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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基础理论
保险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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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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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江朝国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2
  • ISBN:7562009473
  • 页数:415 页
图书介绍:本书包括:保险法之概念;保险契约之概念;保险利益;保险契约种类之区别;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保险契约之成立等。
《保险法基础理论》目录

第一章 保险法之概念 19

第一节 共同团体 20

第二节 危险 20

第三节 同一性 22

第四节 补偿之需要性 23

第五节 有偿性 25

第六节 独立之法律上请求权 26

第二章 保险契约之概念 31

第一节 债之关系 31

第二节 双务契约 32

第一款 金钱给付说 32

第二款 危险承担说 32

第三节 有偿契约 33

第四节 继续性契约 34

第五节 非要式契约 35

第六节 射幸契约 36

第七节 附合契约 38

第三章 保险利益 47

第一节 保险利益学说之产生 47

第二节 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 48

第三节 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 50

第一款 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之产生 50

第一目 Benecke氏之学说 51

第二目 小结 52

第二款 技术生保险利益学说之发展 54

第一目 Ehrenberg氏之学说 54

第二目 小结 56

第三款 至19世纪未之发展 59

第四节 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 60

第一款 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之产生 61

第二款 学说之争论 65

第三款 小结 67

第五节 保险利益概念之功能 68

第六节 保险利益概念适用之范围 69

第一款 人身保险 69

第二款 财产保险 73

第七节 保险契约之标的 74

第四章 保险契约种类之区别 81

第一节 财产及人身保险、损害及定额保险 81

第二节 积极保险和消极保险 86

第一款 积极保险 86

第一目 所有权人保险利益保险 87

第二目 请求权保险利益保险 89

第三目 抵押权人保险利益保险 90

第四目 信用保险利益保险 94

第五目 期待利益保险 95

第六目 增值保险利益保险 99

第一增 值之产生 100

第二增 值保险利益之本质 103

第二款 消极保险 107

第一目 法定责任保险 108

第二目 契约责任保险 109

第三目 必要性费用保险 110

第四目 消极损失可能性保险 110

第三款 积极保险与消极保险之并合 111

第三节 海上保险和陆上保险 112

第四节 为自己利益保险,为他人利益保险,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保险 113

第一款 为自己利益保险 113

第二款 为他人利益保险 114

第三款 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保险 115

第五节 现在保险、追溯保险、未来保险 116

第五章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21

第一节 保险人 121

第一目 保险公司 122

第二目 保险合作社 122

第三目 其他公法人 123

第二节 要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他关系人 124

第一款 要保人为契约之相对人 125

第二款 损害保险之第三关系人 126

第一目 为他人利益保险之被保险人 126

第二目 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之受让人及 128

继承人 128

第三目 破产债权人 130

第四目 责任保险之第三受害人 131

第五目 抵押权人 132

第六目 受益人 135

第三节 保险代理人 140

第一款 代理人之代理权 141

第二款 代理人之表见代理 142

第三款 知悉事项之归属 143

第四款 代理人诈欺之意思表示撤销 144

第五款 代理人对于可归责要保人性之影响 145

第六款 代理人为履行辅助人 146

第七款 代理人为受雇人 148

第八款 代理人之信赖责任 149

第四节 保险经纪人 151

第五节 保险业务员 152

第一款 保险业务员与所属公司间之法律关系 153

第一目 与保险公司间之法律关系 153

第二目 与保险代理人公司间之法律关系 154

第三目 与保险经纪人公司间之法律关系 155

第二款 保险业务员对外之代理权 156

第一目 保险契约之缔结权 156

第一保 险公司业务员 156

第二保 险代理人公司业务员 157

第三保 险经纪人公司业务员 157

第二目 告知义务受领权 157

第一保 险公司业务员 158

第二保 险代理人公司业务员 158

第三保 险经纪人公司业务员 159

第三目 保险费之收受权 159

第一保 险公司业务员 159

第二保 险代理人公司业务员 160

第三保 险经纪人公司业务员 161

第六章 保险契约之成立 165

第一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165

第一款 一般性原则 165

第二款 特殊之契约形式 167

第一目 暂保承诺 168

第二目 总括保险 169

第三款 契约之变更 170

第一目 依法律规定 170

第一 保险利益之丧失 171

第二 主体之变更 174

第三 危险之变更 175

第四 超额保险及保费之变更 179

