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行为规范手册PDF电子书下载
- 电子书积分:19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叶笃初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1
- ISBN:7503522852
- 页数:671 页
凡例 1
第一编 总则 1
序言 1
第一编 总则 3
2. 行为规范 3
1. 行为 3
3. 共产党员行为规范 4
4. 共产党员行为规范体系 5
5. 共产党员行为规范与党的纪律 6
6. 共产党员行为规范与国家纪律 7
7. 共产党员行为规范与行政纪律 8
8. 共产党员行为规范与社会道德 9
9. 党章与行为规范 10
10. 党性与行为规范 11
12. 政治行为规范 12
11. 党风与行为规范 12
13. 组织行为规范 14
14. 经济行为规范 15
15. 道德行为规范 16
16. 职业行为规范 17
17. 廉政行为规范 18
18. 自觉增强党性锻炼 19
19. 领导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20
20. 用 三个代表 来指导思想和行动 20
21. 江泽民提出创业精神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不懈奋斗的精神 21
22. 邓小平提出的五种精神 22
23. 毛泽东提出的拼命精神 22
24. 井冈山精神 23
25 长征精神 23
82. 不准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23
26. 延安精神 24
27. 西柏坡精神 25
28. 抗美援朝精神 25
30. 抗洪精神 26
29. 两弹一星 精神 26
第二编 党员与党纪 29
第二编 党员与党纪 31
1. 党章 31
2. 党的纪律 31
一 党章根本法类 31
一、党章根本法类 31
3. 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32
4. 党的纪律处分 33
5. 共产党员必须承认和自觉遵守执行党的纲领和章程 33
7. 共产党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的决议 34
6. 共产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34
8. 共产党员必须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34
9. 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5
10. 共产党员必须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6
11. 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37
12. 共产党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38
13. 共产党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 38
14.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39
15.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40
16. 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1
17. 企业中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 42
18. 农村中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 43
19. 党政机关中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 44
20. 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 45
21. 街道中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 45
22. 从事 窗口行业 工作的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 46
23.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46
24. 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7
25. 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48
26.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49
27.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50
28.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50
29. 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51
30. 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1
31.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 52
32.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53
33.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 54
34. 有权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55
35. 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55
36. 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56
37. 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不称职的干部 57
38. 有权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57
39.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并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58
40.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59
41. 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59
42.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60
43. 预备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61
44. 党员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62
45.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62
46.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和人民的公仆 63
47. 党的干部必须德才兼备 64
48. 党的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65
49. 党的干部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66
50. 党的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67
51. 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68
52. 党的干部必须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69
53. 党的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9
54. 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70
55.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非党干部合作共事 71
56.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72
二、政治生活类 73
1.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73
二 政治生活类 73
2. 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 74
3. 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 75
4. 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76
5. 坚持党性、根绝派性 77
6. 要讲真话,言行一致 78
7. 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 78
8. 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79
9. 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80
10. 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81
11. 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82
12. 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82
13. 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 83
14. 《关于当前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通知》 84
15.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85
16. 共产党员不准修炼 法轮大法 86
17.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 86
18. 共产党员不能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87
19. 共产党员不能参加宗族活动 88
20. 共产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闹事活动 89
21. 共产党员一般不能加入民主党派 90
三、组织、干部类 91
1.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91
2. 共产党员必须当好入党介绍人 91
3. 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表决自己所介绍的人入党时,不能弃权或投不赞成票 91
三 组织、干部类 91
4. 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内领导职务 92
5. 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 92
6.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可以延长预备期 92
7.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92
8. 预备党员不能被评为优秀党员 93
9. 预备党员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问题的支部大会 93
10. 因不具备党员条件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可以重新入党 93
11. 不合格党员要受到组织处理 93
12. 被开除党籍以及退党、劝退或被除名的人能重新入党 95
13. 《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 95
14. 短期外出和长期外出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必须持《流动党员活动证》 95
15. 流动党员必须正确处理其流动地单位党组织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关系 96
16. 部分流动党员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96
17. 党员外出前必须自觉向党组织报告 97
18. 流动党员要主动与外出所在地党组织联系 97
19. 党员不能不辞而别 97
20. 外出流动时间较长的党员必须转移组织关系 98
21. 党员外出期间要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98
22.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99
23. 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中的党员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99
24. 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到外单位的党员,一般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100
25. 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100
26.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 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100
27. 党员有重大问题尚未审查清楚,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101
28.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规范要求》 101
29.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102
30.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民主生活会 103
31.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103
