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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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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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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赵万一主编;张建文译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11870780
  • 页数:293 页
图书介绍:苏联解体后,独联体国家为了促进法制一体化,开展了大规模的示范法运动。截至2013年12月底,独联体成员国议会间大会通过了292部示范法典和示范法。该示范法是独联体国家民法典的示范法。作者简介:张建文,男,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
《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目录

第一编 一般规定 3

第一分编 基本规定 3

第一章 民事立法 3

第1条 民事立法调整的关系 3

第2条民事立法文件 4

第3条 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4

第4条民事立法的时间效力 4

第5条交易习惯 5

第6条民事立法的类推适用 5

第7条民事立法与国际条约 5

第二章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5

第8条 民事权利与义务产生的依据 5

第9条民事权利的行使 6

第10条民事权利行使的界限 6

第11条 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 6

第12条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 6

第13条确认不符合立法的文件无效 7

第14条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7

第15条赔偿损失 7

第16条赔偿国家机关造成的损失 7

第17条赔偿精神损害 7

第18条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的保护 7

第19条对名誉、尊严和业务信誉的保护 7

第20条 自我形象权 8

第21条个人生活秘密保护权 8

第22条住宅不可侵犯权 8

第三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 9

第23条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9

第24条 民事权利客体的流转能力 9

第25条不可动物与可动物 9

第26条不动产的国家登记 9

第27条 企业 9

第28条不可分物 10

第29条复合物 10

第30条主物和从物 10

第31条孳息、产品和收益 10

第32条动物 10

第33条特定物和种类物 10

第34条受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 10

第35条职务秘密和商业秘密 10

第36条货币(货币单位) 11

第37条外汇资产 11

第38条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 11

第二分编 人 11

第四章 公民(自然人) 11

第39条公民(自然人)的概念 11

第40条公民权利能力 11

第41条公民权利能力的内容 11

第42条公民的姓名 11

第43条公民的住所地 12

第44条公民行为能力 12

第45条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容许剥夺和限制 12

第46条公民的经营活动 12

第47条公民的责任财产 13

第48条个体经营者资不抵债(破产) 13

第49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13

第50条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14

第51条确认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 14

第52条限制公民的行为能力 15

第53条监护与保佐 15

第54条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的信托管理 15

第55条对具有行为能力公民的庇护 15

第56条确认公民失踪 16

第57条确认公民为失踪人的后果 16

第58条废除确认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 16

第59条宣告公民死亡 16

第60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的后果 17

第五章 法人 17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7

第61条法人的概念 17

第62条法人权利能力 17

第63条商业组织与非商业组织 18

第64条法人国家登记 18

第65条法人的设立文件 18

第66条法人的机关 19

第67条法人的名称与所在地 19

第68条代表处和分公司 20

第69条法人的责任 20

第70条法人改组 20

第71条法人改组时的权利承继 21

第72条移交文件与分立资产负债表 21

第73条 在法人改组时对法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保障 21

第74条法人的清算 21

第75条作出法人清算决定的人的义务 22

第76条法人清算的程序 22

第77条债权人请求的满足 23

第78条法人资不抵债(破产) 23

第79条重整(Санация) 24

第80条提起法人资不抵债(破产)诉讼的后果 24

第81条确认法人资不抵债(破产人)的后果 24

第82条 对法人所属的财产在清算后提出追索 24

第二节 经营性公司与合伙 25

1.一般规定 25

第83条经营性公司与合伙的基本规定 25

第84条经营性合伙或公司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25

第85条经营性合伙和公司的重组 26

2.无限合伙 26

第86条无限合伙的基本规定 26

第87条无限合伙的设立合同 26

第88条无限合伙的管理 26

第89条无限合伙事务的处理 27

第90条无限合伙合伙人的义务 27

第91条无限合伙的利润与亏损的分配 27

第92条无限合伙人对无限合伙债务的责任 28

第93条无限合伙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移转 28

第94条对合伙人在无限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提出追索 28

第95条合伙人退出无限合伙 28

第96条将合伙人从无限合伙中除名 28

第97条无限合伙的权利移转 29

第98条无限合伙的清算 29

第99条合伙人退出无限合伙时的结算 29

3.有限合伙 29

第100条有限合伙的基本规定 29

第101条有限合伙的设立合同 30

第102条有限合伙的管理与其事务处理 30

第103条有限合伙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30

第104条有限合伙的清算 31

4.股份合伙 31

第105条股份合伙的概念 31

第106条股份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5.有限责任公司 31

第10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规定 31

第108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32

第10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文件 32

第110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32

第11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 32

第11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改组和清算 33

第113条将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中的份额移转给他人 33

第114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34

第115条追索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中的份额 34

第116条将股东从有限责任公司除名 34

第117条在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结算 34

6.补充责任公司 34

第118条补充责任公司的基本规定 34

7.股份公司 35

第119条股份公司的基本规定 35

第120条开放型股份公司 35

第121条封闭型股份公司 35

第122条封闭型股份公司股票权利的移转 35

第123条股份公司的设立 36

第124条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 36

第125条增加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37

第126条减少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37

第127条对股份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和支付股息的限制 37

第128条股份公司的管理 37

第129条股份公司的改组和清算 38

8.子公司与依附公司 38

第130条经营性子公司 38

第131条经营性依附公司 39

第三节 生产合作社 39

第132条生产合作社的概念 39

第133条生产合作社的设立 39

第134条生产合作社的财产 39

第135条生产合作社的管理 40

第136条生产合作社成员地位的终止与股金的移转 40

第137条 生产合作社的改组和清算 41

第四节 单一制企业 41

第138条单一制企业的基本规定 41

第139条 单一制企业的设立及其注册资本 42

第140条单一制企业的子企业 42

第五节 非商业组织 42

第141条消费者合作社 42

第142条社会组织和宗教组织(团体) 43

第143条公益基金会 43

第144条公益基金会章程的修改和公益基金会的清算 44

第145条机构 44

第146条法人的联合组织(协会和联合会) 44

第147条协会(联合会)的设立文件 45

第148条协会(联合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45

第六章 国家参与民事立法调整的关系 45

第149条 民法主体——国家和地方行政单位 45

第150条 国家和地方行政单位参与民事立法调整的关系的方式 45

第151条 国家、地方行政单位的债务责任 46

第三分编 法律行为与代理 46

第七章 法律行为 46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种类和形式 46

第152条法律行为的概念 46

第153条法律行为的种类 46

第154条单方法律行为的义务 47

第155条单方法律行为的法律调整 47

第156条附条件法律行为 47

第157条法律行为的形式 47

第158条 口头法律行为 47

第159条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 47

第160条 以普通书面形式实施的法律行为 48

第161条不遵守法律行为的普通书面形式的后果 48

第162条法律行为的公证证明 48

第163条法律行为的国家登记 48

第164条不遵守法律行为的公证形式及其登记要求的后果 48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49

