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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理整顿与经营管理法规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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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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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裕华等编
  • 出 版 社:学术书刊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0
  • ISBN:7800456536
  • 页数:1078 页
图书介绍:
《公司清理整顿与经营管理法规知识手册》目录

目 录 1

上 篇 1

第一章工商 1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3

三、应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企业 3

四、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 4

五、企业法人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 5

六、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 5

七、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6

八、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7

九、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8

十、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 8

十一、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 9

登记管理 9

十二、企业法人登记监督管理 10

十三、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11

十四、汽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定 18

十五、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的规定 19

十六、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规定 21

十七、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 23

十八、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 26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27

二十、对仲裁机关的要求 27

二十一、经济合同仲裁的管辖 28

二十二、经济合同仲裁的组织 29

二十三、经济合同仲裁的程序 30

二十四、经济合同鉴证 34

二十五、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 36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40

二十七、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和图形 40

二十八、商标注册的申请 41

二十九、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42

三十、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43

三十一、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43

三十二、商标使用的管理 44

三十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45

三十四、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 46

三十五、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规定 48

三十六、广告管理 50

三十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 53

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 53

三十八、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管辖和立案 54

三十九、对投机倒把案件的检查和调查 55

四十、对投机倒把案件的审批和定案 57

四十一、对投机倒把案件的复议 59

四十二、对投机倒把案件处理的执行 59

四十三、投机倒把案件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 61

四十四、《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63

发布前查获案件的处理 63

四十五、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规定程序办案 63

第二章审计 6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64

二、审计机关 65

三、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 66

四、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 67

五、审计工作的程序 69

六、内部审计 70

七、社会审计 71

八、违反审计条例的法律责任 72

九、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职权及工作程序 73

十、审计署对地方审计机构的领导制度 75

十一、审计署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 76

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规定 76

十二、开办审计事务所的规定 78

十三、执行缴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审 80

计处理的规定 80

第三章税收 81

一、税收 81

二、税法 81

三、税收法律关系 82

四、税收管理内容 82

五、纳税人 83

六、税率 83

七、减税和免税 84

八、违章处理 85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85

十、税务登记 86

十一、纳税鉴定 87

十二、纳税申报 88

十三、税款征收 89

十四、帐务票证管理 90

十五、税收检查 91

十六、违章处理 91

十七、加强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规定 93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 94