32.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定期参加培训 104
33.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接受监督 105
34.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分配 106
35.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07
36.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个人收入申报制度 108
37. 党支部书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09
38. 农村党支部书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09
39. 机关党务工作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10
40. 优秀党务工作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10
41. 优秀党委书记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10
4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111
43. 《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 111
44.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六项原则 112
45. 党政领导干部基本条件和省部级干部应达到的要求 112
46.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应具备的各项资格 113
47. 《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 113
48. 《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决定》 114
49. 必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14
50. 必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115
51. 必须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115
52. 必须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116
5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十项纪律 116
54. 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117
55.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 117
56.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 118
57.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党政领导干部的决定 119
58.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119
59. 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19
60.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120
61.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政协章程的活动 120
62.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120
63.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121
64. 党委书记不能进行 书记组阁 121
四、廉政、节约类 123
1.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实施办法 123
四 廉政、节约类 123
2.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125
3. 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126
4. 不准变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后象征性付少量钱款 127
5.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 128
6.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128
7.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129
8. 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130
9. 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其他利益 131
10. 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职称及其他利益 132
12. 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133
11. 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133
13. 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134
15. 不准经批准在报刊、杂志社兼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领取兼职报酬 135
14. 不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135
17. 不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收受本人所拉广告费的提成 136
16. 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36
18. 不准党政机关干部把购买的企业内部职工股转入配偶、子女名下 137
19. 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38
20. 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39
21. 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141
22. 不准借用公款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141
23. 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142
24. 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43
25. 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144
26.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144
27. 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45
28.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146
29.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147
30.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 147
31.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148
32. 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149
33. 不准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150
34.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150
35. 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151
36. 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152
37. 不准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53
38. 不准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 153
39. 不准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154
40. 不准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女子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接受外方委派出任高级职位 155
41. 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156
42. 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157
43. 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居住 157
44. 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158
45. 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159
46. 不准违反规定购买供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乘坐的进口豪华小轿车 159
47. 不准违反规定追求享受更换小轿车 160
48. 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和摊派款项购买各种机动车辆 160
49. 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供领导干部使用 160
51. 不准拖欠职工工资的县(市)的县(市)党政领导机关购买小汽车 161
52. 不准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使用的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161
50. 不准非法购买走私车供领导干部使用 161
53. 不准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使用的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162
54. 不得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进行豪华装修 162
55. 不准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乘坐兼职企业的豪华轿车 163
56. 党政机关不得购买企业的进口豪华轿车 163
57. 不准党政机关接受合资企业的外商赠送的小汽车 164
58. 不准党政机关使用进口豪华车 164
59. 不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使用奔驰等进口豪华轿车 164
60. 不准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165
61. 不准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广告代理、经营性歌舞厅及开办律师事务所 165
62. 不准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166
63. 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166
64. 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166
65. 不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 167
66. 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167
67. 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回扣据为己有 167
68. 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中介费据为己有 168
69. 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礼金据为己有 169
70. 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 170
71. 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 171
72. 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171
73. 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172
74. 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 173
75. 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 173
76. 不准把机关的超标车转为本机关的公务用车 174
77. 不宜把超标车转让退居二线和离(退)休的领导使用 174
78. 不准把奥迪V6小轿车作为公务车使用 174
79. 不准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违反规定在党政机关兼职 175
80. 不准高校领导干部投资入股创办社会化后勤服务企业 175
81. 不准各级领导干部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76
82. 不准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76
83. 不准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77