第165条 可争议的法律行为与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 49

第166条法律行为无效后果的一般规定 49

第167条不符合立法的法律行为无效 49

第168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49

第1 69条 虚伪法律行为与伪装法律行为无效 50

第170条 无行为能力的公民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50

第171条没有达到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50

第172条法人在其权利能力范围之外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50

第173条 限制法律行为实施权限的后果 50

第174条 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51

第175条被法院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51

第176条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或者不能支配自己行为的公民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51

第177条 由于误解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51

第178条 因欺诈、暴力、胁迫、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52

第179条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后果 52

第180条无效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限 52

第八章 代理与委托书 52

第181条代理 52

第182条未被授权的人缔结的法律行为 53

第183条商业代理 53

第184条委托书 53

第185条委托书的期限 54

第186条转委托 54

第187条委托书的终止 54

第188条委托书终止的后果 55

第四分编 有价证券 55

第九章 有价证券的一般规定 55

第189条有价证券 55

第190条有价证券的种类 55

第191条对有价证券的要求 56

第192条有价证券权利的移转 56

第193条有价证券的履行 56

第194条无纸化有价证券 56

第十章 特定种类的有价证券 57

第195条债券 57

第196条支票 57

第197条票据 57

第198条股票 57

第199条提单 58

第200条银行存单 58

第五分编 期限与诉讼时效 58

第十一章 期限的计算 58

第201条期限的确定 58

第202条 以时间段确定的期限的开始 58

第203条 以时间段确定的期限的终结 58

第204条在非工作日期限的终结 59

第205条在期限最后一日完成行为的方式 59

第十二章 诉讼时效 59

第206条诉讼时效的概念 59

第207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限 59

第208条特殊诉讼时效期限 59

第209条变更诉讼时效期限的协议无效 59

第210条诉讼时效的适用 59

第211条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 59

第212条在债之主体变更时的诉讼时效期限 60

第213条诉讼时效期限的中止 60

第214条诉讼时效期限的中断 60

第215条在不予受理诉讼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60

第216条诉讼时效期限的恢复 60

第217条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履行义务 61

第218条适用诉讼时效于从请求权 61

第219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 61

第二编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61

第十三章 一般规定 61

第220条所有权的内容 61

第221条财产的维护负担 61

第222条财产的意外灭失风险 61

第223条所有权的主体 62

第224条公民和法人的所有权 62

第225条国家所有权 62

第226条非所有权人的物权 62

第227条 国有财产的非国有化与私有化 63

第十四章 所有权的取得 63

第228条所有权取得的依据 63

第229条新造不动产的所有权之产生 63

第230条加工 63

第231条取得公众可采集物之所有权 64

第232条违章建筑及其后果 64

第233条取得人依照合同取得所有权的时间 64

第234条物之交付 64

第235条无主物 65

第236条所有权人抛弃的可动物 65

第237条拾得遗失物 65

第238条遗失物所有权的取得 66

第239条赔偿与拾得遗失物有关的费用和给予物之拾得人以报酬 66

第240条无人监管的动物 66

第241条无人监管动物之所有权的取得 66

第242条赔偿照管无人监管动物的费用和报酬 67

第243条埋藏物 67

第244条取得时效 67

第十五章 所有权的终止 68

第245条所有权终止的依据 68

第246条放弃所有权 68

第247条依照所有权人的债务而追索财产 68

第248条不得拥有之财产的所有权的终止 69

第249条 由于不动产所在的土地被征收而移转不动产 69

第250条赎买保管不善的文化珍品 69

第251条赎买被不适当对待的家养动物 69

第252条征用 69

第253条没收 70

第254条国有化 70

第十六章 共有 70

第255条共有的概念和产生依据 70

第256条按份共有权中份额的确定 70

第257条加盖、扩建或者重建按份共有之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的后果 71

第258条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 71

第259条按份共有财产的占有和使用 71

第260条按份共有财产的孳息、产品和使用收益 71

第261条按份共有财产的维护费用 71

第262条 对按份共有权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71

第263条共有权份额依照合同向取得人移转的时间 72

第264条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和份额的分出 72

第265条共同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72

第266条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与份额的分出 73

第267条追索共有财产中的份额 73

第268条夫妻共有 73

第269条农户(农庄)财产 73

第270条农户(农庄)财产的分割 74

第十七章 不动产物权 74

第271条土地物权 74

第272条作为物权客体之土地 74

第273条公用土地与土地通行 74

第274条土地之建筑 75

第275条终生可继承占有权 75

第276条无期限(永久)使用权 75

