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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制实务操作4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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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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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顾梅平编著
  • 出 版 社: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4
  • ISBN:7563007326
  • 页数:335 页
图书介绍:
《新税制实务操作400例》目录

第一章 发票 1

一、发票的领购与保管 1

1.发票领购簿的办理 1

2.发票的领购 2

3.工本费的处理 3

4.发票的保管 3

二、专用发票的填开 3

1.专用发票的开具 3

2.不规范专用发票例举 4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

1.代购货物发票的使用 6

三、代购货物、代销货物发票的处理 6

7.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6

6.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6

5.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6

4.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6

2.代销货物发票的使用 7

四、外出经营发票的使用 7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发票的处理 8

1.填写有误时的处理 8

2.退货发票的处理 8

3.折让的发票的处理 9

4.折扣发票的处理 10

5.价外费用的发票的处理 10

六、计算机开票的办理 10

1.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条件 10

1.收取专用发票的条件 11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取 11

2.申请使用计算机开票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 11

3.计算机开票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11

2.购进用于集体福利等方面的货物不需收取专用发票 12

八、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12

1.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12

2.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3

3.税务行政复议 13

第二章 增值税的核算 14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4

1.小型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 14

2.大中型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 15

1.从国内采购原材料 16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16

二、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帐务处理(按计划成本作价) 16

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的设置 16

2.从国内采购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19

3.购买办公用品 20

4.委托加工材料 21

5.接受其他方面应税劳务 22

6.购入货物发生退货 22

7.购入货物发生折让 23

8.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 24

9.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 25

10.进口货物 25

11.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不计算进项税额 26

12.购入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集体福利等不计算进项税额 26

13.购货取得普通发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27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28

1.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28

2.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29

3.兼营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行为 30

4.逾期未收回的出租出借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征收增值税 31

5.销货退回应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32

6.销售折让应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33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35

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35

9.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36

10.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或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36

12.销售残次品、下脚料应计缴增值税 37

11.委托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37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计缴增值税 38

14.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单,回所在地申报纳税 38

(三)出口退税的核算 40

1.企业出口货物不计算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 40

2.出口后应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 40

3.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应补缴已退回税款 41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42

1.购入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出 42

2.购入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出 43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耗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44

(五)已交税金的核算 46

1.计算应缴增值税 46

2.编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47

3.纳税申报 48

三、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帐务处理(按实际成本作价) 49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49

1.国内采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 49

2.采购材料估价入帐,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50

3.购入免税农业产品 51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51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51

2.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货,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销售的实现 52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货,在货物发出的当天,作为销售的实现 53

4.将本单位的商品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货物,不计算销项税额 53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54

1.购入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出 54

3.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入货物的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出 55

2.购入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出 55

(四)已交税金的核算 56

1.申报纳税 56

2.编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57

三、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帐务处理 59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59

1.从国内采购货物 59

2.接受应税劳务 61

3.估价入帐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62

4.进口货物 63

5.委托代购货物应计算进项税额 64

6.购货取得普通发票,不计算进项税额 65

7.购入固定资产等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65

8.接受捐赠的货物应计算进项税额 66

10.拒收商品应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67

9.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应计算进项税额 67

11.进货退出应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69

12.进货退补价应冲减或增加进项税额 69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72

1.销售货物 72

2.分期收款方式销货,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结转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72

3.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73

4.委托代销货物应计算销项税额 74

5.受托代销商品不计算销项税额 74

6.代购货物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不计算销项税额 75

7.销货退回应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76

8.销售折让应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76

9.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同票反映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77

11.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应按销售时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79

10.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79

12.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货,按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80

13.将购买的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80

1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80

1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81

1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81

17.向消费者个人销货开具普通发票应还原登记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82

(三)出口退税的核算 84

1.出口货物,其销售额不计算销项税额 84

2.货物出口后,应退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84

3.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应补缴已退回的进项税额 85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85

1.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出 85

2.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出 86

1.当月没有实现增值税也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7

(五)已交税金的核算 87

2.结出当期“应交增值税”的余额,编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88

四、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帐务处理 9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90

1.“商品进销差价——销项税额”科目的设置 90

2.从国内采购货物 90

3.估价入帐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91

4.进口货物 92

5.购入免税农业产品 94

6.委托加工商品 96

7.接受捐赠商品 97

8.库存商品调价要相应调整“商品进销差价——销项税额” 98

1.销货或提供应税劳务 99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99

2.采取取得手续费收入方式受托代销商品,手续费收入不计算销项税额 100

3.采用取得商品销售毛利的方式售出代销商品,其销售毛利应计算销项税额 101

4.委托代销货物支付的手续费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来计算销项税额 103

5.销售包装物并单独计价的,按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04

6.逾期未退还的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应计算销项税额 104

7.将购入货物分配给股东,应计算销项税额 105

8.销售旧货应计算销项税额 106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107

1.购入货物改变用途,应相应转出其进项税额 107

2.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入货物、委托加工的货物,应相应转出其进项税额 108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帐务处理 109

