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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之近代化
婚姻法之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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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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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日)栗生武夫著;胡长清译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3
  • ISBN:7562022704
  • 页数:160 页
图书介绍:目 录楔子序说第一节 婚姻立法权一、教会之婚姻立法权二、国家之婚姻立法权第二节 立法主义三、罗马法 四.教会法 五、近代之立法倾向 第一章 结婚第一节 结婚之禁止六.不适龄婚七.重婚八、待婚九、相奸婚十、血亲婚十一、姻亲婚十二、缘族婚 十三、恶疾婚十四、结论第二节 结婚同意十五、家长对于家属结婚之同意十六、父母亲对于子女结婚之同意——同意权之主体 十七、同意年龄十八、违反之时十九、拒绝同意时二十、保护人对于禁诒产人准禁治结婚之同意第三节 婚约二十一、缔结二十二、效果二十三、解除二十四、损害赔偿二十五、聘财之返还 第四节 结婚方式 二十六、罗马法二十七、教会法二十八.近世法二十九、日本民法三十.苏俄法与日本《民法改正要纲》第五节 姘度三十一,罗马之姘度三十二、教会法及近世法第六节 结婚之无效及撤销第一项 意思欠缺婚三十三、心里保留婚三十四.虚伪婚三十五,表示错误婚 三十六.表见婚第二项 意思瑕疵婚三十七、动机错误婚 三十八.强迫婚三十九、诈欺婚第三项 追认与善意保护四十、追认四十一、善意保护第二章 夫妻关系之内容第一节 人的关系 四十二、姓氏共同四十三、住所共同四二、性的共同四十五、扶养
《婚姻法之近代化》目录

楔子 1

序说 3

第一节 婚姻立法权 3

一、教会之婚姻立法权 3

二、国家之婚姻立法权 5

第二节 立法主义 6

三、罗马法 7

四、教会法 8

五、近代之立法倾向 11

本论 15

第一章 结婚 15

第一节 结婚之禁止 15

六、不适龄婚 15

七、重婚 17

八、待婚 19

九、相奸婚 21

十、血亲婚 22

十一、姻亲婚 24

十二、缘族婚 25

十三、恶疾婚 27

十四、结论 27

第二节 结婚同意 29

十五、家长对于家属结婚之同意 30

十六、父母亲对于子女结婚之同意——同意权之主体 31

十七、同意年龄 33

十八、违反之时 34

十九、拒绝同意时 36

二十、保护人对于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结婚之同意 37

二十一、缔结 38

第三节 婚约 38

二十二、效果 40

二十三、解除 42

二十四、损害赔偿 43

二十五、聘财之返还 45

第四节 结婚方式 46

二十六、罗马法 47

二十七、教会法 47

二十八、近世法 48

二十九、日本民法 50

三十、苏俄法与日本《民法改正要纲》 50

第五节 姘度 52

三十一、罗马之姘度 53

三十二、教会法及近世法 54

第六节 结婚之无效及撤销 56

三十三、心里保留婚 57

第一项 意思欠缺婚 57

三十四、虚伪婚 59

三十五、表示错误婚 60

三十六、表见婚 62

第二项 意思瑕疵婚 64

三十七、动机错误婚 64

三十八、强迫婚 66

三十九、诈欺婚 67

第三项 追认与善意保护 68

四十、追认 68

四十一、善意保护 69

第二章 夫妻关系之内容 72

第一节 人的关系 72

四十二、姓氏共同 72

四十三、住所共同 73

四十四、性的共同 74

四十五、扶养义务 76

四十六、行为能力 77

四十七、诉讼能力 80

第二节 财产关系 82

第一项 夫所有之推定 82

四十八、夫所有之推定 82

四十九、妻所有之推定 83

五十、夫妻间之契约 84

第二项 妻之日常家事代理权 85

五十一、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取得 86

五十二、代理权之范围 87

五十三、代理权之逾越 89

五十四、代理权之消灭及否认 92

五十五、妻之直接责任 94

五十六、序说 96

第三项 收益管理制 96

五十七、法定保留 99

五十八、任意保留 101

五十九、收益关系 103

六十、处分关系 105

六十一、管理关系 106

六十二、注意义务 107

六十三、担保之提供 108

六十四、抵当关系 109

第四项 别产制 112

六十五、别产主义 113

六十六、出费义务 114

第三章 夫妻关系之变更 116

第一节 身分关系之变更 116

六十七、别居之效果 116

六十八、别居原因与离婚原因 117

第二节 财产关系之变更——夫妻财产契约 119

六十九、夫妻财产契约之自由 120

七十、订立及改废 121

七十一、方式及效力 123

七十二、契约内容 125

第四章 离婚 128

第一节 裁判离婚 129

第一项 性的不忠实 130

七十三、奸通 130

七十四、重婚及其他 135

第二项 同居之废止 137

七十五、恶意遗弃 137

第三项 对于配偶之直接侵害 139

七十六、企图杀害 139

七十七、虐待 140

七十八、侮辱 141

七十九、其他之直接侵害行为 142

第四项 对于配偶之间接侵害 144

八十、刑罚 144

八十一、其他之间接侵害行为 145

第五项 无责离婚原因 147

八十二、疾病 147

八十三、难制之嫌厌 149

八十四、失踪 150

第六项 不定离婚原因 151

八十五、不定离婚原因 151

第二节 协议离婚 153

八十六、协议离婚之限制 154

八十七、协议离婚之程序 155

参考书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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