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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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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丘汉平著
  • 出 版 社:上海法学编译社
  • 出版年份:1933
  • ISBN:
  • 页数:888 页
图书介绍:
《罗马法 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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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 中篇 物法 319

第十七章 物之意义 319

第十八章 物之种类 321

第一节 非交易物 321

第二节 交易物 325

第十九章 物权之内容 333

第二十章 所有权 334

第一节 所有权之观念 334

第二节 所有权之演进 336

第三节 所有权之取得 342

第四节 市民法之取得方法 343

第一项 拟诉弃权 344

第二项 曼企帕地荷买卖式 346

第三项 时效取得 352

第四项 赠与 361

第五项 分配裁判 365

第六项 法定取得 367

第五节 万民法之取得方法 367

第一项 先占 367

第二项 添附 368

第三项 加工 373

第四项 埋藏物发现 377

第五项 孳息 381

第六项 引渡 385

第六节 所有权之保护 391

第二十一章 占有 410

第一节 占有之意义 410

第二节 占有之取得 414

第三节 占有之要素 417

第四节 占有之性质 418

第五节 占有之保护 419

第六节 占有之丧失 423

第二十二章 他物权之意义 428

第二十三章 役权 429

第一节 役权之意义 429

第二节 役权之性质及其与债权之异殊 430

第三节 役权之一般原则 431

第四节 役权之种类 432

第一项 地役权 433

第二项 人役权 444

第五节 役权之设定 450

第一项 设定人之资格 450

第二项 取得役权人之资格 452

第三项 役权之设定方式 453

第六节 役权之消灭 455

第七节 役权之效力 456

第二十四章 永佃权 464

第一节 永佃权之性质 464

第二节 永佃权人之权利 465

第三节 永佃权人之义务 467

第四节 永佃权之设定 468

第五节 永佃权之消灭 469

第六节 永佃权与地役权之区别 471

第二十五章 地上权 475

第一节 地上权之性质 475

第二节 地上权人之权利义务 476

第三节 地上权之设定 477

第四节 地上权之消灭 478

第二十六章 质权 480

第一节 质权之性质 480

第二节 质权之沿革 482

第三节 质权之设定 487

第一项 基於当事人之意思 487

第二项 基於法律上之原因 488

第三项 基於审判上之行为 491

第四节 质权之效力 492

第一项 出质人之权利 492

第二项 质权人之权利 494

第三项 优先质权 496

第五节 质权之保护 499

第六节 质权之消灭 501

第二十七章 概括继承之通则 507

第一节 概括继承之意义 507

第二节 概括继承之性质 509

第三节 遗产之待继 510

第四节 概括继承人之种类 512

第一项 家属继承人 513

第二项 家外继承人 514

第五节 资产占有制 516

第一项 资产占有制之性质及其由来 516

第二项 资产占有制之种类 522

第二十八章 法定继承 525

第一节 自由人之继承制 526

第二节 解放自由人之继承制 537

第二十九章 遗嘱继承 543

第一节 遗嘱之方式 543

第二节 遗嘱能力 552

第一项 遗嘱之积极能力 552

第二项 遗嘱之消极能力 554

第三节 遗嘱继承人之设定 556

第四节 补充继承人 558

第一项 普通补充继承 559

第二项 未成年人补充继承 560

第三项 准未成年人补充继承 561

第五节 遗嘱之效力 562

第六节 遗嘱之限制 565

第三十章 继承确定之效力 577

第三十一章 遗赠 580

第一节 遗赠之性质 580

第二节 遗赠之方式 581

第三节 遗赠之标的 585

第四节 遗赠数额之限制 588

第五节 遗赠之失效 590

第三十二章 信托 594

第一节 信托之意义 594

