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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查基金实用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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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查基金实用业务手册PDF电子书下载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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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国家税务局编
  • 出 版 社: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0
  • ISBN:7800253481
  • 页数:304 页
图书介绍: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查基金实用业务手册》目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1

目录第一部分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基本规定 1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 4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9

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15

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 16

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 17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 20

(一)交纳单位 21

二、综合规定 21

(二)征集范围和项目 22

(三)征集率 23

(四)缴纳期限 25

(五)起征点 26

(六)减免权限 26

(七)中央与地方分成办法 28

1.对各级各类公司、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33

(一)一般规定 33

三、具体规定 33

(八)征收业务经费 33

2.对跨地区经营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34

3.对各类企业全部留利就地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35

4.对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费收入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36

5.对应纳能交基金的预算外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36

6.对企业因减免税款增加的利润或留利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37

7.对各单位代征代扣手续费收入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37

9.对企事业单位分担的城镇居民肉价补贴款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38

8.对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38

10.对建设单位提留的基建投资包干结余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39

11.对出口奖励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39

12.对外贸企业留成外汇调剂收入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40

13.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分得利润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40

14.对华侨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41

15.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41

16.对厂矿企业所属的铁路专用线收入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41

17.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的小卖部收入征集能源基金的规定 41

20.对为社会福利事业资助捐献资金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42

21.对各部门育林基金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42

18.对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42

19.对工会经费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42

22.对出口风险基金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43

23.对就业训练中心为学员实习自办的厂、店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44

24.对企业在税前归还的节能贷款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44

25.对民政部门所管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45

26.关于对部队及其所属单位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45

(1)征集地点的规定 45

(2)核定任务的规定 45

27.关于对武警部队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45

(二)地方财政部门 46

1.对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计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46

2.对农(牧)业税附加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46

3.对财政超收分成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46

(2)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47

(1)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 47

(3)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47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47

(三)行政事业单位 47

4.对财政“专户储存”资金有偿融通的利息差收入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47

1.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计征能交基金办法的规定 47

2.缴纳地点的规定 48

3.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结余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48

4.对勘察设计单位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49

5.对地质勘探队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50

6.对养路费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51

(1)计征办法及缴纳地点的规定 51

(2)不能免征和返还的规定 52

(3)地方及有关部门无权自行减免的规定 53

9.关于农业部动植物检疫系统集中缴纳能交基金的规定 54

10.对土地管理机关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54

(4)不能扣除工资和维护费计征的规定 54

8.对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54

7.对内河航道养护费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54

11.对林业部门育林基金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55

12.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几项收费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55

13.对气象部门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56

14.关于对新闻出版部门征免能交基金的规定 56

(1)对“七报一刊”提取的专项基金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56

(2)对各地报刊不得比照“七报一刊”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57

(3)对中国日报社免征所得税期间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57

(5)对新华社实行经费大包干后计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58

(4)对中国旅游报社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58

(6)对新华社因减免所得税而增加的留利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59

15.关于对教育部门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59

(1)对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59

(2)对中、小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59

(3)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及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59

(1)科研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能交基金的规定 60

(2)关于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计征能交基金办法的规定 60

(3)对科研项目经费包干结余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60

16.对科研单位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60

(4)对高等学校基金及各种培训班学费收入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60

17.对房产管理收入计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61

18.对劳改业务费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61

19.对交通监理费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61

20.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几项收费征免能交基金的规定 62

21.对社会福利企事业主管部门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62

22.对海关几项收入征免能交基金的规定 63

23.关于商检系统就地缴纳能交基金的规定 64

24.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64

25.对中国专利局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64

(1)对企业实行利改税后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65

1.一般规定 65

26.对乡政府暂不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65

(四)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65

(2)对企业承包后所得超目标分成部分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66

(3)对新技术开发基金和专用基金存款利息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67

(4)对用于还贷部分折旧基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67

(5)对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单位提取的奖励、福利基金不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67

