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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  1985年修订版
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  1985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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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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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柯良栋,莫纪宏译
  • 出 版 社:北京:群众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6
  • ISBN:7501404380
  • 页数:141 页
图书介绍:
《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 1985年修订版》目录

第一章 序言 1

第一条 标题简称 1

第二条 在新加坡境内实施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1

第三条 在新加坡境外实施的依法可以在新加坡审判的犯罪行为 1

第四条 (删除) 1

第五条 不受本法典影响的其他法律 1

第二章 一般解释 1

第六条 本法典中的定义可以作为例外解释 1

第七条 曾被解释的某一表述在本法典规定的同种情况下具有相同的含义 2

第八条 “性别” 2

第九条 “数字” 2

第十条 “男子”、“女子” 2

第十一条 “法人” 2

第十二条 “公众” 2

第十三条 (删除) 2

第十四条 (删除) 2

第十五条 (删除) 2

第十六条 (删除) 2

第十七条 “政府” 2

第十八条 (删除) 2

第十九条 “法官” 3

第二十条 “审判法院” 3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 3

第二十二条 “动产” 4

第二十三条 “非法所得”、“非法损失” 5

第二十四条 “不诚实行为” 5

第二十五条 “欺诈行为” 5

第二十六条 “可信理由” 5

第二十七条 “妻子、秘书或者雇员所持有的财产” 5

第二十八条 “伪造” 5

第二十九条 “文件” 6

第三十条 “有价证券” 6

第三十一条 “一份遗嘱” 6

第三十二条 “与非法的不作为有关的名词术语” 7

第三十三条 “作为”、“不作为” 7

第三十四条 在共同犯罪中,每一个成员对共同实施的行为应当如同单独实施的行为一样承担责任 7

第三十五条 具有犯罪意识或者犯罪故意而实施的犯罪 7

第三十六条 由部分作为和部分不作为所引起的后果 7

第三十七条 犯罪合作即不同的人故意通过实施不同的行为达到某种犯罪目的 7

第三十八条 不同的人参与实施同一犯罪行为可以构成不同的犯罪 8

第三十九条 “故意” 8

第四十条 “犯罪” 9

第四十一条 (删除) 9

第四十二条 (删除) 9

第四十三条 “非法的”、“合法地做” 9

第四十四条 “伤害” 9

第四十五条 “生命” 10

第四十六条 “死亡” 10

第四十七条 “动物” 10

第四十八条 “船只” 10

第四十九条 “年”、“月” 10

第五十条 “条” 10

第五十一条 “宣誓” 10

第五十二条 “善意承诺” 10

第三章 刑罚 10

第五十三条 刑罚种类 10

第五十四条 (删除) 11

第五十五条 (删除) 11

第五十六条 (删除) 11

第五十七条 服刑期限 11

第五十八条 (删除) 11

第五十九条 (删除) 11

第六十条 (删除) 11

第六十一条 (删除) 11

第六十二条 (删除) 11

第六十三条 (删除) 11

第六十四条 (删除) 11

第六十五条 (删除) 11

第六十六条 (删除) 11

第六十七条 (删除) 11

第六十八条 (删除) 11

第六十九条 (删除) 11

第七十条 (删除) 11

第七十一条 数罪并罚的限制 11

第七十二条 犯有数罪而以一罪处罚的判决中载明有疑问的情况 12

第七十三条 (删除) 12

第七十四条 (删除) 12

第七十五条 曾被判处三年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又犯罪所应判处的刑罚 12

第四章 排除责任 13

第七十六条 依法应当实施的行为或者因事实错误而确信是依法实施的行为 13

第七十七条 司法审判中的审判行为 13

第七十八条 依照法院的判决或者命令实施的行为 13

第七十九条 依法应当实施的正当行为或者因事实错误而确信是依法实施的正当行为 13

第八十条 实施合法行为过程中的意外事故 14

第八十一条 为防止其他伤害,非出于犯罪故意而实施的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 14

第八十二条 七岁以下儿童的行为 15

第八十三条 缺乏足够理解判断能力的七岁以上十二岁以下儿童的行为 15

第八十四条 智力缺陷者的行为 15

第八十五条 醉酒者的抗辩 15

第八十六条 醉酒者抗辩的后果 15

第八十七条 基于权利人的同意,且不是出自故意或者不知道可能引起死亡或重伤害的结果而实施的行为 15

第八十八条 为了某人利益且征得其同意而善意实施的并非故意引起死亡的行为 16

第八十九条 为了儿童或者智力缺陷者的利益,由监护人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而善意实施的行为 16

