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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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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江必新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8
  • ISBN:9787509393079
  • 页数:711 页
图书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一书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行政类案件中精选150个典型行政案例,分为受案范围,原告、被告资格,起诉期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等多个部分。本书涵盖了行政诉讼中最为常见和典型的一些争议类型,对法官、律师以及深陷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着很高的参考价值。本书的出版对统一行政案件裁判标准、规范法律适用以及确保“同案同判”有着很好的示范效应。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目录

一、受案范围 1

001 (2016)最高法行申1820号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内部监督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李某刚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1

002 (2017)最高法行申143号 人民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的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石某等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5

003 (2017)最高法行申1129号 行政机关基于上下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邵某华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8

004 (2017)最高法行申190号 行政机关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作出的、未设定相对人新的权利义务的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蔡某凤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执行通知及强拆行为案 11

005 (2016)最高法行申2711号 行政机关作出的会议纪要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世纪佳联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行政案 14

006 (2016)最高法行申87号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依职权外化,对相对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的,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申某忠诉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 17

007 (2016)最高法行申275号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作出的请示、批复等内部行政行为,通常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王某宏诉宣城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决定案 21

008 (2016)最高法行申1744号 行政机构撤并、内部人员分流、人事档案交接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工作的范围。——王某生诉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义务案 24

009 (2017)最高法行申5号 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唐某鑫诉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8

010 (2017)最高法行申682号 行政相对人针对信访答复意见提起的不履行职责等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翁某华诉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案 31

011 (2016)最高法行申364号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吉某琪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行政纠纷案 33

012 (2017)最高法行申4409号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沈某华诉江苏省公安厅行政撤销及履行法定职责案 36

013 (2017)最高法行申28号 行政机关自主或者依其他机关请求,就其职权范围内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独立意思表示的行政确认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仅系对已存在文件的摘录或事实行为的客观描述,未设定行政相对人新的权利义务的除外。——黄某星诉江苏省财政厅不予履行复议职责案 40

014 (2017)最高法行再99号 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可以认为属于行政协议。——香港斯托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等招商引资协议案 44

015 (2017)最高法行再49号 行政协议诉讼的受案范围,不限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四种情形。——蒋某玉诉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与重庆高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 55

二、原告资格 63

016 (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不具有公法上利害关系的,通常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刘某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63

017 (2014)行提字第10号 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依法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必要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与该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河北省外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70

018 (2017)最高法行申4361号 城乡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常不直接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环境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环境权受侵犯为由,就城乡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关某春等193人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行政复议案 76

019 (2016)最高法行申2057号 国有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不能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元氏县石化产品总公司诉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政府行政案 81

020 (2016)最高法行申359号 公立学校的退休教职工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公立学校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马某根等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案 84

021 (2016)最高法行申1759号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起诉人,已经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存在被侵犯可能性的,可以认为其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张某水等诉山东省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案 86

022 (2017)最高法行申125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撤村建居等行为不服的,可以以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或者以超过适当比例的村民共同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阮某国、俞某新等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 92

023 (2017)最高法行申4774号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是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居民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徐某纲诉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95

三、被告资格 101

024 (2016)最高法行申1747号 当事人起诉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应当以直接行使该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曾某玲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案 101

025 (2016)最高法行申2907号 被告适格,不仅包括被告应当具体、明确等形式条件,也包括被告作出了被诉行政行为等实质条件。——刘某运诉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103

026 (2017)最高法行申137号 行政机关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王某南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 109

027 (2016)最高法行申205号 原告起诉时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且系被告实施但被告否认的,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依法应当举证说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诉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案 113

028 (2015)行监字第70号 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征收决定或者作出违法建筑确认决定等前续行政行为的,可以推定该作出征收决定或者违法建筑确认决定的行政机关是组织强制拆除机关。——大连万达制衣有限公司诉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115

029 (2017)最高法行申4870号 政府法制部门通常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不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当事人对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宜以法制部门所在人民政府为被告。——叶某来、胡某根诉浙江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118

