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子 1
序说 3
第一节 婚姻立法权 3
一、教会之婚姻立法权 3
二、国家之婚姻立法权 5
第二节 立法主义 6
三、罗马法 7
四、教会法 8
五、近代之立法倾向 11
本论 15
第一章 结婚 15
第一节 结婚之禁止 15
六、不适龄婚 15
七、重婚 17
八、待婚 19
九、相奸婚 21
十、血亲婚 22
十一、姻亲婚 24
十二、缘族婚 25
十三、恶疾婚 27
十四、结论 27
第二节 结婚同意 29
十五、家长对于家属结婚之同意 30
十六、父母亲对于子女结婚之同意——同意权之主体 31
十七、同意年龄 33
十八、违反之时 34
十九、拒绝同意时 36
二十、保护人对于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结婚之同意 37
二十一、缔结 38
第三节 婚约 38
二十二、效果 40
二十三、解除 42
二十四、损害赔偿 43
二十五、聘财之返还 45
第四节 结婚方式 46
二十六、罗马法 47
二十七、教会法 47
二十八、近世法 48
二十九、日本民法 50
三十、苏俄法与日本《民法改正要纲》 50
第五节 姘度 52
三十一、罗马之姘度 53
三十二、教会法及近世法 54
第六节 结婚之无效及撤销 56
三十三、心里保留婚 57
第一项 意思欠缺婚 57
三十四、虚伪婚 59
三十五、表示错误婚 60
三十六、表见婚 62
第二项 意思瑕疵婚 64
三十七、动机错误婚 64
三十八、强迫婚 66
三十九、诈欺婚 67
第三项 追认与善意保护 68
四十、追认 68
四十一、善意保护 69
第二章 夫妻关系之内容 72
第一节 人的关系 72
四十二、姓氏共同 72
四十三、住所共同 73
四十四、性的共同 74
四十五、扶养义务 76
四十六、行为能力 77
四十七、诉讼能力 80
第二节 财产关系 82
第一项 夫所有之推定 82
四十八、夫所有之推定 82
四十九、妻所有之推定 83
五十、夫妻间之契约 84
第二项 妻之日常家事代理权 85
五十一、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取得 86
五十二、代理权之范围 87
五十三、代理权之逾越 89
五十四、代理权之消灭及否认 92
五十五、妻之直接责任 94
五十六、序说 96
第三项 收益管理制 96
五十七、法定保留 99
五十八、任意保留 101
五十九、收益关系 103
六十、处分关系 105
六十一、管理关系 106
六十二、注意义务 107
六十三、担保之提供 108
六十四、抵当关系 109
第四项 别产制 112
六十五、别产主义 113
六十六、出费义务 114
第三章 夫妻关系之变更 116
第一节 身分关系之变更 116
六十七、别居之效果 116
六十八、别居原因与离婚原因 117
第二节 财产关系之变更——夫妻财产契约 119
六十九、夫妻财产契约之自由 120
七十、订立及改废 121
七十一、方式及效力 123
七十二、契约内容 125
第四章 离婚 128
第一节 裁判离婚 129
第一项 性的不忠实 130
七十三、奸通 130
七十四、重婚及其他 135
第二项 同居之废止 137
七十五、恶意遗弃 137
第三项 对于配偶之直接侵害 139
七十六、企图杀害 139
七十七、虐待 140
七十八、侮辱 141
七十九、其他之直接侵害行为 142
第四项 对于配偶之间接侵害 144
八十、刑罚 144
八十一、其他之间接侵害行为 145
第五项 无责离婚原因 147
八十二、疾病 147
八十三、难制之嫌厌 149
八十四、失踪 150
第六项 不定离婚原因 151
八十五、不定离婚原因 151
第二节 协议离婚 153
八十六、协议离婚之限制 154
八十七、协议离婚之程序 155
参考书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