84. 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177
85. 党政机关不准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 178
86. 党政机关不准用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179
87. 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180
88. 不准在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上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181
89. 不准在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上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182
90. 不准在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上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 183
91. 不准在党政机关主办的庆典活动中发放礼品或贵重纪念品 183
92. 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 184
93. 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 185
94.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186
95. 单位不准违反规定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 187
96. 不准个人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 188
97. 不准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等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 189
98. 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的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190
99. 不准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 190
100. 不准违反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191
101.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 191
102. 不准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 192
103. 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 193
104. 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193
105. 不准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 194
106. 不准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国(境)外进行股票发行推介活动 195
107. 不准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 196
五 权利保障类 197
1.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 197
2.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197
五、权利保障类 197
3. 《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198
4. 《关于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具体办法》 198
5. 保障党员参加会议、阅读文件及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99
6. 保障党员在党的会议及报刊上参加有关政策和理论问题讨论的权利 199
7. 保障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200
8. 保障党员有批评和揭发、检举的权利 200
9. 保障党员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201
10. 保障党员在决定本人处分或鉴定时参加讨论和进行申辩的权利 202
11. 保障党员保留意见并向党组织提出的权利 202
12. 保障党员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203
13. 对于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可以采取党纪处分或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 203
14. 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204
15. 党组织侵犯党员权利的应当对该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追究 205
16. 党组织在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失职必须追究该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05
六 惩戒规范类 207
六、惩戒规范类 207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7
2.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07
3.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208
4.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209
5.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采用 两指 、 两规 措施问题的意见》 209
6.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09
7.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10
8.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210
9.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干原任的职务 210
11.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211
12.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211
10.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11
13.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受党纪处分的,应从重处分 212
14.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应从重处分 212
15. 对经济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212
16. 不准组织和参加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等活动 213
17. 不准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213
18. 不准拒不执行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或者作出与中央方针、政策相违背的决定 213
19. 不准在党内组织或者参加秘密集团 213
20. 不准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组织 214
21. 不准叛逃国(境)外或者故意为叛逃人员提供方便条件 214
22. 不准参加反动会道门并在该组织中进行反动活动 214
23. 不准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非法提供情报 214
24. 不准投敌叛变或者向敌人自首 214
25. 不准违反规定刊登、广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或者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 215
26. 不准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或者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 215
27. 不准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215
28. 不准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 215
29. 不准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216
30. 不准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 216
31. 不准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 216
32. 不准违反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者其他重要岗位 216
33. 不准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 217
34. 不准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工资以及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违反规定 217
35. 不准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弄虚作假 217
36. 不准以不正当方式或者手段谋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出国(境) 217
37. 不准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217
38. 不准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擅自脱离组织 218
39. 不准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同外国机构、外国人联系和交往 218
40. 不准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的人员出走 218
41. 不准故意为出走人员提供方便条件 218
42. 不准贪污公共财物 219
43. 不准侵占本企业(公司)财物 219
44. 不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者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到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本人或亲属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19
45.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220
46. 不准收受贿赂 220
47. 不准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21
48. 不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账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222
49. 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2
50.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222
51. 不准接受其他按规定应登记、交公的礼品而不登记交公 223
52. 不准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接受应上交的礼品而不上交 223
53.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对方财物 224
54. 不准行贿或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 225
55. 不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贿或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225
56. 不准盗窃公私财物 225
57. 不准诈骗公私财物 225
58. 不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诈骗财物 226
59. 不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226
60. 不准走私 226
61. 不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走私 226
62. 不准违反规定扰乱市场秩序 227
63. 不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扰乱市场秩序 227
64. 不准违反规定偷税、抗税 227
65. 不准纳税单位以及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和单位偷税、抗税 227
66. 不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 228
67. 不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 228
68. 不准挪用公款 229
69. 不准挪用本单位资金 230
