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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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赵万一主编;张建文译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11870780
- 页数:293 页
第一编 一般规定 3
第一分编 基本规定 3
第一章 民事立法 3
第1条 民事立法调整的关系 3
第2条民事立法文件 4
第3条 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4
第4条民事立法的时间效力 4
第5条交易习惯 5
第6条民事立法的类推适用 5
第7条民事立法与国际条约 5
第二章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5
第8条 民事权利与义务产生的依据 5
第9条民事权利的行使 6
第10条民事权利行使的界限 6
第11条 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 6
第12条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 6
第13条确认不符合立法的文件无效 7
第14条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7
第15条赔偿损失 7
第16条赔偿国家机关造成的损失 7
第17条赔偿精神损害 7
第18条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的保护 7
第19条对名誉、尊严和业务信誉的保护 7
第20条 自我形象权 8
第21条个人生活秘密保护权 8
第22条住宅不可侵犯权 8
第三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 9
第23条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9
第24条 民事权利客体的流转能力 9
第25条不可动物与可动物 9
第26条不动产的国家登记 9
第27条 企业 9
第28条不可分物 10
第29条复合物 10
第30条主物和从物 10
第31条孳息、产品和收益 10
第32条动物 10
第33条特定物和种类物 10
第34条受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 10
第35条职务秘密和商业秘密 10
第36条货币(货币单位) 11
第37条外汇资产 11
第38条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 11
第二分编 人 11
第四章 公民(自然人) 11
第39条公民(自然人)的概念 11
第40条公民权利能力 11
第41条公民权利能力的内容 11
第42条公民的姓名 11
第43条公民的住所地 12
第44条公民行为能力 12
第45条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容许剥夺和限制 12
第46条公民的经营活动 12
第47条公民的责任财产 13
第48条个体经营者资不抵债(破产) 13
第49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13
第50条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14
第51条确认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 14
第52条限制公民的行为能力 15
第53条监护与保佐 15
第54条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的信托管理 15
第55条对具有行为能力公民的庇护 15
第56条确认公民失踪 16
第57条确认公民为失踪人的后果 16
第58条废除确认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 16
第59条宣告公民死亡 16
第60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的后果 17
第五章 法人 17
第一节 基本规定 17
第61条法人的概念 17
第62条法人权利能力 17
第63条商业组织与非商业组织 18
第64条法人国家登记 18
第65条法人的设立文件 18
第66条法人的机关 19
第67条法人的名称与所在地 19
第68条代表处和分公司 20
第69条法人的责任 20
第70条法人改组 20
第71条法人改组时的权利承继 21
第72条移交文件与分立资产负债表 21
第73条 在法人改组时对法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保障 21
第74条法人的清算 21
第75条作出法人清算决定的人的义务 22
第76条法人清算的程序 22
第77条债权人请求的满足 23
第78条法人资不抵债(破产) 23
第79条重整(Санация) 24
第80条提起法人资不抵债(破产)诉讼的后果 24
第81条确认法人资不抵债(破产人)的后果 24
第82条 对法人所属的财产在清算后提出追索 24
第二节 经营性公司与合伙 25
1.一般规定 25
第83条经营性公司与合伙的基本规定 25
第84条经营性合伙或公司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25
第85条经营性合伙和公司的重组 26
2.无限合伙 26
第86条无限合伙的基本规定 26
第87条无限合伙的设立合同 26
第88条无限合伙的管理 26
第89条无限合伙事务的处理 27
第90条无限合伙合伙人的义务 27
第91条无限合伙的利润与亏损的分配 27
第92条无限合伙人对无限合伙债务的责任 28
第93条无限合伙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移转 28
第94条对合伙人在无限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提出追索 28
第95条合伙人退出无限合伙 28
第96条将合伙人从无限合伙中除名 28
第97条无限合伙的权利移转 29
第98条无限合伙的清算 29
第99条合伙人退出无限合伙时的结算 29
3.有限合伙 29
第100条有限合伙的基本规定 29
第101条有限合伙的设立合同 30
第102条有限合伙的管理与其事务处理 30
第103条有限合伙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30
第104条有限合伙的清算 31
4.股份合伙 31
第105条股份合伙的概念 31
第106条股份合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5.有限责任公司 31
第10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规定 31
第108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32
第10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文件 32
第110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32
第11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 32
第11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改组和清算 33
第113条将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中的份额移转给他人 33
第114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34
第115条追索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中的份额 34
第116条将股东从有限责任公司除名 34
第117条在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结算 34
6.补充责任公司 34
第118条补充责任公司的基本规定 34
7.股份公司 35
第119条股份公司的基本规定 35
第120条开放型股份公司 35
第121条封闭型股份公司 35
第122条封闭型股份公司股票权利的移转 35
第123条股份公司的设立 36
第124条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 36
第125条增加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37
第126条减少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37