第九十条 因害怕或者错误认识而同意的行为 17

第九十一条 独立引起同意者本人伤害结果的犯罪行为,不适用于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关于排除责任的规定 17

第九十二条 未经允许为某人利益而善意实施的行为 18

第九十三条 善意交往行为 19

第九十四条 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 19

第九十五条 引起轻微伤害的行为 20

自我防卫权 20

第九十六条 行使自我防卫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

第九十七条 人身、财产的自我防卫权 20

第九十八条 针对智力缺陷者行为的自我防卫权 20

第九十九条 无自我防卫权的行为 21

第一百条 行使人身自我防卫权致人死亡 21

第一百零一条 行使人身自我防卫权引起死亡以外的其他伤害 22

第一百零二条 人身自我防卫权的实施和继续 22

第一百零三条 行使财产自我防卫权致人死亡 22

第一百零四条 行使财产自我防卫权引起死亡以外的其他伤害 22

第一百零五条 财产自我防卫权的实施和继续 23

第一百零六条 冒着伤及无辜的危险,针对可能致人死亡的攻击行为而行使的自我防卫权 23

第五章 教唆 24

第一百零七条 教唆实施某一行为 24

第一百零八条 教唆犯 24

第一百零八条A 在新加坡境外教唆在新加坡境内实施的犯罪行为 26

第一百零九条 实施被教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在法无明文规定刑罚的情况下按教唆行为的刑罚处罚 27

第一百一十条 被教唆人未按教唆犯的意图实施某一行为时对教唆行为的处罚 27

第一百一十一条 被教唆人实施了教唆和教唆以外的行为对教唆犯应当承担的责任 27

第一百一十二条 教唆犯对教唆行为和被教唆人实施的相关犯罪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8

第一百一十三条 教唆犯对被教唆人根据实施了异于教唆内容的教唆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9

第一百一十四条 教唆犯在犯罪现场的处罚 29

第一百一十五条 教唆犯在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或者因其教唆而实施危害行为时,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9

第一百一十六条 教唆犯在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可能被判处徒刑 29

第一百一十七条 教唆公众或者十人以上犯罪 30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掩饰可以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企图 30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务员掩饰其应当予以防止的犯罪企图 31

第一百二十条 掩饰犯罪企图可以处以徒刑 31

第五章A 犯罪共谋 32

第一百二十条A 犯罪共谋的定义 32

第一百二十条B 犯罪共谋的刑罚 32

第六章 国事罪 33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从事、企图从事或者教唆从事反政府的战争 33

第一百二十一条A 对总统人身的犯罪 33

第一百二十一条B 对总统权威的犯罪 33

第一百二十一条C 第一百二十一条A和第一百二十一条B所规定犯罪的教唆犯罪 33

第一百二十一条D 有责任报告而故意不报告第一百二十一条A、B、C规定的犯罪的情况 33

第一百二十二条 聚集武器等旨在从事反政府的战争 33

第一百二十三条 故意隐瞒促进从事反政府战争的企图 33

第一百二十四条 故意袭击总统等以胁迫或者限制其合法权力的行使 34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从事旨在反对与新加坡结盟或者有和平协议的政府的战争 34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从事旨在掠夺与新加坡结盟或者有和平协议的政府的领土的行为 34

第一百二十七条 接受通过战争或者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掠夺行为而获得的财产 34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务员故意允许国事罪犯或者战争罪犯逃跑 34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务员因疏忽大意致使国事罪犯或者战争罪犯脱逃 34

第一百三十条 协助国事罪犯或者战争罪犯逃跑,营救或者窝藏国事罪犯或战争罪犯 34

第一百三十条A “窝藏” 35

第七章 与武装力量有关的犯罪 35

第一百三十一条 煽动判乱或者企图诱使军官或服役者擅离职守 35

第一百三十二条 煽动叛乱既遂 35

第一百三十三条 唆使军官或者服役者袭击其正在履行职责的上司 35

第一百三十四条 唆使袭击既遂 35

第一百三十五条 唆使军官或者服役者擅离职守 36

第一百三十六条 窝藏擅离职守者 36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船长疏忽大意致使擅离职守者隐藏在商船上 36

