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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认定犯罪例解
审计人员认定犯罪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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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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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世成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9
  • ISBN:780064782X
  • 页数:400 页
图书介绍:
《审计人员认定犯罪例解》目录

目录 1

第一部分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八条) 1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一百五十九条) 10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一百六十条) 15

四、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一百六十一条) 21

五、妨害清算罪(第一百六十二条) 25

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 30

七、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第一百六十四条) 36

八、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五条) 38

九、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百六十六条) 39

十、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一百六十七条) 40

十一、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第一百六十八条) 44

十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一百六十九条) 45

第二部分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48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48

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许可证罪(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53

三、高利转贷罪(第一百七十五条) 55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 57

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条) 64

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一百八十条) 67

七、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71

八、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76

九、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一百八十二条) 78

十、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82

十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85

十二、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七条) 92

十三、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一百八十八条) 94

十四、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一百八十九条) 97

十五、逃汇罪(第一百九十条) 102

十六、洗钱罪(第一百九十一条) 104

一、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 107

第三部分 金融诈骗罪 107

二、贷款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三条) 118

三、票据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123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130

五、信用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 139

六、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 144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 150

八、保险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八条) 151

第四部分 危害税收征管罪 161

一、偷税罪(第二百零一条) 161

二、抗税罪(第二百零二条) 166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百零三条) 170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零四条) 174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 181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 192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 198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八条) 201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203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205

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208

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209

第五部分 扰乱市场秩序罪 211

一、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 211

二、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 216

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二百二十八条) 225

四、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二款) 231

五、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236

第六部分 贪污贿赂罪 238

一、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 238

二、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条) 253

三、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 266

四、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 280

五、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 283

六、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 288

七、介绍贿赂罪(第三百九十二条) 290

八、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 295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301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304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305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307

第七部分 渎职罪 310

一、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310

二、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314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 332

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 336

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四百零四条) 342

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343

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345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第四百零六条) 347

九、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四百一十条) 348

十、放纵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一条) 350

十一、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八条) 355

附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357

附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76

附录三、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379

附录四、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382

附录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386

附录六、审计署关于办理审计项目揭露重大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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