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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新刑法典
法国新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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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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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罗结珍译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3
  • ISBN:7801822021
  • 页数:432 页
图书介绍:本书是法国刑法典的中文译本。
《法国新刑法典》目录
标签:刑法典 刑法

第一部分 法律 3

第一卷 总则 3

第一编 刑法 3

第一章 一般原则 3

第二章 刑法的时间效力 4

第三章 刑法的空间效力 5

第一节 在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犯罪或视为在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犯罪 5

第二节 在共和国领域外实行的犯罪 6

第一章 一般规定 8

第二编 刑事责任 8

第二章 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之原因 9

第三编 刑罚 11

第一章 刑罚之性质 11

第一节 适用自然人之刑罚 11

第一目 重罪之刑罚 11

第二目 轻罪之刑罚 12

第三目 某些重罪与轻罪之附加刑 15

第四目 违警罪之刑罚 15

第五目 某些刑罚之内容及适用方式 17

第六目 社会——司法跟踪监督 22

第一目 重罪及轻罪之刑罚 24

第二节 法人适用之刑罚 24

第二目 违警罪之刑罚 25

第三目 某些刑罚之内容及适用方式 26

第二章 刑罚制度 2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7

第一目 数罪适用之刑罚 27

第二目 累犯适用之刑罚 28

§1 自然人 28

§2 法人 29

§3 一般规定 30

第三目 刑罚之宣告 30

第四目 关押期 31

第二节 刑罚个人化方式 32

第一目 半释放 32

第二目 刑罚的分期执行 32

第三目 普通缓刑 33

§1 给予普通缓刑的条件 33

§2 普通缓刑的效力 34

第四目 附考验期之缓刑 35

§1 给予附考验期之缓刑的条件 35

§2 考验制度 36

§3 在犯新罪之场合撤销附考验期之缓刑 37

§4 附考验期之缓刑的效力 38

第五目 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 39

第六目 刑罚的免除与推迟宣告 40

§1 刑罚的免除 40

§2 普通推迟刑罚宣告 40

§3 附考验期的推迟刑罚宣告 41

§4 附命令的推迟刑罚宣告 41

§5 司法扣留并推迟刑罚宣告 42

第三节 若干引起刑罚加重之情节的定义 45

第三章 刑罚之消灭、判刑之消失 46

第一节 时效 46

第四节 复权 47

第三节 大赦 47

第二节 特赦 47

第二卷 侵犯人身之重罪与轻罪 49

第一编 反人类罪 49

第一章 种族灭绝罪 49

第二章 其他反人类罪 50

第三章 共同规定 50

第二编 侵犯人身罪 51

第一章 伤害人之生命罪 51

第一节 故意伤害生命罪 51

第二节 非故意伤害生命罪 53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54

第二章 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 55

第一节 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 55

第一目 酷刑及野蛮暴行罪 55

第二目 暴力罪 57

第三目 威胁罪 63

第二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 64

第三节 性侵犯罪 65

第一目 强奸罪 65

第二目 其他性侵犯罪 66

第三节 (B)精神骚扰罪 67

第三目 性骚扰罪 67

第四节 毒品走私罪 68

第五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70

第六节 对自然人及法人的共同规定 71

第三章 置人于危险罪 72

第一节 对他人造成危险罪 72

第二节 抛弃不能自我保护的人 73

第三节 阻挠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给予救助罪 73

第四节 用人身进行试验罪 74

第五节 非法中断妊娠罪 74

第六节 挑动自杀罪 75

第六节(B)欺诈滥用他人无知或弱势地位罪 76

第七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77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 78