第一百三十八条 唆使军官或者服役者不服从命令 36

第一百三十九条 但书 36

第一百四十条 穿着服役者服饰 36

第一百四十条A “窝藏” 37

第一百四十条B 第七章适用于新加坡警察力量 37

第八章 破坏公共秩序罪 37

第一百四十一条 非法集会 37

第一百四十二条 成为非法集会的成员 38

第一百四十三条 刑罚 38

第一百四十四条 参加拥有致命武器的非法集会 38

第一百四十五条 明知非法集会已被勒令解散,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的 38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达到非法集会的共同目的,有一个成员使用了暴力的 38

第一百四十七条 暴乱罪的刑罚 38

第一百四十八条 武装暴乱 38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为达到非法集会的共同目的所实施的犯罪视为所有成员所犯之罪 38

第一百五十条 雇佣或者默许雇佣人员参加非法集会 39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明知非法集会已被勒令解散,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五人或者五人以上任何集会的 39

第一百五十一条A 张贴布告等 39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平息暴乱过程中袭击或者阻碍公务人员的 39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肆意挑衅旨在引起暴乱的 39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土地上发生非法集会的 40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从暴乱中获取利益者的责任 40

第一百五十六条 从暴乱中获取利益的土地所有人、占有人的代理人的责任 40

第一百五十七条 窝藏受雇佣参加非法集会人员 40

第一百五十八条 受雇佣参加非法集会、暴乱或者持械 41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共场所斗殴罪 41

第一百六十条 公共场所斗殴罪的刑罚 41

第九章 公务员犯罪或与之有关的犯罪 41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获取法定报酬之外的酬金 41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为了影响公务员而进行贪污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酬金 42

第一百六十三条 获取酬金旨在对公务员施加个人影响 42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犯有上述规定罪行的公务员的教唆行为的处罚 43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务员从与其办理的公务有关的人员手中取得有价物品而予以补偿 43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务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 44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务员故意伪造错误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害 4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务员非法从事贸易 4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务员非法购买或者出标竞购财产 45

第一百七十条 假冒公务员 45

第一百七十一条 穿着或佩戴公务员服饰、标志欺骗他人的 45

第十章 藐视公务员法定权力罪 45

第一百七十二条 潜逃以躲避公务员对其进行的传讯等 45

第一百七十三条 妨碍传讯等公务行为或者妨碍上述公务行为的公告 46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服从公务员关于出席的命令 46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律规定其有责任向公务员提交某项文件而不提供的 46

第一百七十六条 法律规定其有责任通知公务员或者向公务员提供情报而不通知、提供的 47

第一百七十七条 提供虚假情报 47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拒绝由公务员主持的正式宣誓 48

第一百七十九条 拒绝回答有权公务员的问题 48

第一百八十条 拒绝在陈述上签字 48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宣誓中向公务员或者掌管宣誓的人员作虚假陈述 48

第一百八十二条 提供虚假情报,旨在使公务员行使法定权力给他人造成损害 48

第一百八十三条 阻碍公务员依法对财产采取措施 49

第一百八十四条 妨碍公务部门提供财产的销售 49

第一百八十五条 非法购买或者出标竞购由公务部门提供销售的财产 49

第一百八十六条 妨碍公务员履行其职责 49

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律规定应向公务员提供协助而不予协助的 49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不服从公务员正式宣布的命令 50

第一百八十九条 以伤害威胁公务员 50

第一百九十条 以伤害相威胁迫使他人不敢向公务员请求保护的 51

第十一章 伪证及破坏公正司法罪 51

第一百九十一条 提供伪证 51

第一百九十二条 制造伪证 52

第一百九十三条 伪证罪的刑罚 53

第一百九十四条 提供或者制造伪证旨在使某项可判处死刑的犯罪成立 53

第一百九十五条 提供或者制造伪证旨在使某项可判处徒刑的犯罪成立 53

第一百九十六条 使用已知的虚假证据 54

第一百九十七条 颁发或者签署虚假的证明 54

第一百九十八条 使用在实质内容上是虚假的证明 54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依法收集为证据的声明中作虚假陈述 54

第二百条 故意使用已知是虚假的声明 54

第二百零一条 造成犯罪证据灭失或者提供得该证据的虚假情况以包庇罪犯 55

第二百零二条 依法应当提供犯罪情况而故意不予提供 55

第二百零三条 提供关于实施犯罪的虚假情况 55

第二百零四条 销毁可以作为证据的文件 56

第二百零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冒名顶替 56

第二百零六条 采用欺骗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以防止被没收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 56