十九、产品税的纳税范围 95

二十、产品税的征收方法 95

二十一、产品税的减税和免税 96

二十二、纳税人交纳产品税的要求 97

二十三、对违反产品税条例行为的处理 97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 98

二十五、增值税的征收方法 99

二十六、增值税的减税和免税 100

二十七、纳税人交纳增值税的要求 101

二十八、对违反增值税条例行为的处理 101

三十、盐税纳税范围 102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 102

三十二、盐税的减税和免税 103

三十一、盐税的征收方法 103

三十三、纳税人交纳盐税的要求 104

三十四、对违反盐税条例行为的处理 104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 105

三十六、营业税纳税范围 106

三十七、营业税的征收方法 106

三十八、营业税的减税和免税 107

三十九、纳税人交纳营业税的要求 108

四十、对违反营业税条例行为的处理 108

四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 109

四十二、资源税纳税范围 109

四十三、资源税的征收方法 110

四十五、纳税人交纳资源税的要求 111

四十六、对违反资源税条例行为的处理 111

四十四、资源税的减税和免税 111

四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 112

四十八、国营企业所得税的交纳范围 113

四十九、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113

五十、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减税和免税 115

五十一、对国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要求 115

五十二、对违反国营企业所得税行为的处理 116

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 117

五十四、集体企业所得税的交纳范围 118

五十五、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118

五十六、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减税和免税 119

五十七、对集体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要求 120

五十八、对违反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行为的处理 121

五十九、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122

六十、国营企业调节税 129

六十一、国营企业奖金税 132

六十二、集体企业奖金税 135

六十三、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规定 138

六十四、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39

六十五、个人所得税 142

六十六、个人收入调节税 146

六十七、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 149

六十八、经济特区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 150

商统一税的规定 150

六十九、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减免征 152

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152

七十、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区 153

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153

七十一、建筑税 155

七十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158

七十三、房产税 159

七十四、车船使用税 161

七十五、印花税 163

七十六、筵席税 167

第四章物价 170

一、国家物价局 170

二、物价检查所 17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173

四、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174

五、价格管理职责 175

六、企业的价格权利 177

七、企业的价格义务 178

八、价格监督检查 178

九、物价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 179

十、价格违法行为 180

十一、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 181

十二、对拒缴非法所得或罚款的处理 181

十四、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具体规定 182

十三、不服物价部门处罚的申请复议 182

十五、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 186

十六、《物价违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89

十七、审理物价违纪案件的指导原则 189

十八、审理物价违纪案件的基本要求 190

十九、物价违纪案件的受理范围 190

二十、处理违反物价纪律的审批权限 191

二十一、物价违纪案件审理程序 191

二十二、案件审理文书档案制度 192

二十三、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193

二十四、计划外生产资料最高限价的规定 198

二十五、计划外普通铝锭最高出厂限价 200

二十六、开展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 200

二十七、对农用化肥、柴油和农膜价格的政策界限 202

二十八、严格控制物价上涨 204

二十九、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 207

三十、中央向地方派驻物价特派视察员的规定 210

第五章财政 212

一、财政法 212

二、财政管理机构 212

三、财政部 213

四、国内联营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213

五、《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217

六、国营企业成本开支的范围 218

七、国营企业的成本核算 221

八、违反《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处罚 222

九、《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224

十、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224

十一、计算、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225

十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使用范围 226

十三、违反《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法律责任 227

十四、《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228

十五、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固定资金管理 228

十六、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 232

十七、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专用基金管理 234

十八、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成本管理 237

十九、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销售和利润管理 239

二十、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财 242

务管理 242

二十一、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财 244

务管理 244

二十二、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的财务规定 247

二十三、《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或个 249

人租赁经营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249

二十四、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或个人租赁 249

经营的财产转让办法 249

二十五、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或个人租赁 251

经营后的资产处理办法 251

二十六、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财务处理办法 252

二十七、国营企业技术引进费用财务处理办法 253

二十八、有偿转让技术的财务处理规定 254

二十九、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 255

三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256

三十一、发票的内容和使用规定 257

三十二、印制和销售发票的规定 259

三十三、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 260

三十四、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 261

三十五、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纳办法 262

三十六、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的法律规定 263

三十七、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罚 264

三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66

三十九、会计核算的管理规定 267

四十、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 268

四十一、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269

四十二、国营企业总会计师制度 270

四十三、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271

四十四、会计人员的工作权限 272

四十五、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任免规定 273

四十六、会计档案 275

四十七、会计档案的管理和销毁办法 275

四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277

四十九、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277

五十、注册会计师工作规则及违反工作规则的处分规定 278

五十一、会计师事务所 279

五十二、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书的有关法律规定 281

五十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282

五十四、财政法规包括的范围 282

五十五、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283

五十六、隐瞒、截留应上缴国家税金、利润和其他国家 284

财政收入的处罚规定 284

五十七、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处罚 285

规定 285

罚规定 286

五十八、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的处 286

五十九、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处罚 287

六十、违反规定转让全民所有制财产或划拨预算内资金 288

的处罚 288

六十一、违反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处罚 289

六十二、擅自提高工资和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的处罚 290

六十三、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物的处罚 290

六十四、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从重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291

