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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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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北京外交委员会编纂处编
  • 出 版 社:北京:商务印书馆
  • 出版年份:1929
  • ISBN:
  • 页数:334 页
图书介绍:
《分类编辑不平等条约 下》目录

第四门 关税 1

一进出口税 1

英吉利 1

中英南京条约 1

第十款 1

中英天津条约 1

第二十四款 第二十六款 1

中英通商章程 2

第一款 2

中英马凯条约 2

第三款 2

法兰西 3

中法天津条约 3

第九款 第二十七款 3

中法通商章程 3

第一款 3

美利坚 4

中美望厦条约 4

第二款 4

中美天津条约 4

第十五款 4

中义续约附立条款 4

第三款 4

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5

第五款 5

瑞典那威 6

中国瑞典挪威通商条约 6

第二款 6

瑞典 7

中国瑞典通商行船条约 7

第五款 7

丹麦 8

中丹通商条约 8

第二十三款 第二十五款 8

中丹通商章程 8

第一款 8

和兰 9

中和通商条约 9

第十款 9

西班牙 10

中国西班牙通商条约 10

第二十一款 10

比利时 12

中比通商条约 12

第三十款 第四十五款 12

中比通商章程 12

第一款 12

义大利 12

中义通商条约 12

第二十四款 12

中义通商章程 12

第一款 12

日本 13

中日马关条约 13

第六款第四节 13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13

第九款 第十款 13

秘鲁 15

中秘通商条约 15

第九款 15

巴西 16

中巴通商条约 16

第六款 16

葡萄牙 17

中葡通商条约 17

第十二款 17

墨西哥 18

中墨通商条约 18

第八款 第十一款 18

各国 19

各国辛丑条约 19

第六款第五项 19

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 20

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 23

中华民国通商进口税则 25

二 子口半税 88

英吉利 88

中英通商章程 88

第七款 88

中英烟台条约 88

第三款第一段 第三款第四段 88

法兰西 90

中法天津条约 90

第二十三款 90

中法通商章程 90

第七款 90

美利坚 92

中美通商章程 92

第七款 92

瑞典 93

中国瑞典通商行船条约 93

第五款 93

丹麦 94

中丹通商条约 94

第二十七款 第四十四款 94

西班牙 95

中国西班牙通商条约 95

第二十四款 第四十四款 95

比利时 96

中比通商条约 96

第三十三款 第三十四款 96

义大利 97

中义通商条约 97

第二十七款 第四十四款 97

日本 98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98

第十一款 第十二款 98

葡萄牙 99

中葡通商条约 99

第三十八款 99

三 边境进口税 100

英吉利 100

中英续议藏印条款 100

第四款 100

中英续议滇缅界务商务条款 100

第八条 第九条 100

法兰西 102

中法越南条约 102

第六款 102

中法续议越南商务专条 102

第三条 102

中法续议越南商务专条附章 102

第四条 102

日本 104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附约 104

第十一款 104

南满朝鲜往来运货减税试行办法 104

第一条 104

四裁厘加税 105

英吉利 105

中英马凯条约 105

第八款缘起 第八款第一节 第八款第二节 第八款第七节 105

中英马凯条约附件乙 107

照会第一 照会第二 照会第三 107

美利坚 109

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109

第四款 109

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附件 111

照会第一 111

日本 113

中日通商行船追加条约 113

第一款 113

五 出产销场出厂等税 114

英吉利 114

中英马凯条约 114

第八款第三节 第八款第八节 第八款第九节 114

美利坚 117

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117

第四款 117

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附件 117

照会第二 照会第三 117

日本 119

通商口岸设立日本专管租界公文 119

第三款前节 119

中日通商行船追加条约 119

第一款 119

六 船钞 120

英吉利 120

中英天津条约 120

第二十九款 第三十款第三十一款 120

中英续增烟台条约专条 120

第四款 120

中英马凯条约 121

第八款第三节末段 121

法兰西 122

中法天津条约 122