第277条地上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 75

第278条不动产所有权人丧失土地使用权的后果 76

第279条 在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移转时土地权利的移转 76

第280条对他人不动产的有限使用权(役权) 76

第281条在不动产权利移转时役权的保留 77

第282条役权的终止 77

第283条追索土地 77

第284条为国家需要赎买土地 77

第285条为国家需要应当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占有人)的权利 77

第286条为国家需要而被征收的土地的赎买价格 78

第287条依照法院判决为国家需要赎买土地 78

第288条剥夺不依照其用途使用的土地 78

第289条剥夺违反立法使用的土地 78

第290条 因不当使用而剥夺土地的程序 78

第十八章 住宅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79

第291条住宅和套房所有权 79

第292条作为所有权客体的套房 79

第293条 多套住房大厦中套房所有权人的共有财产 79

第294条住宅所有权人协会 79

第295条住房所有权人家庭成员的权利 79

第296条 照管不善住房所有权的终止 80

第十九章 经营管理权和业务管理权 80

第297条经营管理权 80

第298条所有权人对处在经营管理权中的财产的权利 80

第299条业务管理权 80

第300条机构财产的处分 80

第301条经营管理权和业务管理权的取得和终止 81

第二十章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保护 81

第302条从他人之非法占有追索财产 81

第303条向善意取得人追索财产 81

第304条返还非法占有之财产时的结算 81

第305条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免受与剥夺占有无关的侵害 82

第306条保护非为所有权人的占有人的权利 82

第307条所有权依照法律终止的后果 82

第三编 债法总则 82

第一分编 债的一般规定 82

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念与当事人 82

第308条债的概念和债的产生依据 82

第309条债的当事人 82

第二十二章 债的履行 83

第310条一般规定 83

第311条不允许单方拒绝履行债 83

第312条债的部分履行 83

第313条向适当的人履行债 83

第314条债的第三人履行 83

第315条债的履行期限 83

第316条对履行的均等化要求 83

第317条债的提前履行 83

第318条债的履行情况的通知 84

第319条债的履行地 84

第320条金钱之债的货币单位 84

第321条支付给公民的扶养费数额的增加 84

第322条金钱之债的请求的清偿顺序 85

第323条债的对待履行 85

第324条可选择之债的履行 85

第325条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85

第326条连带之债 85

第327条在连带义务情况下对债权人请求的抗辩 85

第328条 一个债务人履行连带义务 86

第329条连带请求 86

第330条 金钱之债和有价证券提存之债的履行 86

第二十三章 债的履行之担保 8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6

第331条债的担保方式 86

第二节 违约金 87

第332条违约金 87

第333条法定违约金 87

第334条违约金的减少 87

第三节 抵押 87

第335条抵押的概念和产生依据 87

第336条抵押的种类 87

第337条抵押人 87

第338条抵押的对象 87

第339条抵押合同、形式与登记 88

第340条抵押权人的权利所及的财产 88

第341条抵押权的产生 88

第342条重复抵押 88

第343条抵押财产的维护和维持 88

第344条抵押财产毁损或者灭失的后果 89

第345条抵押对象的替换与恢复 89

第346条抵押对象的使用和处分 89

第347条抵押权人保护自己对抵押对象的权利 89

第348条追索抵押财产的依据 90

第349条追索抵押财产的程序 90

第350条抵押财产的变价 90

第351条抵押的终止 90

第352条抵押的保留 90

第353条流通中商品的抵押 91

第354条当铺中的物的抵押 91

第四节 留置 91

第355条留置的依据和程序 91

第五节 保证 92

第356条保证 92

第357条保证人的责任 92

第358条保证人在被提出请求时的权利与义务 92

第359条已经履行债务的保证人的权利 92

第360条债务人就债务人履行债务通知保证人的义务 92

第361条支付保证人的服务价款 93

第362条保证的终止 93

第六节 (银行)保证 93

第363条(银行)保证 93

第364条银行保证所担保的主债务人之债 93

第365条银行保证对主债务的独立性 93

第366条银行保证的不可撤销性 93

第367条银行保证之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93

第368条银行保证的生效 93

第369条依照银行保证提出请求 93

第370条保证人在审查受益人的请求时的义务 94

第371条 保证人拒绝满足受益人的请求 94

第372条保证人之债的范围 94

第373条银行保证的终止 94

第374条 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请求 94

第七节 定金 95

第375条定金 95

第376条 定金所担保之债的终止和不履行的后果 95

第二十四章 债之主体变更 95

第一节 债权人权利向他人移转 95

第377条债权人的权利向他人移转的依据和程序 95

第378条不得向他人移转的权利 95

第379条 向他人移转的债权人的权利的范围 95

第380条新的债权人的权利的证据 96

第381条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的请求的抗辩 96

第382条债权人的权利依据法律向他人移转 96

第383条请求让渡的条件 96

第384条请求让渡的形式 96

第385条让渡请求的债权人的责任 96

第二节 债务移转 97

第386条债务移转的条件和形式 97

第387条新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的抗辩 97

第二十五章 债务违反的责任 97

第388条债务人赔偿损失的义务 97

第389条损失和违约金 97

第390条不履行金钱之债的责任 97

第391条债之实际履行与责任 98

第392条依靠债务人的费用履行债务 98

第393条不履行交付单独特定的物之债的后果 98

第394条补充责任 98

第395条债务责任数额的限制 99

第396条债务违反责任的依据 99

第397条债务人对自己工作人员的责任 99

第398条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为的责任 99

第399条 因双方过错而违反债务的后果 99

第400条债务人迟延 100

第401条债权人迟延 100

第二十六章 债的终止 100

第402条债的终止的依据 100

第403条债因履行而终止 100

第404条替代履行 101

第405条债因抵消而终止 101

第406条不允许抵消的情形 101

第407条在请求让渡情况下的抵消 101

