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第2版  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第2版  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第2版 2016版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1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509376966
  • 页数:281 页
图书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7月2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其中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审批制度的修改,主要涉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认定审批的取消等方面,对企业及卫生系统具有重要意义。为帮助读者学习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对其主要内容予以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第2版 2016版》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7

第三条 【工作方针、机制和管理原则】 14

第四条 【职业卫生保护】 17

第五条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3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6

第七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 28

第八条 【职业病防治技术政策措施】 31

第九条 【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34

第十条 【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工作责任制】 41

第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44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标准】 45

第十三条 【检举和控告】 48

第二章 前期预防 51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一般义务】 51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要求】 52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5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60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66

第十九条 【特殊作业管理】 69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73

第二十条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73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 76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78

第二十三条 【更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79

第二十四条 【公布职业病防治情况、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81

第二十五条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防护】 83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86

第二十七条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 90

第二十八条 【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92

第二十九条 【提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94

第三十条 【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97

第三十一条 【转移作业】 99

第三十二条 【不得隐瞒职业病危害】 100

第三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职业病危害】 101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培训】 105

第三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 108

第三十六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2

第三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 115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保护】 117

第三十九条 【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19

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权利】 123

第四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费用】 126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 127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29

第四十三条 【诊断机构的条件】 129

第四十四条 【诊断机构的选择】 133

第四十五条 【诊断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办法】 135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 137

第四十七条 【提交材料的义务】 140

第四十八条 【不提供材料的后果】 143

第四十九条 【确认劳动关系】 146

第五十条 【职业病报告】 149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统计报告】 153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鉴定】 155

第五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159

第五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163

第五十五条 【疑似职业病病人】 166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待遇】 169

第五十七条 【诊疗、康复费用和社会保障】 172

第五十八条 【民事赔偿权利】 175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承担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 177

第六十条 【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179

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救助】 182

第五章 监督检查 185

第六十二条 【一般规定】 185

第六十三条 【监督检查措施】 187

第六十四条 【临时控制措施】 189

第六十五条 【执法程序】 192

第六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的义务】 194

第六十七条 【严格依法执法】 195

第六十八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和队伍建设】 198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0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的责任】 200

第七十条 【未存档检测评价结果、未采取防护措施等的责任】 204

第七十一条 【未申报危害项目等的责任】 208

第七十二条 【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等的责任】 211

第七十三条 【提供有害设备、材料等的责任】 216

第七十四条 【未报告职业病的责任】 218

第七十五条 【隐瞒有关危害情况等的责任】 221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的责任】 224

第七十七条 【责令停止作业和关闭】 226

第七十八条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 228

第七十九条 【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责任】 231

第八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 233

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 237

第八十二条 【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责任】 239

第八十三条 【地方政府及其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责任】 241

第八十四条 【刑事责任】 243

第七章 附则 245

第八十五条 【定义】 245

第八十六条 【其他有关单位参照适用】 246

第八十七条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监管】 249

第八十八条 【实施日期】 251

附录: 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5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节录)(2016年7月2日) 2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 257

后记 281

相关图书
作者其它书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