第127条对股份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和支付股息的限制 37
第128条股份公司的管理 37
第129条股份公司的改组和清算 38
8.子公司与依附公司 38
第130条经营性子公司 38
第131条经营性依附公司 39
第三节 生产合作社 39
第132条生产合作社的概念 39
第133条生产合作社的设立 39
第134条生产合作社的财产 39
第135条生产合作社的管理 40
第136条生产合作社成员地位的终止与股金的移转 40
第137条 生产合作社的改组和清算 41
第四节 单一制企业 41
第138条单一制企业的基本规定 41
第139条 单一制企业的设立及其注册资本 42
第140条单一制企业的子企业 42
第五节 非商业组织 42
第141条消费者合作社 42
第142条社会组织和宗教组织(团体) 43
第143条公益基金会 43
第144条公益基金会章程的修改和公益基金会的清算 44
第145条机构 44
第146条法人的联合组织(协会和联合会) 44
第147条协会(联合会)的设立文件 45
第148条协会(联合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45
第六章 国家参与民事立法调整的关系 45
第149条 民法主体——国家和地方行政单位 45
第150条 国家和地方行政单位参与民事立法调整的关系的方式 45
第151条 国家、地方行政单位的债务责任 46
第三分编 法律行为与代理 46
第七章 法律行为 46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种类和形式 46
第152条法律行为的概念 46
第153条法律行为的种类 46
第154条单方法律行为的义务 47
第155条单方法律行为的法律调整 47
第156条附条件法律行为 47
第157条法律行为的形式 47
第158条 口头法律行为 47
第159条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 47
第160条 以普通书面形式实施的法律行为 48
第161条不遵守法律行为的普通书面形式的后果 48
第162条法律行为的公证证明 48
第163条法律行为的国家登记 48
第164条不遵守法律行为的公证形式及其登记要求的后果 48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49
第165条 可争议的法律行为与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 49
第166条法律行为无效后果的一般规定 49
第167条不符合立法的法律行为无效 49
第168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49
第1 69条 虚伪法律行为与伪装法律行为无效 50
第170条 无行为能力的公民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50
第171条没有达到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50
第172条法人在其权利能力范围之外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50
第173条 限制法律行为实施权限的后果 50
第174条 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51
第175条被法院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51
第176条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或者不能支配自己行为的公民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51
第177条 由于误解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51
第178条 因欺诈、暴力、胁迫、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52
第179条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后果 52
第180条无效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限 52
第八章 代理与委托书 52
第181条代理 52
第182条未被授权的人缔结的法律行为 53
第183条商业代理 53
第184条委托书 53
第185条委托书的期限 54
第186条转委托 54
第187条委托书的终止 54
第188条委托书终止的后果 55
第四分编 有价证券 55
第九章 有价证券的一般规定 55
第189条有价证券 55
第190条有价证券的种类 55
第191条对有价证券的要求 56
第192条有价证券权利的移转 56
第193条有价证券的履行 56
第194条无纸化有价证券 56
第十章 特定种类的有价证券 57
第195条债券 57
第196条支票 57
第197条票据 57
第198条股票 57
第199条提单 58
第200条银行存单 58
第五分编 期限与诉讼时效 58
第十一章 期限的计算 58
第201条期限的确定 58
第202条 以时间段确定的期限的开始 58
第203条 以时间段确定的期限的终结 58
第204条在非工作日期限的终结 59
第205条在期限最后一日完成行为的方式 59
第十二章 诉讼时效 59
第206条诉讼时效的概念 59
第207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限 59
第208条特殊诉讼时效期限 59
第209条变更诉讼时效期限的协议无效 59
第210条诉讼时效的适用 59
第211条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 59
第212条在债之主体变更时的诉讼时效期限 60
第213条诉讼时效期限的中止 60
第214条诉讼时效期限的中断 60
第215条在不予受理诉讼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60
第216条诉讼时效期限的恢复 60
第217条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履行义务 61
第218条适用诉讼时效于从请求权 61
第219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 61
第二编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61
第十三章 一般规定 61
第220条所有权的内容 61
第221条财产的维护负担 61
第222条财产的意外灭失风险 61
第223条所有权的主体 62
第224条公民和法人的所有权 62
第225条国家所有权 62
第226条非所有权人的物权 62
第227条 国有财产的非国有化与私有化 63
第十四章 所有权的取得 63
第228条所有权取得的依据 63
第229条新造不动产的所有权之产生 63
第230条加工 63
第231条取得公众可采集物之所有权 64
第232条违章建筑及其后果 64
第233条取得人依照合同取得所有权的时间 64
第234条物之交付 64
第235条无主物 65
第236条所有权人抛弃的可动物 65
第237条拾得遗失物 65
第238条遗失物所有权的取得 66
第239条赔偿与拾得遗失物有关的费用和给予物之拾得人以报酬 66
第240条无人监管的动物 66
第241条无人监管动物之所有权的取得 66
第242条赔偿照管无人监管动物的费用和报酬 67
第243条埋藏物 67
第244条取得时效 67
第十五章 所有权的终止 68
第245条所有权终止的依据 68
第246条放弃所有权 68
第247条依照所有权人的债务而追索财产 68
第248条不得拥有之财产的所有权的终止 69
第249条 由于不动产所在的土地被征收而移转不动产 69
第250条赎买保管不善的文化珍品 69
第251条赎买被不适当对待的家养动物 69
第252条征用 69
第253条没收 70
第254条国有化 70
第十六章 共有 70
第255条共有的概念和产生依据 70
第256条按份共有权中份额的确定 70
第257条加盖、扩建或者重建按份共有之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的后果 71
第258条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 71
第259条按份共有财产的占有和使用 71
第260条按份共有财产的孳息、产品和使用收益 71
第261条按份共有财产的维护费用 71
第262条 对按份共有权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71
第263条共有权份额依照合同向取得人移转的时间 72
第264条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和份额的分出 72
第265条共同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72