第408条债因债务人和债权人混同为一人而终止 101

第409条债因更新而终止 101

第410条债务的免除 101

第411条债因履行不能而终止 101

第412条债依据国家权力机关的法案而终止 102

第413条债因公民的死亡而终止 102

第414条债因法人的清算而终止 102

第二分编 合同的一般规定 102

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概念和条款 102

第415条合同的概念 102

第416条合同自由 102

第417条合同与法律 103

第418条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03

第419条价格 103

第420条合同的效力 103

第421条公开合同 104

第422条合同的示范条款 104

第423条附和合同 104

第424条预备合同 105

第425条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05

第426条合同的解释 105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缔结 106

第427条合同缔结的基本规定 106

第428条合同缔结的时间 106

第429条合同的形式 106

第430条要约 106

第431条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106

第432条要约邀请与公开要约 107

第433条承诺 107

第434条承诺的撤销 107

第435条依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缔结合同 107

第436条依据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缔结合同 107

第437条承诺的延迟 107

第438条在其他条件下的承诺 107

第439条合同缔结地 107

第440条以强制程序缔结合同 108

第441条先合同纠纷 108

第442条 以竞买方式缔结合同 108

第443条竞买的组织与程序 109

第444条违反竞买规则的后果 109

第二十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0

第445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理由 110

第446条 因情势的实质性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10

第447条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 110

第448条合同解除与变更的后果 111

第四编 债之种类 112

第三十章 买卖 112

第一节 买卖的一般规定 112

第449条买卖合同 112

第450条买卖合同的形式 112

第451条合同的商品条款 112

第452条卖方交付商品的义务 112

第453条履行交付商品义务的期限 113

第454条卖方履行交付商品义务的时间 113

第455条卖方维护所出售财产的义务 113

第456条商品意外毁损灭失风险的移转 113

第457条卖方交付不负担第三人权利的商品的义务 113

第458条在被提起追夺商品的情况下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114

第459条在商品被从买方追夺情况下的卖方责任 114

第460条卖方拒绝交付商品的后果 114

第461条不履行交付从物和商品附属文件义务的后果 114

第462条商品的数量 114

第463条违反合同数量条款的后果 114

第464条商品的品种 115

第465条违反合同品种条款的后果 115

第466条商品质量 115

第467条质量担保 116

第468条使用期 116

第469条保质期的计算方式 116

第470条商品质量检测 116

第471条交付不适当质量商品的后果 117

第472条卖方负责的商品缺陷 117

第473条在所交付商品中发现缺陷的期限 117

第474条商品的配套性 118

第475条全套商品 118

第476条交付不成套商品的后果 118

第477条包装容器与包装 118

第478条交付无包装容器和(或)无包装的商品或者不适当包装容器和(或)不适当包装的商品的后果 119

第479条通知卖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119

第480条买方接受商品的义务 119

第481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119

第482条商品价款支付 120

第483条商品的预付款 120

第484条信用出售商品的付款 120

第485条分期支付商品价款 121

第486条商品保险 121

第487条卖方的所有权保留 121

第二节 零售买卖 122

第488条零售买卖合同 122

第489条商品的公开要约 122

第490条向买方提供商品信息 122

第491条 附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接收商品条件的合同 122

第492条按照样品的商品出售 123

第493条使用自动售货机出售商品 123

第494条 附将商品运送给买方条款的合同 123

第495条商品的价款和支付 123

第496条适当质量商品的更换 124

第497条 买方在被出售了不适当质量商品时的权利 124

第498条赔偿在替换商品、减少购买价款和返还不适当质量商品时的价差 124

第499条卖方的责任和债之实际履行 125

第三节 供应 125

第500条供应合同 125

第501条供应合同的效力期限 125

第502条供应合同缔结的特殊性 125

第503条供应期间 126

第504条商品供应的方式 126

第505条商品送达 126

第506条补充供应商品 126

第507条在补充供应时商品的品种 127

第508条买方接受商品 127

第509条商品的抽样 127

第510条所供应商品的结算 127

第511条容器和包装 128

第512条在零售贸易中供应不适当质量商品或者不配套商品的后果 128

第513条买方在未足额供应商品、未履行要求消除商品缺陷或者使商品配套的要求时的权利 128

第514条未足额供应商品的违约金 128

第515条单方拒绝履行合同 128

第四节 能源供应 129

第516条能源供应合同 129

第517条合同的缔结 129

第518条能源数量 129

第519条违反合同关于能源数量调控的后果 129

第520条能源质量 129

第521条 用户维护和使用网络、设施和设备的义务 130

第522条支付能源价款 130

第523条用户将能源转让给他人 130

第524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30

第525条能源供应合同的责任 130

第526条 能源供应合同的规则适用于其他通过所连接的网络供应的关系 131

第五节 企业出售 131

第527条企业出售合同 131

第528条企业出售合同的形式和国家登记 131

第529条 查明应当出售企业的构成和价值评估 131

第530条债权人在企业出售时的权利 132

第531条企业的交付 132

第532条企业所有权的移转 132

第533条交付和接受有缺陷的企业的后果 132

第534条对企业出售合同适用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和关于合同解除与变更的规则 133