第一节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78

第二节 劫持航空器、船只或其他任何交通工具罪 80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80

第五章 侵犯人之尊严罪 81

第一节 歧视罪 81

第二节 淫媒牟利罪及类似犯罪 82

第二节(B)利用未成年人卖淫罪 85

第三节 违反人之尊严的劳动与住宿条件罪 86

第四节 侵害对死者应有之尊敬罪 87

第三节(B)戏弄刚入学的新生罪 87

第五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88

第六节 对自然人及法人的共同规定 89

第六章 侵犯人格罪 90

第一节 侵犯私生活罪 90

第二节 侵害人之对外形象罪 91

第三节 诬告罪 91

第四节 侵犯秘密罪 92

第一目 侵犯职业秘密罪 92

第二目 侵犯通信秘密罪 93

第五节 侵害信息处理或信息缩片产生的人之权利罪 93

第六节 采用遗传基因进行人之特征或鉴别研究产生的人身侵害 95

第七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96

第一节 遗弃未成年人罪 97

第二节 遗弃家庭罪 97

第七章 伤害未成年人罪与危害家庭罪 97

第三节 妨害行使亲权罪 98

第四节 妨害亲子关系罪 99

第五节 置未成年人于危险罪 100

第六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104

第一章 盗窃罪 106

第一节一般盗窃罪及情节加重之盗窃罪 106

第一编 欺诈据有财产罪 106

第三卷 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 106

第二节 一般规定 108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09

第二章 敲诈勒索罪 110

第一节 勒索罪 110

第二节 敲诈罪 111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12

第三章 诈骗罪及相近似的犯罪 113

第一节 诈骗罪 113

第二节 与诈骗罪相近似的犯罪 114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15

第二节 隐匿出质物或扣押物罪 116

第四章 侵吞财产罪 116

第一节 滥用他人信任罪 116

第三节 弄虚作假安排无支付能力罪 117

第四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18

第二编 其他侵犯财产罪 119

第一章 窝藏赃物及类似或相近似的犯罪 119

第一节 窝藏赃物罪 119

第二节 与窝藏赃物罪相近或类似的犯罪 120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21

第二章 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122

第一节 对人不造成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122

第二节 对人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124

第三节 以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相威胁以及报假警罪 125

第四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25

第三章 侵犯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 126

第四章 洗钱罪 128

第一节 普通洗钱罪与有加重情节的洗钱罪 128

第二节 自然人适用之附加刑与法人的刑事责任 129

第四卷 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罪 131

第一编 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 131

第一章 叛国罪与间谍罪 131

第三节 向外国提供情报罪 132

第二节 通谋外国罪 132

第一节 向外国交付国家领土、武装力量之全部或一部或者交付物资罪 132

第四节 破坏罪 133

第五节 提供假情报罪 133

第六节 挑唆实行本章所指重罪之犯罪 134

第二章 其他危害共和国之各种制度或危害国家领土完整罪 134

第一节 谋反罪与策划谋反罪 134

第二节暴动罪 135

第三节 篡夺指挥权、征招武装力量以及煽动非法武装罪 136

第三章 其他危害国家防务罪 136

第一节危害军事力量安全罪以及危害与国防有关之保护区域罪 136

第二节 危害国防机密罪 137

第四章 特别规定 139

第二编 恐怖活动罪 140

第一章 恐怖活动罪 140

第二章 特别规定 143

第三编 危害国家权威罪 145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宁罪 145

第一节 妨碍行使言论、劳动、结社、集会或游行示威自由罪 145

第二节 违法参加聚众滋事罪 145

第三节 非法游行示威、违法参加游行示威或公众集会罪 147

第四节 组织、参加或者重建武装小集团罪 147

第一目 妨害个人自由罪 149

第二节 针对个人滥用权势罪 149

第二章 由履行公职的人实施的危害公共行政管理罪 149

第一节 针对行政部门滥用权势罪 149

第二目 歧视罪 150

第三目 妨害住所不得侵犯罪 150

第四目 侵犯通信秘密罪 151