第266条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与份额的分出 73
第267条追索共有财产中的份额 73
第268条夫妻共有 73
第269条农户(农庄)财产 73
第270条农户(农庄)财产的分割 74
第十七章 不动产物权 74
第271条土地物权 74
第272条作为物权客体之土地 74
第273条公用土地与土地通行 74
第274条土地之建筑 75
第275条终生可继承占有权 75
第276条无期限(永久)使用权 75
第277条地上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 75
第278条不动产所有权人丧失土地使用权的后果 76
第279条 在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移转时土地权利的移转 76
第280条对他人不动产的有限使用权(役权) 76
第281条在不动产权利移转时役权的保留 77
第282条役权的终止 77
第283条追索土地 77
第284条为国家需要赎买土地 77
第285条为国家需要应当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占有人)的权利 77
第286条为国家需要而被征收的土地的赎买价格 78
第287条依照法院判决为国家需要赎买土地 78
第288条剥夺不依照其用途使用的土地 78
第289条剥夺违反立法使用的土地 78
第290条 因不当使用而剥夺土地的程序 78
第十八章 住宅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79
第291条住宅和套房所有权 79
第292条作为所有权客体的套房 79
第293条 多套住房大厦中套房所有权人的共有财产 79
第294条住宅所有权人协会 79
第295条住房所有权人家庭成员的权利 79
第296条 照管不善住房所有权的终止 80
第十九章 经营管理权和业务管理权 80
第297条经营管理权 80
第298条所有权人对处在经营管理权中的财产的权利 80
第299条业务管理权 80
第300条机构财产的处分 80
第301条经营管理权和业务管理权的取得和终止 81
第二十章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保护 81
第302条从他人之非法占有追索财产 81
第303条向善意取得人追索财产 81
第304条返还非法占有之财产时的结算 81
第305条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免受与剥夺占有无关的侵害 82
第306条保护非为所有权人的占有人的权利 82
第307条所有权依照法律终止的后果 82
第三编 债法总则 82
第一分编 债的一般规定 82
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念与当事人 82
第308条债的概念和债的产生依据 82
第309条债的当事人 82
第二十二章 债的履行 83
第310条一般规定 83
第311条不允许单方拒绝履行债 83
第312条债的部分履行 83
第313条向适当的人履行债 83
第314条债的第三人履行 83
第315条债的履行期限 83
第316条对履行的均等化要求 83
第317条债的提前履行 83
第318条债的履行情况的通知 84
第319条债的履行地 84
第320条金钱之债的货币单位 84
第321条支付给公民的扶养费数额的增加 84
第322条金钱之债的请求的清偿顺序 85
第323条债的对待履行 85
第324条可选择之债的履行 85
第325条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85
第326条连带之债 85
第327条在连带义务情况下对债权人请求的抗辩 85
第328条 一个债务人履行连带义务 86
第329条连带请求 86
第330条 金钱之债和有价证券提存之债的履行 86
第二十三章 债的履行之担保 8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6
第331条债的担保方式 86
第二节 违约金 87
第332条违约金 87
第333条法定违约金 87
第334条违约金的减少 87
第三节 抵押 87
第335条抵押的概念和产生依据 87
第336条抵押的种类 87
第337条抵押人 87
第338条抵押的对象 87
第339条抵押合同、形式与登记 88
第340条抵押权人的权利所及的财产 88
第341条抵押权的产生 88
第342条重复抵押 88
第343条抵押财产的维护和维持 88
第344条抵押财产毁损或者灭失的后果 89
第345条抵押对象的替换与恢复 89
第346条抵押对象的使用和处分 89
第347条抵押权人保护自己对抵押对象的权利 89
第348条追索抵押财产的依据 90
第349条追索抵押财产的程序 90
第350条抵押财产的变价 90
第351条抵押的终止 90
第352条抵押的保留 90
第353条流通中商品的抵押 91
第354条当铺中的物的抵押 91
第四节 留置 91
第355条留置的依据和程序 91
第五节 保证 92
第356条保证 92
第357条保证人的责任 92
第358条保证人在被提出请求时的权利与义务 92
第359条已经履行债务的保证人的权利 92
第360条债务人就债务人履行债务通知保证人的义务 92
第361条支付保证人的服务价款 93
第362条保证的终止 93
第六节 (银行)保证 93
第363条(银行)保证 93
第364条银行保证所担保的主债务人之债 93
第365条银行保证对主债务的独立性 93
第366条银行保证的不可撤销性 93
第367条银行保证之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93
第368条银行保证的生效 93
第369条依照银行保证提出请求 93
第370条保证人在审查受益人的请求时的义务 94
第371条 保证人拒绝满足受益人的请求 94
第372条保证人之债的范围 94
第373条银行保证的终止 94
第374条 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请求 94
第七节 定金 95
第375条定金 95
第376条 定金所担保之债的终止和不履行的后果 95
第二十四章 债之主体变更 95
第一节 债权人权利向他人移转 95
第377条债权人的权利向他人移转的依据和程序 95
第378条不得向他人移转的权利 95
第379条 向他人移转的债权人的权利的范围 95
第380条新的债权人的权利的证据 96
第381条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的请求的抗辩 96
第382条债权人的权利依据法律向他人移转 96
第383条请求让渡的条件 96
第384条请求让渡的形式 96
第385条让渡请求的债权人的责任 96
第二节 债务移转 97
第386条债务移转的条件和形式 97
第387条新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的抗辩 97
第二十五章 债务违反的责任 97
第388条债务人赔偿损失的义务 97
第389条损失和违约金 97
第390条不履行金钱之债的责任 97
第391条债之实际履行与责任 98
第392条依靠债务人的费用履行债务 98
第393条不履行交付单独特定的物之债的后果 98
第394条补充责任 98
第395条债务责任数额的限制 99
第396条债务违反责任的依据 99
第397条债务人对自己工作人员的责任 99
第398条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为的责任 99
第399条 因双方过错而违反债务的后果 99
第400条债务人迟延 100
第401条债权人迟延 100
第二十六章 债的终止 100
第402条债的终止的依据 100
第403条债因履行而终止 100
第404条替代履行 101
第405条债因抵消而终止 101
第406条不允许抵消的情形 101
第407条在请求让渡情况下的抵消 101
第408条债因债务人和债权人混同为一人而终止 101
第409条债因更新而终止 101
第410条债务的免除 101
第411条债因履行不能而终止 101
第412条债依据国家权力机关的法案而终止 102
第413条债因公民的死亡而终止 102
第414条债因法人的清算而终止 102
第二分编 合同的一般规定 102
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概念和条款 102
第415条合同的概念 102
第416条合同自由 102
第417条合同与法律 103
第418条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03
第419条价格 103
第420条合同的效力 103
第421条公开合同 104
第422条合同的示范条款 104
第423条附和合同 104
第424条预备合同 105
第425条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05
第426条合同的解释 105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缔结 106
第427条合同缔结的基本规定 106
第428条合同缔结的时间 106
