

三十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无效 103

三十五、转让被淘汰的技术,技术转让合同无效 105

三十六、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和越级施工,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 106

三十七、无实际履约能力的工商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 108

三十八、违反国家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110

三十九、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暂时未能供货,不能认为是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 111

经济检察一、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是贪污犯罪,不是经济纠纷 113

二、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托运货物是贪污罪,不是盗窃罪 115

三、对构成“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先行以贪污手法占有部分上交利润,不能一概按贪污罪论处 117

四、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犯罪 119

五、私转他人承包利润款不构成贪污犯罪 122

六、共同贪污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不构成贪污犯罪 125

七、截留“搭人情款”构成贪污犯罪 126

八、索要财物和失职而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不是敲诈勒索罪 127

九、泄露标底、收受财物是受贿罪,不是正常的礼仪往来 130

十、索要好处费的行为不一定都构成受贿犯罪 132

十一、行贿情节严重,危害较大,不属一般的违法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135

十二、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法侵吞他人管理的公共财物是诈骗罪,不是贪污罪 138

十三、盗取现金支票,谎编用途提取现金是诈骗罪,不是盗窃、贪污罪 141

十四、涂改货票,以个人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罪,不是伪造货票罪 143

十五、无骗取他人财物的动机和行为,只是夸大履约能力造成后果的,是经济合同纠纷、不是诈骗罪 144

十六、采取欺骗手法用公款为女儿买商品楼是挪用公款罪,不是贪污罪,也不是违反财经纪律 147

十七、利用提价和缺斤少两手段获取货款归已是投机倒把罪,不是贪污罪 151

十八、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假冒商标罪的主体 153

十九、假冒没有注册的商标不能构成假冒商标罪 155

二十、采取种种手法偷税,虽然偷税款没落入个人腰包,仍是偷税罪,不是错误行为 157

二十一、个体经营户也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159

二十二、制作、贩卖淫书、淫画,不是投机倒把罪,而是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 162

二十三、挪用救灾款购置轿车是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不是一般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64

二十四、伪造车票个人使用是破坏铁路运输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是伪造车票罪 166

二十五、是制造、贩卖假药罪,不是投机倒把罪 167

二十六、伪造有价证券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特定的有价证券 169

二十七、误收伪造的货币后,发现是伪造货币仍然使用,不应以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论处 170

二十八、代为运输毒品也构成运输毒品罪 171

二十九、泄愤报复、破坏生产是破坏集体生产罪,不是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172

三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即构成销赃罪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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