第二节 遗赠与信托之一致 596

第三节 信托之种类 599

第一项 特定物信托 599

第二项 遗产信托 600

第三十三章 债之概念 604

第一节 债之意义 604

第二节 债之性质 606

第三十四章 债之标的 609

第三十五章 债之发生—契约 612

第一节 契约之要件 612

第二节 契约之种类 614

第三节 要物契约 615

第一项 消费借贷 615

第二项 使用借贷 617

第三项 寄托 619

第四项 质权契约 622

第四节 口头契约 623

第一项 性质 624

第二项 发生 626

第三项 效力 630

第五节 文书契约 631

第六节 合意契约 635

第一项 买卖 635

第二项 赁借贷 645

第三项 合伙 654

第四项 委任 659

第七节 无名契约 666

第一项 无名契约之种类 667

第二项 互易 668

第三项 行纪 669

第四项 和解 670

第八节 合约 671

第一项 附加合约 671

第二项 裁判官法合约 672

第三项 法定合约 675

第九节 自然债务 676

第三十六章 债之发生—准契约 694

第一节 无因管理 695

第二节 共有 698

第三节 债务履行之错误 700

第四节 条件不成就之返还 702

第五节 不法原因 702

第三十七章 债之发生—侵权 707

第一节 窃盗 708

第二节 强盗 711

第三节 财产权之侵害 713

第四节 属人权之侵害 715

第五节 胁迫 718

第六节 诈欺 720

第三十八章 债之发生—准侵权 732

第一节 承审员职务上所为之损害 733

第二节 抛弃物件所致之损害 733

第三节 悬挂物件所致之损害 734

第四节 运送人馆舍及马厩主人所致之损害 734

第五节 家主对於奴隶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 736

第六节 动物所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737

第三十九章 附带责任 742

第一节 家父对家子或奴隶所为契约之附带责任 742

第二节 本人对代理人所为契约之附带责任 745

第四十章 债之移转 748

第一节 债务之移转 748

第二节 债权之移转 749

第一项 沿革 749

第二项 效力 752

第四十一章 债之消灭 754

第一节 清偿 755

第二节 给付不能 759

第三节 提存 759

第四节 免除 760

第一项 正式免除—即市民法上之方式 761

第二项 略式免除—裁判官法上之方式 763

第五节 抵销 764

第六节 混同 766

第七节 更改 767

第八节 当事人之死亡 769

第九节 无偿原因之竞合 769

第十节 消灭时效 770

第十一节 人格减等 771

第十二节 争讼 771

本论 下篇 诉讼法 781

第四十二章 法院之编制 781

第一节 民事法院 781

第一项 管辖 781

第二项 编制 782

第二节 刑事法院 795

第四十三章 共和时代—法律诉讼之程序 805

第一节 法律诉讼之特徵 806

第一项 严格与形式 806

第二项 法律审理与事实审理 807

第二节 法律诉讼之方式 808

第一项 提供?金之诉 809

第二项 实施拘押之诉 811

第三项 实施扣押之诉 813

第四项 通知返还之诉 815

第五项 请求指定承审员之诉 816

第三节 法律诉讼程序之缺陷 816

第四十四章 帝政前期—程式诉讼之程序 825

第一节 程式诉讼之由来 825

第二节 程式诉讼之程序 828

第一项 传唤 829

第二项 审理 830

第三项 争讼 832

第四项 执行 834

第三节 程式之内容 837

第四节 程式之种类 842

第一项 市民法与裁判官法之诉讼程式 842

第二项 对物诉讼与对人诉讼之程式 845

第三项 善意诉讼与非善意诉讼之程式 846

第五节 裁判官之命令 848

第一项 回复原状之命令 849

第二项 指定占有之命令 850

第三项 成立口约之命令 851

第六节 禁令 852

第一项 禁令之程序 853

第二项 禁令之种类 854

第四十五章 帝政後期—特别诉讼之程序 870

第一节 绪论 870

第二节 传唤制度之改革 873

第三节 审理制度之改革 876

第四节 上诉 878

第五节 执行 879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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