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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法规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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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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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郭洪荣,汪泽青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509208687
  • 页数:144 页
图书介绍:本书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体例为主线,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法规文件和地方补充规定相关内容编写的税务指导类应用读物。
《营业税法规应用指南》目录

营业税 税制篇 3

第一章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3

第一节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3

1.1纳税人的定义 3

1.2纳税人定义的有关名词解释 3

第二节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4

第三节 具体交易的营业税纳税人 4

3.1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的范围 4

3.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 4

3.3中央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基建临管线的纳税人 4

第二章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5

第一节 税目、税率的执行范围和调整权限 5

1.1税目、税率的执行和决定权 5

1.2税目税率表 5

1.3地方省市娱乐业税率调整情况 5

第二节 兼有不同税目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适用税率 6

第三章 营业税的税目征收范围、解释和不征税项目 7

第一节 交通运输业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7

1.1交通运输业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 7

1.2陆路运输 7

1.3水路运输 7

1.4航空运输 7

1.5管道运输 7

1.6装卸搬运 8

1.7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 8

第二节 建筑业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8

2.1建筑业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 8

2.2“建筑”的解释 8

2.3“安装”的解释 8

2.4“修缮”的解释 8

2.5“装饰”的解释 9

2.6“其他工程作业”的解释 9

第三节 金融保险业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9

3.1金融保险业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 9

3.2金融解释 9

3.3贷款解释 9

3.4融资租赁解释 10

3.5金融商品转让解释 11

3.6金融经纪业解释 11

3.7其他金融业务解释 12

3.8保险解释 12

第四节 邮电通信业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12

4.1邮电通信业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 12

4.2“邮政”的解释 12

4.3“传递函件或包件”及其相关内容的解释 12

4.4“邮汇”的解释 12

4.5“报刊发行”的解释 12

4.6“邮务物品销售”的解释 12

4.7“邮政储蓄”的解释 13

4.8“其他邮政业务” 13

4.9“电信”的解释 13

4.10“电报”的解释 13

4.11“电传”的解释 13

4.12“电话”的解释 13

4.13“电话机安装”的解释 13

4.14“电信物品销售”的解释 13

4.15“其他电信业务”的解释 13

第五节 文化体育业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14

5.1文化体育业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 14

5.2“文化业”的解释 14

5.3“体育业”的解释 14

5.4“表演”的解释 14

5.5“播映”的解释 14

5.6“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的解释 14

5.7“其他文化业”的解释 14

第六节 娱乐业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15

6.1娱乐业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 15

6.2“歌厅”的解释 15

6.3“舞厅”的解释 15

6.4“卡拉OK歌舞厅”的解释 15

6.5“音乐茶座”的解释 15

6.6“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的解释 15

6.7“游艺场”的解释 15

第七节 服务业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16

7.1服务业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 16

7.2对“代理业”的解释 16

7.3代购代销货物解释 16

7.4代办进出口解释 16

7.5介绍服务解释 16

7.6其他代理服务解释 16

7.7旅店业解释 16

7.8饮食业解释 16

7.9旅游业解释 17

7.10仓储业解释 17

7.11租赁业解释 17

7.12广告业解释 17

7.13其他服务业解释 17

7.14转租业务解释 17

7.15光租业务解释 17

7.16干租业务解释 17

717调整试验收入解释 18

第八节 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18

8.1转让无形资产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 18

8.2转让商标权解释 18

8.3转让专利权解释 18

8.4转让著作权解释 18

8.5转让商誉解释 18

8.6转让土地使用权解释 18

8.7转让非专利技术解释 19

8.8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解释 19

第九节 销售不动产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19

9.1销售不动产的概念及税目征税范围 19

9.2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解释 19

9.3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解释 19

第十节 不征税项目 20

10.1应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项目 20

10.2投资、融资 20

10.3境外劳务 21

10.4土地、建筑物 21

10.5垃圾处置 22

10.6国家机关 22

10.7社会团体 23

10.8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 23

10.9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23

第四章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营业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4

