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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参与主体研究
地方立法参与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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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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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阎锐著
  • 出 版 社: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208126756
  • 页数:203 页
图书介绍: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从我国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实际看,除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党委、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公众、媒体、专家等多个主体都会参与立法过程并影响法规的形成过程,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内部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无论在推进立法程序、参与立法内容决策上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以上海市1979年至2012年30多年来地方立法实践为例,以地方立法连续的、动态的过程为观察点,从现实立法活动的经验事实和实证材料中考察、总结和归纳地方立法活动的权力结构和功能过程,展示各参与主体在立法过程中角色和功能的实际图景;在此基础上,面对现实与应然的差距,对如何采取现实而又有效的措施使各个参与主体定位更准确、关系更清晰、功能更强化,提出若干建议。
《地方立法参与主体研究》目录

导言 1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8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11

第一章 地方立法权力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探索 17

第一节 我国地方立法权力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发展历程 17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与特点 18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地方立法权配置 20

第二节 西方国家立法权力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模式 27

一、西方国家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分权思想 27

二、西方国家立法权配置的基本模式 28

第二章 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参与主体及其法定角色 32

第一节 作为正式立法主体的地方人大及其组织结构 32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2

二、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 34

三、法制委员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 37

四、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以及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 40

第二节 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其他参与主体 42

一、地方党委在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42

二、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45

三、其他国家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46

四、社会公众以及专家等在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46

第三章 地方立法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功能现状之一:立法准备阶段 49

第一节 地方立法准备阶段概述 49

一、地方立法立项 50

二、地方立法起草 56

第二节 立项环节之现状 58

一、地方人大主导各方参与 59

二、立项结果的偏好分析 65

第三节 起草环节之现状 70

一、地方政府部门主导起草较为普遍 70

二、人大自主起草在内容上呈现局限性 71

三、地方人大“提前介入”政府起草工作:一种非制度化安排 74

第四节 分析与反思 77

一、地方人大通过立项环节主导立法之“入关口” 78

二、地方党委对立法准备阶段的领导方式较为间接 80

三、地方政府在政策议题以及政策方案形成中的“优势”效应 82

四、其他主体在立法准备阶段的影响力有待强化 84

第四章 地方立法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功能现状之二:法案到法阶段 86

第一节 法案到法阶段概述 86

一、法案到法阶段的基本环节 86

二、地方立法程序中关于法案到法阶段的制度规范 89

第二节 提案环节之现状 94

一、提案权行使的实际结构 94

二、地方人大自行提案的实例分析 97

三、人大代表联名提案的流向 100

四、常委会委员联名提案权虚置 104

五、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程序 105

第三节 审议环节之现状 108

一、地方人大将审议重心向前延伸:审前准备环节 108

二、法规审议的量化分析:审议意见与条款比例 110

三、社会公众在审议环节的参与:形式与实效之辨 111

四、法规修改的量化分析:修改条款比 112

五、审议环节“过滤”程序的设置与运用 126

第四节 表决公布环节之现状 128

一、法规表决环节实例:法案高票通过与高通过率现象 129

二、地方人大公布法规的形式 130

第五节 分析与反思 131

一、地方党委对法案到法阶段极少直接介入 131

二、地方政府提案率过高的原因及问题 132

三、地方人大对法规案审议修改质与量的双重局限 133

四、其他主体参与法案到法阶段的冷热不均现象及其原因 135

第五章 地方立法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功能现状之三:立法完善阶段 138

第一节 地方立法完善阶段概述 138

一、法规修改与法规废止 138

二、法规解释 140

三、法规清理与法规编纂 143

四、法规配套文件 144

第二节 修改环节之现状 144

一、法规修改案提案人分布情况 145

二、地方人大提出法规修改案领域有限 146

三、地方政府提出法规修改案动因分析 148

四、法规修改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151

第三节 废止环节之现状 154

一、法规废止案的提出由地方政府主导 154

二、废止案审议形式:一次审议通过 156

第四节 解释环节之现状 156

一、地方人大立法解释权鲜有运用 156

二、立法解释的替代形式:法工委询问答复 158

三、政府主管部门应用解释有待监督 159

第五节 清理环节之现状 161

一、地方人大主导法规清理的启动程序 161

二、法规清理的标准和步骤 163

第六节 配套文件制定环节之现状 164

一、法规授权制定配套文件完成率低 165

二、政府自主制定配套文件规模庞大 166

第七节 分析与反思 167

一、地方政府对启动法规修改、废止程序的影响力较强 168

二、地方人大对法规清理启动的及时性有待完善 169

三、法规解释权运用活跃度差异之析 170

四、法规配套性文件制定结构失衡 171

第六章 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思路重整与机制创新 174

第一节 基本思路 175

一、强化地方人大立法主体地位的认知与共识 176

二、完善地方人大的组织结构和议事方式 180

三、改革地方人大组织协调立法的方式 180

第二节 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 181

第三节 十大机制建议 182

一、建立开放的法规立项机制 182

二、建立人大组织的多元法规起草机制 183

三、建立人大代表议案转化推动机制 184

四、激活立法程序中的过滤机制 185

五、建立立法审议辩论机制、完善立法公开机制 186

六、建立立法听证常态化机制 187

七、建立法规实施与立法完善互动机制 188

八、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制 189

九、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机制 190

十、建立立法参谋班子职业化机制 190

结语 191

参考文献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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