030 (2017)最高法行再102号 房屋所有权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无法确定强制拆除主体且无行政机关主动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以市、县、乡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立案。——上海马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121

031 (2017)最高法行申7252号 行政相对人已经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预付款但未取得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应行政机关返还该预付款。——谢某诉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126

四、起诉期限 132

032 (2016)最高法行申1798号 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三日作为起算时点,而非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作为起算时点。——崔某武诉乳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案 132

033 (2015)行监字第1727号 人民法院不能以被诉行政行为落款的日期作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而应以送达之日的次日作为起算点,来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马某发诉蒙自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134

034 (2016)最高法行申300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机关申诉信访和反映问题,不宜作为认定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法定理由。——张某远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槐荫区腊山分洪工程非法占地案 138

035 (2016)最高法行申2645号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适用中断或者中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进行审查。——陈某利诉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141

036 (2016)最高法行申162号 人民法院在一审期间应当在被告举证的基础上,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职权进行审查,对于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威海市美尔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海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145

037 (2017)最高法行申5410号 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围。——张某力诉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147

038 (2016)最高法行申4521号 起诉人积极行使诉权但因不可归责于自身原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具体情形,按照有利于起诉人的原则,判断超过起诉期限是否有正当理由。——黄某敬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151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155

039 (2017)最高法行申236号 对于明显由信访事项引发、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等类似决定的,依法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韩某舟等10人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155

040 (2016)最高法行申304号 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徐某娥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158

041 (2016)最高法行申90号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内部批转文件行为,通常不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邱某金等4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161

042 (2016)最高法行申416号 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执法检查、督促履行等监督职责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杨某胜诉安徽省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案 163

043 (2016)最高法行申358号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不予受理。——张某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复函案 166

044 (2016)最高法行申450号 行政复议机关未以书面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且不予受理结果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予以指正而不判决确认违法。——范某友诉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告知案 170

045 (2016)最高法行申2981号 行政机关对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可以依法视具体情形作出相应处理。——杨某全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172

046 (2016)最高法行申197号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一级行政复议制度”的规定,公民、——吴某让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176

047 (2016)最高法行申464号 行政争议尚处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而复议申请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张某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案 178

048 (2016)最高法行申1859号 当事人因正在进行民事诉讼而未及时提出相应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宜迳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宜结合具体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岳某忠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180

049 (2016)最高法行赔申340号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不能单独起诉复议决定,复议机关相应也不单独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王某兰诉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 183

050 (2017)最高法行申2620号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周某华诉海安县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及复行决定案 187

051 (2017)最高法行申4311号 对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不是共同被告,当事人不能同时起诉复议行为和原行政行为。——张某功诉南通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191

052 (2017)最高法行申255号 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孙某军诉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195

053 (2017)最高法行申6447号 以举报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等形式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执法检查、督促履职等内部层级监督职责的,通常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无锡梦巴黎家具城诉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199

054 (2017)最高法行申141号 行政复议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经复议机关释明并补正材料后,仍不能明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毛某华、上海沉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 203

055 (2017)最高法行申7979号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既不能明确赔偿项目的构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相应的具体损害后果和赔偿范围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张某尧、吴某先诉浦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6

六、审理与裁判 211

056 (2018)最高法行再6号 复议机关行使撤销权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并应当充分说明理由。——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案 211

057 (2017)最高法行申4795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作出环境评价许可,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维护环境权益。——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环保厅等环境评价许可案 232

058 (2016)最高法行申1810号 起诉人一审起诉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涉及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多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且所诉事项依法属于不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起诉人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王某武、杨某敏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土地行政案 247

059 (2016)最高法行申487号 乡镇企业资产不属于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而属于乡或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杨某某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249

060 (2016)最高法行申348号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赵洪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履行职责案 253

061 (2016)最高法行申2385号 当事人在后续行政程序中对前续的行政行为明示认可的,视为抛弃该相关诉权。——张某为诉天津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案 257