第二十二款 122

中法续增条约 122

第十款 122

中法续议越南商务专条 122

第六条 122

美利坚 124

中美天津条约 124

第十六款 124

中美续约附立条款 124

第三款 124

瑞典那威 125

中国瑞典那威通商条约 125

第六款 第七款 125

瑞典 126

中国瑞典通商行船条约 126

第六款第三段 126

丹麦 127

中丹通商条约 127

第二十八款 第二十九款 第三十款 127

和兰 128

中和通商条约 128

第八款 128

西班牙 129

中国西班牙通商条约 129

第二十款 第二十七款 129

比利时 130

中比通商条约 130

第三十二款 130

义大利 131

中义通商条约 131

第二十八款 第三十款 131

日本 132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132

第十五款 132

萄葡牙 133

中葡通商条约 133

七 任用外人 134

英吉利 134

中英通商章程 134

第十款 134

中英马凯条约 134

第八款第十一节 134

附总理衙门复英使照会 135

附总理衙门续致英使照会 135

法兰西 136

中法通商章程 136

第十款 136

美利坚 137

中美通商章程 137

第十款 137

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137

第四款第十一段 137

日本 138

解决山东悬案条约附约 138

第三条 138

八 罚则 139

英吉利 139

中英天津条约 139

第十四款 第三十七款 第三十八款至第四十款 第四十六款至第四十九款 139

中英续增烟台条约专条 140

第四款 140

中英马凯条约 140

第一款 140

法兰西 140

中法天津条约 142

第十七款 第二十四款第二十五款 第二十八款 142

美利坚 144

中美天津条约 144

第十四款 第十九款 第二十一款 第二十三款 第二十六款 144

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145

第八款 145

瑞典那威 147

中国瑞典那威通商条约 147

第三款 第十四款 第二十款 第二十二款 147

丹麦 149

中丹通商条约 149

第十四款 第三十七款至第三十九款 第四十五款至第四十九款 149

和兰 151

中和通商条约 151

第五款 第九款 第十款 第十二款 151

西班牙 153

中国西班牙通商条约 153

第十一款 第二十六款 第三十二款 第三十四款至第三十六款 第四十一款 第四十二款 第四十三款 第四十五款 第四十六款 153

比利时 156

中比通商条约 156

第二十一款 第二十四款第二十七款至第二十九款 第三十五款 第三十八款至第四十款 156

义大利 158

中义通商条约 158

第十四款 第三十六款至第三十九款 第四十五款至第四十九款 158

日本 161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161

第五款 第八款 第十八款 161

葡萄牙 162

中葡通商条约 162

第十三款 第二十三款 第二十七款至第三十款 第三十五款至第三十七款 第四十二款 第四十四款 162

各国 165

会讯船货入官章程 165

修改长江通商章程 168

审案办法 168

第五门 交通事业 169

一铁路附铁路借款合同摘要 169

俄罗斯 169

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 169

第九条 169

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 170

附东省中俄合办铁路公司合同章程 172

附录华俄银行总辨罗启泰来函 176

附中俄东省铁路公议会大纲 176

附外务部通告各国政府文 179

附管理东省铁路续订合同 181

附华盛顿会议关于中东铁路之议决案中 184

法兰西 186

中法续议越南商务专条附章 186

第五条 186

中法龙州至镇南关铁路合同 186

总理衙门致法国公使照会 188

中法越南条约 189

第七款 189

总理衙门致法国公使吕班照会 189

中法滇越铁路章程 190

中法广州湾租借条约 199

第七款 199

日本 200

中日会议东山三省事宜正约 200

第二款 200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附约 200

第八款 200

附中俄会订旅大租地条约 200

第八款 200

附东省铁路公司续订合同 200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附约 203

第六款 第七款 203

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 204

第一条 204

关于旅大南满安奉期限之换文 204

新奉吉长铁路协约 205

中日新奉吉长铁路借款续约 207

间岛条约 209

第六款 209

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 210

第七条 210

满蒙四路换文 210

解决山东悬案条约 211

第五节 第六节 211

各国 214

华盛顿会议关于统一中国铁路议决案并附中国声明书 214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九日中国代表团关于中国铁路之宣言 214