70. 不准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专项资金 230
71. 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230
72. 不准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建房、买房、装修住房供个人居住 231
73. 不准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231
74.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31
75. 不准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 232
76. 不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 232
77. 不准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232
78. 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32
79. 不准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谋利 232
80. 不准县和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干部未经批准兼职或者职取酬 233
81. 不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酬金 233
83. 不准在股票发行与交易过程中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办理过户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234
84. 不准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应说明来源 234
87. 不准违法贷款 234
86. 不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擅自为纳税从减免税收或者动用国库款项 234
85. 不准擅自为纳税人减免税收 234
91. 不准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在方针、政策方面作出错误决策 235
90. 不准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私财产 235
89. 不准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产 235
88. 不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强迫金融机构贷款 235
94.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者的处理 236
93. 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或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者的处理 236
92. 不准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 236
95. 不准在发生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的情况下放任不管 237
96. 对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投产工作中失职者的处理 237
97. 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发现后不处理或措施不力者的处理 237
98. 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或者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品,发现后不处理或者措施不力者的处理 237
99. 对所辖地区、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资源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措施不力者的处理 238
100. 对本单位或者直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纠正者的处理 238
101. 对因不负责造成的严重质量、技术事故或者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者的处理 238
102. 对因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者的处理 239
103. 对在经贸活动中因不负责任而购进假冒伪劣商品者的处理 239
104. 对在经贸活动中因不了解对方资信盲目与之签约受骗,而造成损失者的处理 239
105. 对在经贸活动中发现购进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后,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者的处理 240
106. 对在经贸活动中因不负责未履约以致被对方索赔或退货者的处理 240
107. 对在物资储藏、运输工作中因失职致使物资丢失、损坏、变质者的处理 240
108. 对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法规以致发生爆炸、火灾、翻车、沉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和其他事故者的处理 241
109. 对在灾害面前不采取措施,使本可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者的处理 241
110. 对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致发生恶性事故者的处理 241
111. 不准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42
112. 对在保密方面失职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者的处理 242
113. 对因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叛逃或出走者的处理 242
114. 对在经济监督、执纪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职者的处理 242
115. 不准具有执纪执法职责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243
116. 对因失职致使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某一方面发生严重事故或者遭受较大损失者的处理 243
117. 对因工作失职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的处理 243
118. 不准阻挠压制批评、检举、控告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泄露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 243
119. 不准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压制或无故扣押 244
120. 不准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44
121. 不准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 244
122. 不准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244
123. 不准侵犯他人人身自由 245
124. 不准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 245
125. 不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245
126. 不准诬告陷害他人 245
127. 不准在检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意图陷害他人 245
164. 不准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共产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宗教习俗 245
128. 不准拒不纠正冤假错案 246
129. 不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46
130. 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246
131. 不准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246
132. 对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者的处理 246
133. 不准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247
134. 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者的处理 247
135. 不准与他人通奸、重婚或者包养情妇 247
136. 不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者诱骗等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247
137. 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建私房 247
138. 不准嫖娼、卖淫、或者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以及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 248
139. 不准接受色情性异性按摩 248
140. 不准参加以财物为媒介的手淫、口淫活动 248
141. 对因管理混乱致使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单位多次发生嫖娼、卖淫活动者的处理 249
142. 不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249
143. 不准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或者淫秽表演 249
144. 不准参与赌博 249
145. 不准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 250
146. 不准违反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250
147. 不准猥亵、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淫乱活动 250
148. 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者骗取财物 250
149. 不准故意破坏公用设备、设施、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 250
150.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者的处理 251
151. 不准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51
152. 不准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者破坏国家的动植物资源 252
153. 不准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52
154. 不准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 252
155. 不准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或者其他伪劣商品 252
156. 不准破坏生产、交通、工作、营业、教学、科研秩序 252
157. 不准抢夺、盗窃、窝藏、倒卖枪支、弹药、军用和警用武器装备或者私自制造枪支、弹药 253
158. 不准在户籍工作中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谋利益 253
159. 不准伪造户口,伪造、变造身份证、护照或者出卖户口、身份征、护照 253
160. 不准抢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 253
161. 不准伪造、变造、盗窃、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 253
162. 不准为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254
163. 不准包庇犯罪分子或者包庇应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254
165. 不准偷越国(边)境 254
第三编 党员与国法 255
第三编 党员与国法 257
一、宪法国家法类 257
1. 国法 257
一 宪法国家法类 257
2. 社会主义法律 25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59
4. 法律规范 260
5. 法律关系 260
6. 法律事实 261
7. 法的适用 261
8. 违法 262
9. 法律责任 263
10. 法律制裁 264
11. 法制 264
12. 社会主义法制 264
13. 法治 265
14. 依法治国是党在新形势下提出的治国方略 265
15. 法律是一种重要的党员行为规范 267
16. 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268
17. 禁止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69
18. 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70
19. 禁止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自然资源 270
20. 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71
21.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272