第三节 违反廉洁义务罪 151

第一目 违法加收或减免税款罪 151

第二目 履行公职之人员收贿受贿罪 151

第三目 非法牟取利益罪 152

第四目 妨害参与公共工程之自由及投标人之平等罪 153

第四节 附加刑 154

第五目 窃取或隐匿财产罪 154

第三章 个人妨害公共行政管理罪 155

第一节 由个人实行的行贿、受贿罪 155

第二节 针对担任公职的人进行恐吓活动罪 156

第三节 窃取或隐匿存放于公共保管处之财物罪 156

第四节 侮辱罪 157

第五节 暴力抗拒执法罪 157

第六节 反对实施公共工程罪 158

第七节 盗用职权罪 158

第八节 盗用公共权力部门专用标记罪 158

第十节 违反规定使用身份罪 159

第九节 盗用职街罪 159

第十一节 侵犯人之户籍身份罪 160

第十二节 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60

第四章 妨害司法罪 161

第一节 阻挠法院受案罪 161

第二节 妨碍司法活动罪 163

第三节 危害司法权威罪 167

第一目 侵犯对司法应有之尊重罪 167

第二目 越狱、逃跑罪 168

第三目 其他妨害刑事司法权威罪 170

第四节 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71

第五章 危害欧洲共同体、欧盟成员国,其他外国与公共国际组织之公共管理罪 172

第一节 受贿罪 172

第二节 行贿罪 173

第一目 向欧洲共同体公务员、欧盟成员国公务员、欧洲共同体机构的公务员行贿罪 173

第二目 欧盟成员国之外的其他外国人员或欧洲共同体机构之外的国际公共组织的人员行贿罪 173

第三节 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74

第四编 妨害公众信任罪 176

第一章 伪造文书罪 176

第二章 伪造货币罪 179

第三章 伪造公共机关发行的证券或其他有价信用证券罪 181

第四章 伪造权力机关之标志罪 183

第五编 参加坏人结社罪 184

第五卷 其他重罪与轻罪 186

第一编 在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 186

第一章 在生物医学伦理方面的犯罪 186

第一节 保护人之种类 186

第二节 保护人体 186

第三节 保护人之胚胎 189

第四节 其他规定及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与法人之责任 190

第二编 其他规定 190

全一章 对动物的严重虐待或残忍行为 190

第六卷 违警罪 192

第七卷 适用于海外领土与马约特领地的规定 193

第二部分 条例 197

第一卷 总则 197

第一编 刑法(空缺) 197

第二编 刑事责任(空缺) 197

第三编 刑罚 197

第一章 刑罚之性质 197

第一节 自然人适用之刑罚 197

第一目 吊销驾驶执照,禁止驾驶特定车辆以及封存车辆 197

§1 吊销驾驶执照 197

§2 禁止驾驶特定车辆 198

§3 封存车辆 199

§1 认可协会资格以及制订公共利益劳动一览表的方式 200

第二目 公共利益劳动 200

§2 具有公共利益性质之工程的实施 202

第二节 法人适用之刑罚 204

第二章 刑罚制度(空缺) 205

第三章 刑罚之消灭、判刑之消灭 205

第二节 特赦 205

第六章 侵犯人格罪 206

第一节 侵犯私生活罪 206

第一编至第二编第五章(空缺) 206

第二卷 侵犯人身之重罪与轻罪 206

第二节至第六节(空缺) 209

第七章 伤害未成年人及家庭罪(空缺) 209

第三卷 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 210

第一编 欺诈据有财产罪(空缺) 210

第二编 其他侵犯财产罪 210

第一章 窝藏赃物罪及类似或相近似之犯罪 210

第一节(空缺) 210

第二节 与窝藏赃物罪相类似或相近似的犯罪 210

第一目 对从事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之职业活动的人的规定 210

第三节(空缺) 213

第二章、第三章(空缺) 213

第二目 有关某些动产物品出售或交换之集市的规定 213

第四卷 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之重罪与轻罪 214

第一编 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空缺) 214

第一章 叛国罪与间谍罪(空缺) 214

第二章 危害共和国之制度或国家领土完整罪(空缺) 214

第三章 其他危害国家防务罪 214

第一节 危害军事力量之安全以及危害与国家防务有关之保护区域罪 214

第二节 妨害国防机密罪 215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宁罪 216

第二节 违法参加聚众滋事罪 216

第二节 (空缺) 216

第三编 危害国家权威罪 216

第二编 恐怖活动罪(空缺) 216

第四章 (空缺) 216

第二章至第五编(空缺) 217

第五卷 其他重罪与轻罪 218

第六卷 违警罪 219

第一编 一般规定 219

第二编 侵犯人身之违警罪 219

第一章 侵犯人身之第一级违警罪 219

全一节 非公开诽谤与辱骂罪 219

第二节 放任危险动物乱跑乱闯罪 220

第二章 侵犯人身之第二级违警罪 220

第一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但未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20