第429条合同的形式 106
第430条要约 106
第431条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106
第432条要约邀请与公开要约 107
第433条承诺 107
第434条承诺的撤销 107
第435条依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缔结合同 107
第436条依据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缔结合同 107
第437条承诺的延迟 107
第438条在其他条件下的承诺 107
第439条合同缔结地 107
第440条以强制程序缔结合同 108
第441条先合同纠纷 108
第442条 以竞买方式缔结合同 108
第443条竞买的组织与程序 109
第444条违反竞买规则的后果 109
第二十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0
第445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理由 110
第446条 因情势的实质性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10
第447条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 110
第448条合同解除与变更的后果 111
第四编 债之种类 112
第三十章 买卖 112
第一节 买卖的一般规定 112
第449条买卖合同 112
第450条买卖合同的形式 112
第451条合同的商品条款 112
第452条卖方交付商品的义务 112
第453条履行交付商品义务的期限 113
第454条卖方履行交付商品义务的时间 113
第455条卖方维护所出售财产的义务 113
第456条商品意外毁损灭失风险的移转 113
第457条卖方交付不负担第三人权利的商品的义务 113
第458条在被提起追夺商品的情况下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114
第459条在商品被从买方追夺情况下的卖方责任 114
第460条卖方拒绝交付商品的后果 114
第461条不履行交付从物和商品附属文件义务的后果 114
第462条商品的数量 114
第463条违反合同数量条款的后果 114
第464条商品的品种 115
第465条违反合同品种条款的后果 115
第466条商品质量 115
第467条质量担保 116
第468条使用期 116
第469条保质期的计算方式 116
第470条商品质量检测 116
第471条交付不适当质量商品的后果 117
第472条卖方负责的商品缺陷 117
第473条在所交付商品中发现缺陷的期限 117
第474条商品的配套性 118
第475条全套商品 118
第476条交付不成套商品的后果 118
第477条包装容器与包装 118
第478条交付无包装容器和(或)无包装的商品或者不适当包装容器和(或)不适当包装的商品的后果 119
第479条通知卖方不适当履行合同 119
第480条买方接受商品的义务 119
第481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119
第482条商品价款支付 120
第483条商品的预付款 120
第484条信用出售商品的付款 120
第485条分期支付商品价款 121
第486条商品保险 121
第487条卖方的所有权保留 121
第二节 零售买卖 122
第488条零售买卖合同 122
第489条商品的公开要约 122
第490条向买方提供商品信息 122
第491条 附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接收商品条件的合同 122
第492条按照样品的商品出售 123
第493条使用自动售货机出售商品 123
第494条 附将商品运送给买方条款的合同 123
第495条商品的价款和支付 123
第496条适当质量商品的更换 124
第497条 买方在被出售了不适当质量商品时的权利 124
第498条赔偿在替换商品、减少购买价款和返还不适当质量商品时的价差 124
第499条卖方的责任和债之实际履行 125
第三节 供应 125
第500条供应合同 125
第501条供应合同的效力期限 125
第502条供应合同缔结的特殊性 125
第503条供应期间 126
第504条商品供应的方式 126
第505条商品送达 126
第506条补充供应商品 126
第507条在补充供应时商品的品种 127
第508条买方接受商品 127
第509条商品的抽样 127
第510条所供应商品的结算 127
第511条容器和包装 128
第512条在零售贸易中供应不适当质量商品或者不配套商品的后果 128
第513条买方在未足额供应商品、未履行要求消除商品缺陷或者使商品配套的要求时的权利 128
第514条未足额供应商品的违约金 128
第515条单方拒绝履行合同 128
第四节 能源供应 129
第516条能源供应合同 129
第517条合同的缔结 129
第518条能源数量 129
第519条违反合同关于能源数量调控的后果 129
第520条能源质量 129
第521条 用户维护和使用网络、设施和设备的义务 130
第522条支付能源价款 130
第523条用户将能源转让给他人 130
第524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30
第525条能源供应合同的责任 130
第526条 能源供应合同的规则适用于其他通过所连接的网络供应的关系 131
第五节 企业出售 131
第527条企业出售合同 131
第528条企业出售合同的形式和国家登记 131
第529条 查明应当出售企业的构成和价值评估 131
第530条债权人在企业出售时的权利 132
第531条企业的交付 132
第532条企业所有权的移转 132
第533条交付和接受有缺陷的企业的后果 132
第534条对企业出售合同适用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和关于合同解除与变更的规则 133
第三十一章 互易 133
第535条互易合同 133
第536条互易合同的价格与费用 133
第537条按照互易合同交付商品之债的对待履行 134
第538条所互易的商品所有权的移转 134
第539条对依照互易合同取得的商品被追夺的责任 134
第三十二章 赠与 134
第540条赠与合同 134
第541条赠与合同的形式 134
第542条禁止赠与 135
第543条限制赠与 135
第544条拒绝履行赠与合同 135
第545条撤销赠与 136
第546条不能拒绝履行赠与合同和撤销赠与的情形 136
第547条赠与有瑕疵财产的后果 136
第548条在赠与承诺情况下的权利概括移转 136
第549条捐赠 136
第三十三章 年金与终身赡养 13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7
第550条年金合同 137
第551条年金合同的形式 137
第552条 以支付年金为条件的财产移转 137
第553条负担年金的不动产 137
第554条年金支付担保 137
第555条逾期支付年金的责任 138
第二节 永久年金 138
第556条永久年金取得人 138
第557条永久年金的形式和数额 138
第558条永久年金支付的期限 138
第559条支付人赎买永久年金的权利 138
第560条按照年金取得人的请求赎买永久年金 138
第561条永久年金的赎买价格 139
第562条 以支付永久年金而转让的财产的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风险 139
第三节 终身年金 139
第563条终身年金的取得人 139
第564条终身年金的数额 139
第565条终身年金的支付期限 140
第566条按照年金取得人的请求解除终身年金合同 140
第567条 以支付年金而转让的财产的意外灭失风险 140
第四节 终身赡养 140
第568条终身赡养合同 140
第569条提供终身赡养的义务 140
第570条将终身赡养替换为定期支付 140
第571条对为保障终身赡养而移转的财产的转让和使用 140
第572条终身赡养的终止 141
第三十四章 财产出租(租赁) 14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1
第573条财产出租合同 141
第574条承租人对承租财产的产品、果实和收益的所有权 141
第575条财产出租的客体 141
第576条出租人 141
第577条财产出租合同的形式 141
第578条财产出租合同的期限 141
第579条向承租人交付财产 142
第580条出租人对出租财产的瑕疵责任 142
第581条第三人对出租财产的权利 142
第582条财产使用租金 143
第583条承租财产的使用 143
第584条承租财产的处分 143
第585条出租人维护财产的义务 144
第586条承租人维护财产的义务 144
第587条在当事人变更的情况下保留财产租赁合同的效力 144
第588条在财产出租合同提前终止时转租合同的终止 144
第589条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144
