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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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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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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汤宗舜著
  • 出 版 社: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2
  • ISBN:7800111482
  • 页数:417 页
图书介绍:
《专利法解说》目录

引言 1

0.1 建国以来专利制度的沿革 1

0.1.1 建国初期的发明保护制度 1

0.1.2 专利法的制定 2

0.1.3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 3

0.1.4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 4

0.2 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性质 6

0.3 国际条约的适用 7

第一章 总则 10

引言 10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 11

1.1 引言 11

1.2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12

1.3 鼓励发明创造 13

1.4 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15

1.5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16

第二条 专利的主题:发明创造 19

2.1 引言 19

2.2 发明 19

2.2.1 意义 19

2.2.2 技术构思 20

2.2.3 利用自然规律 22

2.2.4 发明分类 22

2.3 实用新型 23

2.3.1 引言 23

2.3.2 实用新型的定义 24

2.4 外观设计 25

2.4.1 外观设计的意义 25

2.4.2 外观设计的保护 27

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机关 29

3.1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29

3.2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1

第四条 需要保密的主题 33

4.1 专利公开原则的例外 33

4.2 适用的范围 34

4.3 国家安全的意义 35

4.4 涉及国家安全申请的处理 35

第五条 违反公共利益等的主题 36

5.1 引言 36

5.2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37

3.0 引言 39

5.3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39

6.0 引言 40

第六条 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的归属 40

5.4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40

第六条第一款 职务发明创造 42

6.1 职务发明创造 42

6.1.1 执行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3

6.1.2 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45

6.1.3 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46

第六条第二款 非职务发明创造 47

6.2.1 非职务发明创造 47

6.2.2 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47

第六条第三款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48

6.3 引言 48

6.3.1 对利用单位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的权利 48

6.3.2 本款与第一款的关系 49

7.1 不得压制个人的专利申请 51

第七条 不得压制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51

第八条 合作或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53

8.1 引言 53

8.2 合作开发 53

8.3 委托开发 55

第九条 先申请原则 56

9.1 引言 57

9.2 先发明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57

9.3 决定申请先后的标准 59

9.4 同日申请的处理 60

9.5 同样发明创造的含义 60

9.5.1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判断 60

9.5.2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判断 61

9.6 先申请原则的适用 61

9.7 同一申请人先后提出两个同样申请的处理 62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 64

10.1 引言 64

10.2 专利申请权的意义 64

10.3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 65

10.3.1 依法律规定产生的转让 65

10.3.2 依法律行为产生的转让 65

10.4 专利申请和专利权转让登记的效力 67

10.5 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 68

第十一条 专利授予的权利 69

11.0.1 引言 69

11.0.2 专利权的性质 69

(ī)排除人实施的权利 69

(īī)作为无形产权的特点 70

11.1.1 为生产经营目的 72

第十一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予的权利 72

11.1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排他权 72

11.1.2 实施产品专利的行为 73

(1)专利产品 74

(2)制造 74

(3)使用 75

(4)销售 76

(5)许诺销售 77

(6)进口 78

11.1.3 实施方法专利的行为 82

(1)使用专利方法 83

(2)延伸保护的必要性 83

(3)方法专利产品的保护 84

(4)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86

11.1.4 发明和实质新型专利权的例外 87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授予的权利 88

11.2 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权 88

11.2.1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89

11.2.2 需要得到许可的行为 89

11.2.3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例外 90

第十二条 专利许可合同 91

12.1 引言 91

12.2 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 92

12.3 专利许可合同的类型 95

12.4 专利使用费 96

12.5 政府对专利许可合同中的限制竞争条款的控制 97

12.6 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98

第十三条 发明:申请公布后的实施 101

12.7 专利失败对专利许可合同的影响 101

13.2 临时保护的期间 102

13.1 引言 102

13.3 临时保护的内容 103

13.4 费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105

第十四条 中国单位或个人某些专利的推广应用 106

14.1 引言 106

14.2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重要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 107

14.3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重要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 108

第十五条 专利标记 109

15.1 引言 109

15.2 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109

第十六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111

16.1 引言 111

15.3 不得标明虚假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111

16.2 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 112

16.3 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报酬 113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 114

17.1 引言 114

17.2 署名权的行使 114

17.3 署名权的争议 115

第十八条 有权申请专利的外国人 116

18.1 本条几个用语的意义 116

18.2 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权利 117

第十九条 由中国机构代理:专利代理机构 119

19.1 引言 119

19.2 专利代理的重要性 120

19.3 专利代理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120

19.5 中国申请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122

19.4 外国人申请专利应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122

19.6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 123

第二十条 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 124

20.1 引言 124

20.2 中国申请人按照通常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 126

20.3 中国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 126

20.4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国际申请的法律依据 127

第二十一条 对处理申请的要求:专利申请的保密 130

21.1 引言 130

21.2 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处理专利申请 130

21.3 专利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 131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33

引言 133

22.1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 134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 134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新颖性 135