22. 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272
23. 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保护 273
24. 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国家保护 274
25. 禁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74
26.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74
27. 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275
28. 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276
29. 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 276
30.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77
31. 有言论、出版自由 278
32. 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279
33. 有结社自由 279
34.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80
35.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80
36. 住宅不受侵犯 281
37.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81
38.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82
39. 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82
40. 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 283
41. 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84
42. 有休息的权利 284
43. 有退休生活保障权 285
44. 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85
45. 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86
46. 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87
48. 婚姻家庭关系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88
47.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88
49. 华侨的正当权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的保护 289
51. 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90
50. 必须依法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290
52. 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291
54. 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292
53. 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292
56. 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293
55. 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293
57. 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294
59. 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95
58. 有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光荣义务 295
60. 对自己选出的人民代表有监督、罢免和补选的权利 296
61. 不得破坏选举 297
62. 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 297
二 民法商法类 299
二、民法商法类 299
1.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99
2.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99
3. 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300
4.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 300
5.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301
6. 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301
7. 民事行为能力 302
8. 监护和监护人 303
9. 必须依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303
10.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 304
11. 无效的民事行为 305
12.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05
13. 代理 306
14. 可以依法代理的事项 306
15. 依法不能代理的事项 306
16. 代理人享有的权利 307
17. 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307
18. 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308
19. 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308
20. 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309
21. 所有人对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310
22. 对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和拾得物等应依法正确处理 310
23. 要依法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 311
24. 应当依法正确处理不当得利 311
25. 应当依法正确处理无因管理 312
26. 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312
27. 依法享有人身权 313
28.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14
29. 承担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行为 314
30. 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315
31.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316
32. 民事诉讼的时效 317
33.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317
34.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义务 318
35.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319
36.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应承担的责任 320
37. 消费者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 320
38.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 321
39. 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当符合的规定 322
40. 合同的法律特征 323
41. 合同的形式 323
42. 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324
43. 要约和承诺 324
44. 合同无效 325
45. 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 326
46.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327
47.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27
48. 合同内容不完备时应当采取的处理办法 328
49. 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时应当采用的处理办法 328
50. 合同的变更 329
51. 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329
52.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330
53. 合同的解除 331
54. 违约责任 331
55. 在对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处理办法 332
56.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采取的处理办法 332
57. 合同纠纷的解决 333
58. 婚姻自由受国家法律保护 334
59. 坚持一夫一妻制原则 334
60. 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34
61.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35
62.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335
63.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336
64.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36
65.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37
66.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37
67. 禁止重婚 338
68.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38
69. 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 339
70. 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几种情形 339
71. 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340
72.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342
74.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43
73.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43
75.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344
76.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44
77.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45
78.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46
79. 不得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 346
80. 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47
81. 兄弟姊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47
82. 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348
83.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通过调解或者诉讼解决 348
84.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349
85. 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50
86. 离婚后要处理好父母子女关系 350
87. 离婚后要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 351
88. 离婚后要处理好子女抚育费的负担问题 351
89. 离婚时要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352
90. 离婚时要处理好债务的清偿 354
91. 离婚时应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354
92. 对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制裁办法 355
93. 公民遗产的范围 356
94. 法律规定有权取得遗产的人和组织 357
95. 遗产的转移方式及其发生的先后顺序 358
96. 遗产继承及其方式 359
97. 法定继承 359
98. 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 360
99.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361
100. 遗嘱 362
101. 遗赠 362
三、行政法类 364
1. 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364
2. 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364