附铁路借欵合同摘要 215

俄罗斯 215

第一 正太铁路借款合同 215

第二滨黑铁路借款合同(未设线) 216

英吉利 217

第一 京奉铁路借款合同即关内外铁路合同 218

第二 沪宁铁路借款合同 218

附沪宁铁路购地债票条款 220

第三 道清铁路借款合同 221

第四 广九铁路借欵合同 222

第五 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 222

第六 浦信铁路借款合同(未设线) 223

第七 宁湘铁路借款合同(未设线) 225

第八 沙兴铁路借款合同(未设线) 226

法兰西 228

钦渝铁路借欵合同(未设线) 228

比利时 230

第一 汴洛铁路借款合同同时另有行车合同 230

第二 陇海铁路合同 231

附陇海铁路比荷借款合同 233

日本 235

第一 新奉铁路借款细目合同 235

第二 关于吉长铁路之借款合同 235

甲 吉长铁路借款细目合同 235

乙 吉长铁路借款合同 236

第三 四郑铁路借款合同 237

第四 吉会铁路借款预备合同(未设线) 238

第五 济顺高徐铁路预备合同(未设线) 238

第六 满蒙四铁路借款预备合同借(未设线) 239

各国 240

英德 240

津浦铁路借款合同 240

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 241

津浦铁路未经偿还之临时借款 242

第一 德华银行临时垫款 242

第二 华中铁路有限公司临时垫款 243

英法日 244

关于赎回京汉铁路之借款合同 244

甲 汇丰汇理银行借款合同 244

乙 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借款合同 245

英美法德 247

汉粤川铁路借款合同 247

法比 250

同成铁路借款合同(未设线) 250

二电线附电线借款合同摘要 特许外人经营海底电线合同特许摘要 251

英吉利 251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251

第三款 251

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 252

第六款 252

日本 252

解决山东悬案条约 252

第十节 第十一节 252

山东悬案细目协定 252

第五章 252

山东悬案细目协定了解事项 253

各国 256

华盛顿会议关于在中国无线电台议决案并附声明书 256

附一九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在中国之无线电台声明书 257

附关于十二月七日在中国之无线电台议决案中国声明书 257

附电线借欵合同摘要 258

英吉利 258

关于马可尼无线电报借款 258

甲 陆军部军用无线电报借款 258

乙 交通部无线电报借款 259

美利坚 261

无线电台借款合同 261

日本 263

第一 武汉电话借款 263

第二 海军部无线电报借款合同 263

第三 中日电话借款 264

第四 中华汇业有线电报借款 265

德意志 267

天津电话借款 267

英丹 268

第一 沪烟沽正水线借款 268

第二 沪烟沽副水线借款 268

第三 整顿电报电话借款 269

附特许外人经营海底电线合同摘要 270

英吉利 270

第一 中英会议上海至 香港电报办法 270

第二 中英续订上海至 香港电报办法 271

第三 中英福州电线合同 271

第四 中英会订北京大沽借线合同 272

丹麦 274

第一 中丹收售上海吴淞旱线合同 274

第二 中丹会订电报合同 275

第三 中丹电报合同续约 276

第四 中丹修订津沽京恰借线合同 276

各国 278

英丹 278

第一 中英丹会订电报合同 278

第二 中英丹续订合同 279

第三 中英丹续议条款 279

第四 中英丹续订 联合 齐价摊分合同 280

三 邮政 283

英吉利 283

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 283

第八款 284

法兰西 284

总理衙门致法国公使吕班照会 284

各国 285

华盛顿会议关于在中国之外国邮局议决案 285

四 河道 286

各国 286

各国辛丑条约 286

第六款 第十一款 286

各国辛丑条约附件第十七 286

修治黄浦河道局章程 287

黄浦江协定 295

改订浚浦局章程 297

五 关于各种交通事业 304

各国 304

各国辛丑条约 304

第九款 304

附英国交还关内外铁路章程 304

附法义日本三国京津铁路沿线驻兵照会 306

第六门 最惠国条欵 309

英吉利 309

中英天津条约 309

第七款 第二十四款 第五十四款 309

中英续议滇缅界务商务条款 309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09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附约 310

第九款第四段 311

法兰西 311

中法天津条约 311

第九款 第二十七款 第四十款 311

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311

第一款 第七款 311

中法续议越南商务专条 312

第七条 312

美利坚 313

中美望厦条约 313

第二款 313

中美天津条约 313

第六款 第十四款 第十五款 第三十款 313

中美续增条约 314

第六条 314

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315

第三款 第五款 315

瑞典那威 316

中国瑞典那威通商条约 316

第二款 316

瑞典 317

中国瑞典通商行船条约 317

第三款至第六款 第八款 第十款 第十三款 317

中国瑞典增加条款 320

丹麦 321

中丹通商条约 321

第七款 第二十三款 第五十四款 321

和兰 322

中和通商条约 322

第十五款 322

西班牙 323

中国西班牙通商条约 323

第二十一款 第四十七款 第五十款 323

比利时 324

中比通商条约 324

第七款 第四十五款 324

义大利 325

中义通商条约 325

第七款第二十四款 第五十四款 325

日本 326

中日马关条约 326

第六款第一节 326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326

第三款第四款 第九款 第二十五款 326

中日通商行船追加条约 327

第一款 第九款 327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附约 328

第十一款 第千二款 328

秘鲁 329

中秘通商条约 329

第八款 第九款 第十六款 329

巴西 330

中巴通商条约 330

第一款第五款 第六款 第七款 330

葡萄牙 332

中葡通商条约 332

第十款 第十一款 332

墨西哥 332

中墨通商条约 332

第一款第六款 第八款 第九款 第十一款 333

瑞士 334

中国瑞士通商条约附件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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