第二百零七条 采用欺骗手段提出财产请求以防止财产被没收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 56

第二百零八条 采用欺骗手段接受非应得数额的判决 56

第二百零九条 采用欺骗手段或者不诚实地在法庭提出权利要求 57

第二百一十条 采用欺骗手段获得非应得数额的判决 57

第二百一十一条 以造成损害为目的进行假控告 57

第二百一十二条 窝藏罪犯 58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包庇罪犯免受刑罚而收受礼物 58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为包庇罪犯而提供礼物或者返还财产 59

第二百一十五条 收受礼物以帮助追缴被盗财产等 59

第二百一十六条 窝藏逃跑的在押犯或者已下达逮捕令的罪犯 59

第二百一十六条A 窝藏抢劫犯或者抢劫团伙的成员等等 60

第二百一十六条B “窝藏” 60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务员不遵守法律规定故意使应受刑罚或者罚没财产的人免受法律追究 61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务员制造不正确的记录或者书面材料,故意使应受刑罚处罚或者罚没财产的人免受法律追究 61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务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故意签发违反法律的命令等 61

第二百二十条 有权人员明知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审讯或者监禁 61

第二百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履行逮捕职责的公务员故意不作为 61

第二百二十二条 根据法院的判决依法应当履行逮捕职责的公务员故意不作为 62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务员因疏忽大意而致使他人逃脱 62

第二百二十四条 抗拒或者妨碍依法执行逮捕 62

第二百二十五条 抗拒或者妨碍依法对他人执行逮捕 63

第二百二十五条A 在本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公务员不履行逮捕职责或者放任他人逃跑 63

第二百二十五条B 在本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抗拒或者妨碍合法的逮捕、逃脱或营救行动 64

第二百二十五条C 违反新加坡法律但未规定具体刑罚的犯罪 64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从流放地非法返回 64

第二百二十七条 违反免除刑罚的条件 64

第二百二十八条 故意侮辱或者打断出席于诉讼任何阶段的公务员 64

第二百二十九条 冒充陪审员 65

第十二章 与货币及政府印花票有关的犯罪 65

第二百三十条 货币 65

第二百三十一条 伪造货币 65

第二百三十二条 伪造通货 65

第二百三十三条 制造或者销售伪造货币的工具 65

第二百三十四条 制造或者销售伪造通货的工具 66

第二百三十五条 持有制造货币的工具或者材料 66

第二百三十六条 在新加坡教唆伪造新加坡境外的货币 66

第二百三十七条 输入或者输出伪造的货币 66

第二百三十八条 输入或者输出伪造的通行硬币 66

第二百三十九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转让给他人 66

第二百四十条 明知是伪造的通行硬币而转让给他人 66

第二百四十一条 将伪造的货币作为真币转让给他人,但在一开始并不知道是伪造的货币 66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知道自己所持有的伪造的货币时而持有该货币 67

第二百四十三条 在知道自己所持有的是伪造的通行硬币时而持有该通行硬币 67

第二百四十三条A 没收伪造的货币 67

第二百四十四条 (删除) 68

第二百四十五条 (删除) 68

第二百四十六条 采用欺骗手段或者不诚实地减少货币的份量或改变货币的构成 68

第二百四十七条 采用欺骗手段或者不诚实地减少通行硬币的份量或改变通行硬币的构成 68

第二百四十八条 故意改变货币的外观使之混同于其他货币进行流通 68

第二百四十九条 故意改变通行硬币的外观使之混同于其他货币进行流通 68

第二百五十条 明知是变造的货币而转让给他人 68

第二百五十一条 明知是变造的通行硬币而转让给他人 68

第二百五十二条 在知道自己所持有的是变造的货币时而持有该货币 69

第二百五十三条 在知道自己所持有的是变造的通行硬币时而持有该通行硬币 69

第二百五十四条 将变造的货币作为真币转让给他人,但在一开始并不知道是变造的货币 69

第二百五十五条 伪造政府印花票 69

第二百五十六条 持有伪造政府印花票的工具或者材料 69

第二百五十七条 制造或者销售用于伪造政府印花票的工具 69

第二百五十八条 销售伪造的政府印花票 70

第二百五十九条 持有伪造的政府印花票 70

第二百六十条 明知是伪造的政府印花票而将其作为真印花票使用的 70

第二百六十一条 故意抹去政府印花票上的实质性文字或者撤去文件上使用的印花票,以使政府遭受损失 70

第二百六十二条 使用以前曾使用过的政府印花票 70

第二百六十三条 擦掉表明政府印花票已使用过的标志 70

第十三章 与度量衡有关的犯罪 71

第二百六十四条 欺诈性使用假的磅称 71

第二百六十五条 欺诈性使用假的度量衡器具 71

第二百六十六条 持有假的度量衡器具 71

第二百六十七条 制造或者销售假的度量衡器具 71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便利、礼仪和道德的犯罪 71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共滋扰 71