(6)对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67

(7)对企业税前单项留利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68

(8)对原上缴中央财政的企业的30%折旧基金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68

(10)缴纳地点的规定 70

(9)对专项基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70

2.关于对冶金企业征免能交基金的规定 72

(1)对冶金部发展黄金生产专项基金不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72

(2)对矿山维简费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72

(3)对鞍钢承包后留下的利润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73

(4)对鞍钢、鞍矿折旧基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73

(5)对包钢新增利润还贷资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74

3.对企业金银发展基金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74

(1)对原水利电力部所属单位折旧基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75

4.对能源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75

(2)对电力施工企业“两费”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76

(3)对电力施工企业提取的几项费用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77

(4)对电力建设资金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77

(5)对供、配电贴费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78

(6)对鸭绿江图门江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78

(7)对铀系列产品生产厂矿维简费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78

(8)对核工业总公司取得的专项补贴款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79

(9)对超产煤加价收入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79

(11)对统配煤矿折旧基金和维简费征免能交基金的规定 80

(10)对平顶山矿务局上交煤矿总公司利润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80

(12)对原煤炭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82

(13)对超产高价油高平价差收入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83

(14)对天然气勘探开发基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83

(15)对油田维护费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83

(16)对油气勘探基金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84

(17)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84

(18)对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84

5.关于对石化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84

(1)对安全保证基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84

(3)关于对几项收入征集地点的规定 85

(2)对高价油利润、超产油差价收入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85

6.关于对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及华能各公司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86

7.关于对三线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87

8.关于对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89

9.对散装水泥设施基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90

10.对海盐企业盐田技改基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90

11.对原盐平衡差资金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91

12.对生产日用陶瓷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91

14.关于对铁道部门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92

(1)对铁道部应按规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92

13.对储备物资仓库向用货单位收取的更改资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92

(2)对福利和奖励基金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93

(3)对运输企业折旧基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93

(4)关于定额上交,然后返还的规定 94

(5)关于集中缴纳的规定 94

15.关于对交通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95

(1)关于缴纳地点的规定 95

(2)对下放港口等单位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96

(3)对港口建设费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97

(6)对长江航务管理局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98

(4)对进口散装糖补助费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98

(5)对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奖励基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98

(7)对长江轮船总公司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99

16.关于对邮电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99

(1)对邮电部所属国营企业征集能交基金地点的规定 99

(2)对邮电部所属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00

(3)对邮电部在海南省的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01

17.关于对商业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01

(1)对国营商业企业体制改革后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01

(2)对市场调节基金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102

18.关于对对外经贸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03

(1)对对外承包企业征免能交基金的规定 103

(2)对经援承包节余收入征免能交基金的规定 104

(3)对扶持生产基金征免能交基金的规定 105

(4)对蚕桑改进费和茧灶费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106

(5)对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从劳务费中收取的手续费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06

(6)对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风险基金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107

(10)对外运公司上缴总公司利润征集能交基金地点的规定 108

(9)对留成外汇调剂收入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08

(7)对外贸(工贸)公司的企业减亏留用资金征免能交基金的规定 108

(8)对出口奖励基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08

19.关于对金融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09

(1)各行交纳能交基金办法的规定 109

(2)对各银行系统征集能交基金有关的规定 110

(3)对银行代征建筑税手续费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110

(4)对“老少边穷补贴支出”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10

(5)对农行网点建设费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111

(6)对建设银行利润留成计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111

(8)对保险公司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12

(7)对中国投资银行征免能交基金的规定 112

20.关于对农牧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13

(1)对农场种植林木的更改资金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113

(2)对广东省农垦总局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13

(3)对黑龙江省边境农场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13

(4)对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系统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14

(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14

(6)交纳地点的规定 115

(2)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16

(3)对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包括森工供销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16