六十五、《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291

六十六、《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292

六十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处理办法 293

六十八、罚款收入和赃物变价款上缴国库的办法 294

第六章金融 29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296

二、中国人民银行 297

三、专业银行 298

四、其他金融机构 301

五、货币发行管理 302

六、信贷资金管理 303

七、利率管理 304

八、银行存款、贷款和结算管理 305

九、违反银行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305

十、银行帐户的设置 306

十一、银行帐户的申请、变更、合并、迁移与撤销程序 309

十二、银行帐户的使用管理 310

十三、《借款合同条例》 312

十四、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12

十五、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314

十六、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法处理 315

十七、《银行结算办法》 316

十八、银行结算 316

十九、银行结算业务费用 318

二十、银行汇票及管理 319

二十一、商业汇票及管理 322

二十二、银行本票及管理 324

二十三、支票及管理 326

二十四、汇兑及管理 328

二十五、委托收款及管理 330

二十六、结算纪律和责任 332

二十七、中国工商银行管理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职 334

责 334

二十八、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原则 334

二十九、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 335

三十、国营工商企业国拨流动资金的管理 337

三十一、国营工商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补充 337

三十二、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损失的处理 339

三十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340

三十四、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检查和考核 341

三十六、现金管理和监督 342

三十五、《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342

三十七、违反现金管理的法律责任 345

三十八、《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347

三十九、企业债券 347

四十、企业债券的管理 348

四十一、违反企业债券管理的法律责任 350

四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350

四十三、对国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汇管理规定 351

四十四、对个人的外汇管理规定 352

四十五、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 354

其人员的外汇管理规定 354

四十六、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 355

四十八、套汇及其处罚 356

四十九、逃汇及其处罚 357

四十七、《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358

五十、扰乱外汇金融行为及其处罚 358

五十二、管汇机关处理违反外汇管理案件的有关规定 360

五十一、其他违反外汇管理的违法行为处理应遵循的原 360

则 360

第七章 监察 361

一、行政监察 361

二、国家监察部 361

三、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361

四、行政监察对象 362

五、行政监察权限 362

六、行政监察机关的任务和职责 362

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 363

定》 363

八、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标准 363

九、对贪污贿赂从重或从轻、减轻、免于处分的标准 365

十、说明财产和收入的规定 366

十一、查处贪污、挪用公款、贿赂有权采取的措施 366

十二、受处分人员的申诉及复核 367

办法》 368

十四、政纪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任务 368

十五、查处政纪案件的基本要求 368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 368

十六、政纪案件的受理 369

十七、政纪案件的立案 370

十八、监察机关办案方式 372

十九、政纪案件的调查 372

二十、政纪案件的处理 374

二十一、政纪案件的结案 375

二十二、政纪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制度 376

二十三、政纪案件承办人员的纪律 376

二十四、不准干部用公款旅游的规定 377

二十五、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 379

定 379

餐的规定 380

二十六、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 380

二十七、涉外人员守则 382

二十八、党和国家机关保持廉洁的要求 383

二十九、惩处不廉洁的行为 384

三十、负责廉政工作的机关及职责 385

第八章劳动 386

一、劳动法与劳动立法 386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的主要职责 387

三、劳动部的机构设置 389

四、国务院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构的职责 392

五、地方劳动管理部门的职责 392

六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393

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394

八、劳动合同制工人招收录用办法 395

九、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期限 395

十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396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 396

十二、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397

十三、《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398

十四、企业招工原则 398

十五、企业招用工人的组织管理 399

十六、劳动服务公司的主要任务 400

十七、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规定 400

十八、《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 401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 401

