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 民国初期 第2卷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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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陈刚主编;邓继好本卷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09351321
- 页数:639 页
湖南省宪自治时期民事诉讼制度研究&李锐 1
附录一:湖南省民事诉讼暂行条例&邓继好/点校 70
附录二:湖南民事诉讼暂行条例实施条例&李锐/点校 169
民国元年江苏民事审判探究&李俊海 171
附录:《江苏司法汇报》部分判词&李俊海/点校 216
《司法例规》(节选)&邵军 蒋集跃 邓继好/点校 233
第四类 审判&邵军 蒋集跃/点校 235
第一章 通则 235
实行审判公开主义禁止强暴凌虐令 235
废除跪审惯例令 236
法院编制法 236
审判处司法筹备处得援用高等厅法令饬 253
调查证据准以受命推事一人出庭批 253
准以受命推事调查证据批 255
民事繁杂案件可指定推事调查证据批 256
刑事重案先以推事调查证据准援案办理令 258
审查收受民刑诉状办法 258
第二章 审级 259
修正民事管辖办法呈 259
初级管辖案件仍以高等厅为终审电 260
修正民事初级管辖条示办法 260
申明初级管辖及地方管辖各支系通饬 261
高等厅兼任地方庭所为二审判决之终审划归本厅受理文 263
高等分厅应另庭受理之案件准由本厅代理咨 267
分厅不能行使审判准由本厅代理令 268
受理民事上告庭以刑庭各员组织批 269
理番委员判决死刑案应由同级审判厅受理上诉电 270
第三章 管辖 270
准改定南通、海门两县初级上诉机关令 270
分厅内地方庭准兼管所在地第一审案件电 270
察哈尔划清各县局、处人民诉讼管辖区域应予备案令 271
特区内华人与华人涉讼案件已有指令归滨江地方审检厅受理电 272
铁路巡警获犯应解送司法衙门办理函 273
查追官产划归该管地方行政官厅办理毋庸交由法庭审判呈 273
在牧人员等诉讼限于与牧政有关系者归场长审理批 275
烟案应归普通审判衙门管辖咨 275
察区清查官荒地亩案仍归行政衙门办理令 277
普通刑事案件不得划入军法范围令 279
第四章 兼理诉讼程序 280
第一节 通则 280
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 280
转饬各县严禁刑讯通咨 287
第二节 回避 288
核示县知事或承审员回避原因及代理办法批 288
第三节 审判 289
县知事简易案件准以堂谕代判决呈 289
县知事于呈准前以堂谕代判案件准予认为有效文 290
呈准前堂谕代判认为有效者以毋须复判及简易案件为限批 292
县知事应送复判案件须依式作成判词令 292
察区旗、群、翼审判处审理简易案件准以堂谕代判决令 293
禁止各县不用判词并无堂谕通饬 294
仿照滇省县知事公署送达裁判副本暂行办法通饬 294
刑事案件送达判词可从简声叙批 299
知事兼理诉讼送达或牌示程序不完各案暂准受理批 300
各县判决刑事案件务须实行牌示宣示两种程序令 301
察哈尔县知事牌示批、判案件规则 301
第四节 上诉 303
邻县上诉制度仅限于实在距离悬远交通不便者始准暂仍旧制令 303
邻县上诉暂行简章 303
陕西各首县初级上诉案件暂以长安地审厅为第二审批 304
安徽各县初级审上诉案件准分别划归怀、芜两地审厅批 305
原告诉人呈诉不服应由审厅准驳饬 306
刑事案件上诉期间应分别查照判例办理令 307
第五节 执行 308
县知事办理民事执行案件应援用《民事诉讼执行规则》令 308
第五章 复判 310
复判章程 310
法定最重主刑为三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无论判处何项刑名均应呈送复判令 313