第590条按照承租人的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145
第591条承租人对新期限合同的优先缔约权 145
第592条向出租人返还财产 145
第593条承租财产的改善 146
第594条赎买承租财产 146
第595条某些财产出租类型和某些种类财产出租的特殊性 146
第二节 消费租赁(Прокат) 146
第596条消费租赁合同(Договор проката) 146
第597条消费租赁合同的期限 146
第598条向承租人交付财产 147
第599条消除所出租财产的瑕疵 147
第600条财产使用租金 147
第601条承租财产的使用 147
第三节 交通工具租赁 147
一、提供管理与技术操作服务的交通工具租赁 147
第602条 带乘务组的交通工具租赁 147
第603条交通工具租赁合同的形式 148
第604条 出租人维护交通工具的义务 148
第605条 出租人对交通工具的管理和技术操作义务 148
第606条承租人支付与交通工具商业性使用有关的费用的义务 148
第607条交通工具的保险 148
第608条 与第三人关于使用交通工具的合同 148
第609条交通工具损害的责任 148
第610条交通工具致害的责任 149
第611条某些种类的交通工具租赁的特殊性 149
二、不提供管理与技术操作服务的交通工具租赁 149
第612条不带乘务组的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149
第613条交通工具租赁合同的形式 149
第614条 承租人对交通工具的维护义务 149
第615条 承租人对交通工具的管理和技术操作义务 149
第616条 承租人支付交通工具维护开支的义务 149
第617条 与第三人关于使用交通工具的合同 149
第618条交通工具致害的责任 149
第619条某些种类交通工具的租赁的特殊性 149
第四节 企业租赁 150
第620条企业租赁合同 150
第621条 企业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国家登记 150
第622条所出租企业的移交 150
第623条承租人维护企业和支付有关使用开支的义务 150
第624条所承租企业财产的使用 151
第625条承租人对所承租企业的改善 151
第626条对企业租赁合同适用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以及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规则 151
第627条返还承租企业 151
第五节 融资租赁(金融租赁) 151
第628条融资租赁合同 151
第629条通知卖主将财产出租 151
第630条 向承租人移交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152
第631条 财产的意外灭失或毁损风险向承租人的移转 152
第632条卖主的责任 152
第三十五章 住宅租赁 152
第633条住宅租赁合同 152
第三十六章 无偿使用(借用) 152
第634条无偿使用合同的概念 152
第635条出借人 153
第636条不提供物供无偿使用的后果 153
第637条 交付无偿使用之物的瑕疵责任 153
第638条 第三人对交付无偿使用的物之权利 153
第639条借用人维护物的义务 153
第640条物的意外灭失或者毁损风险 153
第641条 因物之使用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154
第642条将所取得的无偿使用之物移转给第三人 154
第643条合同的提前解除 154
第644条放弃合同 154
第645条合同中当事人的变更 154
第646条合同终止 154
第三十七章 承揽 155
第一节 关于承揽的一般规定 155
第647条承揽合同 155
第648条依照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 155
第649条 以承揽人的供给完成工作 155
第650条材料的意外灭失风险 155
第651条总承揽人和分承揽人 155
第652条完成工作的期限 156
第653条工作的价款 156
第654条承揽人的节约 157
第655条工作价款的支付程序 157
第656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157
第657条使用定做人的材料完成工作 157
第658条承揽人对定做人提供的财产的非完好性的责任 157
第659条在完成工作期间定做人的权利 157
第660条承揽人有义务预先告知定做人的情事 158
第661条定做人不履行对待合同义务 158
第662条定做人的协助 158
第663条定做人接受已经完成的工作 159
第664条工作的质量 159
第665条工作质量保证 159
第666条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 160
第667条 承揽人对不适当工作质量的责任 160
第668条不适当工作质量诉讼的时效 160
第669条承揽人向定做人提供信息的义务 161
第670条对双方当事人所取得信息的保密 161
第671条 向定做人返还材料和设备 161
第二节 日常承揽 161
第672条 日常承揽合同 161
第673条定做人的权利保障 161
第674条合同形式 161
第675条工作的公开要约 161
第676条 向定作人提供关于工作的信息 162
第677条 以承揽人的材料完成工作 162
第678条 以定做人的材料完成工作 162
第679条工作的价款与支付 162
第680条发现已经完成的工作中的瑕疵的后果 162
第681条定做人不出现接受工作的后果 163
第682条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后果 163
第三节 建筑承揽 163
第683条建筑承揽合同 163
第684条承揽客体的灭失与毁损风险 164
第685条所进行的工作的安全责任 164
第686条建筑中客体的保险 164
第687条设计概算文件 164
第688条设计概算文件的修改 164
第689条工作的材料保障 165
第690条工作的付款 165
第691条提供地块以供建筑 165
第692条建筑承揽合同的定做人的补充义务 165
第693条定做人对合同工作完成的监督和监察 165
第694条建筑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作 166
第695条 承揽人保护环境和履行建筑工作安全的义务 166
第696条 双方当事人在建筑停工的义务 166
第697条交付和接受工作 166
第698条 承揽人对工作质量的责任 167
第699条建筑承揽合同的质量保证 167
第700条 以定做人的费用消除瑕疵 167
第701条地块抵押 168
第702条建筑承揽的法律调整 168
第四节 设计与调查工作承揽 168
第703条设计与调查工作承揽合同 168
第704条为设计与调查工作所需的基础数据 168
第705条定做人的义务 168
第706条承揽人的义务 169
第707条承揽人的担保 169
第708条承揽人对文件和工作的瑕疵的责任 169
第709条设计与调查工作承揽合同的法律调整 169
第五节 科学研究工作承揽、实验设计与技术工作承揽 169
第710条科学研究和实验设计与技术工作承揽合同 169
第711条完成工作 169
第712条提交、接受和为工作付款 170
第713条关于合同的资料保密 170
第714条双方当事人对工作成果的权利 170
第715条定做人的义务 170
第716条承揽人(执行人)的义务 170
第717条不能达到科学研究工作合同中的成果的后果 171
第718条不能达到实验设计工作合同中的成果的后果 171
第719条承揽人(执行人)违反合同的责任 171
第720条 科学技术工作、实验设计与技术工作合同的法律调整 171
第三十八章 有偿提供服务 171
第721条有偿提供服务合同 171
第722条有偿提供服务合同的标的 171
第723条合同履行 171
第724条服务价格 172
第725条执行人违反合同的责任 172
第726条合同解除 172
第727条有偿提供服务合同的法律调整 172
第三十九章 运输 172
第728条一般规定 172
第729条货物运输合同 172
第730条旅客运输合同 173
第731条包租(租赁)合同 173
第732条直接的混合的交通 173
第733条公用交通运输 173
第734条运输费用 173
第735条提供运输工具、装(卸)货物 174
第736条货物、旅客和行李送达的期限 174
第737条源自运输债务之责任 174
第738条 承运人没有提供运输工具和发货人没有使用所提供的运输工具的责任 174
第739条承运人对延迟旅客发送的责任 174
第740条承运人对货物或者行李丢失、未送达和损害的责任 175
第741条组织运输合同 175
第742条运输组织之间的合同 175
第743条货物运输索赔和诉讼 176
第744条 承运人对导致旅客死亡或者损害的责任 176
第四十章 长途运送 176
第745条长途运送合同 176
第746条合同形式 176
第747条运送人按照长途运送合同的责任 176
第748条 向运送人提供的文件和其他信息 177
第749条 由第三人履行运送人的义务 177
第750条放弃长途运送合同 177
第四十一章 借贷与信贷 177
第一节 借贷 177
第751条借贷合同 177