十九、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 402

申请就业的条件 402

二十、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 402

在中国申请就业的受理机构和办理程序 402

二十一、《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404

二十二、辞退建纪职工条件 404

二十四、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405

二十三、《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405

二十五、《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407

二十六、工人技师的任职条件 407

二十七、《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 407

通知》 407

二十八、企业工人的工资制度及工资标准 408

二十九、企业干部的工资制度及工资标准 409

三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实行的工资制度 409

三十一、工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的工资待遇 410

三十二、被聘工人技师的待遇 410

三十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的有关规定 411

三十四、国家职工错判、改判后的工资待遇 411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412

三十六、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 412

三十七、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和死亡时的待遇 413

三十八、职工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 414

四十、职工退职条件 415

三十九、《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415

四十一、职工退休费发放标准 416

四十二、退休、退职职工其他费用的支付及医疗待遇 417

四十三、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 417

四十四、《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418

四十五、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419

四十六、停止享受待业救济待遇的条件 419

四十七、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 420

四十八、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421

四十九、《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422

五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般规定 423

五十一、女职工产假 424

五十二、女职工怀孕流产、医疗费用和超过产假期间的 424

待遇 42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机构设置 425

二、地方人事机构 425

第九章人事 425

三、部门人事机构 426

四、干部的吸收录用条件和程序 426

五、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原则 428

六、“以工代干”转干 428

七、调配干部的原则 430

八、调配干部的程序 430

九、干部调配纪律 431

十一、干部调配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432

十、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原则 432

十二、军转干部随调爱人的安置 433

十三、干部调动时其配偶是工人的随调及子女随迁规定 433

二十一、处分决定 433

十四、干部家属的“农转非” 434

十五、边防、海岛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转城镇户口的 434

规定 434

十六、干部履历的填写 435

十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 436

行规定》 436

十八、免职 437

十九、罢免 437

二十、处分离退休干部的审批机关 438

二十二、受处分人员申诉的处理 439

二十三、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后的处理 439

二十四、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或判处管制、拘役的国家行 440

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 440

二十五、干部离休条件 441

二十六、干部离休待遇 441

二十七、结构工资的组成 441

二十八、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442

二十九、工资区类别划分状况 442

三十、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的确定 443

遇 445

三十一、学校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的工资待 445

三十二、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 446

授和夜大学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446

三十三、电视大学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447

三十四、职业高中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447

三十五、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448

三十六、职工在职大、电大学习期间的待遇 449

三十七、军转干部工资待遇 449

计算 451

四十、病退、困退后又参加工作的知青的工龄计算 451

三十八、由国家分配到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转 451

三十九、兵团、农场职工调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龄 451

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451

四十一、下乡插队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452

四十二、甄别平反后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的工龄计算 452

四十三、军队中予以平反、改正的人员的工龄计算 452

四十六、不予刑事处分在原单位留用或开除后重新工作 453

的工龄计算 453

的人员的工龄计算 453

四十四、刑前没有工作、被彻底平反后又转为国家职工 453

四十五、受刑事处分并依法执行后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453

的人员的工龄计算 453

四十七、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454

四十八、受过劳动教养或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的工龄计 454

算 454

四十九、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刑缓刑期间的工龄计算 454

五十、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工龄计算 455

五十一、复查平反或改变处分人员在服刑期的工龄计算 455

五十二、一般工龄 455

五十三、连续工龄 455

五十四、职工宿舍取暖补贴 456

五十五、职工受处分期间劳动保险福利 457

五十六、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458

五十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458

五十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459

五十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 461

六十、干部退休退职条件 461

六十一、职称改革后的29种专业技术职务 462

六十二、国家编制的类型 462

中 篇 463

第十章物资 463

一、物资部 463

二、统配物资调拨过程中当事人的责任 465

三、《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 466

四、钢材专营的具体内容 467

五、国家允许经营钢材的单位及其经营范围 468

六、必须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种类 469

七、非法进行钢材交易行为的确定 469

八、钢材市场的管理 470

十、钢材供应销售办法 471

九、钢材销售的价格管理 471

十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472

十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订立原则 472

十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473

十四、工矿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包装标准 473

十五、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474

十六、违反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责任 475

十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违约金的来源及其用途 478

十八、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479

十九、《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479

二十、订立仓储保管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479

二十一、仓储保管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 480

二十二、仓储保管货物的入库管理 481

二十三、仓储保管货物的验收管理 481

二十四、仓储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482

二十五、仓储保管货物出库责任的划分 483

二十六、仓储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纠纷的处理方法 485

二十七、物资部门服务守则 485

二十八、物资部职工保持廉洁的规定 487

第十一章商业 488

一、《烟草专卖条例》与《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488

二、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及经营机构 489

三、烟草专卖范围 490

四、烟草的种植、收购、分配和调拨 491

五、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调拨和销售 492

六、价格、商标和运输 493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制定、申请和发放 495

八、违反《烟草专卖条例》的法律责任 496

九、珍珠市场管理规定 498

十、《绵羊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499

十一、违反《绵羊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责任 501

十二、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规定 501

十三、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 503

十四、彩电专营后的计划、生产与进口订货 504

十五、彩电专营后的收购、批发和销售 505

十六、彩电专营的价格和税收 506

十七、特区内的彩电专营管理 507

十八、可以经营彩电的企业 507

十九、彩电专营零售点的条件 509

二十、彩电专营零售点的审批 509

二十一、《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510

二十二、对生产企业出厂产品的要求 510

二十三、产品保证期限内产品生产企业的责任 512

二十四、产品储运企业的质量责任 512

二十五、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 513

二十六、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513

二十七、产品质量责任争议处理 514

二十八、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处罚规则 515

二十九、《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516

三十、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517

三十一、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517

三十二、合同纠纷的调解 518

三十三、有关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的惩罚与奖励 519

第十二章工业 52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520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 521