复判审发交地审厅复审之案无容由检厅另予起诉电 313
复判审判决案须履行谕知程序令 314
审判处及筹备处对于县知事复审案件错误应照章提起上诉令 314
指示应送复判案件被告一部分上诉时办法令 314
指示复判核准案件再审管辖通饬 316
第六章 承发吏 317
修正承发吏职务章程 317
承发吏得派录事代理电 320
天津地审厅承发吏办事细则 320
浙江永嘉地方审判厅承发吏办事规则 321
江苏省承发吏征收食宿费及川资办法 326
陕西各县指挥吏、警执务规则 327
山东各县公署选任承发吏职务细则 330
第七章 处务 332
京师地方审判厅暂行处务规则 332
京师地方审判厅分庭处务暂行规则 347
京师地方检察厅暂行处务规则 349
高等审判厅办事章程 367
高等检察厅办事章程 386
大理院办事章程 399
总检察厅办事章程 409
高等以下审检各厅人员配置事务分配并推事代理次序表式 423
回复原状案件仍由前审人员承办并划分司法行政监督权与属于审判范围事项令 428
书记官长不宜兼办检察事务令 429
刑事传票准仍以司法警察执行令 429
受理初级上诉案件准援案用令催提令 430
上诉案件不得延搁令 430
民事上诉应限期补具理由书并即予转送令 431
非有特别事故不得展缓审期令 431
务须定准钟点开庭并法庭办公室力求洁净令 432
更审后判决本检送大理院通饬 432
抄发各级检厅通知上诉结果办法令 432
更审案件宜详勘或切实声明并填表送核令 433
未改组前各厅判决案件应一律以己经判决论批 434
判词务宜简明宣判尤应说明要领通饬 434
判词违误程式案件应行改判及裁判限期牌示通饬 435
判词务宜从简通饬 435
限期宣示判词通饬 436
判词须照章宣示并限期移送令 436
不得于宣示后再制作判词令 437
承审员制作判词遇有地方特别语应释明意义令 437
高等地方各审检厅缮状处规则 438
大理院收受诉状毋庸裁判者概由民事科分别通知布告 443
裁判案件对于证物不得径予销毁令 444
订定民刑案件内交案物件保管办法令 445
河南高检厅处理证据物品规则 445
东省特别区域法院处理证据物品规则 455
察哈尔督统署审判处处理事务细则 466
云南省县知事处理司法事务细则 477
江西县知事处理司法事务细则 485
广东省县知事处理司法事务细则 494
奉省各县知事承审员处理司法事务细则 499
绥远都统署审判处处务规则 502
湖北省县知事承审员处理司法事务细则 518
湖南高等审判厅拟订各县诉讼人抄录文件及征收抄费规则 521
法庭旁听暂行规则 524
设置县知事公署法庭通饬 525
第八章 协助 526
司法共助事务惩奖条例 526
奉天地方审检厅、县知事警察署协助司法事务惩奖规则 527
拟定各机关委托驻外使领各馆办理事件划一办法令 528
函托各领馆调查代讯之案并拟接洽办法经商准外交部咨复照办令 529
中国法院受外国法院嘱托协助司法事项不以上海、夏口两厅为限函 530
直隶省县知事办理司法共助事务惩奖规则 531
吉林县知事司法共助事务惩奖办法应援照直隶所定规则办理咨 532
第九章 审限 533
刑事诉讼审限规则 533
刑事审限规则中扣除另起展限三项办法之适用限于有法定原因通饬 536
指示审限规则各疑义批 536
察哈尔县旗会审案件拟不适用审限规则呈 540
第六类 民事&邓继好/点校 542
第三章 民事诉讼 542
第一节 通则 542
民事诉讼条例 542
《民事诉讼条例》施行条例 543
《民事诉讼条例》先就东省特别区域施行令 544
《民事诉讼条例》自民国十一年七月一日全国一律施行令 544
第二节 法院 544
规定财产权诉讼属于初级管辖之数额令 544
诉讼物金额或价额应依国家通行之货币计算令 545
华人因民事在特别法院涉讼准适用合意管辖受理电 545
第三节 当事人 546
诉追公款条件应照部定办法办理、对于官署传案改用通知书批 546
诉追公款条件应照部定办法办理、对于官署传案改用通知书批 546
非律师之诉讼代理人不得漫予许可令 547
指示辅佐人及代理人代当事人声请各项疑问令 547
律师请求延期应具正式声请书令 548
核示律师声请展期办法令 548
第四节 诉讼程序 549