第二百六十九条 可能导致某种致命疾病传染的过失行为 72

第二百七十条 可能导致某种致命疾病传染的恶意行为 72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拒不服从检疫规则 72

第二百七十二条 供销售用的掺假食品或者饮料 72

第二百七十三条 销售有毒的食品或者饮料 72

第二百七十四条 假药 72

第二百七十五条 销售假药 73

第二百七十六条 将某种药品作为其他不同的药品或者制剂进行销售 73

第二百七十七条 污染公共温泉或者水库中的水 73

第二百七十八条 制造有害健康的气体 73

第二百七十九条 驾车或者骑车在公路上横冲直撞 73

第二百八十条 船舶在航行中横冲直撞 73

第二百八十一条 展示假的灯塔、标志或者浮标 73

第二百八十二条 客运船舶超载或者不安全 74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公共道路或者航道上制造危险或者设置障碍 74

第二百八十四条 处理有毒物质的过失行为 74

第二百八十五条 处理火灾或者易燃物品的过失行为 74

第二百八十六条 处理易爆物品的过失行为 74

第二百八十七条 处理持有或者负责的机械的过失行为 75

第二百八十八条 拆除或者修缮建筑物中的过失行为 75

第二百八十九条 看管动物中的过失行为 75

第二百九十条 公共滋扰罪的刑罚 75

第二百九十一条 经禁止后仍继续进行公共滋扰的 75

第二百九十二条 销售淫秽书籍等 75

第二百九十三条 向年轻人出售淫秽物品 76

第二百九十四条 淫秽歌曲 76

第十五章 与宗教有关的犯罪 77

第二百九十五条 侵害或者污损朝觐场所以侮辱任何类型的宗教 77

第二百九十六条 扰乱宗教集会 77

第二百九十七条 侵犯墓地等 77

第二百九十八条 以讲话等方式蓄意伤害他人宗教感情 77

第十六章 侵犯人身的犯罪 78

危害生命的犯罪 78

第二百九十九条 刑事杀人 78

第三百条 谋杀 79

第三百零一条 刑事杀人导致的死亡不同于预期的死亡 82

第三百零二条 谋杀罪的刑罚 82

第三百零三条 (删除) 82

第三百零四条 刑事杀人罪的刑罚并非相当于谋杀罪的刑罚 82

第三百零四条A 因冲动或者过失行为致人死亡 83

第三百零五条 教唆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自杀 83

第三百零六条 教唆自杀 83

第三百零七条 企图谋杀 83

第三百零八条 企图实施刑事杀人 84

第三百零九条 企图自杀 84

第三百一十条 杀婴罪 84

第三百一十一条 杀婴罪的刑罚 84

引发流产、伤害胎儿、弃婴、隐瞒婴儿出生 85

第三百一十二条 引发流产 85

第三百一十三条 未经孕妇同意而引发流产 85

第三百一十四条 未经孕妇同意而故意引发流产致人死亡 85

第三百一十五条 婴儿在出生前、出生时或者出生后立即死亡 85

第三百一十六条 因刑事杀人行为致即将分娩的婴儿死亡 85

第三百一十七条 父母或者照看遗弃12岁以下儿童 86

第三百一十八条 秘密处置婴儿尸体隐瞒婴儿出生 86

伤害 86

第三百一十九条 伤害 86

第三百二十条 重伤害 86

第三百二十一条 故意伤害 87

第三百二十二条 故意重伤害 87

第三百二十三条 故意伤害罪的刑罚 87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使用危险的武器或者手段造成伤害 87