第五 复保险契约内容之变更 182

第二目 依契约之约定 185

第二节 保险契约之单据化 186

第一款 保险单之概况 186

第二款 保险单之交付 187

第三款 保险单之法本质 188

第一目 保险单为证明文件 189

第二目 保险单为债权证书 189

第三目 保险单为不完全有价证券 190

第七章 要保人之法律上义务 197

第一节 保险费给付义务 197

第一款 保险费的种类 199

第一目 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 199

第二目 第一期及陆续到期 200

第二款 费率 203

第三款 债权人及债务人 204

第一目 债权人 204

第二目 债务人 206

第四款 保险费之到期 208

第五款 保险费交付之方式 210

第六款 保险费之交付地点 215

第七款 保险费未付之效果 216

第一目 财产保险 216

第二目 人寿保险 220

第二节 保险事故发生前之应尽义务 223

第一款 契约成立前之说明义务 224

第一目 要件 224

(一)说明义务人 224

(二)受领人 227

(三)义务之履行期 228

(四)履行之方式 229

(五)义务之内容 229

第二目 效果 232

(一)解除权 232

(二)解除权与民法上撤销权之竞合 235

第二款 危险增加时之通知义务 239

第一目 法之本质 239

第二目 要件 240

第一 危险增加之意义 240

(一)重要性 240

(二)持续性 240

(三)不可预见性 243

第二 危险增加之种类 244

(一)主观之危险增加 245

(二)客观之危险增加 245

第三 通知之方式 246

第四 通知之免除 248

(一)损害之发生不影响保险人之负担者 249

(二)为防护保险人之利益者 249

(三)为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者 251

第五 通知之时期 252

第六 违反之效果 255

第三款 复保险之通知 257

第四款 变更或恢复效力之通知 258

(一)保险契约变更之通知 259

(二)恢复停止效力之保险契约之通知 260

(三)通知之方式 261

第三节 保险事故发生后之应尽义务 262

第一款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之义务 262

(一)通知义务人 263

(二)通知方法 265

(三)通知时期 265

(四)违反之效果 266

第二款 有关资料之提供及告知义务 268

第一目 法理依据 268

第二目 范围 269

第三目 效果之违反 270

第三款 防止及减少损害之义务 273

第一目 法理依据 274

第二目 费用偿还之范围 275

第三目 违反之效果 276

第八章 保险人应尽之义务 281

第一节 危险承担义务 281

第二节 危险范围之确定和损害之关系 283

第一款 保险之灾害 284

第一目 包括之灾害 284

第二目 不包括之灾害 290

第一 客观之不包括 290

第二 主观之不包括 294

第二款 保险利益 301

第一目 被保险之利益 301

第二目 不包括之保险利益 306

第三款 保险之损害 309

第三节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311

第一款 保险金额 312

(一)单一保险金额,复数保险金额 313

(二)一致性保险金额,差别性保险金额 314

(三)最低保险金额、最高保险金额 315

第二款 保险价值 316

第三款 定值保险 317

第四节 全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323

第一款 全额保险 324

第二款 不足额保险 325

第三款 超额保险 328

第五节 保险法上损害发生原因之问题 337

第一款 因果关系于民法上之意义 338

第一目 责任成立之因果关系 338

第二目 责任范围限制之因果关系 339

第二款 于保险法上之意义 340

第一目 条件说 341

第二目 适当条件说 342

第三目 最近因果关系说 344

第四目 保护目的说 347

第三款 损害发生原因之竞合 348

第四款 假设性因果关系 351

第五款 结论 352

第六节 保险人之通知义务 353

第一款 保险法上保险人通知或告知义务之意义 353

第二款 通知或告知之事项 355

第一目 人寿保险陆续到期保险费未缴之通知 355

第二目 财产保险陆续到期保险费未缴之通知 358

第三目 保险标的一部受损时终止契约之通知 361

第四目 因标的物查勘权之终止契约通知 363

第九章 危险事故发生后之危险承担 367

第一节 危险承担之具体化 367

第二节 金钱给付或恢复原状 368

第三节 保险赔偿之范围 371

第四节 给付之期限 373

第一款 保险赔偿金额确定之期限 373

第一目 赔偿金额之确定 374

(一)损失清单交付于保险人之时 375

(二)以保险人承认理算之损失金额为准 375

第二目 赔偿金额确定之督促 377

第三目 海商法之规定 380

第二款 保险赔偿金额确定后给付之期限 381

第一目 有约定期限者 382

第二目 未约定期限者 383

第三款 新修正通过条文有关给付期限之规定 386

第一目 新修正条文之释义 386

第二目 新修正条文之缺失 386

第五节 保险人之代位权 387

第一款 法之本质 388

第二款 适用范围 392

第三款 要件 393

第一被 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393

(一)损失赔偿请求权 393

(二)第三人 394

第二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赔偿金 395

第三 代位权之范围不超过保险赔偿范围 395

第四 损害赔偿之标的须一致 396

第四款 赔偿请求权移转之效力 398

第一目 第三人清偿之效力 398

第二目 被保险人之抛弃或免除损失赔偿请求权 399

第一代位权行使通知后 399

第二代位权通知前 400

第五款 代位权时效之起算 401

第六款 公法人可否成为代位权行使之对象 402

第一否定说 403

第二肯定说 404

第三小结 405

第十章 保险法上之消灭时效 409

第一节 各种时效之起算 410

第二节 时效可否以特约更改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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