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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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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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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周道鸾等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群众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88
  • ISBN:7501400369
  • 页数:196 页
图书介绍: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目录

第一编 总则 1

一、管辖 1

(一)一般地域管辖 2

1.离婚案件原、被告均被监禁的,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二)特殊地域管辖 4

2.因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侵权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4

3.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7

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也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8

(三)指定管辖 10

6.法院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诉讼,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0

二、当事人 14

7.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未将年幼的法定继承人列为当事人 15

8.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死亡的人,不应列为当事人 16

9.诉讼中不应调解非当事人承担义务 18

10.单位进行诉讼应由其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19

三、共同诉讼 23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 25

11.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追加肇事者单位为共同被告 25

12.在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凡主张权利而未起诉的受害人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26

13.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将肇事者本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27

(二)一般的共同诉讼 29

14.祖孙两人作为共同原告,分别向同一被告提出赡养、抚养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 29

15.同一个原告分别向两个被告提起的宅基地诉讼,可以合并审理 30

16.同一原告分别向八个被告提出强占房屋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 31

四、第三人 32

(一)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3

17.房屋产权人在非法转租纠纷的诉讼中,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3

18.财物所有人在返还财物纠纷的诉讼中,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5

(二)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6

19.在宅基地纠纷的诉讼中,对原、被告讼争的宅基地提出了部分权利主张的人,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6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8

20.在因窑洞倒塌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出卖危险窑洞的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8

21.在腾退房屋的诉讼中,擅自调换房屋的原承租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9

22.在腾退房屋的诉讼中,因反诉,原房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0

(四)一审错列的第三人 41

(1)根本不是当事人而列为第三人 41

23.在赡养纠纷的诉讼中,将与父母无争议的子女列为第三人 41

(2)误列共同原告为第三人 43

24.在侵犯房屋所有权的诉讼中,误将居住权受到侵害的承租人列为第三人 43

25.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误将主张权利而未同时起诉的合法继承人列为第三人 44

(3)误列共同被告为第三人 46

26.在因打架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误将被告方的受害人列为第三人 46

27.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误将与被告利害关系一致的合法继承人列为第三人 48

(4)误列证人为第三人 50

28.在宅基界限的诉讼中,误将原卖房人列为第三人 50

29.在腾退房屋的诉讼中,误将被告单位列为第三人 52

30.在追索货款的诉讼中,误将被告委托签订买卖货物协议的人列为第三人 53

(5)因反诉误列为第三人 54

31.在排除妨碍的诉讼中,因被告反诉损害赔偿,误列原告之子为第三人 54

(6)为便于执行误列第三人 55

32.在腾退房屋的诉讼中,为顺利执行判决,误列被告家属为第三人 55

(五)二审改列的第三人 57

(1)二审更正误列第三人 57

33.将一审误列有反诉请求的侵权人为第三人,更正为共同被告 57

34.将一审误列共同原告为第三人,更正为共同原告 59

(2)二审误改一审所列第三人 62

35.误改一审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62

五、诉讼代理人 64

(一)法定代理人 65

36.误列法定代理人为监护人 65

37.为离婚案件的呆傻当事人设法定代理人 68

38.为一个当事人误设两个法定代理人 70

(二)指定代理人 71

39.无行为能力人的胞兄被法院确定为指定代理人 71

(三)委托代理人 73

40.赡养纠纷案件的原告,委托与之无争议的长子代理诉讼 73

六、证据 75

41.不合法的公证文书,否认其效力 76

七、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79

42.对违反法庭纪律,辱骂法院工作人员和诉讼参加人的当事人和案外人,施以拘留,罚款,以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80

43.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施以罚款 83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87

八、普通程序 87

(一)起诉和受理 90

44.在房屋产权的诉讼中,通知非产权人退出诉讼,更换产权人为原告 90

45.在了女抚养的诉讼中,误列子女的母亲为原告 92

46.在房屋产权争议中,误列合法住房人为被告 93

47.已判处过的“三费”案件,情况有了变化,可以重新起诉 95

48.追索预付房价款之诉与反诉住房费的清求合并审理 96

49.误将主体不同的赡养、析产两个诉合并审理 98

50.误将主体不同的解除收养关系和析产两个诉合并审理 100

(二)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101

51.法院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101

52.为解决被抚养人的生活困难,裁定先行给付抚育费 103

53.将先行给付错用为先期执行 104

(三)调解 106

54.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06

55.法院就地邀请群众参加调解纠纷效果好 107

56.一份制作得比较好的民事调解书 108

(四)开庭审理 114

57.准予撤诉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准确 114

58.一审裁定准予撤诉,必要时可采用书面的形式 116

59.动员当事人勉强撤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17

(五)诉讼中止和终结 118

60.因一方当事人是精神病患者,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而中止诉讼 118

61.离婚案件因解决不了住房问题而中止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120

62.赡养案件因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死亡而终结诉讼 121

(六)判决和裁定 123

63.一份制作比较规范的民事判决书 123

64.部分事实查清后,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129

65.裁定责令被告处理尸体,符合法律规定 131

66.应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误用裁定驳回起诉 131

67.被告坚持反诉,不应准予原告撤诉 133

九、简易程序 135

68.结婚时间短,无子女的离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38

69.婚龄长、争议大的离婚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39

70.侵害事件复杂,后果严重,标的较大的损害赔偿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139

71.标的大、被告有欺诈行为的债务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140

72.继承关系复杂,有涉外因素的析产、继承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141

73.适用简易程序应当严格依法办事 141

十、特别程序 143

74.法院依法判决宣告失踪达16年之久的人死亡 144

75.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死亡的,不适用特别程序 147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151

十一、第二审程序 151

76.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都提起上诉的,均可列为上诉人 153

77.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56

78.二审判决驳回被告反诉请求权 157

79.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二审部分改判 158

80.一审判决主要事实不清,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161

81.一审裁定正确,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162

82.二审程序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制作调解书 164

83.二审准予撤回上诉必须制作裁定书 166

十二、审判监督程序 169

84.严格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172

85.决定再审的案件,未制作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书即进行再审 175

86.调解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也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177

87.按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宜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80

第四编 执行程序 185

十三、执行程序 185

88.对阻碍执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案外人施以拘留、罚款 188

89.经法院判决的子女抚养费,因义务人短期无给付能力而裁定中止执行 194

90.经法院判决的子女抚养费,因义务人死亡而裁定终结执行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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