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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  民国初期  第2卷
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  民国初期  第2卷

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 民国初期 第2卷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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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陈刚主编;邓继好本卷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09351321
  • 页数:639 页
图书介绍:自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丙申(1902年5月13日)清政府下诏沈家本、伍庭芳主持修律及拉开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序幕,时至今日刚逾百年。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百年进程,既是中华固有法制和法律思想全面走向衰败以及西方现代法制、法律文化逐渐本土化的过程,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及其理论不断走向独立、成熟和体系化的过程,全面认识和评价这一过程,对于今天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研究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我国目前尚未有全面总结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百年进程中的立法成果、理论成果的文献资料集,而弥补这一空白当属民事诉讼。
《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 民国初期 第2卷》目录

湖南省宪自治时期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李锐 1

附录一:湖南省民事诉讼暂行条例&邓继好/点校 70

附录二:湖南民事诉讼暂行条例实施条例&李锐/点校 169

民国元年江苏民事审判探究&李俊海 171

附录:《江苏司法汇报》部分判词&李俊海/点校 216

《司法例规》(节选)&邵军 蒋集跃 邓继好/点校 233

第四类 审判&邵军 蒋集跃/点校 235

第一章 通则 235

实行审判公开主义禁止强暴凌虐令 235

废除跪审惯例令 236

法院编制法 236

审判处司法筹备处得援用高等厅法令饬 253

调查证据准以受命推事一人出庭批 253

准以受命推事调查证据批 255

民事繁杂案件可指定推事调查证据批 256

刑事重案先以推事调查证据准援案办理令 258

审查收受民刑诉状办法 258

第二章 审级 259

修正民事管辖办法呈 259

初级管辖案件仍以高等厅为终审电 260

修正民事初级管辖条示办法 260

申明初级管辖及地方管辖各支系通饬 261

高等厅兼任地方庭所为二审判决之终审划归本厅受理文 263

高等分厅应另庭受理之案件准由本厅代理咨 267

分厅不能行使审判准由本厅代理令 268

受理民事上告庭以刑庭各员组织批 269

理番委员判决死刑案应由同级审判厅受理上诉电 270

第三章 管辖 270

准改定南通、海门两县初级上诉机关令 270

分厅内地方庭准兼管所在地第一审案件电 270

察哈尔划清各县局、处人民诉讼管辖区域应予备案令 271

特区内华人与华人涉讼案件已有指令归滨江地方审检厅受理电 272

铁路巡警获犯应解送司法衙门办理函 273

查追官产划归该管地方行政官厅办理毋庸交由法庭审判呈 273

在牧人员等诉讼限于与牧政有关系者归场长审理批 275

烟案应归普通审判衙门管辖咨 275

察区清查官荒地亩案仍归行政衙门办理令 277

普通刑事案件不得划入军法范围令 279

第四章 兼理诉讼程序 280

第一节 通则 280

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 280

转饬各县严禁刑讯通咨 287

第二节 回避 288

核示县知事或承审员回避原因及代理办法批 288

第三节 审判 289

县知事简易案件准以堂谕代判决呈 289