第一节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24

1.1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24

1.2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24

1.3以外币结算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 24

第二节 营业额的确认 24

2.1营业额的范围及相关解释 24

2.2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 26

2.3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营业额确定顺序 26

2.4价款与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营业额的确认 26

2.5缴纳营业税后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处理 26

2.6跨年度老合同的营业额确定和其他事项适用新条例的时点 26

第三节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7

3.1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27

3.2具体情况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7

3.3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解释 27

第四节 行业营业额的确定 28

4.1交通运输业营业额的确定 28

4.2建筑业营业额的确定 30

4.3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确定 31

4.4邮电通信业营业额的确定 36

4.5文化体育业营业额的确定 40

4.6娱乐业营业额的确定 41

4.7服务业营业额的确定 41

4.8销售不动产营业额的确定 45

第五章 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和“还本”销售的税务处理 47

第一节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 47

第二节 混合销售行为 47

2.1混合销售的相关解释及税务处理 47

2.2应分别核算营业额和销售额的混合销售行为的情形 47

2.3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税务处理 48

2.4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48

第三节 兼营行为 48

第四节“还本”销售 49

第六章 营业税的征收机关、纳税期限、申报时间、纳税时间、纳税地点 50

第一节 征收机关 50

第二节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 50

第三节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51

3.1营业税纳税地点 51

3.2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的纳税地点 51

第四节 营业税的税款补征 51

第七章 行业、项目征收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52

第一节 交通运输业 52

1.1包机费 52

1.2搬家业务 52

1.3程租业务 52

1.4期租业务 52

1.5湿租业务 53

1.6自开票纳税人 53

1.7代开票纳税人 53

1.8收取铁路专用线费 53

1.9新疆油田油气储运公司管道运输收入 53

1.10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 54

第二节 建筑业 54

2.1海洋石油勘探、定位、泥浆等工程作业 54

2.2绿化工程 54

2.3有线电视安装费 54

2.4管道煤气集资费 54

2.5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 55

2.6承包以工代赈工程 55

2.7电梯保养、维修 55

2.8地勘单位取得勘探收入 55

2.9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 56

第三节 金融保险业 56

3.1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56

3.2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 56

3.3融资租赁业务 56

3.4金融机构相互间提供服务 57

3.5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 57

3.6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 57

3.7证券交易佣金 58

第四节 邮电通信业 58

4.1 168电话台业务 58

4.2经营公用电话业务 58

4.3发行报刊业务 59

4.4销售集邮商品 59

4.5快递业务 59

4.6销售电话簿收入 59

4.7电信业务 59

第五节 文化体育业 60

5.1电视收视费收入 60

5.2数字付费频道业务 60

5.3放映电影取得票价收入 60

5.4转让新闻产品取得收入 60

第六节 娱乐业 61

6.1网吧取得的收入 61

6.2高尔夫球俱乐部取得会费等收入 61

第七节 服务业 61

7.1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收入 61

7.2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收入 61

7.3代办人或兼办人取得公用电话业务代理费收入 61

7.4包销商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手续费收入 62

7.5物业管理服务的代理手续费收入 62

7.6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 62

7.7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 62

7.8餐饮中介服务单位收取服务费收入 62

7.9非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征收营业税 63

7.10销售汽车时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 63

7.11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63

7.12教育部考试中心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 63

7.13经营索道、游船、电车等取得的收入 63

7.14转租业务收入 64

7.15 光租业务收入 64

7.16干租业务收入 64

7.17以酒店产权式经营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 64

7.1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经营租赁业务 64

7.19版面费等收入 64

7.20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收入 64

7.21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服务收入 65

7.22经营公用电话收入 65

7.23福利彩票机构取得发行手续费收入 65

7.24代销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的手续费 66

7.25工程承包公司的组织协调业务 66

7.26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 66

7.27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进场费等) 66

7.28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 66

7.29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 66

7.30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入 66

7.31电力调整试验收入 67

7.32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收入 67

7.33受托人以所有权人名义转让无形资产收取佣金或手续费收入 67

7.34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67

7.35外事服务单位对外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营业额的确定 67

7.36在京外国商会会费以外收入 68

7.37林木销售和管护收入 68

7.38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收入 68

7.39无船承运业务收入 68

第八节 转让无形资产 69

8.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69

8.2委托他人转让无形资产 69

8.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 69

8.4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 69

8.5销售母带收入 70

8.6转让在建项目收入 70

8.7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70

8.8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 70

第九节 销售不动产 70

9.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70