第三百二十五条 故意重伤害罪的刑罚 88

第三百二十六条 故意使用危险的武器或者手段造成重伤害 88

第三百二十七条 故意造成伤害以勒索财产或者强迫他人实施非法行为 88

第三百二十八条 利用投毒等方法故意犯罪造成伤害 88

第三百二十九条 故意造成重伤害以勒索财产或者强迫他人实施非法行为 88

第三百三十条 故意造成伤害以逼取口供或者强制返还财产 88

第三百三十一条 故意造成重伤害以逼取口供或者强制返还财产 89

第三百三十二条 故意造成伤害以威吓公务员履行职责 89

第三百三十三条 故意造成重伤害以威吓公务员履行职责 89

第三百三十四条 挑衅中故意造成伤害 90

第三百三十五条 挑衅中故意造成重伤害 90

第三百三十六条 对危及他人生命或者人身安全的行为所处的刑罚 90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危及他人生命或者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的伤害 90

第三百三十八条 因危及他人生命或者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的重伤害 90

非法阻止和非法限制 90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阻止 90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限制 91

第三百四十一条 对非法阻碍所处的刑罚 91

第三百四十二条 对非法限制所处的刑罚 91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限制3日以上的 91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限制10日以上的 91

第三百四十五条 非法限制已下发令状获得自由的人 91

第三百四十六条 秘密进行非法限制 91

第三百四十七条 以勒索财产或者强制他人实施非法行为为目的进行非法限制 92

第三百四十八条 以逼取口供或者强制返还财产为目的进行非法限制 92

非法暴力和攻击 92

第三百四十九条 暴力 92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暴力 93

第三百五十一条 攻击 94

第三百五十二条 除突然而严重的挑衅以外,使用非法暴力所应处的刑罚 95

第三百五十三条 使用非法暴力威吓公务员不敢履行职责 95

第三百五十四条 故意或者使用非法暴力攻击侵犯他人尊严 95

第三百五十四条A 在一定条件下侵犯他人尊严 95

第三百五十五条 除突然而严重的挑衅以外,故意攻击或者使用非法暴力败坏他人名誉 96

第三百五十六条 攻击或者使用非法暴力盗窃或者企图盗窃他人携带的财物 96

第三百五十七条 攻击或者使用非法暴力企图非法限制他人 96

第三百五十八条 通过严重而突然的挑衅进行攻击或者使用非法暴力 96

绑架、劫持、奴役和强迫劳动 96

第三百五十九条 绑架 96

第三百六十条 从新加坡绑架 96

第三百六十一条 从法定监护人处绑架 96

第三百六十二条 劫持 97

第三百六十三条 对绑架所处的刑罚 97

第三百六十四条 为了谋杀而进行绑架或者劫持 97

第三百六十五条 为了秘密、非法地限制他人而进行绑架或者劫持 97

第三百六十六条 绑架或者诱拐妇女以强迫其结婚等 97

第三百六十七条 为了使他人受到重伤害、奴役等而进行绑架或者诱拐 98

第三百六十八条 非法隐藏或者限制被绑架者 98

第三百六十九条 绑架或者诱拐不满十岁以下的儿童以窃取其身上的动产 98

第三百七十条 购买他人或者支配他人作奴隶使用 98

第三百七十一条 一贯从事奴隶生意 98

第三百七十二条 出卖未成年人卖淫等 98

第三百七十三条 购买未成年人卖淫等 99

第三百七十三条A 故意欺诈输入妇女 99

第三百七十四条 非法强制劳动 99

强奸 99

第三百七十五条 强奸 99

第三百七十六条 强奸罪的刑罚 100

第三百七十六条A 乱伦 100

第三百七十六条B 对男性乱伦所处的刑罚 100

第三百七十六条C 对女性乱伦所处的刑罚 101

第三百七十六条D 批准 101

鸡奸 101

第三百七十七条 违反自然的犯罪 101

第三百七十七条A 侵犯正常礼仪 101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101

盗窃 101

第三百七十八条 盗窃 101

第三百七十九条 盗窃罪的刑罚 104

第三百七十九条A 对盗窃机动车所处的刑罚 104

第三百八十条 在住宅等地盗窃 105

第三百八十一条 保管财产的职员或者仆人盗窃 105

第三百八十二条 为了盗窃准备致人死亡或者伤害 105

敲诈 105

第三百八十三条 敲诈 105

第三百八十四条 敲诈罪的刑罚 106

第三百八十五条 为了实施敲诈而置人于受伤害的威胁之中 106

第三百八十六条 置人于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威胁中进行敲诈 106