第三十一章 互易 133

第535条互易合同 133

第536条互易合同的价格与费用 133

第537条按照互易合同交付商品之债的对待履行 134

第538条所互易的商品所有权的移转 134

第539条对依照互易合同取得的商品被追夺的责任 134

第三十二章 赠与 134

第540条赠与合同 134

第541条赠与合同的形式 134

第542条禁止赠与 135

第543条限制赠与 135

第544条拒绝履行赠与合同 135

第545条撤销赠与 136

第546条不能拒绝履行赠与合同和撤销赠与的情形 136

第547条赠与有瑕疵财产的后果 136

第548条在赠与承诺情况下的权利概括移转 136

第549条捐赠 136

第三十三章 年金与终身赡养 13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7

第550条年金合同 137

第551条年金合同的形式 137

第552条 以支付年金为条件的财产移转 137

第553条负担年金的不动产 137

第554条年金支付担保 137

第555条逾期支付年金的责任 138

第二节 永久年金 138

第556条永久年金取得人 138

第557条永久年金的形式和数额 138

第558条永久年金支付的期限 138

第559条支付人赎买永久年金的权利 138

第560条按照年金取得人的请求赎买永久年金 138

第561条永久年金的赎买价格 139

第562条 以支付永久年金而转让的财产的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风险 139

第三节 终身年金 139

第563条终身年金的取得人 139

第564条终身年金的数额 139

第565条终身年金的支付期限 140

第566条按照年金取得人的请求解除终身年金合同 140

第567条 以支付年金而转让的财产的意外灭失风险 140

第四节 终身赡养 140

第568条终身赡养合同 140

第569条提供终身赡养的义务 140

第570条将终身赡养替换为定期支付 140

第571条对为保障终身赡养而移转的财产的转让和使用 140

第572条终身赡养的终止 141

第三十四章 财产出租(租赁) 14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1

第573条财产出租合同 141

第574条承租人对承租财产的产品、果实和收益的所有权 141

第575条财产出租的客体 141

第576条出租人 141

第577条财产出租合同的形式 141

第578条财产出租合同的期限 141

第579条向承租人交付财产 142

第580条出租人对出租财产的瑕疵责任 142

第581条第三人对出租财产的权利 142

第582条财产使用租金 143

第583条承租财产的使用 143

第584条承租财产的处分 143

第585条出租人维护财产的义务 144

第586条承租人维护财产的义务 144

第587条在当事人变更的情况下保留财产租赁合同的效力 144

第588条在财产出租合同提前终止时转租合同的终止 144

第589条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144

第590条按照承租人的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145

第591条承租人对新期限合同的优先缔约权 145

第592条向出租人返还财产 145

第593条承租财产的改善 146

第594条赎买承租财产 146

第595条某些财产出租类型和某些种类财产出租的特殊性 146

第二节 消费租赁(Прокат) 146

第596条消费租赁合同(Договор проката) 146

第597条消费租赁合同的期限 146

第598条向承租人交付财产 147

第599条消除所出租财产的瑕疵 147

第600条财产使用租金 147

第601条承租财产的使用 147

第三节 交通工具租赁 147

一、提供管理与技术操作服务的交通工具租赁 147

第602条 带乘务组的交通工具租赁 147

第603条交通工具租赁合同的形式 148

第604条 出租人维护交通工具的义务 148

第605条 出租人对交通工具的管理和技术操作义务 148

第606条承租人支付与交通工具商业性使用有关的费用的义务 148

第607条交通工具的保险 148

第608条 与第三人关于使用交通工具的合同 148

第609条交通工具损害的责任 148

第610条交通工具致害的责任 149

第611条某些种类的交通工具租赁的特殊性 149

二、不提供管理与技术操作服务的交通工具租赁 149

第612条不带乘务组的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149

第613条交通工具租赁合同的形式 149

第614条 承租人对交通工具的维护义务 149

第615条 承租人对交通工具的管理和技术操作义务 149

第616条 承租人支付交通工具维护开支的义务 149

第617条 与第三人关于使用交通工具的合同 149

第618条交通工具致害的责任 149

第619条某些种类交通工具的租赁的特殊性 149

第四节 企业租赁 150

第620条企业租赁合同 150

第621条 企业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国家登记 150

第622条所出租企业的移交 150

第623条承租人维护企业和支付有关使用开支的义务 150

第624条所承租企业财产的使用 151

第625条承租人对所承租企业的改善 151

第626条对企业租赁合同适用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以及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规则 151