第752条借贷合同的形式 177
第753条借贷合同的利息 178
第754条借入人返还借款的义务 178
第755条借入人违反合同的后果 178
第756条对借款合同的争执 178
第757条借入人债务履行的担保 179
第758条目的性借贷 179
第759条借贷之债的债务更新 179
第760条国家借贷合同 179
第二节 信贷 179
第761条信贷合同 179
第762条信贷合同的形式 180
第763条拒绝提供或者接受信贷 180
第764条实物信贷合同 180
第765条商品信贷 180
第四十二章 银行存款 180
第766条银行存款合同 180
第767条吸引货币资金存款的权利 181
第768条银行存款合同的形式 181
第769条存款的种类 181
第770条存款利息 182
第771条存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82
第772条返还存款的保障 182
第773条不履行返还存款的请求的责任 182
第774条第三人将货币资金转入存款人的账户 182
第775条利益第三人的存款 183
第776条存折 183
第四十三章 银行账户 183
第777条银行账户合同 183
第778条银行使用账户占有人的货币资金 183
第779条账户占有人对货币资金的处分 183
第780条银行账户合同的形式 184
第781条银行账户合同的缔结 184
第782条证明对账户上的货币资金的处分权 184
第783条银行完成的账户业务 184
第784条账户业务的期限 184
第785条账户信贷 185
第786条支付银行完成账户业务的费用 185
第787条银行使用账户上货币资金的利息 185
第788条银行与账户占有人的对待请求的抵消 185
第789条从账户上支取货币资金的依据 185
第790条从账户支取货币资金的顺序 186
第791条银行对未及时完成账户业务和无依据支取货币资金的责任 186
第792条银行账户秘密 186
第793条查封账户上的资金 186
第794条追索账户上的资金 186
第795条注销账户 187
第四十四章 结算 18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87
第796条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 187
第797条非现金结算的形式 187
第二节 委托支付结算 187
第798条一般规定 187
第799条银行接受委托支付的条件 188
第800条履行委托 188
第801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的责任 188
第三节 信用证结算 188
第802条一般规定 188
第803条可撤销信用证 188
第804条不可撤销信用证 189
第805条信用证的履行 189
第806条拒绝接受文件 189
第807条履行信用证银行的责任 189
第808条信用证的注销 189
第四节 托收承付结算 190
第809条基本条款 190
第810条履行托收承付委托 190
第811条拒绝付款的通知 190
第五节 支票结算 190
第812条一般规定 190
第813条支票的详细信息 190
第814条支票付款 191
第815条支票权利的移转 191
第816条付款保证(票据背书担保) 191
第817条支票的托收承付 191
第818条付款人的义务 192
第819条支票拒付证明书 192
第820条支票未获承兑的通知 192
第821条不支付支票的后果 192
第四十五章 委托 192
第822条委托合同 192
第823条委托合同的报酬 193
第824条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履行委托 193
第825条受托人的义务 193
第826条委托人的义务 193
第827条转委托 194
第828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194
第829条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94
第830条委托合同中的权利承继 195
第四十六章 未受委托而为他人利益活动 195
第831条 未受委托而为他人利益活动 195
第832条 为他人利益实施的法律行为 195
第833条未受委托而为其利益活动的人的义务 196
第834条赔偿由于为他人利益的活动而造成的损害 196
第835条赔偿为预防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有关的费用 196
第836条为他人利益行事的人的报告 196
第四十七章 寄售 196
第837条寄售合同 196
第838条寄售报酬 196
第839条受寄人依照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权利与义务 197
第840条寄售委托的履行 197
第841条转寄售 197
第842条受寄人所出售财产的价格 197
第843条偏离寄售人的指示 198
第844条对作为寄售标的物的财产的权利 198
第845条受寄人留置应付寄售人的款项 198
第846条受寄人对寄售人财产丧失、短缺或者损毁的责任 198
第847条自我交易 198
第848条寄售人接受履行所得 199
第849条赔偿履行寄售委托的费用 199
第850条寄售人撤销委托 199
第851条受寄人拒绝履行委托 199
第852条寄售合同的终止 199
第853条寄售人拒绝所缔结的没有指明期限的合同 200
第854条受寄人拒绝所缔结的没有指明期限的合同 200
第855条作为受寄人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终止的后果 200
第856条作为寄售人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清算的后果 200
第857条某些种类的寄售合同的特殊性 200
第四十八章 财产信托管理 200
第858条财产信托管理之债 200
第859条财产信托管理产生(设立)的依据 201
第860条财产信托管理的主体 201
第861条财产信托管理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201
第862条合同形式 201
第863条信托管理财产的独立性 202
第864条对负担第三人权利的财产的信托管理 202
第865条信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202
第866条移转信托管理 202
第867条信托管理人的责任 202
第868条信托管理人的报酬 203
第869条信托管理合同的终止 203
第四十九章 综合经营许可(专营) 203
第870条综合经营许可合同 203
第871条合同的形式及其登记要求 204
第872条综合经营再许可 204
第873条综合经营许可合同的报酬的形式 204
第874条许可人的义务 204
第875条被许可人的义务 205
第876条限制条款 205
第877条许可人就对被许可人提出的要求的责任 205
第878条综合经营许可合同的变更 206
第879条综合经营许可合同的终止 206
第880条 在当事人变更的情况下合同效力的保持 206
第881条在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下合同效力的保持 206
第882条纳入许可综合体的专有权终止的后果 206
第五十章 保管 207
第一节 保管的一般规定 207
第883条保管合同 207
第884条接受保管物的合同 207
第885条保管合同的形式 207
第886条接受保管物的义务 207
第887条保管期限 208
第888条对物的无个性化保管 208
第889条保管人保障物之完好的义务 208
第890条使用保管物 208
第891条变更保管条件 208
第892条将物交付第三人保管 208
第893条保管报酬 209
第894条赔偿保管费用 209
第895条寄存人取回物 209
第896条保管人对物之丧失、短缺或者毁损的责任 209
第897条保管人的责任范围 209
第898条赔偿给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10
第899条按照寄存人的请求终止保管之债 210
第900条将保管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某些种类的保管 210
第901条依法产生的保管 210
第二节 某些种类的保管 210
第902条当铺保管 210
第903条没有向当铺索还的物 210
第904条在银行中对贵重物品的保管 211
第905条在运输组织的储存室中的保管 211
第906条在组织的衣帽间中的保管 212
第907条在旅馆的保管 212
第908条讼争物的保管(封存) 212
第三节 商品仓储保管 213
第909条商品仓储人 213
第910条通用商品仓储 213
第911条仓储保管合同 213
第912条附处分权的物之保管 213
第913条商品仓储人的义务 213
第914条商品占有人对商品仓储人的要求 213
第915条商品仓储人放弃保管合同 214
第916条仓储文件 214
第917条两用仓单 214
第918条商品仓单和抵押证书持有人的权利 214
第919条仓单和抵押证书的移转 214
第920条单用仓单 214