县知事于呈准前以堂谕代判案件准予认为有效文 290

呈准前堂谕代判认为有效者以毋须复判及简易案件为限批 292

县知事应送复判案件须依式作成判词令 292

察区旗、群、翼审判处审理简易案件准以堂谕代判决令 293

禁止各县不用判词并无堂谕通饬 294

仿照滇省县知事公署送达裁判副本暂行办法通饬 294

刑事案件送达判词可从简声叙批 299

知事兼理诉讼送达或牌示程序不完各案暂准受理批 300

各县判决刑事案件务须实行牌示宣示两种程序令 301

察哈尔县知事牌示批、判案件规则 301

第四节 上诉 303

邻县上诉制度仅限于实在距离悬远交通不便者始准暂仍旧制令 303

邻县上诉暂行简章 303

陕西各首县初级上诉案件暂以长安地审厅为第二审批 304

安徽各县初级审上诉案件准分别划归怀、芜两地审厅批 305

原告诉人呈诉不服应由审厅准驳饬 306

刑事案件上诉期间应分别查照判例办理令 307

第五节 执行 308

县知事办理民事执行案件应援用《民事诉讼执行规则》令 308

第五章 复判 310

复判章程 310

法定最重主刑为三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无论判处何项刑名均应呈送复判令 313

复判审发交地审厅复审之案无容由检厅另予起诉电 313

复判审判决案须履行谕知程序令 314

审判处及筹备处对于县知事复审案件错误应照章提起上诉令 314

指示应送复判案件被告一部分上诉时办法令 314

指示复判核准案件再审管辖通饬 316

第六章 承发吏 317

修正承发吏职务章程 317

承发吏得派录事代理电 320

天津地审厅承发吏办事细则 320

浙江永嘉地方审判厅承发吏办事规则 321

江苏省承发吏征收食宿费及川资办法 326

陕西各县指挥吏、警执务规则 327

山东各县公署选任承发吏职务细则 330

第七章 处务 332

京师地方审判厅暂行处务规则 332

京师地方审判厅分庭处务暂行规则 347

京师地方检察厅暂行处务规则 349

高等审判厅办事章程 367

高等检察厅办事章程 386

大理院办事章程 399

总检察厅办事章程 409

高等以下审检各厅人员配置事务分配并推事代理次序表式 423

回复原状案件仍由前审人员承办并划分司法行政监督权与属于审判范围事项令 428

书记官长不宜兼办检察事务令 429

刑事传票准仍以司法警察执行令 429

受理初级上诉案件准援案用令催提令 430

上诉案件不得延搁令 430

民事上诉应限期补具理由书并即予转送令 431

非有特别事故不得展缓审期令 431

务须定准钟点开庭并法庭办公室力求洁净令 432

更审后判决本检送大理院通饬 432

抄发各级检厅通知上诉结果办法令 432

更审案件宜详勘或切实声明并填表送核令 433

未改组前各厅判决案件应一律以己经判决论批 434

判词务宜简明宣判尤应说明要领通饬 434

判词违误程式案件应行改判及裁判限期牌示通饬 435

判词务宜从简通饬 435

限期宣示判词通饬 436

判词须照章宣示并限期移送令 436

不得于宣示后再制作判词令 437

承审员制作判词遇有地方特别语应释明意义令 437

高等地方各审检厅缮状处规则 438

大理院收受诉状毋庸裁判者概由民事科分别通知布告 443

裁判案件对于证物不得径予销毁令 444

订定民刑案件内交案物件保管办法令 445

河南高检厅处理证据物品规则 445

东省特别区域法院处理证据物品规则 455

察哈尔督统署审判处处理事务细则 466

云南省县知事处理司法事务细则 477

江西县知事处理司法事务细则 485

广东省县知事处理司法事务细则 494

奉省各县知事承审员处理司法事务细则 499

绥远都统署审判处处务规则 502

湖北省县知事承审员处理司法事务细则 518

湖南高等审判厅拟订各县诉讼人抄录文件及征收抄费规则 521

法庭旁听暂行规则 524

设置县知事公署法庭通饬 525

第八章 协助 526

司法共助事务惩奖条例 526

奉天地方审检厅、县知事警察署协助司法事务惩奖规则 527

拟定各机关委托驻外使领各馆办理事件划一办法令 528

函托各领馆调查代讯之案并拟接洽办法经商准外交部咨复照办令 529

中国法院受外国法院嘱托协助司法事项不以上海、夏口两厅为限函 530

直隶省县知事办理司法共助事务惩奖规则 531

吉林县知事司法共助事务惩奖办法应援照直隶所定规则办理咨 532

第九章 审限 533

刑事诉讼审限规则 533

刑事审限规则中扣除另起展限三项办法之适用限于有法定原因通饬 536

指示审限规则各疑义批 536

察哈尔县旗会审案件拟不适用审限规则呈 540

第六类 民事&邓继好/点校 542

第三章 民事诉讼 542

第一节 通则 542

民事诉讼条例 542

《民事诉讼条例》施行条例 543

《民事诉讼条例》先就东省特别区域施行令 544