第627条返还承租企业 151

第五节 融资租赁(金融租赁) 151

第628条融资租赁合同 151

第629条通知卖主将财产出租 151

第630条 向承租人移交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152

第631条 财产的意外灭失或毁损风险向承租人的移转 152

第632条卖主的责任 152

第三十五章 住宅租赁 152

第633条住宅租赁合同 152

第三十六章 无偿使用(借用) 152

第634条无偿使用合同的概念 152

第635条出借人 153

第636条不提供物供无偿使用的后果 153

第637条 交付无偿使用之物的瑕疵责任 153

第638条 第三人对交付无偿使用的物之权利 153

第639条借用人维护物的义务 153

第640条物的意外灭失或者毁损风险 153

第641条 因物之使用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154

第642条将所取得的无偿使用之物移转给第三人 154

第643条合同的提前解除 154

第644条放弃合同 154

第645条合同中当事人的变更 154

第646条合同终止 154

第三十七章 承揽 155

第一节 关于承揽的一般规定 155

第647条承揽合同 155

第648条依照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 155

第649条 以承揽人的供给完成工作 155

第650条材料的意外灭失风险 155

第651条总承揽人和分承揽人 155

第652条完成工作的期限 156

第653条工作的价款 156

第654条承揽人的节约 157

第655条工作价款的支付程序 157

第656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157

第657条使用定做人的材料完成工作 157

第658条承揽人对定做人提供的财产的非完好性的责任 157

第659条在完成工作期间定做人的权利 157

第660条承揽人有义务预先告知定做人的情事 158

第661条定做人不履行对待合同义务 158

第662条定做人的协助 158

第663条定做人接受已经完成的工作 159

第664条工作的质量 159

第665条工作质量保证 159

第666条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 160

第667条 承揽人对不适当工作质量的责任 160

第668条不适当工作质量诉讼的时效 160

第669条承揽人向定做人提供信息的义务 161

第670条对双方当事人所取得信息的保密 161

第671条 向定做人返还材料和设备 161

第二节 日常承揽 161

第672条 日常承揽合同 161

第673条定做人的权利保障 161

第674条合同形式 161

第675条工作的公开要约 161

第676条 向定作人提供关于工作的信息 162

第677条 以承揽人的材料完成工作 162

第678条 以定做人的材料完成工作 162

第679条工作的价款与支付 162

第680条发现已经完成的工作中的瑕疵的后果 162

第681条定做人不出现接受工作的后果 163

第682条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后果 163

第三节 建筑承揽 163

第683条建筑承揽合同 163

第684条承揽客体的灭失与毁损风险 164

第685条所进行的工作的安全责任 164

第686条建筑中客体的保险 164

第687条设计概算文件 164

第688条设计概算文件的修改 164

第689条工作的材料保障 165

第690条工作的付款 165

第691条提供地块以供建筑 165

第692条建筑承揽合同的定做人的补充义务 165

第693条定做人对合同工作完成的监督和监察 165

第694条建筑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作 166

第695条 承揽人保护环境和履行建筑工作安全的义务 166

第696条 双方当事人在建筑停工的义务 166

第697条交付和接受工作 166

第698条 承揽人对工作质量的责任 167

第699条建筑承揽合同的质量保证 167

第700条 以定做人的费用消除瑕疵 167

第701条地块抵押 168

第702条建筑承揽的法律调整 168

第四节 设计与调查工作承揽 168

第703条设计与调查工作承揽合同 168

第704条为设计与调查工作所需的基础数据 168

第705条定做人的义务 168

第706条承揽人的义务 169

第707条承揽人的担保 169

第708条承揽人对文件和工作的瑕疵的责任 169

第709条设计与调查工作承揽合同的法律调整 169

第五节 科学研究工作承揽、实验设计与技术工作承揽 169

第710条科学研究和实验设计与技术工作承揽合同 169

第711条完成工作 169

第712条提交、接受和为工作付款 170

第713条关于合同的资料保密 170

第714条双方当事人对工作成果的权利 170

第715条定做人的义务 170

第716条承揽人(执行人)的义务 170

第717条不能达到科学研究工作合同中的成果的后果 171

第718条不能达到实验设计工作合同中的成果的后果 171

第719条承揽人(执行人)违反合同的责任 171

第720条 科学技术工作、实验设计与技术工作合同的法律调整 171

第三十八章 有偿提供服务 171

第721条有偿提供服务合同 171

第722条有偿提供服务合同的标的 171

第723条合同履行 171

第724条服务价格 172

第725条执行人违反合同的责任 172

第726条合同解除 172

第727条有偿提供服务合同的法律调整 172

第三十九章 运输 172

第728条一般规定 172

第729条货物运输合同 172

第730条旅客运输合同 173

第731条包租(租赁)合同 173

第732条直接的混合的交通 173

第733条公用交通运输 173

第734条运输费用 173

第735条提供运输工具、装(卸)货物 174

第736条货物、旅客和行李送达的期限 174

第737条源自运输债务之责任 174

第738条 承运人没有提供运输工具和发货人没有使用所提供的运输工具的责任 174

第739条承运人对延迟旅客发送的责任 174

第740条承运人对货物或者行李丢失、未送达和损害的责任 175

第741条组织运输合同 175

第742条运输组织之间的合同 175

第743条货物运输索赔和诉讼 176

第744条 承运人对导致旅客死亡或者损害的责任 176

第四十章 长途运送 176

第745条长途运送合同 176

第746条合同形式 176

第747条运送人按照长途运送合同的责任 176

第748条 向运送人提供的文件和其他信息 177

第749条 由第三人履行运送人的义务 177

第750条放弃长途运送合同 177

第四十一章 借贷与信贷 177

第一节 借贷 177

第751条借贷合同 177

第752条借贷合同的形式 177

第753条借贷合同的利息 178

第754条借入人返还借款的义务 178

第755条借入人违反合同的后果 178

第756条对借款合同的争执 178

第757条借入人债务履行的担保 179

第758条目的性借贷 179

第759条借贷之债的债务更新 179

第760条国家借贷合同 179

第二节 信贷 179

第761条信贷合同 179

第762条信贷合同的形式 180

第763条拒绝提供或者接受信贷 180

第764条实物信贷合同 180

第765条商品信贷 180

第四十二章 银行存款 180

第766条银行存款合同 180

第767条吸引货币资金存款的权利 181

第768条银行存款合同的形式 181

第769条存款的种类 181

第770条存款利息 182

第771条存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82

第772条返还存款的保障 182

第773条不履行返还存款的请求的责任 182

第774条第三人将货币资金转入存款人的账户 182

第775条利益第三人的存款 183

第776条存折 183

第四十三章 银行账户 183

第777条银行账户合同 183

第778条银行使用账户占有人的货币资金 183

第779条账户占有人对货币资金的处分 183

第780条银行账户合同的形式 184

第781条银行账户合同的缔结 184

第782条证明对账户上的货币资金的处分权 184

第783条银行完成的账户业务 184

第784条账户业务的期限 184

第785条账户信贷 185

第786条支付银行完成账户业务的费用 185

第787条银行使用账户上货币资金的利息 185

第788条银行与账户占有人的对待请求的抵消 185

第789条从账户上支取货币资金的依据 185

第790条从账户支取货币资金的顺序 186

第791条银行对未及时完成账户业务和无依据支取货币资金的责任 186

第792条银行账户秘密 186

第793条查封账户上的资金 186

第794条追索账户上的资金 186

第795条注销账户 187

第四十四章 结算 18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87

第796条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 187

第797条非现金结算的形式 187

第二节 委托支付结算 187