22.2.1 新颖性的三种标准 136

22.2.2 一些用语的意义 137

(1)申请日 137

(2)出版物 138

(3)公众 139

(4)现有技术 142

22.2.3 新颖性的意义 142

22.2.3.1 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 143

22.2.3.2 他人在申请日前提出并在该日后公布的申请 146

22.2.4 新颖性的审查 148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创造性 150

22.3.1创造性的要求 150

22.3.2 创造性的意义 151

22.3.3 发明的创造性 152

22.3.4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153

22.3.5 创造性的审查 154

22.3.6 具有创造性的发明 155

第二十条二条第四款 实用性 157

22.4.1 实用性的意义 157

22.4.2 实用性的审查 159

第二十三条 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160

23.1 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160

23.2 新颖性(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概念 161

23.2.1 现有外观设计 162

23.2.2 现有外观设计的时间界限 162

23.2.3 现在外观设计的地域界限 162

23.3 他人在申请日前提出并在该日后公布的申请内容 163

23.4 新颖性(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判断 164

23.4.1 审查指南规定的基准 164

23.4.2 判断基准的讨论 165

23.4.3 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169

第二十条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 173

24.1 丧失新颖性原则的例外 173

24.2 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174

24.2.1 引言 174

24.2.2 享受临时保护的条件 175

24.3 在学术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176

24.4 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 178

24.5 宽限期的效力 179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181

25.1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181

25.1.1 科学发现 182

25.1.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183

25.1.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186

25.1.4 饮食品、药品和化学物质 187

25.1.5 动物和植物品种 189

25.1.6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190

25.2 动物和植物的生产方法 191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192

引言 192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194

26.1 申请发明或实用型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194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请求书的主要内容 196

26.2 请求书应当写明的事项 196

26.3.1 引言 198

第二十六章第三款 说明书应当写明的事项 198

26.3.2 对撰写说明书的要求 199

26.3.3 说明书应有的内容 200

26.3.4 涉及新生物材料的发明 203

26.3.5 摘要 203

第二十六章第四款 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204

26.4.1 引言 204

26.4.2 权利要求的类型 205

26.4.3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206

26.4.3.1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意义 206

26.4.3.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 207

26.4.4 权利要求提出的方式 207

26.4.5 权利要求的撰写 208

26.4.6 权利要求应当满足的要求 209

27.2 请求书 212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212

27.1 引言 212

27.3 图片或者照片 213

27.4 简要说明 214

27.5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模型 214

第二十八条 申请日 215

28.1 申请日的重要性 215

28.2 本国专利申请确定申请日的条件 216

28.3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 217

28.4 对申请文件的检查和申请日的确定 218

28.5 申请日的改定 218

28.6 专利申请确定申请日后的效力 219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外国优先权 220

29.1.1 引言 220

29.1.2 要求享有优先权的条件 222

29.1.3 优先权的期间 227

29.1.4 优先权的效力 227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本国优先权 228

29.2.1 引言 228

29.2.2 本国优先权的用处 229

29.2.3 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230

29.2.4 本国优先权的期间 231

29.2.5 本国优先权的效力 231

第三十条 优先权的要求 232

30.1 要求享有优先权的手续 232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主题的单一性 233

31.1.1 引言 234

31.1.2 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234

31.1.3 分案申请 235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主题的单一性 236

31.1.4 单一性要求的性质 236

31.2.1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237

31.2.2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237

第三十二条 申请的撤回 238

32.1 撤回专利申请 238

32.2 申请被视为撤回 239

32.3 撤回申请的效力 239

第三十三条 申请的修改 240

33.1 引言 240

33.2 发明和实用型专利申请的修改 241

33.2.1 修改的内容 241

33.2.2 修改的时机 243

33.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 245

33.2.3 修改的方式 245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247

引言 247

第三十四条 发明:申请的公布 249

34.1 申请的早期分布 249

34.2 初步审查 250

34.2.1 保密审查 250

34.2.2 形式审查 251

34.2.3 合法性审查 252

34.2.4 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252

34.2.5 分案申请和涉及新生物材料申请的审查 253

34.3 初步审查的处理 253

34.4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254

第三十五条 发明:实质审查的启动 254

35.1 根据请求启动审查 255

35.2 实质审查的内容 256

35.3 专利行政部门自动进行审查 257

第三十六条 发明:申请人提交实质审查用的资料 258

36.1 引言 258

36.2 提交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259

36.3 提交外国检索、审查资料 259

第三十七条 发明:通知修改或陈述意见 260

37.1 引言 261

37.2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 261

37.3 申请人的答复 262

第三十八条 发明:实质审查后驳回申请 263

38.1 驳回申请的法律依据 264

38.2 驳回申请的理由 264

39.2 授权的程序 266

第三十九条 发明:实质审查后授予专利权 266

39.1 对发明专利申请决定授权 266

39.3 发明专利权生效日期 267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后授予专利权 268