第921条按照两用仓单交付商品 215
第五十一章 保险 215
第922条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215
第923条财产保险合同 215
第924条财产保险 216
第925条对致害责任的保险 216
第926条合同责任保险 216
第927条经营风险保险 216
第928条人身保险合同 216
第929条集体保险 217
第930条强制保险 217
第931条实施强制保险 218
第932条违反强制保险规则的后果 218
第933条保险人 218
第934条投保人和受益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218
第935条保险合同的形式 218
第936条按照总保单的保险 219
第937条保险合同的实质条款 219
第938条保险规则中保险合同条款的确定 219
第939条投保人在缔结合同时提供的信息 220
第940条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评估权 220
第941条保险秘密 220
第942条保险金额 220
第943条对财产保险价值的争执 221
第944条不完全财产保险 221
第945条补充财产保险 221
第946条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的后果 221
第947条重复保险 221
第948条不同保险风险的财产保险 222
第949条共同保险 222
第950条保险金与保险费 222
第951条保险合同无效 223
第952条被保险人变更 223
第953条受益人变更 223
第954条保险合同效力的开始 223
第955条保险合同的提前终止 223
第956条投保财产的权利移转给他人 224
第957条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 224
第958条降低保险事故的损失 224
第959条 由于投保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过错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后果 225
第960条保险人免除支付保险赔偿金和保险金的依据 225
第961条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 225
第962条按照人身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 226
第963条投保人对损害赔偿的权利移转给保险人(代位权) 226
第964条对被保险财产的权利移转给保险人 226
第965条再保险 226
第966条相互保险 227
第967条强制国家保险 227
第五十二章 普通合伙 227
第968条普通合伙合同 227
第969条合伙人出资 228
第970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228
第971条合伙的共同事务 228
第972条合伙人的知情权 229
第973条共同费用、损失与合伙人的责任 229
第974条利润分配 229
第975条按照合伙人的债权人的要求分出合伙人的份额 229
第976条普通合伙合同的终止 229
第977条放弃无期限普通合伙合同 230
第978条按照当事人的请求解除普通合伙合同 230
第979条放弃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合伙人的责任 230
第980条不公开合伙 230
第五十三章 公开竞赛 230
第981条公开竞赛的组织 230
第982条公开竞赛的条件变更与撤销 231
第983条支付奖励的决定 231
第984条对公开竞赛优胜者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使用 231
第985条 向公开竞赛的参加者返还所提交的工作 231
第五十四章 公开承诺奖励 23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32
第986条支付奖励的义务 232
第987条撤销公开承诺奖励 232
第二节 进行赌博和博彩的特殊性 232
第988条 与组织和参与赌博与博彩有关的要求 232
第989条 国家和自治市组织举办彩票、抽奖及其他游戏的特殊性 233
第五十五章 损害之债 23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33
第990条损害责任的一般依据 233
第991条预防损害 233
第992条正当防卫所致损害 234
第993条紧急避险所致损害 234
第994条法人或者公民对其雇员所致损害的责任 234
第995条 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负责人所致损害的责任 234
第996条调查机关、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非法行为所致损害的责任 234
第997条对自己责任进行投保的人的损害赔偿 234
第998条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致损害的责任 235
第999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致损害的责任 235
第1000条被剥夺亲权的父母对未成年人所致损害的责任 235
第1001条被确认为无行为能力公民所致损害的责任 236
第1002条被确认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所致损害的责任 236
第1003条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的公民所致损害的责任 236
第1004条高度危险活动所致损害的责任 236
第1005条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 237
第1006条 向致害人的追偿权 237
第1007条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 237
第1008条受害人过错与致害人财产状况的考量 237
第二节 造成公民生命和健康损害的赔偿 238
第1009条在履行合同债务时造成公民生命和健康损害的赔偿 238
第1010条致人健康损害赔偿的范围和特点 238
第1011条确定因健康损害所丧失的工资(收入) 238
第1012条导致未成年人健康损害的损害赔偿 239
第1013条 由于公民死亡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之赔偿 239
第1014条在公民死亡的情况下赔偿所造成损害的数额 240
第1015条损害赔偿数额的变更 240
第1016条 由于生活成本升高和最大劳动工资数额增加而增加损害赔偿 240
第1017条损害赔偿的支付 241
第1018条在法人终止时的损害赔偿 241
第1019条赔偿丧葬费用 241
第三节 由于商品、工作、服务的瑕疵所致损害的赔偿 241
第1020条 由于商品、工作、服务瑕疵所致损害的赔偿依据 241
第1021条对由于商品、工作、服务瑕疵而所致损害的责任人 241
第1022条 由于商品、工作、服务瑕疵所致损害的赔偿期限 242
第1023条免除因商品、工作、服务瑕疵所致损害之责任的依据 242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 242
第1024条精神损害赔偿 242
第1025条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 242
第五十六章 不当得利之债 243
第1026条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43
第1027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与其他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的相互关系 243
第1028条实物返还不当得利 243
第1029条赔偿不当得利的价值 243
第1030条没有理由将权利移转给他人的后果 243
第1031条赔偿受害人没有获得的收益 243
第1032条赔偿对应当返还的财产的费用 244
第1033条不应当返还的不当得利 244
第五编 知识产权 245
第五十七章 一般规定 245
第1034条知识产权的客体 245
第1035条 对知识产权客体的权利的产生依据 245
第1036条 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人身非财产权与财产权 245
第1037条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专有权 246
第1038条 向他人移转专有权 246
第1039条许可使用合同 246
第1040条创作和使用智力活动成果的合同 247
第1041条专有权和所有权 247
第1042条专有权的效力期限 247
第1043条专有权的保护方式 247
第五十八章 著作权 248