第798条一般规定 187

第799条银行接受委托支付的条件 188

第800条履行委托 188

第801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的责任 188

第三节 信用证结算 188

第802条一般规定 188

第803条可撤销信用证 188

第804条不可撤销信用证 189

第805条信用证的履行 189

第806条拒绝接受文件 189

第807条履行信用证银行的责任 189

第808条信用证的注销 189

第四节 托收承付结算 190

第809条基本条款 190

第810条履行托收承付委托 190

第811条拒绝付款的通知 190

第五节 支票结算 190

第812条一般规定 190

第813条支票的详细信息 190

第814条支票付款 191

第815条支票权利的移转 191

第816条付款保证(票据背书担保) 191

第817条支票的托收承付 191

第818条付款人的义务 192

第819条支票拒付证明书 192

第820条支票未获承兑的通知 192

第821条不支付支票的后果 192

第四十五章 委托 192

第822条委托合同 192

第823条委托合同的报酬 193

第824条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履行委托 193

第825条受托人的义务 193

第826条委托人的义务 193

第827条转委托 194

第828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194

第829条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94

第830条委托合同中的权利承继 195

第四十六章 未受委托而为他人利益活动 195

第831条 未受委托而为他人利益活动 195

第832条 为他人利益实施的法律行为 195

第833条未受委托而为其利益活动的人的义务 196

第834条赔偿由于为他人利益的活动而造成的损害 196

第835条赔偿为预防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有关的费用 196

第836条为他人利益行事的人的报告 196

第四十七章 寄售 196

第837条寄售合同 196

第838条寄售报酬 196

第839条受寄人依照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权利与义务 197

第840条寄售委托的履行 197

第841条转寄售 197

第842条受寄人所出售财产的价格 197

第843条偏离寄售人的指示 198

第844条对作为寄售标的物的财产的权利 198

第845条受寄人留置应付寄售人的款项 198

第846条受寄人对寄售人财产丧失、短缺或者损毁的责任 198

第847条自我交易 198

第848条寄售人接受履行所得 199

第849条赔偿履行寄售委托的费用 199

第850条寄售人撤销委托 199

第851条受寄人拒绝履行委托 199

第852条寄售合同的终止 199

第853条寄售人拒绝所缔结的没有指明期限的合同 200

第854条受寄人拒绝所缔结的没有指明期限的合同 200

第855条作为受寄人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终止的后果 200

第856条作为寄售人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清算的后果 200

第857条某些种类的寄售合同的特殊性 200

第四十八章 财产信托管理 200

第858条财产信托管理之债 200

第859条财产信托管理产生(设立)的依据 201

第860条财产信托管理的主体 201

第861条财产信托管理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201

第862条合同形式 201

第863条信托管理财产的独立性 202

第864条对负担第三人权利的财产的信托管理 202

第865条信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202

第866条移转信托管理 202

第867条信托管理人的责任 202

第868条信托管理人的报酬 203

第869条信托管理合同的终止 203

第四十九章 综合经营许可(专营) 203

第870条综合经营许可合同 203

第871条合同的形式及其登记要求 204

第872条综合经营再许可 204

第873条综合经营许可合同的报酬的形式 204

第874条许可人的义务 204

第875条被许可人的义务 205

第876条限制条款 205

第877条许可人就对被许可人提出的要求的责任 205

第878条综合经营许可合同的变更 206

第879条综合经营许可合同的终止 206

第880条 在当事人变更的情况下合同效力的保持 206

第881条在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下合同效力的保持 206

第882条纳入许可综合体的专有权终止的后果 206

第五十章 保管 207

第一节 保管的一般规定 207

第883条保管合同 207

第884条接受保管物的合同 207

第885条保管合同的形式 207

第886条接受保管物的义务 207

第887条保管期限 208

第888条对物的无个性化保管 208

第889条保管人保障物之完好的义务 208

第890条使用保管物 208

第891条变更保管条件 208

第892条将物交付第三人保管 208

第893条保管报酬 209

第894条赔偿保管费用 209

第895条寄存人取回物 209

第896条保管人对物之丧失、短缺或者毁损的责任 209

第897条保管人的责任范围 209

第898条赔偿给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10

第899条按照寄存人的请求终止保管之债 210

第900条将保管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某些种类的保管 210

第901条依法产生的保管 210

第二节 某些种类的保管 210

第902条当铺保管 210

第903条没有向当铺索还的物 210

第904条在银行中对贵重物品的保管 211

第905条在运输组织的储存室中的保管 211

第906条在组织的衣帽间中的保管 212

第907条在旅馆的保管 212

第908条讼争物的保管(封存) 212

第三节 商品仓储保管 213

第909条商品仓储人 213

第910条通用商品仓储 213

第911条仓储保管合同 213

第912条附处分权的物之保管 213

第913条商品仓储人的义务 213

第914条商品占有人对商品仓储人的要求 213

第915条商品仓储人放弃保管合同 214

第916条仓储文件 214

第917条两用仓单 214

第918条商品仓单和抵押证书持有人的权利 214

第919条仓单和抵押证书的移转 214

第920条单用仓单 214

第921条按照两用仓单交付商品 215

第五十一章 保险 215

第922条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215

第923条财产保险合同 215

第924条财产保险 216

第925条对致害责任的保险 216

第926条合同责任保险 216

第927条经营风险保险 216

第928条人身保险合同 216

第929条集体保险 217

第930条强制保险 217

第931条实施强制保险 218

第932条违反强制保险规则的后果 218

第933条保险人 218

第934条投保人和受益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218

第935条保险合同的形式 218

第936条按照总保单的保险 219

第937条保险合同的实质条款 219

第938条保险规则中保险合同条款的确定 219

第939条投保人在缔结合同时提供的信息 220

第940条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评估权 220

第941条保险秘密 220

第942条保险金额 220

第943条对财产保险价值的争执 221

第944条不完全财产保险 221

第945条补充财产保险 221

第946条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的后果 221

第947条重复保险 221

第948条不同保险风险的财产保险 222

第949条共同保险 222

第950条保险金与保险费 222

第951条保险合同无效 223

第952条被保险人变更 223

第953条受益人变更 223

第954条保险合同效力的开始 223

第955条保险合同的提前终止 223

第956条投保财产的权利移转给他人 224

第957条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 224

第958条降低保险事故的损失 224

第959条 由于投保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过错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后果 225