三、企业的设立 521

四、企业的变更、终止 522

五、企业的权利 522

六、企业的义务 523

七、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 524

八、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的关系 524

九、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525

十、企业违反法律的处罚规定 525

十二、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 526

十一、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526

十四、厂长的条件和产生方式 527

十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527

十五、厂长必须履行的义务 528

十六、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529

十七、厂长任期内的辞职、免职 529

十八、企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职权 530

十九、企业经营管理机构 530

二十、厂长的职责 531

二十一、厂长的权限 532

二十二、对厂长的奖励与处罚 533

二十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535

二十四、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535

二十五、职工代表的产生 536

二十六、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537

二十八、《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538

二十七、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权限 538

二十九、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539

三十、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 540

三十一、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 541

三十二、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41

三十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办法 542

三十四、企业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收入 543

三十五、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分帐制度 543

三十六、《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544

三十七、租赁经营的性质和原则 545

三十八、承租方承租经营企业的形式 545

三十九、承租经营者的条件和担保 546

四十、出租方选择承租方的步骤 547

四十一、租赁经营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547

四十二、租赁经营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548

四十四、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549

四十三、租赁经营合同双方纠纷的处理 549

四十五、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550

四十六、承租方和承租经营者的收入规定 550

四十七、租赁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及债权债务处理 551

四十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 552

题的规定》 552

四十九、企业之问联合的形式和原则 552

五十、企业之间联合的目标和要求 553

五十二、经济联合组织产品的销售与分配 554

五十一、经济联合组织的计划管理和统计方法 554

五十三、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的规定 555

五十四、经济联合组织资金的有关规定 556

五十五、经济联合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章程 556

五十六、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产品和内部互供产品征税 557

的规定 557

五十七、征收技术转让税的规定 558

五十九、联营企业利润分配原则 559

五十八、联营企业财务核算的形式 559

六十、《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560

六十一、企业债券的性质 560

六十二、债券的票面内容 561

六十三、申请发行债券需要报送的文件 561

六十四、企业发行债券的限制 562

六十五、对购买债券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规定 562

六十六、发售转让债券的规定 562

六十七、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责任 563

六十八、《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564

六十九、禁止向企业征收的费用 564

七十、禁止的摊派行为 565

七十一、企业抵制摊派的权利 566

七十二、对摊派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566

七十三、确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的原则 567

七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568

七十四、企业规模的认定 568

七十六、企业宣告破产的条件 569

七十七、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569

七十八、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职权 570

七十九、企业的整顿 571

八十、破产宣告的规定 572

八十一、破产清算的规定 572

八十二、破产财产 573

八十三、破产债权 573

八十四、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 574

八十五、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 574

八十六、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 575

八十七、破产程序的终结 575

八十八、破产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576

第十三章交通运输 576

一、铁路运输管理体制 576

二、公路和水路运输管理体制 577

三、民用航空运输管理体制 579

四、联运企业的开办及经营范围 580

五、联运的经营管理 581

六、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582

七、铁路货物运输中各方当事人的义务 583

八、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85

九、承运人违反铁路运输合同的责任 585

十、托运人违反铁路运输合同的责任 586

十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违约的免责条件 587

十二、要求赔偿或退还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时效 588

十三、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办理 589

十四、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 589

十五、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590

十六、汽车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与托运人 591

十七、汽车货物运输的计划 592

十八、汽车运输的货物托运 593

十九、汽车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承运 595

二十、汽车运输的货物交接 597

二十一、汽车货物运输费用的结算 598

二十二、汽车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 600

二十三、汽车货物运输中托运人的责任 601

二十四、汽车货物运输中的违约处理 602

二十五、汽车货物运输事故的处理 602

二十六、汽车货物运输中的争议与违反《汽车货物运 605

输规则》的处理 605

二十七、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开业手续 605

二十八、公路货物运输的管理 606

二十九、公路旅客运输的管理 607

三十、公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 608

三十一、汽车维修业的管理 608

三十二、汽车维修业务的开办与歇业 609

条件 610

三十三、开办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的技术 610

三十四、汽车维修业的收费 611

三十五、对汽车维修业的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611

三十六、公路运输工具的管理 612

三十七、公路运输价格及单证的管理 613

三十八、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613

三十九、公路运输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614

四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615

接手续 616

四十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616

四十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及货物交 616

四十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618

四十四、违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责任 618

四十五、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管理及纠纷的处理 621

四十六、内河交通中的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安全责任 621

四十七、内河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 622

四十八、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623

四十九、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624

五十、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义务 625

五十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627

五十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的义务 627

五十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28

五十四、承运人违反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629

五十五、托运人或收货人违反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631

五十六、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时效和纠纷的 633

处理 633

五十七、对海上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 633

五十八、海上交通安全保障 635

五十九、海难救助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636

六十、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处罚和有关民事纠纷的 637

处理 637

六十一、港口危险货物的管理机构与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638

六十二、港口危险货物的托运和承运 639

六十三、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 640

六十四、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642

六十五、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642

六十六、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44

六十七、违反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索赔期限 645

六十八、关于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的规定 646

六十九、申请开办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应具备的 647

条件和审批手续 647

七十、对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理 648

七十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649

条例》的处罚 649

七十二、国内航空客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650

七十三、空运进口货物的管理 651

七十四、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654

七十五、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655

七十六、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655

律责任 656

七十七、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及航空运输企业的法 656

