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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法令判解分类汇要  6  杂例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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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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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黄宋昌编
  • 出 版 社:中华图书馆
  • 出版年份:1923
  • ISBN:
  • 页数:746 页
图书介绍:
《最新司法法令判解分类汇要 6 杂例之部》目录

乡自治制 共三十三条 1

市自治制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起 9

第二章 市自治会 第十五条起 12

第三章 市参事会 第三十条起 16

第四章 市职员 第三十六条起 17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九条起 20

第六章 市乡组合 第六十五条起 23

第七章 监督 第七十一条起 24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至七十八条止 25

市自治会会员选举规则 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起 27

第二章 人名册 第八条起 28

第三章 投票所及开票所 第十三条起 29

第四章 投票纸投票簿投票匦及投票开票检票 第十六条起 29

第五章 当选通知及证书 第十八条起 30

第六章 选举变更及选举诉讼 第十九条起 3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止 30

市自治制施行细则 共十八条 31

县自治法 35

第一章 总则 35

第一节 区域 第一条起 35

第二节 住民及其权利义务 第二条起 35

第三节 自治事务 第九条起 37

第四节 公约及规则 第十条起 38

第二章 县议会 38

第一节 组织 第十三条起 38

第二节 职权 第二十一条起 40

第三章 县参事会 43

第一节 组织 第三十五条起 43

第二节 职权 第四十二条起 44

第四章 财政 45

第一节 经费 第四十七条起 45

第二节 预算决算及检查 第五十三条起 46

第五章 监督 第六十三条起 47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至六十九条止 48

县自治法施行细则 共二十一条 51

县议会议员选举规则 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起 55

第二章 人名册 第十一条起 56

第三章 投票所及开票所 第十八条起 58

第四章 投票纸投票簿投票匦 第二十四条起 59

第五章 投票开票及检票 第二十七条起 59

第六章 当选通知及证书 第四十条起 61

第七章 选举变更 第四十四条起 62

第八章 选举诉讼 第五十一条起 63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六条止 64

省参事会条 共十八条 65

省议会议员选举法 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起 72

第二章 初选举 77

第一节 投票区 第二十一条起 77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 第二十三条起 77

第三节 当选人名额 第三十条起 78

第四节 选举通告 第三十二条起 79

第五节 投票所及开票所 第三十三条起 79

第六节 投票纸投票簿及投票匦 第三十九条起 80

第七节 投票开票及检票 第四十三条起 81

第八节 当选票额 第五十六条起 83

第九节 当选通知及证书 第六十条起 84

第三章 覆选举 第六十六条起 85

第四章 选举变更 88

第一节 选举无效 第八十二条起 88

第二节 当选无效 第八十四条起 89

第三节 改选及补选 第八十七条起 90

第五章 选举诉讼 第九十条起 90

第六章 罚则 第九十四条起 93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至九十九条止 93

省议会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 共三十一条 95

省议会暂行法 103

第一章 组织及选任 第一条起 103

第二章 职权 第十六条起 105

第三章 会议 第二十一条起 106

第四章 议决第十七条起 108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条起 109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止 109

众议院议员选举法 111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起 121

第二编 各省议员之选举 123

第一章 选举区划及办理选举人员 123

第一节 选举区划 第十条起 123

第二节 办理选举人员 第十三条起 123

第二章 初选举 125

第一节 投票区 第二十一条起 125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 第二十三条起 125

第三节 当选人名额 第三十条起 127

第四节 选举通告 第三十二条起 128

第五节 投票所及开票所 第三十三条起 128

第六节 投票纸投票簿及投票汇 第三十九条起 129

第七节 投票开票及检票 第四十三条起 130

第八节 当选票额 第五十六条起 131

第九节 当选通知及证书 第六十条起 132

第三章 覆选举 第六十六条起 133

第四章 选举变更 136

第一节 选举无效 第八十二条起 136

第二节 当选无效 第八十四条起 136

第三节 改选及补选 第八十七条起 137

第五章 选举无效 第九十条起 137

第六章 罚则 第九十四条起 138

第三编 蒙古西藏青海议员之选举 第九十六条起 138

第四编 附则 第百二十一条止 142

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 143

第一章 各省议员之选举 143

第一节 选举区划及办理选举人员 第一条起 143

第二节 初选举 第十二条起 144

第三节 覆选举 第六十条起 153

第二章 蒙古西藏青海议员之选举 第七十一条至七十八条止 154

参议院议员选举法 1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起 160

第二章 各省 第十九条起 163

第三章 蒙古及青海 第二十四条起 163

第四章 西藏 第十九条起 165

第五章 中央学会 第三十四条起 165

第六章 华侨 第三十八条起 166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止 166

参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 1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起 168