1.采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一律货税合计入帐 109

3.申报纳税 110

2.销货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含税收入要还原登记销售额 110

六、其他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处理 112

1.货物期货应计算销项税额 112

2.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应计算销项税额 112

3.融资租赁业务不计算销项税额 113

4.基建单位附设的工厂生产的建筑产品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应计算销项税额 113

5.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业务,不计算销项税额 114

6.邮政部门销售批发集邮邮票、首日封应计算销项税额 114

7.纳税人因销价明显偏低或无售价等原因,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115

8.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货,未持证明,在经营地和所在地都要申报纳税 116

9.商业折扣在采用总额法记帐时要在专用发票上注明折扣额 117

七、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与处理 118

1.1993年7月1日前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企业的计算与处理 118

3.1993年7月1日前实行“实耗扣税法”企业的计算与处理 120

2.1993年7月1日前实行“购进扣税法”企业的计算与处理 120

4.1994年1月1日,其他企业改为增值税的计算与处理 121

5.1 994年6月1日前收到的老发票金额的计算与处理 123

八、新老税制衔接中的几个问题 124

1.增值税企业,1993年末的“待扣税金”帐户的贷方余额可转1994年的进项税额 124

2.1994年前已作销售,1994年后发生销货退回,按原税负计算增值税 125

3.1994年前购进货物,1994年以后发生退货的处理 126

4.享受减免增值税企业的帐务处理 127

第三章 消费税的核算 128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28

1.会计科目的设置 128

2.消费税的特点及计税依据 128

二、国内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128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 128

2.销货开具普通发票,应按还原后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 129

3.纳税人自产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计缴消费税 130

4.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应计缴消费税 130

5.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捐赠应计缴消费税 131

6.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作广告、样品应计缴消费税 131

7.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计缴消费税 132

8.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应计缴消费税 132

9.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计缴消费税 133

10.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缴消费税 134

11.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计缴消费税 134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135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销售 135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38

4.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39

3.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代扣代缴消费税款 139

四、进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140

1.进口应税消费品,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 140

2.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的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42

3.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142

4.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143

5.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后发生退关、退货 144

6.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后发生退关、退货 145

7.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应视同国内销售 145

8.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后应申请出口退税 146

9.自营出口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后申请出口退税的凭证 148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核算 149

1.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的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49

2.贵重首饰等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余额作为计税价格 150

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151

六、申报纳税 152

1.纳税人应于次月10号前申报纳税 152

2.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实行定额缴税,分月缴纳 154

第四章 营业税的核算 155

一、增值税纳税人涉及应纳营业税劳务的帐务处理 155

1.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55

2.兼营应纳营业税劳务应交营业税 156

二、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帐务处理 161

1.从事建筑业,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161

2.从事安装的营业额的确定 161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营业额的确定 162

4.建安企业实行转包或分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 162

5.建安业务营业额包括向甲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63

6.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64

7.提供应税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营业额 164

三、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帐务处理 165

1.装卸搬运收入 165

2.运输票价中的保险费收入也要并入营运收入计缴营业税 165

3.国际运输业务运输收入的确定 166

4.出租固定资产 166

5.出售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 167

四、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帐务处理 168

1.利息收入、金融业务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168

2.转贷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168

3.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169

4.金融企业销售无形资产 169

5.投资有价证券等的营业额的确定 170

6.保险企业以保险费收入为营业额 171

7.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营业额的确定 171

8.分保业务,初保人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171

五、服务业营业税的帐务处理 172

1.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 172

2.旅游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172

3.旅店业营业额的确定 173

4.建筑设计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175

5.代理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175

六、其他行业营业税的帐务处理 176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额的确定 176

2.文化体育业营业额的确定 176

4.邮电通信业营业额的确定 178

3.娱乐业营业额的确定 178

七、几种特殊业务的帐务处理 179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纳营业税行为的核算 179

2.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核算 180

3.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等免征营业税 181

4.受让者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应纳营业税 181

5.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等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重核营业额 182

八、申报纳税 182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184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84

二、主营房地产的企业应交土地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184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184

2.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小于或等于50% 186

3.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在50%~100%之间 186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188

1.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计缴土地增值税 189

三、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交土地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189

2.转让的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90

3.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块转让 192

四、申报纳税 193

第六章 资源税的核算 194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94

二、资源税的帐务处理 194

1.销售应税产品的帐务处理 194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帐务处理 195

3.无法准确把握自产自用金属矿或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课税对象的确定 196

4.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帐务处理 197

5.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帐务处理 197

三、申报纳税 199

6.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申请减免税 199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200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200