三 行政法类 364
3. 国家公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365
4. 国家公务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当受到奖励 366
5.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 366
6. 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扰乱公共秩序 367
7. 不得违反治安管理妨害公共安全 368
8. 不得违反治安管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369
9. 不得违反治安管理侵犯公私财物 369
10. 不得违反治安管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370
11. 不得违反消防管理 371
12. 不得违反交通管理 371
13. 严禁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 372
14. 严禁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 373
15. 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 373
16. 严禁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 374
17. 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 374
18. 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时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375
19. 对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不服的有提出申诉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376
20. 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 376
21. 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76
22. 行人必须遵守的规定 377
24. 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378
23. 乘车人必须遵守的规定 378
25. 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和利用档案的权利 379
26. 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和权利 380
27. 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380
28.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81
29. 有权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 381
30.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具备的条件 381
31. 行政复议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83
32. 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 383
33. 行政复议法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的规定 384
34.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5
35. 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386
36. 请求行政赔偿的程序 386
37. 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387
38. 请求刑事赔偿的程序 388
四、经济法类 390
1. 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 390
2. 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 390
四 经济法类 390
3.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391
4.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 392
5. 个人所得税的减税范围 392
6. 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的纳税 393
7. 农业税的纳税主体 393
8. 农业税的征收范围及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 394
9. 农民依法应当承担的劳务 394
10. 农民有权拒绝非法的罚款处罚、摊派、收费 394
11. 农民对各种集资有权拒绝 395
12.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96
13. 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 397
14. 依法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397
15.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98
16.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398
17. 增值税发票的申请和购买 399
18.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399
20.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400
19. 消费税纳税人报缴税款的办法 400
21.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401
22. 营业税的基本内容 401
23. 营业税的减免规定 402
24. 房产税的缴纳 402
25. 发票违章及其处罚 403
26. 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03
27. 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404
28. 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05
29. 不得偷税、漏税、欠税和抗税 406
30. 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法律后果 406
31. 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法律后果 407
32.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408
33. 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和权利 409
34.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410
35.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410
36. 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 411
38. 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个人应承担责任 412
37. 劳动者有权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412
39.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413
40.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14
五 刑法类 416
五、刑法类 416
1. 遵守和维护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416
2. 犯罪 417
3. 不得触犯刑法故意犯罪 417
5. 刑事责任年龄 418
4. 要尽量防止和避免过失犯罪 418
6. 刑事责任能力 419
7. 有权正当防卫 419
8. 有权紧急避险 420
9. 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21
10. 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422
11. 触犯刑法实施犯罪活动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422
12. 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24
13.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及其种类 424
14.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及其种类 425
15.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及其种类 426
16.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及其种类 429
17. 侵犯财产的犯罪及其种类 430
18.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及其种类 431
19. 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及其种类 433
20. 贪污贿赂的犯罪及其种类 434
21. 渎职的犯罪及其种类 435
22. 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及其种类 437
23. 背叛国家罪 438
24. 分裂国家罪 438
25. 颠覆国家政权罪 439
26. 叛逃罪 439
28. 重大责任事故罪 440
27.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40
29. 消防责任事故罪 441
30.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41
31.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442
32.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443
33.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443
34.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443
36.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444
37.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444
38. 偷税罪 444
35.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44
39. 洗钱罪 445
40. 骗取出口退税罪 445
41. 侵犯商业秘密罪 446
42. 串通投标罪 446
44. 诬告陷害罪 447
43. 非法拘禁罪 447
45. 非法侵入住宅罪 448
46. 侮辱罪 448
47. 诽谤罪 448
48. 报复陷害罪 448
49. 刑讯逼供罪 449
50. 暴力取证罪 449
51. 侵犯通信自由罪 449
52. 破坏选举罪 450
53.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50
54. 重婚罪 451
55. 虐待罪 451
56. 遗弃罪 452
57. 职务侵占罪 452
59. 挪用特定款物罪 453
58. 挪用资金罪 453
60. 妨害公务罪 454
61.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454
62.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454
63.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455
64.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455
65.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455
67.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456
68.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456
69. 赌博罪 456
66.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456
70. 伪证罪 457
71. 妨害作证罪 457
72.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457
73. 打击报复证人罪 457
75. 窝藏、包庇罪 458
76.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458
74. 扰乱法庭秩序罪 458
77.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59
7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459
79. 贪污罪 460
80. 挪用公款罪 461
81. 受贿罪 461
82. 单位受贿罪 462
83. 行贿罪 463
84. 对单位行贿罪 463
85. 介绍贿赂罪 464
86. 单位行贿罪 464
8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464
88. 隐瞒境外存款罪 465
89. 私公国有资产罪 465
90. 私分罚没财物罪 465
91. 滥用职权罪 465
92. 玩忽职守罪 466
93. 徇私枉法罪 466
94. 枉法裁判罪 467
9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467
9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67