9.2合作建房 71

9.3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 72

9.4代销商品房业务 72

9.5转让在建项目 72

9.6以房屋抵押贷款 72

9.7把不动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 73

9.8向职工销售住房 73

9.9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 73

9.10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 73

第十节 外资、外国企业营业税 73

10.1交通运输业 73

10.2建筑业 73

10.3金融保险业 74

10.4文化体育业 75

10.5服务业 76

10.6转让无形资产 78

10.7销售不动产 78

10.8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78

第十一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83

11.1制定目的和依据 83

11.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83

1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税种 83

11.4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及资料 83

11.5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84

11.6代表机构账簿设置及申报税种 84

11.7核定征收的方法 84

11.8申报税种政策适用 85

11.9税收协定待遇的办理 85

11.10政策衔接 85

11.11具体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备案 85

第十二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85

12.1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85

12.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86

12.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95

12.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98

税收优惠政策篇 105

第八章 营业税减免税和起征点 105

第一节 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105

1.1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 105

1.2细则对免税项目范围的限定 105

1.3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的范围 106

1.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营业额 106

第二节 营业税起征点 106

2.1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106

2.2起征点的解释、适用范围和幅度 106

2.3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 107

2.4地方省市起征点调整情况 107

第九章 行业、企业、项目的税收优惠 108

第一节 交通运输业 108

1.1海峡两岸空中直航 108

1.2国际运输劳务 108

1.3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 109

1.4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运输收入 109

1.5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 109

1.6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 109

第二节 金融保险业 110

2.1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 110

2.2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10

2.3个人金融商品买卖收入 111

2.4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 111

2.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111

2.6深圳前海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113

2.7中国农业银行改革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 113

2.8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114

2.9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税率 115

2.10保险保障基金 115

第三节 邮电通信业 116

3.1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 116

3.2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营业税优惠政策 116

3.3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服务企业名单 116

第四节 文化体育业 116

4.1继续实行宣传文化营业税优惠政策 116

4.2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收入 117

4.3扶持动漫产业发展 117

4.4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117

第五节 服务业 118

5.1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18

5.2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取得财政补贴收入 118

5.3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118

5.4家政服务收入 118

5.5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 119

5.6林木销售和管护收入 119

第六节 转让无形资产 120

6.1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120

6.2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120

6.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 120

第七节 销售不动产 121

7.1个人继承不动产 121

7.2个人销售房屋 122

7.3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税范围 124

第八节 外经业务 124

8.1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24

8.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 126

8.3 2008年12月31日前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 126

第九节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 126

9.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税条件 126

9.2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27

第十章 营业税的先征后退、税收返还 128

第一节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先征后返 128

第二节 国家政策银行的先征后返 128

第三节 从事金融商品买卖的税收返还规定 129

第十一章 税收优惠专项制度 130

第一节 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营业税的税收政策 130

1.1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 130

1.2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科技园的条件 130

1.3“孵化企业”的条件 130

1.4“孵化服务”的解释 131

1.5符合条件科技园的审核确认 131

1.6主管税务机关对科技园的监督管理 131

第二节 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营业税的税收政策 131

2.1符合条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优惠 131

2.2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的条件 131

2.3“孵化企业”的条件 132

2.4“孵化服务”的解释 132

2.5符合条件孵化器的审核确认 132

2.6主管税务机关对孵化器的监督管理 132

第十二章 重要法律法规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1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14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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