第三百八十七条 为了实施敲诈而置人于死亡或者重伤害的威胁之中 106

第三百八十八条 以控告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等相威胁进行敲诈 106

第三百八十九条 以控告某人犯罪相威胁进行控告 107

抢劫和结伙抢劫 107

第三百九十条 抢劫 107

第三百九十一条 结伙抢劫 108

第三百九十二条 抢劫罪的刑罚 108

第三百九十三条 企图实施抢劫 108

第三百九十四条 在实施抢劫中故意造成伤害 108

第三百九十五条 对结伙抢劫所处的刑罚 109

第三百九十六条 结伙抢劫中杀人 109

第三百九十七条 武装抢劫或者企图致人死亡或重伤害的抢劫 109

第三百九十八条 (删除) 109

第三百九十九条 预备实施结伙抢劫 109

第四百条 对抢劫团伙中的成员所判处的刑罚 109

第四百零一条 对流窜盗窃团伙中的成员所判处的刑罚 109

第四百零二条 以实施结伙抢劫为目的进行聚会 109

侵占财产罪 109

第四百零三条 恶意侵占财产 109

第四百零四条 恶意侵占死者死亡时所拥有的财产 111

背信罪 112

第四百零五条 背信罪 112

第四百零六条 背信罪的刑罚 113

第四百零七条 承运人等犯背信罪 113

第四百零八条 职员或者雇工等犯背信罪 113

第四百零九条 公务员、银行家、商人或者代理人犯背信罪 113

收受被盗财产 113

第四百一十条 被盗财产 113

第四百一十一条 非法收受被盗财产 114

第四百一十二条 非法收受结伙抢劫所得的财产 114

第四百一十三条 一贯从事被盗财产的交易 114

第四百一十四条 帮助隐藏被盗财产 114

欺骗 115

第四百一十五条 欺骗 115

第四百一十六条 假冒身份的欺骗 116

第四百一十七条 对欺骗所处的刑罚 116

第四百一十八条 犯罪人明知自己有责任保护被骗者的利益而故意欺骗造成非法损失 117

第四百一十九条 对假冒身份的欺骗所处的刑罚 117

第四百二十条 欺骗和不诚实地诱使财产转让 117

对财产的欺诈行为和处置 117

第四百二十一条 不诚实地或者欺诈地转移或隐匿财产以阻止财产在债权人之间的分配 117

第四百二十二条 不诚实地或者欺诈地阻止应由犯罪人承担的债务或支付请求生效 117

第四百二十三条 不诚实地或者欺诈地以虚假报价进行让与 117

第四百二十四条 不诚实地或者欺诈地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或放弃权利请求 118

损害 118

第四百二十五条 损害 118

第四百二十六条 损害罪的刑罚 119

第四百二十七条 实施损害行为并因此造成25新元的损失 119

第四百二十八条 杀死或者残害价值五新元的动物而造成损害 119

第四百二十九条 杀死或者残害耕牛等或其它任何价值25新元的动物而造成损害 119

第四百三十条 损坏灌溉工程或者非法改变水路而造成损害 119

第四百三十条A 影响铁路机械、火车等而造成损害 119

第四百三十一条 侵害公路、桥梁或者河流而造成损害 119

第四百三十一条A 侵害电信电缆、电线等而造成损害 120

第四百三十二条 引起公共排水系统淹没或者阻塞并有损坏而造成损害 120

第四百三十三条 毁坏、挪动灯塔或航标,或者使灯塔、航标失去作用而造成损害 120

第四百三十四条 毁坏或者挪动公共权力机关设置的土地界标而造成损害 120

第四百三十五条 故意用火或爆炸物引起50新元损失而造成的损害 120

第四百三十六条 故意用火或爆炸物毁坏房屋等而造成的损害 120

第四百三十七条 故意毁坏甲板船或载重量20吨的船舶,或使之不安全 120

第四百三十八条 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损害如系因火或爆炸物引起所应判处的刑罚 121

第四百三十九条 对故意使船舶搁浅或靠岸旨在进行盗窃等所应判处的刑罚 121

第四百四十条 预谋引起死亡或伤害而造成的损害 121

非法侵犯罪 121

第四百四十一条 非法侵犯罪 121

第四百四十二条 侵犯住宅 121

第四百四十三条 潜伏侵犯住宅 121

第四百四十四条 夜晚潜伏侵犯住宅 122

第四百四十五条 闯入住宅 122

第四百四十六条 夜晚闯入住宅 123

第四百四十七条 非法侵犯罪的刑罚 123

第四百四十八条 对侵犯住宅所处的刑罚 123

第四百四十九条 侵犯住宅旨在实施一项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 123

第四百五十条 侵犯住宅旨在实施一项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 123

第四百五十一条 侵犯住宅旨在实施一项可以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 124

第四百五十二条 预谋伤害他人等而侵犯住宅 124

第四百五十三条 对潜伏住宅或者闯入住宅的侵犯所处的刑罚 124

第四百五十四条 潜伏住宅或者闯入住宅旨在实施一项可以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 124