第二章 各省 第十六条起 170

第三章 蒙古及青海 第十七条起 170

第四章 西藏 第二十条起 171

第五章 中央学会 第二十一条起 171

第六章 华侨 第二十二条起 171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止 172

大总统选举法 共七条 173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共二十三条 177

临时约法 181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起 181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起 182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起 183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起 185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起 186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起 187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六条止 188

中华民国宪法 189

第一章 国体 第一条起 189

第二章 主权 第二条起 189

第三章 国土 第三条起 189

第四章 国民 第四条起 189

第五章 国权 第二十二条起 191

第六章 国会 第三十九条起 197

第七章 大总统 第七十一条起 200

第八章 国务院 第九十二条起 204

第九章 法院 第九十七条起 204

第十章 法律 第百零三条起 205

第十一章 会计 第百零九条起 206

第十二章 地方制度 第百二十四条起 208

第十三章 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 第百三十六条至百四十一条止 211

修正国籍法 213

第一章 固有国籍 第一条起 213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 第二条起 214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 第十二条起 216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 第十七条起 218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二条止 219

修正国籍法施行细则 共十三条 221

法律适用条例 225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起 225

第二章 关于人之法律 第五条起 225

第三章 关于亲族之法律 第九条起 226

第四章 关于继承之法律 第二十条起 228

第五章 关于财产之法律 第二十二条起 228

第六章 关于法律行为方式之法律 第二十六条起 229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止 229

华洋诉讼办法 231

审理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民刑事诉讼章程 共六条 235

民事公断暂行条例 共三十三条 237

民事公断暂行条例说明 246

商事公断处章程 2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起 257

第二章 公断处之组织 第五条起 257

第三章 职员之选任及任期 第八条起 258

第四章 公断处之权限 第十四条起 258

第五章 公断程序 第二十五条起 260

第六章 职员之裁制 第三十五条起 261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至三十九条止 261

修正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 2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起 263

第二章 公断处职员之选任 第七条起 264

第三章 公断处之权限 第十四条起 265

第四章 公断处职员之权限报酬及制裁 第二十一条起 266

第五章 公断程序 第三十二条起 268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至六十一条止 274

附修正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 275

修正会计师暂行章程 共十一条 277

修正律师暂行章程 279

第一章 职务 第一条起 279

第二章 资格 第二条起 279

第三章 证书 第五条起 280

第四章 名簿 第七条起 281

第五章 义务 第十三条起 282

第六章 公会 第二十四条起 284

第七章 惩戒 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九条止 286

无领事裁判权国律师出庭暂行章程 共六条 289

修正律师登录暂行章程 共七条 291

修正司法部酌定律师应守义务饬 293

修正律师惩戒会暂行规则 295

第一章 律师惩戒会之组织 第一条起 295

第二章 惩戒之审查 第六条起 295

第三章 声明不服程序 第十五条起 297

第四章 惩戒之执行 第十八条起 298

第五章 惩戒审查与刑事诉讼程序之关系 第十九条起 298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止 299

覆审查律师惩戒会审查细则 共十一条 301

补订律师停止职务办法 303

甄拔特种司法人员委员会章程 共十六条 305

司法法规审查委员会条例 共十四条 309

法官升转暂行规则 共二十二条 311

修正京外地方审检厅法官员缺序补办法 共十四条 321

大理院书记官任用规则 共十条 327

修正京外高等厅以下各法院书记官轮补办法 共四条 329

修正司法部官制 共十八条 331

修正省官制 共十七条 335

省长委任道尹监督司法行政办事权限暂行条例 共七条 339

高等审判厅办事章程 341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起 341

第二章 厅长 第九条起 342

第三章 民刑事庭 344

第一节 开庭 第十八条起 344

第二节 事务分配及代理 第二十七条起 346

第三节 民事庭事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起 347

第四节 刑事庭事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起 351

第四章 书记室 351

第一节 通则 第五十条起 351

第二节 文牍科 第七十五条起 359

第三节 民刑事科 365

第一项 民事科 第百零一条起 365

第二项 刑事科 第百十七条起 370

第四节 统计科 第百二十三条起 371

第五节 会计科 第百三十一条起 372

第五章 附则 第百四十四条至百四十六条止 375

高等检察厅办事章程 377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起 377

第二章 检察长 第七条起 378

第三章 检察官 第十七条起 380

第四章 书记室 389

第一节 总则 第四十条起 389

第二节 总务科 第四十七条起 390

第三节 记录科 第六十一条起 394

第四节 监狱科 第八十六条起 398

第五章 附则 第九十条至九十二条止 399

办赈惩奖暂行条例 共十三条 401

司法官惩戒法 4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起 405

第二章 惩戒处分 第六条起 405

第三章 惩戒委员会 第十四条起 407

第四章 惩戒程序 第二十二条起 408

第五章 停止战务 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止 409

司法官惩戒法适用条例 共十一条 411

修正司法奖章条例 共十五条 413

修正司法奖章条例施行细则 共十二条 419

官吏服务令 共三十一条 421

著作权法 425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起 425

第二章 著作人之权利 第四条起 425

第三章 著作权之侵害 第二十五条起 429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起 430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五条止 432