规定民诉当事人居住地与法院距离应扣除之在途期间令 549
不动产诉讼调验契据中止诉讼办法通饬 549
京兆地亩诉讼案件中止办法令 550
债权人就德领署之确定判决声请执行应向该管第一审法院提起请求执行判决之诉令 551
第五节 上诉程序 551
审理民事上告案件酌用书面审理通饬 551
呈送民事上告状应具副本通告 552
民事被告人具答辩状应由原审判衙门转呈通告 552
外省民事上告案件应由原审判衙门转送通告 553
变通民事上告案件呈递上告状办法通咨 553
调送卷宗时务希检齐证据随卷并送函 554
大理院填写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庭传票办法咨 554
外省民诉当事人未接传票毋庸来京候审布告 556
外省民诉当事人接传票来京者即至院报到布告 556
关于上告大理院案件之注意事项 556
第六节 非常上告 558
民事非常上告暂行条例 558
第七节 杂件 559
京师地审厅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 559
开送各省援用拘押民事被告人规则一览表请查照咨 560
解释民事诉讼提讯在押人犯解回办法 563
第四章 诉讼费用 566
诉讼费用规则 566
司法印纸规则 569
《司法印纸规则》施行细则 573
东省特区法院民事诉讼费用预纳金暂行规则 574
核示接收房屋涉讼案件征收讼费标准批 575
核准援用京师地审厅接收房屋涉讼案件征收讼费办法批 576
租房涉讼案件准依照地方惯例定诉讼物价额并征收审判费用标准令 577
收房涉讼案件正在解释期间内征收逾额讼费应发还当事人令 579
永嘉地审厅拟订业主声明解约迁让房屋涉讼案征收审判费办法 580
解释民事征收讼费各疑点令 581
选举诉讼自应照章征费电 582
核示征收上诉费标准批 582
指示承发吏送达文书及传票应征食宿费办法令 583
核示《诉讼费用规则》第十条所定舟车费之范围令 583
对于私诉判决声明控告应征讼费批 583
第五章 非讼事件 584
指示关于非讼事件各款令 584
非讼事件之征费应按照《诉讼费用规则》办理令 586
声请宣告破产案件应照非讼事件征收讼费令 587
第六章 民事执行 587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 587
高等分厅准设立民事执行处批 601
变通无资败诉人收所工作应得债权人同意办法令 602
未设教养局地方无资民事败诉人收所工作应移交警署办理令 603
民事理曲人准移送平民工厂工作令 603
核示无资民事败诉人执行办法令 603
民事无资败诉人务于发交相当局所工作请转令警厅遵照咨 604
民事无资败诉人须遵照《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七条办理令 605
上级司法行政长官就《民事执行规则》九条二项声明之当否以批行之电 606
订定查封印纸三种并查封笔录、查封清单各种格式通令 606
高价物应以常识认定及有行情之物无人承买可交债权人收受令 610
核示业主回赎房地无从追缴契据办法令 610
指示在执行中之保人及应交人之被告人执行方法令 611
核示《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八十八条疑问令 612
天津地审厅民事执行规则用纸各项办法 614
第七章 公断 615
第一节 民事公断 615
民事公断暂行条例 615
民事案件有毋庸兴讼等情者应以职权试行和解令 624
内务府官房及庄头佃户亏欠租银等案准由护军管理处先行调处咨 625
第二节 商事公断 626
商事公断处章程 626
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 629
京师商民债务案件由法院委托商会调处办法呈 636
会审公廨华人商事案件先委托公断处调处咨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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