第1044条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著作权的客体) 248
第1045条著作权客体的种类 248
第1046条作品的部分和派生作品 249
第1047条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与类似的活动成果 249
第1048条对官方文件、象征物和标志的草案的权利 249
第1049条作品的作者与作者身份推定 250
第1050条共同作者 250
第1051条电影的作者 250
第1052条派生作品的作者 250
第1053条访谈的作者 251
第1054条组织创作作品的人的权利 251
第1055条著作权保护标志 251
第1056条作者的人身非财产权利 251
第1057条作者身份权 252
第1058条作者姓名权 252
第1059条作品的不可侵犯权 252
第1060条作品的发布权 252
第1061条作者的作品使用权 252
第1062条作品的寄存 253
第1063条作品使用权的处分 253
第1064条对造型艺术作品的接近权 253
第1065条对著作权的限制 254
第1066条为个人目的复制他人作品 254
第1067条指明作者姓名而自由使用作品 254
第1068条通过复制使用作品 255
第1069条 自由使用位于开放自由造访的地方的永久性作品 255
第1070条 自由公开表演作品 255
第1071条 为司法目的自由复制作品 255
第1072条无线广播组织为短期使用目的而自由录制作品 255
第1073条 限制计算机软件或者数据库复制件的占有人的权利 255
第1074条对职务作品的权利 255
第1075条著作权在[ ]国领土内的效力 256
第1076条 著作权效力的起算 256
第1077条著作权的效力期限 256
第1078条作品转成社会财富 257
第1079条著作权合同 257
第1080条著作权合同的条款 257
第1081条著作权合同的形式 258
第1082条著作权合同的责任 258
第1083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期限 258
第1084条著作权管理 258
第1085条没有合同而非法使用作品的责任 258
第1086条 著作权关系的法律调整 259
第五十九章 邻接权 259
第1087条邻接权的客体 259
第1088条邻接权的主体 259
第1089条邻接权保护标志 259
第1090条表演者权 259
第1091条表演者权的效力 260
第1092条表演者的使用 260
第1093条表演使用权的处分 260
第1094条表演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260
第1095条使用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报酬 261
第1096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效力 261
第1097条无线广播组织权 261
第1098条无线广播组织权的效力 262
第1099条有线广播组织权 262
第1100条 对表演者、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无线广播组织和有线广播组织权利的限制 262
第1101条 [ ]国的国际条约与表演者、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无线或者有线广播组织的权利 263
第1102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邻接权使用合同以及无合同非法使用作品的责任 263
第六十章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权 263
第1103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受法律保护的条件 263
第1104条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使用权 263
第1105条专利权的处分 264
第1106条作者身份权 264
第1107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的共同作者 264
第1108条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职务工业设计 264
第1109条作者对职务发明、职务实用新型、职务工业设计的报酬权 264
第1110条专利在[ ]国境内的效力 264
第1111条专利的效力期限 265
第1112条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和登记 265
第1113条使用准许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许可使用)的形式与登记 265
第1114条开放的许可使用 265
第1115条侵犯专利的责任 265
第1116条在先使用权 265
第1117条对专利持有人权利的限制 266
第六十一章 植物新品种和动物新类型权利 266
第1118条植物新品种和动物新类型权利的保护条件 266
第1119条作者的育种成就名称确定权 266
第1120条 育种成就作者的报酬权 266
第1121条专利持有人对育种成就的权利 267
第1122条专利持有人的义务 267
第1123条育种成就专利证书的效力期限 267
第1124条 准许使用育种成就 267
第六十二章 保护未经披露的信息免受非法使用的权利 267
第1125条法律保护未经披露的信息的条件 267
第1126条非法使用未经披露的信息的责任 267
第1127条保护未经披露的信息免受非法使用的权利的移转 268
第六十三章 民事流转参加者、商品和服务的个别化方式 268
第一
- 《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郭少飞著 2019
- 《民法总则十二讲》赵万一主编 2018
- 《民法婚姻家庭亲属编立法研究》杨遂全著 20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典 注释法典 1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20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 下》黄薇主编 2020
- 《董事会成员特征与内部控制缺陷研究》鲁昱著 2019
- 《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民法法典化反思》杨铁军著 2018
- 《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 民法总论 第3版》(中国)崔建远,韩世远,申卫星 2019
- 《民法总则基本理论研究》姚辉主编;梁展欣副主编;叶翔,刘宇晗,许中缘,李付雷,焦清扬,雷震文,阙梓冰,熊谞龙编 2019
- 《翦伯赞全集 第10卷 中外历史年表 主编》翦伯赞著 2008
- 《断陷湖盆比较沉积学与油气储层》赵永胜等著 1996
- 《高考快速作文指导》张吉武,鲍志伸主编 2002
- 《建筑施工企业统计》杨淑芝主编 2008
- 《钒产业技术及应用》高峰,彭清静,华骏主编 2019
- 《近代旅游指南汇刊二编 16》王强主编 2017
- 《汉语词汇知识与习得研究》邢红兵主编 2019
- 《生物质甘油共气化制氢基础研究》赵丽霞 2019
- 《黄遵宪集 4》陈铮主编 2019
- 《孙诒让集 1》丁进主编 2016
- 《近代世界史文献丛编 19》王强主编 2017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英语 七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北京生态环境保护》《北京环境保护丛书》编委会编著 2018
- 《法律与教育研究》汪祥欣著 2003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英语 九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高等院校旅游专业系列教材 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新编北京导游英语》杨昆,鄢莉,谭明华 2019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数学 九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赵旭东主编 2019
- 《西单大杂院-北京老舍文学院首届中青年作家高研班学员小说作品集》北京老舍文学院编 2019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数学 七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剧本系列 白露》刘国华,马鹏程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