出版法 共二十三条 433

森林法 437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起 437

第二章 保安林 第六条起 437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二条起 438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八条起 440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起 440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二条止 441

森林法施行细则 共二十条 443

修治道路收用土地暂行章程 共十六条 447

修正工商同业公会规则 共十一条 451

暂行工厂通则 共二十八条 453

修正矿业条例 4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起 457

第二章 矿区 第十二条起 459

第三章 矿业权 第十九条起 462

第四章 用地 第五十一条起 470

第五章 矿工 第七十一条起 473

第六章 矿税 第七十八条起 474

第七章 矿业警察 第八十四条起 475

第八章 裁决诉愿及诉讼 第八十八条起 476

第九章 罚则 第九十四条起至百十一条止 477

小矿业暂行条例 共八条 481

矿业保安规则 4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起 483

第二章 矿工 第七条起 484

第三章 施工 第十三条起 484

第四章 坑口 第十七条起 485

第五章 交通及运搬 第二十一条起 486

第六章 通风 第二十八条起 486

第七章 灯火 第三十五条起 488

第八章 火药 第四十二条起 489

第九章 预防水患 第四十七条起 490

第十章 预防倒塌 第四十九条起 490

第十一章 机械 第五十二条起 490

第十二章 灾变 第五十四条起 491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止 492

矿工待遇规则 共二十二条 493

煤矿爆发预防规则 4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起 497

第二章 矿工 第三条起 497

第三章 通风 第七条起 497

第四章 煤气及煤尘 第十四条起 499

第五章 灯火 第十九条起 500

第六章 火药 第二十四条起 501

第七章 灾变 第二十六条起 501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止 502

农作物病虫害防除规则 共十四条 503

国有荒地承垦条例 505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起 505

第二章 承垦 第五条起 505

第三章 保证金及竣垦年限 第七条起 506

第四章 评价及所有权 第十七条至三十条止 509

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施行细则 共十八条 513

验契条例 共十七条 517

契税条例 共十二条 521

契税条例施行细则 共二十一条 525

补订契税条例施行细则 共十二条 529

登记通例 共二十九条 531

不动产登记条例 537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起 537

第二章 登记簿册 第十一条起 538

第三章 登记程序 541

第一节 通则 第二十五条起 541

第二节 所有权登记程序 第八十三条起 554

第三节 所有权以外权利登记程序 第九十六条起 558

第四节 涂销登记程序 第百十六条起 561

第四章 登记费 第百二十六条起 564

第五章 附则 第百四十七条至百五十二条止 568

地方审判厅暨兼理司法县公署登记处规则 共十一条 569

修正农会规程 共四十二条 571

修正农会规程施行细则(附表式) 共十五条 579

技师甄录章程 共十一条 591

修正商会法 597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起 597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起 597

第三章 职务 第十六条起 599

第四章 选举及任期 第十八条起 600

第五章 会议 第二十六条起 602

第六章 解职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起 603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起 604

第八章 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四条起 604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六条止 605

商会法施行细则 共十九条 607

修正印花税法 共十一条 613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 共十八条 619

印花税法罚金执行规则 共八条 625

修正关于人事凭证贴用印花条例 共四条 627

邮政条例 共四十七条 629

修正取缔纸币条例 共十四条 639

权度法 共二十三条 643

权度营业特许法 共十二条 651

行政诉讼法 655

第一章 行政诉讼之范围 第一条起 655

第二章 行政诉讼之当事人 第六条起 656

第三章 行政诉讼之程序 第十一条起 656

第四章 行政诉讼裁决之执行 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止 659

诉愿法 共十八条 661

平政院布告诉状贴用印花票办法 665

修正行政执行法 共十一条 667

民事诉讼案件报部办法 共六条 671

华洋诉讼案件报部办法(附表) 共八条 672

民刑事诉讼案件月报表造报规则 共二十四条 677

大理院解释统字号数一览表 683

应行消灭或失效及废止各法令一览表 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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