七十八、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657

七十九、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657

八十、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658

第十四章土地管理 659

一、国家土地管理局 659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59

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660

四、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662

五、国家建设用地 663

六、乡(镇)村建设用地 666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处罚 668

八、中外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670

九、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场地使用费的计算及标准 672

十、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场地使用费的交纳及使用 673

十一、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审批 674

十二、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675

十三、征用土地费的包干使用 678

十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679

十五、耕地占用税 682

第十五章城乡建设 685

一、《城市规划条例》 685

二、《城市规划条例》的适用范围 685

三、城市等级的划分 686

四、城市规划的任务 686

五、城市规划管理 687

六、城市规划的制定 688

七、城市规划的审批 689

八、城市旧城区的改建 690

十、城市规划工作中禁止的行为 692

十一、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 692

十二、违反《城市规划条例》的处罚 694

十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695

十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695

十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费的规定 696

十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委托方的责任 696

十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承包方的责任 697

十八、违约责任及其纠纷的解决 698

九、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699

十九、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699

二十、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700

二十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701

二十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主要责任 701

二十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主要责任 702

二十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703

二十五、建筑安装工程的合同工期、结算方式及竣 704

工验收的规定 704

二十六、县乡建筑勘察设计单位营业等级的划分 705

计的范围 706

二十七、县乡丙级及丙级以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 706

二十八、县乡建筑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的管理规定 707

二十九、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承建工程的范围 708

三十、承担上节(甲)、(乙)款工程的建筑企业必须积 710

累的技术资料 710

三十一、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施工技术管理 710

三十二、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的规定 712

三十三、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必须执行的安全规定 713

三十四、《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 714

三十五、建筑工程保修范围 715

三十六、建筑工程的保修期 715

三十七、《建筑工程保修办法》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716

三十八、返修责任的确定及其处理 717

三十九、建筑市场的管理 718

四十、违反《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处罚 720

二、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722

第十六章矿产资源 72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722

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的基本原则 723

四、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机关 723

五、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 724

六、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 724

七、矿区范围的划定及争议的处理 725

八、限制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726

九、矿产资源的勘查 726

十、矿产资源的开采 727

十一、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729

十二、违反《矿产资源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30

十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731

十四、勘查登记的范围 732

十五、勘查登记的管理机关 732

十六、勘查登记的办理 733

十七、勘查登记的补办、变更、延续、注销 734

十八、勘查登记的管理 735

十九、违反《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 736

罚 736

二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737

二十一、采矿登记及其管理机关 737

二十二、采矿登记的办理 738

二十三、矿区范围的标定及核定、划定的根据 739

二十四、补办采矿登记手续的办理 740

二十五、采矿登记的管理 741

二十六、违反《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 742

办法》的处罚 742

二十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43

二十八、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743

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有的职责 743

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有的职责 744

二十九、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 744

三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 745

的职责 745

三十一、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745

三十二、违反《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747

三十三、《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748

三十四、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的管理机关及其 749

职责 749

三十五、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的管理 750

三十六、申请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文件 752

三十七、《乡镇煤矿管理办法》 754

三十八、乡镇煤矿的开办 754

三十九、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 755

四十、乡镇煤矿的供销 756

四十一、乡镇煤矿的积累 756

四十二、乡镇煤矿的管理 757

四十四、天然水晶的收购和销售 758

四十三、天然水晶的管理 758

四十五、黄金矿产的保护性开采 760

第十七章经贸 761

一、对外经济贸易部 76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 762

三、进口货物许可制度 763

四、进口货物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763

五、经国家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公司进口许 764

可证的管理 764

六、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 764

项下进口货物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764

七、进口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765

八、免领进口许可证的进口货物范围 766

九、发证机关不签发或撤销已签发的进口货物许 767

可证的范围 767

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手续 767

十一、对经济特区进口货物的管理 768

物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769

十三、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接受外国和港澳地区厂 769

商赠送进口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769

十四、维修寄售物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769

十二、各进出口公司在港澳贸易代理机构为内地进口货 769

十五、对租赁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等的许可证管理 770

十六、对违反进口货物许可证管理的处罚 770

十七、使用国家外汇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批手续 771

十八、实行集中报批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批手 771

续 771

十九、违反进口机电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772

二十、《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关于出口许可制 773

度的暂行办法》 773

二十一、出口许可制度 773

管理 774

二十二、经国家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公司的出口许可证 774

二十三、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范围 775

二十四、停止出口、暂缓出口或减少出口的范围 775

二十五、出口许可证申请手续及审批 776

二十六、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776

二十七、海关对出口商品和货物的监管 777

二十八、出口许可证审批签发办法 777

二十九、对边境小额贸易的管理 779

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780

三十一、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适用 780

三十二、涉外经济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781

三十三、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 782

三十四、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 783

三十五、涉外经济合同的转让 784

三十六、涉外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中止 785

三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786

三十七、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解决 786

三十九、技术引进合同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范围 787

四十、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机关 788

四十一、技术引进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及管理 789

四十二、技术引进合同供、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90

四十三、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手续 791

一、海关法 79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794

第十八章海关 794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及职权 795

四、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 796

五、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798

六、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管 800