第三章 侵犯人身之第三级违警罪 221

第一节 以暴力相威胁 221

第二节 侮辱性噪声、喧闹或深夜喧闹叫嚷 221

第三节 刺激有危险的动物 221

第四节 违反有关销售某些可能被用于侵犯人之私生活的物质、材料之规定 221

第四章 侵犯人身之第四级违警罪 222

第一节 轻微的暴力行为罪 222

第二节 散布有损他人体面的消息罪 222

第三节 具有种族性质或歧视性质的非公开诽谤与辱骂罪 223

第五章 侵犯人身之第五级违警罪 224

第一节 暴力行为罪 224

第二节 非故意侵害人之身体罪 224

第三节 非公开煽动种族歧视、仇恨或暴力罪 225

第四节 拉客卖淫罪 226

第五节 违反有关销售某些可能被用于侵犯人之私生活的物质、材料之规定 226

第三编 侵犯财产之违警罪 227

第一章 侵犯财产之第一级违警罪 227

全一节 仅造成轻微损害的威胁进行破坏、毁坏或损坏财产之行为 227

第一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规定 228

第三章 侵犯财产之第三级违警罪 228

全一节 抛弃垃圾、废料及废弃物或其他物品 228

第二章 侵犯财产之第二级违警罪 228

第二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公众集市规定 229

第四章 侵犯财产之第四级违警罪 229

全一节 威胁要进行对人不具危险的破坏、毁坏、损坏财产的行为 229

第五章 侵犯财产之第五级违警罪 230

第一节 仅造成轻微损害的破坏、毁坏或损坏财产的行为 230

第二节 以邮寄方式强制销售 230

第三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规定 231

第四节 抛弃车辆残体、乱倒车辆运输的垃圾、废弃物、材料或其他任何物品 232

第四编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违警罪 233

第一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一级违警罪 233

全一节 抛弃武器或有害物品 233

第二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二级违警罪 233

第一节 对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要求不予答复 233

第二节 危害货币 233

第三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三级违警罪 235

第一节 盗用公共权力机关专用标志 235

第二节 使用与现行法规规定的度量衡不同的度量衡器具 235

第二节 妨碍公共道路自由通行 236

第三节 违反有关在公共道路上从事职业活动的规定 236

第四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四级违警罪 236

第一节 未经允许进入军事地段、建筑、机械或设施 236

第五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五级违警罪 237

第一节 穿戴或展示能够提示犯有反人类之重罪的组织和人物的服装、徽记和徽标 237

第二节 未经允许在军事机关划定的禁区内进行绘图、测量或录制活动 238

第三节 侵犯人之户籍身份 238

第四节 窃取提交给法院的材料 239

第五节 使用行政机关签发的但其所载内容不完全或不准确的文件 239

第六节 拒绝交出伪造或篡改的货币符号 240

第七节 伪造或篡改邮票及金融管理部门发行的印花税票 241

第二章 第二级违警罪(空缺) 242

全一节 非故意伤害动物之生命或身体 242

第三章 第三级违警罪 242

第一章 第一级违警罪(空缺) 242

第五编 其他违警罪 242

第八节 擅入学校机构罪 242

第四章 第四级违警罪 243

全一节 虐待动物 243

第五章 第五级违警罪 243

全一节 故意伤害动物生命 243

《新刑法典》总则条文释义 247

第一编 概述 247

第二编 刑法 260

第三编 刑事责任 283

第四编 刑罚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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