《民事诉讼条例》自民国十一年七月一日全国一律施行令 544

第二节 法院 544

规定财产权诉讼属于初级管辖之数额令 544

诉讼物金额或价额应依国家通行之货币计算令 545

华人因民事在特别法院涉讼准适用合意管辖受理电 545

第三节 当事人 546

诉追公款条件应照部定办法办理、对于官署传案改用通知书批 546

诉追公款条件应照部定办法办理、对于官署传案改用通知书批 546

非律师之诉讼代理人不得漫予许可令 547

指示辅佐人及代理人代当事人声请各项疑问令 547

律师请求延期应具正式声请书令 548

核示律师声请展期办法令 548

第四节 诉讼程序 549

规定民诉当事人居住地与法院距离应扣除之在途期间令 549

不动产诉讼调验契据中止诉讼办法通饬 549

京兆地亩诉讼案件中止办法令 550

债权人就德领署之确定判决声请执行应向该管第一审法院提起请求执行判决之诉令 551

第五节 上诉程序 551

审理民事上告案件酌用书面审理通饬 551

呈送民事上告状应具副本通告 552

民事被告人具答辩状应由原审判衙门转呈通告 552

外省民事上告案件应由原审判衙门转送通告 553

变通民事上告案件呈递上告状办法通咨 553

调送卷宗时务希检齐证据随卷并送函 554

大理院填写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庭传票办法咨 554

外省民诉当事人未接传票毋庸来京候审布告 556

外省民诉当事人接传票来京者即至院报到布告 556

关于上告大理院案件之注意事项 556

第六节 非常上告 558

民事非常上告暂行条例 558

第七节 杂件 559

京师地审厅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 559

开送各省援用拘押民事被告人规则一览表请查照咨 560

解释民事诉讼提讯在押人犯解回办法 563

第四章 诉讼费用 566

诉讼费用规则 566

司法印纸规则 569

《司法印纸规则》施行细则 573

东省特区法院民事诉讼费用预纳金暂行规则 574

核示接收房屋涉讼案件征收讼费标准批 575

核准援用京师地审厅接收房屋涉讼案件征收讼费办法批 576

租房涉讼案件准依照地方惯例定诉讼物价额并征收审判费用标准令 577

收房涉讼案件正在解释期间内征收逾额讼费应发还当事人令 579

永嘉地审厅拟订业主声明解约迁让房屋涉讼案征收审判费办法 580

解释民事征收讼费各疑点令 581

选举诉讼自应照章征费电 582

核示征收上诉费标准批 582

指示承发吏送达文书及传票应征食宿费办法令 583

核示《诉讼费用规则》第十条所定舟车费之范围令 583

对于私诉判决声明控告应征讼费批 583

第五章 非讼事件 584

指示关于非讼事件各款令 584

非讼事件之征费应按照《诉讼费用规则》办理令 586

声请宣告破产案件应照非讼事件征收讼费令 587

第六章 民事执行 587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 587

高等分厅准设立民事执行处批 601

变通无资败诉人收所工作应得债权人同意办法令 602

未设教养局地方无资民事败诉人收所工作应移交警署办理令 603

民事理曲人准移送平民工厂工作令 603

核示无资民事败诉人执行办法令 603

民事无资败诉人务于发交相当局所工作请转令警厅遵照咨 604

民事无资败诉人须遵照《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七条办理令 605

上级司法行政长官就《民事执行规则》九条二项声明之当否以批行之电 606

订定查封印纸三种并查封笔录、查封清单各种格式通令 606

高价物应以常识认定及有行情之物无人承买可交债权人收受令 610

核示业主回赎房地无从追缴契据办法令 610

指示在执行中之保人及应交人之被告人执行方法令 611

核示《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八十八条疑问令 612

天津地审厅民事执行规则用纸各项办法 614

第七章 公断 615

第一节 民事公断 615

民事公断暂行条例 615

民事案件有毋庸兴讼等情者应以职权试行和解令 624

内务府官房及庄头佃户亏欠租银等案准由护军管理处先行调处咨 625

第二节 商事公断 626

商事公断处章程 626

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 629

京师商民债务案件由法院委托商会调处办法呈 636

会审公廨华人商事案件先委托公断处调处咨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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