第四百五十五条 潜伏住宅或者闯入住宅预谋伤害他人等 124

第四百五十六条 对在夜晚潜伏或者闯入住宅所处的刑罚 124

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夜晚潜伏或者闯入住宅旨在实施一项可以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 124

第四百五十八条 在夜晚潜伏或者闯入住宅预谋伤害他人等 124

第四百五十八条A 对第四百五十四条或者第四百五十七条所规定犯罪的后续行为的处罚 125

第四百五十九条 潜伏住宅或者闯入住宅而造成的重伤害 125

第四百六十条 夜晚潜伏住宅或者闯入住宅而造成死亡或重伤害 125

第四百六十一条 不诚实地打开关闭着的存有或者认为存有财物的贮藏室 125

第四百六十二条 对受委托保管的人员犯上述同样罪行所处的刑罚 125

第十八章 与文件、流通券及银行票据有关的犯罪 125

第四百六十三条 伪造 125

第四百六十四条 制作假文件 126

第四百六十五条 伪造罪的刑罚 129

第四百六十六条 伪造法院记录或者政府出生登记等 129

第四百六十七条 伪造有价证券或者遗嘱 129

第四百六十八条 以欺骗为目的而伪造 129

第四百六十九条 以损害他人名誉为目的而伪造 129

第四百七十条 “一份伪造的文件” 130

第四百七十一条 将一份伪造的文件作为真文件使用 130

第四百七十二条 制造或者持有伪造的印章、印版等旨在故意实施可判处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刑罚的伪造罪 130

第四百七十三条 制造或者持有伪造的印章、印版等旨在实施可以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 130

第四百七十四条 明知所持有的系伪造的有价证券或者遗嘱,故意将其作为真的使用 130

第四百七十五条 伪造用于认证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文件的图案或标记,或者持有有伪造标记的材料 130

第四百七十六条 伪造用于认证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文件的图案或标记,或者持有有伪造标记的材料 130

第四百七十七条 欺诈性地撤销或者毁坏遗嘱等 131

第四百七十七条A 伪造帐目 131

流通券和银行票据 131

第四百七十八条至第四百八十九条 (删除) 131

第四百八十九条A 伪造或者假冒流通券或银行票据 131

第四百八十九条B 将伪造或者假冒的流通券或银行票据作为真的使用 132

第四百八十九条C 持有伪造或者假冒的流通券或银行票据 132

第四百八十九条D 制造或者持有用于伪造或假冒流通券或银行票据的工具或材料 132

第四百八十九条E 警察扣押伪造流通券或银行票据的工具、材料权 132

第十九章 (删除) 133

第二十章 与婚姻有关的犯罪 133

第四百九十三条 男子骗取同居并使人误信为合法婚姻 133

第四百九十四条 重婚 133

第四百九十五条 隐瞒以前婚姻状况而重婚 134

第四百九十六条 无合法婚姻而故意采用欺骗手段使人与之举行结婚仪式 134

第四百九十七条 (删除) 134

第四百九十八条 以犯罪为目的而引诱、拐走或者容留已婚女子 134

第二十一章 诽谤罪 134

第四百九十九条 诽谤 134

第五百条 诽谤罪的刑罚 138

第五百零一条 故意印刷或者雕刻有诽谤内容的物品 138

第五百零二条 销售有诽谤内容的印刷品或者雕刻品 138

第二十二章 恐吓、侮辱和骚扰罪 138

第五百零三条 恐吓罪 138

第五百零四条 故意侮辱旨在煽动破坏社会秩序 138

第五百零五条 有助于公共骚扰的陈述 139

第五百零六条 在恐吓造成死亡或者重伤害等结果时对恐吓罪所判处的刑罚 139

第五百零七条 以匿名方式进行恐吓 139

第五百零八条 实施某种行为使人确信将要得到某种不愉快的结果 139

第五百零九条 故意侮辱女子尊严的语言或姿势 140

第五百一十条 醉酒者在公共场合的不端行为 140

第二十三章 未遂犯罪 140

第五百一十一条 未遂犯罪的刑罚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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