1.生产经营收入要并入收入总额 200

2.财产转让收入要并入收入总额 201

3.利息收入要并入收入总额 201

4.租赁收入要并入收入总额 202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要并入收入总额 202

6.股息收入要并入收入总额 203

7.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留于自己要并入收入总额 203

8.单位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单位商品产品,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203

9.罚款等其他一切收入要并入收入总额 204

2.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扣除 205

1.纳税人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205

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205

(一)利息支出的扣除 205

3.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 206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工资的扣除 206

(三)费用的扣除 207

1.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207

2.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207

3.上缴的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的扣除 208

4.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支付的保险费用的扣除 209

5.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的扣除 209

6.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费用的扣除 210

7.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 210

9.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总净损失的扣除 211

8.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的扣除 211

10.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用的扣除 212

(四)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的扣除 212

1.折旧的扣除 212

2.无形资产开发未形成资产支出的扣除 213

3.无形资产摊销的扣除 213

4.递延资产摊销的扣除 214

三、不准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214

1.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支出不得扣除 214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不得直接扣除 215

3.违法经营的罚没损失不得扣除 215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不得扣除 215

6.各种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216

7.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216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不得扣除 216

8.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217

9.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217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和确定 218

1.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18

2.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18

3.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帐处理的应收帐款的收回,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18

4.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已纳所得税的利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19

5.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219

1.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220

2.所得税的缴纳 220

五、申报纳税 220

6.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弥补 220

3.所得税的汇算清交 221

4.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的所得税的申报 222

5.纳税人依法清算时的所得税的申报 222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223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核算 223

1.获得省级以上颁发的科教文卫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223

2.投资国债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 223

3.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224

4.工资薪金所得超过800元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225

5.个人取得实物应折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26

6.退离休职工再就业的个人所得税计征 227

7.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27

二、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核算 228

1.从事工业、商业等取得所得应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 228

8.税务机关按所扣缴税款的2%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 228

2.个人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学等有偿活动取得所得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 230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231

四、劳务报酬所得的核算 232

1.每次收入低于800元的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32

2.每次收入低于4000元的所得税的计征 232

3.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所得税的计征 233

4.一次收入畸高的所得税的计征 233

5.同一项目连续性劳务收入所得税的计征 235

6.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235

五、稿酬所得的核算 236

1.每次收入低于800元的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36

2.每次所得低于4000元的所得税的计征 236

3.每次所得超过4000元的所得税的计征 236

2.提供非专利技术等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所得超过4000元的所得税的计征 237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核算 237

1.提供非专利技术等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所得低于4000元的所得税的计征 237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核算 238

1.获得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税的计征 238

2.分红时取得有价证券的所得税的计征 238

八、财产租赁所得的核算 239

1.每次收入低于4000元的所得税的计征 239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所得税的计征 239

九、财产转让所得的核算 240

1.个人转让有价证券的所得税的计征 240

2.转让建筑物所得税的计征 240

3.转让机器设备等的所得税的计征 241

十、偶然所得的核算 241

2.兼有二项或二项以上所得的所得税的计征 242

十一、其他情况所得的核算 242

1.个人将其所得捐赠公益事业所得税的计征 242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所得税的计征 243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所得税的计征 243

5.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已纳税款的处理 244

6.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45

第九章 其他各税的核算 246

一、城乡维护建设税的核算 246

1.工业企业城建税的帐务处理 246

2.商品流通企业城建税的帐务处理 247

3.依据其他业务收入计征的城建税的帐务处理 248

4.其他企业城建税的帐务处理 248

二、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249

1.工业企业主管业务收入计缴的教育费附加的帐务处理 249

3.工业、商品流通企业其他业务收入应缴教育费附加的帐务处理 250

2.商品流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计缴教育费附加的帐务处理 250

4.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应缴教育费附加的帐务处理 251

5.其他行业应缴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252

三、印花税的核算 253

1.非记载资金的其他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的计缴 253

2.资金帐簿印花税的计缴 254

3.资金发生增值时的印花税的计缴 254

4.银行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的计缴 255

5.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缴 255

6.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的计缴 256

7.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的计缴 256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的计缴 257

9.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印花税的计缴 257

11.技术合同印花税的计缴 258

10.产权转移书据、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缴 258

四、房产税的核算 259

1.以房产余值为依据的房产税的计缴 259

2.以房租收入为依据的房产税的计缴 259

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261

4.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税的计缴 261

5.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房屋的房产税的计缴 262

五、车船使用税的核算 262

1.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的计缴 262

2.免税单位出租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263

3.企业车船使用税的计缴 263

六、土地使用税的核算 266

1.企业土地使用税的计缴 266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的计缴 267

附录: 268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 26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7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8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90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96

6.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302

7.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07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315

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31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320

1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324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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