21.关于对林业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16

(1)对育林基金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116

22.对库区维护基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17

23.对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117

24.对中影公司两项费用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117

25.对校办企业征免能交基金的规定 118

26.对教育部门所属盲、聋、哑学校办的企业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119

27.对建筑施工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20

(1)对技术装备费和临时设施包干费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20

(3)对节约的贷款利息收入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21

(2)对提前竣工奖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21

(4)对利润留成资金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22

(5)对劳保费用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122

(6)对新产品试制费、科技三项费用和迁建费不征能交基金的规定 122

(7)对提留的基建投资包干结余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22

28.关于对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22

29.关于对中国村镇建设发展公司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23

30.对中旅总社及所属社、店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23

32.对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征免能交基金的规定 124

33.关于短线物资开发基金征免能交基金的规定 124

31.关于对中信公司和各省、区、市信托投资公司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24

(五)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其他预算外企业 125

1.计征办法 125

2.对集体企业用税后利润支付给个人红利部分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25

3.对新改建的合作社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25

4.对小型商业企业体改后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25

5.对供销合作社征免能交基金的规定 126

6.对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26

7.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27

8.缴纳地点的规定 127

1.关于对贫困县的缴纳单位征免能交基金的规定 128

(六)扩大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28

2.对知青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30

3.对临时经营者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30

4.对暂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30

5.对由个人租赁的集体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规定 130

6.缴纳地点的规定 131

7.关于私营企业免缴项目、范围、征管的规定 131

四、征集管理 131

(一)申报登记 131

(二)鉴定 135

(三)预算外资金收入会计报表的报送 136

(四)入库前的申报、辅导 137

(五)票证的使用和管理 138

1.使用 138

2.管理 142

(六)监督检查 143

(七)严格执行征集办法 144

(八)违章处理 145

1.计划 147

(一)关于税务部门征集工作的计划、会计、统计的规定 147

五、计划、会计、统计和预算管理规定 147

(九)检举、奖励 147

2.会十 148

3.统计 149

(二)企业交纳能交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 155

(三)预算管理 157

1.关于改变地方单位缴库办法的规定 157

2.关于增设预算收入科目的规定 159

第二部分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 161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64

财政部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事项的补充通知 170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172

国家税务局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 173

财政部关于提取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收业务经费的通知 174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的省以下企业和单位如何征集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等问题的通知 176

财政部关于部队系统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缴款方式和核定部队系统上缴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任务的通知 178

财政部关于财政“专户储存”资金有偿融通的利息差收入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 179

财政部关于对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由交通部在京集中缴纳的通知 180

财政部关于对交通部养路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函 181

财政部关于对海关总署有关减免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事项的复函 182

财政部对《关于农业部门农业发展基金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函》的复函 183

财政部对“关于我部动植物检疫系统有关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函”的复函 184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185

财政部关于请求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函的复函 187

财政部关于地质勘查单位如何缴纳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 188

财政部对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不属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范围的函》的复函 189

财政部关于新华社减免所得税部分应否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复函 190

财政部关于对新华通讯社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191

财政部关于对英文版《中国日报》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 192

财政部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3

财政部对《关于请求供电贴费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函》的复函 195

财政部关于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还贷资金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的复函 195

财政部对“关于鸭绿江图门江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是否缴纳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函”的复函 196

财政部对“关于统配煤矿总公司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收预算调节基金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197

财政部关于平顶山矿务局上交煤矿总公司的盈亏包干分成收入是否就地征收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请示的批复 198

财政部对申请财政补贴免缴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报告的批复 198

财政部关于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超产油差价和高价油利润应交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 199

财政部对“关于申请免征安保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的函”的复函 200

财政部对“关于申请兰化公司自有专项基金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函”的复函 201

财政部关于不同意8320厂和8390厂免征预算调节基金的批复 201

财政部关于国家储备物资变价款留给国家物资储备局包干使用的批复 202

财政部关于对铁道部请求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 204

财政部对《关于请求免予从港口建设费中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请示》的复函 205

财政部对驻湖北省财政厅中企处《关于请示减免长江轮船总公司的能源交通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的报告》的复函 206

财政部对《关于请解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项目的函》的复函 207

财政部对《关于一九八七年度外贸企业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免交预算调节基金的函》的复函 208

财政部关于对外贸企业用于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 209

财政部关于对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留用的扶持生产周转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 210

财政部关于对你公司交纳两项基金的函 211

财政部关于金融系统就地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 212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各银行系统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12

财政部对“关于林业部所属企业上交利润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函”的复函 214

财政部对“关于内蒙大兴安岭林管局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215

财政部对内蒙古财政厅《关于对我区基层供销社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给予照顾的请示》批复 215

财政部关于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216

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计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218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登记表》问题的通知 219

财政部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超收部分增加留成比例的通知 220

第三部分 有关资料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各地明年起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221

集中使用资金保证重点建设 222

振兴经济的一项重大措施 226

集中资金进行重点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227

集中资金进行重点建设 229

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摘录) 王丙乾 231

在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上的总结发言(摘录) 田一农 233

适当集中资金 强化预算观念紧缩财政同时须开辟新财源 238

贯彻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财政工作(摘录) 王丙乾 240

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一项重大措施 243

做好工作努力完成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收任务 244

在全国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迟海滨 247

1989年国家预算外收支科目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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