40.1 引言 268

40.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269

40.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270

40.4 初步审查发现缺陷的处理 271

40.5 授予专利权 271

40.6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272

第四十一条 复审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273

41.1 引言 273

41.2 复审程序 274

41.3 向人民法院起诉 276

引言 278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278

第四十二条 专利权的期限 279

42.1 引言 279

42.2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 279

42.3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 281

第四十三条 年费 282

43.1 年费 282

43.2 年费的缴纳 283

第四十四条 专利权的终止 284

44.1 引言 284

44.2 专利权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 285

44.3 专利权因声明放弃而终止 285

45.1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必要性 286

第四十五条 无效宣告的请求 286

45.2 无效宣告的请求人 287

45.3 无效宣告请求提出的时间 288

45.4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288

45.5 专利权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90

第四十六条 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291

46.1 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形式审查 292

46.2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 292

46.3 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294

46.4 向人民法院起诉 295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无效宣告的效力 296

47.1 无效宣告的效力 297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对无效宣告追溯效力的限定 298

47.2 对侵权裁判或者侵权处理决定的影响 298

47.3 对专利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的影响 299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302

引言 302

第四十八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未能获得专利人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304

48.1 引言 304

48.2 强制许可请求人的资格 305

48.3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条件 305

48.4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强制许可 307

第四十九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根据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307

49.1 引言 307

49.2 根据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308

第五十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从属关系专利的强制许可 309

50.1 引言 309

50.2 给予实施在先后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 310

50.3 实施在后专利的强制许可 311

第五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请求有应提交的证明 312

51.1 申请强制许可应提交的证明 313

第五十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的登记、公告和终止 314

52.1 申请强制许可的程序 314

52.2 强制许可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315

第五十三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对强制许可被许可人权利的限制 316

53.1 强制许可被许可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316

53.2 强制许可被许可人有享有分许可权 317

53.3 强制许可一般不得转让 317

第五十四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支付 317

54.1 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318

54.2 使用费的确定 318

第五十五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由于强制许可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319

55.1 引言 319

55.2 行政诉讼 320

55.3 行政复议 321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323

引言 323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确定 325

56.1.1 引言 325

56.1.2 不同的立法例 325

56.1.3 保护范围不能以说明书等的内容为准 327

56.1.4 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327

56.1.5 说明书和附图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328

56.1.6 等同原则 330

56.1.7 禁止反悔 332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332

56.2.2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333

56.2.1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意义 333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侵权的定义和救济方法 335

57.1.1 侵权的定义 335

57.1.1.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及例外 335

57.1.1.2 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36

57.1.1.3 无过错责任原则 337

57.1.2 对侵权的救济 338

57.1.2.1 有权请求救济的人 338

57.1.2.2 有权处理侵权的机关 339

57.1.3 侵权的民事责任 343

(1)停止侵权行为 343

(2)赔偿损失 344

(3)消除影响 345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发明:方法专利的证明;实用新型;出具检索报告 345

57.2.1.2 相反证证明的提供 346

57.2.1 侵犯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 346

57.2.1.1 相反证明的必要性 346

57.2.2 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 348

57.2.2.1 为什么要提交检索报告 348

57.2.2.2 检索报告的内容 348

57.2.2.3 检索报告的用处 349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救济方法和处罚 350

58.1 假冒他人专利的意义 351

58.2 假冒他人专利的法律责任 352

第五十九条 冒充专利的意义和处罚 354

59.1 冒充专利的意义和处罚 354

第六十条 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355

60.1 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原则 355

60.2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356

第六十一条 起诉前临时措施 360

61.1 引言 360

61.2 有权申请前临时措施的人 361

61.3 申请临时措施需要提供的证据和担保 362

61.4 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 363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364

62.1.1 引言 364

62.1.2 侵权诉讼时效 366

62.1.3 侵权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366

第六十二条和第二款 发明:临时保护期间使用费的诉讼时效 368

62.2.1 引言 368

62.2.2 发明临时保护期间使用费的诉讼时效 369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369

63.1.2 专利权用尽后第三人的行为 370

63.1.1 对专利权的限制 370

63.1.3 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 372

63.1.4 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 375

63.1.5 为科学研究目的的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 376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赔偿责任的免除 377

63.2.1 引言 377

63.2.2 免除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378

63.2.3 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 379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制裁 381

64.1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含义 381

64.2 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制裁 382

第六十五条 对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权益的制裁 383

65.1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益 383

65.2 对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权益的制裁 384

66.1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经营活动的责任 385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385

第六十七条 对渎职人员的制裁 386

67.1 本条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87

67.2 渎职行为和法律工作 387

第八章 附则 389

第六十八条 费用 389

68.1 缴纳费用的理由 389

68.2 缴纳专利费用 389

68.3 专利费用的减缓缴纳 391

第六十九条 本法的施行日 391

69.1 本法的施行日 391

69.2 1992.12.31以前提交的专利申请 392

69.3 1993.1.1至2001.6.30期间提交的专利申请 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与第二次修改条文对照)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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