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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栽判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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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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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仁宏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2
  • ISBN:7562022348
  • 页数:413 页
图书介绍:
《商法栽判百选》目录
标签:商法

第一编 公司法 3

1.分公司经理人之责任 3

2.公司之背书票据 6

3.公司解散之事由 9

4.股东会之召集 11

5.股东会之召集与决议 14

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之改选 17

7.公司为保证人之限制 19

8.公司为保证之限制 22

9.公司为保证之限制 26

10.公司负责人之侵权行为责任 30

11.公司负责人之侵权行为 34

12.公司负责人之责任 38

13.公司之变更组织 43

14.公司清算之目的范围 46

15.公司之解散与清算 49

16.公司清算期间之营业 52

17.法人为股东时,其代表人被推举为董监事时之法律地位 56

18.资本维持不变原则 60

19.公司变更组织对保证责任之影响 64

20.股东权不受公司变更组织影响 68

21.清算范围 71

22.有关公司登记之规定为“保护他人之法律” 75

23.随股份移转的盈余分派请求权 78

24.记名股票之转让 81

25.股东会之召集 85

26.股东会之召集程序 89

27.股东会之召集程序 92

28.股东会召集程序之追认 95

29.董事会议决董事之报酬 98

30.投资、经营与重大营业变更 102

31.股权之转让与股东权之行使 107

32.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要件 111

33.股东会召集程序之瑕疵 114

34.董监转让持股之双重限制 117

35.股东之检查权 121

36.股权凭证与股东权 124

37.法院审查重整计划之标准 128

38.商号发票行为之方式及其效力 133

第二编 票据法 133

39.票据行为之代理 136

40.票据行为之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行 139

41.“不完全票据”与“未完成票据(空白授权票据)” 143

42.票据抗辩(一)——票据债务抵销之抗辩 147

43.票据抗辩(二)——以支票作保之票据抗辩限制 152

44.票据抗辩(三)——票据抗辩限制 156

45.票据抗辩(四)——隐存保证背书之抗辩 160

46.票据抗辩(五)——票据伪造之抗辩 167

47.无对价取得票据并非不得行使票据上权利 171

48.发票人未经背书人同意改写票据之记载与“票据法”第十六条票据变造之适用 175

49.票据变造之效力 178

50.“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所谓之“票据丧失”不包括票据为他人侵占之情形 180

51.利益偿还请求权(一)——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之举证责任 183

52.利益偿还请求权(二)——利益偿还请求权之“利益” 187

53.票据时效消灭之效果 191

54.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之牵连以及发票行为不得附条件之真义 194

55.背书之认定 197

56.背书连续之认定 200

57.期后背书之效力 203

58.期后背书之效力 206

59.回头背书后再为转让之效力(背书连续与回头背书之认定) 209

60.回头背书之效力 212

61.禁止背书转让之平行线支票与委任背书取款 215

62.外国票据不适用我票据法 218

63.仓库营业人,并无通知受货人提货之义务 225

第三编 海商法 225

64.货柜卸载后用拖车拖至货柜集散站,属另一陆上运送,适用民法有关运送之规定 230

65.船长海员本于雇佣契约之优先债权自取得执行名义之日起,一年内仍得行使优先权 235

66.运送契约之运送人,不以船舶所有人为限 240

67.托运人纵持有载货证券,其与运送人间,仍依运送契约定其权利义务 244

68.运送人应交付运送物予托运人所指定之受货人 249

69.运送人允以担保提货,出具担保提货书之银行,对载货证券持有人不负侵权行为之责任 253

70.运送人依目的港法令规定,将货物寄仓免除交付货物 258

71.载货证券有关仲裁条款之记载,无妨诉抗辩之适用 263

72.载货证券概括引用佣船契约规定,关于仲裁约款之效力 270

73.载货证券背面附记适用外国法,是否为运送人单方表示之意思 274

74.载货证券背面准据法之记载,系单方所为之意思表示,无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之适用 278

75.船舶有安全航行之能力,应由运送人举证证明本航次发航时,已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 284

76.船舶曾为定期检查或其发航经主管机关放行,尚不足证明其船舶具有安全航行能力 289

77.货柜为船舱之延伸,于航行中突失冷藏能力,运送人得主张免责 294

78.托运人故意虚报货物之性质而无关其价值,运送人尚不得就货物之毁损灭失主张免责 299

79.单位责任限额,仅适用于运送物毁损灭失 303

80.船舶于变更船期之航程中沉没,仍须以船舶沉没可归责于运送人为限,使之负责 308

81.因免除特定货物之危险,无关其余船货保全之损失或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之范围 311

82.船长故意牺牲特定货物,以保全其余船货,不构成侵权行为 316

第四编 保险法 321

83.保险契约之成立要件、保险代位权之时效期间 321

84.保险契约之成立要件 326

85.寿险契约之成立 331

86.伤害保险契约之成立生效 337

87.保险期间、保险证之性质、保险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解释 342

88.复保险之成立与效力 348

89.伤害保险之承保范围 354

90.保险代位之范围 357

91.保险代位之范围 361

92.保险代位之范围、对象与基础 365

93.保险金请求权人、危险发生之通知义务 370

94.保险契约之当事人、告知义务 376

95.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之消灭时效 385

96.特约条款之意义与效力 389

97.不足额保险 393

98.保险受益人之地位、保险金是否为抵押权物上代位所及 396

99.保费自动垫缴 404

100.业务员招揽恶质保险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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