98.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468
97. 放纵走私罪 468
六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469
六、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469
1. 刑事诉讼 469
2. 刑事诉讼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469
3. 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470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470
5.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471
6.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472
7. 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义务 472
8.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473
9.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474
10. 在法定情形下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犯罪的人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475
11.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75
12.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476
1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犯罪现场的义务 477
14. 刑事诉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78
15. 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79
16.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480
17. 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有权提起上诉、申诉和请求抗诉 480
19.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原则 481
18. 民事诉讼 481
20. 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482
21. 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 483
22.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受案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484
23. 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484
24.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485
25. 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486
26.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范围 487
27. 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87
28. 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证据 488
29. 民事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 489
30.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提供的证据 489
31. 有权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490
32. 有权依法申请先予执行 491
33. 不得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492
34.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 492
35. 民事诉讼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 493
36.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494
37. 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再审应当具备的条件 495
38. 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支付令 495
39. 有权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496
40.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97
41. 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498
42. 行政诉讼 498
43.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 499
44. 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499
46. 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00
45. 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500
47. 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501
48. 必须依据行政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502
49. 被告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502
50.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504
51. 仲裁 504
52. 遵守和维护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505
53. 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仲裁协议 505
54.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506
55.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 507
56.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产生异议的解决方式 508
57. 仲裁的申请 508
58. 仲裁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509
59.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510
60. 在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510
第四编 党员与道德 513
第四编 党员与道德 515
一、共产主义道德类 515
1. 道德 515
一 共产主义道德类 515
2. 道德规范 516
3. 道德品质 517
4. 道德行为 518
5. 道德义务 518
6. 道德理想 519
7. 道德评价 520
8. 道德教育 521
9. 道德修养 522
10. 德治 523
11. 以德治国是党在新形势下提出的治国方略 524
12. 道德是一种重要的党员行为规范 526
13. 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和维护道德的模范 527
14. 必须以共产主义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 529
15. 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530
16. 坚持共产主义的人生观 530
18. 集体主义是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 531
17. 忠于共产主义事业 531
19.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主义道德的核心要求 532
20. 以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为社会无私奉献 533
21. 自觉带领人民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533
22. 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统一 534
23. 坚决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 535
24. 坚决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 536
25. 坚决捍卫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537
26. 坚决履行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义务 537
27. 具有强烈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538
28. 发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 539
29. 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 539
30. 发扬雷锋精神 540
31. 发扬焦裕禄精神 540
32. 发扬王进喜精神 541
33. 发扬时传祥精神 542
34. 发扬孔繁森精神 543
二、社会公德、传统美德类 545
1. 做遵守社会公德的模范 545
二 社会公德、传统美德类 545
2. 热爱祖国 546
3. 热爱人民 547
4. 热爱劳动 548
5. 热爱科学 549
6. 热爱社会主义 550
7. 遵守公共秩序 550
8. 爱护公物 551
9. 讲究和维护公共卫生 552
10. 礼貌待人 553
11. 尊敬老人 554
12. 爱护儿童 554
14. 助人为乐 555
13. 尊重妇女 555
15. 见义勇为 556
16. 谦逊礼让 556
17. 诚实守信 557
18. 尊敬师长 558
19. 扶贫济困 559
20. 遵纪守法 559
21. 要互相尊重、平等友爱 560
22. 要互相关心、团结互助 561
23. 要爱护人民、仇恨敌人 561
24. 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562
25. 尊重、帮助残疾人 563
26. 热心社会公益 563
27. 爱护自然环境 563
29. 遵守公共场所道德 565
28. 举止、谈吐文明礼貌 565
30. 观看演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566
31. 参观、浏览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566
33. 行路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567
32. 乘车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567
34. 骑车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568
35. 驾车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568
36. 问路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568
37. 住店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569
38. 就医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569
39. 就餐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570
40. 出席会议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571
41. 购物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571
42. 与外宾交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572
43. 做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模范 573
44. 公忠 575
45. 正义 576
46. 仁爱 578
47. 中和 580
48. 孝慈 582
49. 诚信 584
50. 宽恕 585
51. 谦敬 587
52. 礼让 589
53. 自强 590
54. 慎独 592
55. 力行 593
56. 持节 595
57. 知耻 597
58. 明智 598
59. 勇毅 600
60. 节制 601
61. 廉洁 603
62. 勤俭 604
63. 爱物 606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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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归责原理的规范化展开》陈璇著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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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问答》张越编著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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