第960条保险人免除支付保险赔偿金和保险金的依据 225

第961条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 225

第962条按照人身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 226

第963条投保人对损害赔偿的权利移转给保险人(代位权) 226

第964条对被保险财产的权利移转给保险人 226

第965条再保险 226

第966条相互保险 227

第967条强制国家保险 227

第五十二章 普通合伙 227

第968条普通合伙合同 227

第969条合伙人出资 228

第970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228

第971条合伙的共同事务 228

第972条合伙人的知情权 229

第973条共同费用、损失与合伙人的责任 229

第974条利润分配 229

第975条按照合伙人的债权人的要求分出合伙人的份额 229

第976条普通合伙合同的终止 229

第977条放弃无期限普通合伙合同 230

第978条按照当事人的请求解除普通合伙合同 230

第979条放弃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合伙人的责任 230

第980条不公开合伙 230

第五十三章 公开竞赛 230

第981条公开竞赛的组织 230

第982条公开竞赛的条件变更与撤销 231

第983条支付奖励的决定 231

第984条对公开竞赛优胜者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使用 231

第985条 向公开竞赛的参加者返还所提交的工作 231

第五十四章 公开承诺奖励 23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32

第986条支付奖励的义务 232

第987条撤销公开承诺奖励 232

第二节 进行赌博和博彩的特殊性 232

第988条 与组织和参与赌博与博彩有关的要求 232

第989条 国家和自治市组织举办彩票、抽奖及其他游戏的特殊性 233

第五十五章 损害之债 23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33

第990条损害责任的一般依据 233

第991条预防损害 233

第992条正当防卫所致损害 234

第993条紧急避险所致损害 234

第994条法人或者公民对其雇员所致损害的责任 234

第995条 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负责人所致损害的责任 234

第996条调查机关、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非法行为所致损害的责任 234

第997条对自己责任进行投保的人的损害赔偿 234

第998条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致损害的责任 235

第999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致损害的责任 235

第1000条被剥夺亲权的父母对未成年人所致损害的责任 235

第1001条被确认为无行为能力公民所致损害的责任 236

第1002条被确认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所致损害的责任 236

第1003条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的公民所致损害的责任 236

第1004条高度危险活动所致损害的责任 236

第1005条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 237

第1006条 向致害人的追偿权 237

第1007条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 237

第1008条受害人过错与致害人财产状况的考量 237

第二节 造成公民生命和健康损害的赔偿 238

第1009条在履行合同债务时造成公民生命和健康损害的赔偿 238

第1010条致人健康损害赔偿的范围和特点 238

第1011条确定因健康损害所丧失的工资(收入) 238

第1012条导致未成年人健康损害的损害赔偿 239

第1013条 由于公民死亡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之赔偿 239

第1014条在公民死亡的情况下赔偿所造成损害的数额 240

第1015条损害赔偿数额的变更 240

第1016条 由于生活成本升高和最大劳动工资数额增加而增加损害赔偿 240

第1017条损害赔偿的支付 241

第1018条在法人终止时的损害赔偿 241

第1019条赔偿丧葬费用 241

第三节 由于商品、工作、服务的瑕疵所致损害的赔偿 241

第1020条 由于商品、工作、服务瑕疵所致损害的赔偿依据 241

第1021条对由于商品、工作、服务瑕疵而所致损害的责任人 241

第1022条 由于商品、工作、服务瑕疵所致损害的赔偿期限 242

第1023条免除因商品、工作、服务瑕疵所致损害之责任的依据 242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 242

第1024条精神损害赔偿 242

第1025条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 242

第五十六章 不当得利之债 243

第1026条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43

第1027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与其他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的相互关系 243

第1028条实物返还不当得利 243

第1029条赔偿不当得利的价值 243

第1030条没有理由将权利移转给他人的后果 243

第1031条赔偿受害人没有获得的收益 243

第1032条赔偿对应当返还的财产的费用 244

第1033条不应当返还的不当得利 244

第五编 知识产权 245

第五十七章 一般规定 245

第1034条知识产权的客体 245

第1035条 对知识产权客体的权利的产生依据 245

第1036条 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人身非财产权与财产权 245

第1037条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专有权 246

第1038条 向他人移转专有权 246

第1039条许可使用合同 246

第1040条创作和使用智力活动成果的合同 247

第1041条专有权和所有权 247

第1042条专有权的效力期限 247

第1043条专有权的保护方式 247

第五十八章 著作权 248

第1044条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著作权的客体) 248

第1045条著作权客体的种类 248

第1046条作品的部分和派生作品 249

第1047条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与类似的活动成果 249

第1048条对官方文件、象征物和标志的草案的权利 249

第1049条作品的作者与作者身份推定 250

第1050条共同作者 250

第1051条电影的作者 250

第1052条派生作品的作者 250

第1053条访谈的作者 251

第1054条组织创作作品的人的权利 251

第1055条著作权保护标志 251

第1056条作者的人身非财产权利 251

第1057条作者身份权 252

第1058条作者姓名权 252

第1059条作品的不可侵犯权 252

第1060条作品的发布权 252

第1061条作者的作品使用权 252

第1062条作品的寄存 253

第1063条作品使用权的处分 253

第1064条对造型艺术作品的接近权 253

第1065条对著作权的限制 254

第1066条为个人目的复制他人作品 254

第1067条指明作者姓名而自由使用作品 254

第1068条通过复制使用作品 255

第1069条 自由使用位于开放自由造访的地方的永久性作品 255

第1070条 自由公开表演作品 255

第1071条 为司法目的自由复制作品 255

第1072条无线广播组织为短期使用目的而自由录制作品 255

第1073条 限制计算机软件或者数据库复制件的占有人的权利 255

第1074条对职务作品的权利 255

第1075条著作权在[ ]国领土内的效力 256

第1076条 著作权效力的起算 256

第1077条著作权的效力期限 256

第1078条作品转成社会财富 257

第1079条著作权合同 257

第1080条著作权合同的条款 257

第1081条著作权合同的形式 258

第1082条著作权合同的责任 258

第1083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期限 258

第1084条著作权管理 258

第1085条没有合同而非法使用作品的责任 258

第1086条 著作权关系的法律调整 259

第五十九章 邻接权 259

第1087条邻接权的客体 259

第1088条邻接权的主体 259

第1089条邻接权保护标志 259

第1090条表演者权 259

第1091条表演者权的效力 260

第1092条表演者的使用 260

第1093条表演使用权的处分 260

第1094条表演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260

第1095条使用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报酬 261

第1096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效力 261

第1097条无线广播组织权 261

第1098条无线广播组织权的效力 262

第1099条有线广播组织权 262

第1100条 对表演者、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无线广播组织和有线广播组织权利的限制 262

第1101条 [ ]国的国际条约与表演者、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无线或者有线广播组织的权利 263

第1102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邻接权使用合同以及无合同非法使用作品的责任 263

第六十章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权 263

第1103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受法律保护的条件 263

第1104条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使用权 263

第1105条专利权的处分 264

第1106条作者身份权 264

第1107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共同作者 264

第1108条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职务工业设计 264

第1109条作者对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职务工业设计的报酬权 264

第1110条专利在[ ]国境内的效力 264

第1111条专利的效力期限 265

第1112条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和登记 265

第1113条使用准许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许可使用)的形式与登记 265

第1114条开放的许可使用 265

第1115条侵犯专利的责任 265

第1116条在先使用权 265

第1117条对专利持有人权利的限制 266

第六十一章 植物新品种和动物新类型权利 266

第1118条植物新品种和动物新类型权利的保护条件 266

第1119条作者的育种成就名称确定权 266

第1120条 育种成就作者的报酬权 266

第1121条专利持有人对育种成就的权利 267

第1122条专利持有人的义务 267

第1123条育种成就专利证书的效力期限 267

第1124条 准许使用育种成就 267

第六十二章 保护未经披露的信息免受非法使用的权利 267

第1125条法律保护未经披露的信息的条件 267

第1126条非法使用未经披露的信息的责任 267

第1127条保护未经披露的信息免受非法使用的权利的移转 268

第六十三章 民事流转参加者、商品和服务的个别化方式 268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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