七、对关税的管理 801

八、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 803

九、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 806

十一、完税价格的审定 808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 808

十二、关税税款的缴纳与退补 810

十三、关税减免及审批程序 811

十四、进出口货物担保申请的范围 813

十五、对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 814

十六、对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815

十七、对违反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管理的处罚 817

十八、经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单位条件及审批、登记备 818

案手续 818

十九、对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进口料件的管理及处罚 820

二十、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式 823

二十一、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824

二十二、对违反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处罚 827

二十三、建立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条件 827

二十四、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 828

二十五、建立保税仓库的条件及手续 829

二十六、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 830

二十七、对进出经济特区货物的管理 832

二十八、对进出经济特区运输工具的管理 834

二十九、对进出经济特区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 834

三十、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 835

三十一、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 837

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840

三十三、走私行为及处罚 840

三十四、违反海关监管行为及处罚 842

三十五、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处理 845

下 篇 848

文件汇编(一) 848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848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 878

济的罪犯的决定 878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 883

充规定 883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887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 891

件中正确运用免予起诉的几点意见 891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 893

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893

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 905

定(试行) 905

八、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 909

准的规定(试行)》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909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挪用公款 911

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 911

修改补充意见 911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 914

十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934

十二、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 938

问题的联合通知 938

的品种范围的通知 940

十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禁 940

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 940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 941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 941

文件汇编(二) 944

一、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944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内 946

部机构设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946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 947

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 947

四、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准干部、职工 948

从事个人经商的联合通知 948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 950

经商的决定(摘录) 950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 951

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补充通知 951

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通知 952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检查清理党政机关和 952

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 953

九、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 957

十、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工 961

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第三产业的通知 961

十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 964

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964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96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 967

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几个问题的说明 967

十三、劳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 968

办劳动服务公司几个问题的规定 968

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 970

法利益的通知(摘录) 970

在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972

十五、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审批党政机关干部 972

十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 973

十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 976

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 976

十八、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各类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若干 978

规定 978

十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 980

严格控制减税免税意见的通知 980

二十、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 982

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982

二十一、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 986

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 986

有关问题的说明 986

二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 988

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988

二十三、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 990

通知 992

二十四、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 992

二十五、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对公司出具财务脱钩、挂 995

钩及实有资金审定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995

二十六、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若干问 999

题解答的通知 999

二十七、财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各部门驻外地公司机构出 1004

具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证明有关事项的 1004

补充通知 1004

二十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 1005

清理整顿公司中对公司注册资金进行验证的通知 1005

二十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 1007

决定 1007

三十、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1013

各部门所属公司撤销、合并的意见 1013

的意见 1015

附:商业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 1015

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1015

三十一、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 1015

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 1015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对外 1018

经济贸易公司的意见 1018

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物资公司的意见 1022

文件汇编(三) 1024

一、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1024

二、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028

三、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029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 1033

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 1033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 1036

通知 1036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37

附: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037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济联合组织登记 1037

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1039

八、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1046

九、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 1052

十、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家计委、国家 1055

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关 1055

于印发《关于违反控制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 1055

暂行办法》的通知 1055

附: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 1056

办法 1056

十一、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 1058

紧急通知 1058

十二、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 1062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066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070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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