062 (2017)最高法行申2208号 成立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的《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合同一方已经通过仲裁裁决解决合同争议、另一方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大益置业建筑有限公司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行政协议及赔偿案 261

063 (2016)最高法行申1847号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准则,对于程序性规定,人民法院在二审案件中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田某柱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 271

064 (2016)最高法行申1677号 原告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成立,是其一并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前提。——宋某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275

065 (2017)最高法行申4595号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安置的,应给予房屋补偿安置;对造成损失的亦应予以一并补偿。——向某松诉碧江区政府、灯塔街道办与九龙拆迁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277

066 (2017)最高法行申281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请求权以及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梁某斌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285

067 (2017)最高法行申145号 上诉人在庭审中拒绝服从法庭安排和指挥,拒不参加庭审活动的,视为主动放弃上诉权,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滕某琴诉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290

068 (2016)最高法行申1751号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而不撤销行政行为。——卢某标、谢某军诉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准及行政复议案 294

069 (2016)最高法行申999号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判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王某诉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97

070 (2017)最高法行申121号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一般以该行政行为作出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作为评价标准。——陈某晓、张某斌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99

071 (2016)最高法行申415号 对工商变更登记行为的审查,应当适用工商变更登记时有效的法律规范。——湖南省花垣县永兴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303

072 (2017)最高法行申244号 前诉所列争议焦点经过当事人充分辩论后,前诉裁判对该争议焦点所作的实质性判断依法具有既判力。——王某学诉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面积认定案 306

073 (2015)行提字第13号 未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 310

074 (2016)最高法行申1867号 对于有关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在中国境外的低税率(或免税)国家与地区注册并转让股权事项逃避中国税收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公司注册地点、股权转让的具体数额与方式、股权收购的实际标的、转让所得的实际来源、转让价格的决定因素以及股权交易的动机与目的等因素,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儿童投资主基金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案 327

075 (2016)最高法行申1188号 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进行。——于某理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行政复议案 335

076 (2017)最高法行申559号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内部追责程序加以解决,而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孙某安诉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338

077 (2016)最高法行申377号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对于难以查明违建者的,可以在设定合理公告期限后,视情形按无主房屋作出处理。——杨某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强制执行案 341

078 (2016)最高法行申1844号 行政机关撤销授益性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程序权利。——开封市福兴乳业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 349

079 (2017)最高法行申8484号 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变更登记一般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福建省绿水青山林业有限公司诉建瓯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51

080 (2014)行提字第21号 行政机关撤销历史错误颁证,应符合比例原则并遵循正当程序。——郑州市中原区豫星调味品厂诉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 355

081 (2017)最高法行申8090号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委托就特定事项签订行政协议。——宁都县梅川供水有限公司诉宁都县人民政府、宁都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不履行行政征收补偿职责案 365

082 (2016)最高法行申3344号 煤炭资源管理部门和实施兼并单位,应当依法共同向在煤矿整合过程中被兼并煤矿支付相应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白水县杜康镇弘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政府支付补偿款案 371

083 (2016)最高法行再5号 行政机关实施扣留等暂时性控制措施后长期不依法处理的,构成滥用职权。——刘某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 377

084 (2016)最高法行再2号 不动产登记颁证行为违法,但该不动产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属于应适用情况判决确认违法的情形。——海南华琦实业开发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案 384

085 (2016)最高法行申1255号 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已经建成公共设施,判决撤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程某芳诉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案 398

086 (2016)最高法行申2362号 原告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但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徐某琼诉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行为纠纷案 401

087 (2017)最高法行申2625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登记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应相应一并变更。——毛某萍诉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纠纷案 405

088 (2015)行提字第25号 国家赔偿法未明确具体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的,可以通过类比国家赔偿法最相近似的具体规定衡平赔偿标准。——海南惠普森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文昌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411

089 (2015)行监字第777号 拍卖价格已经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买受人也已经支付对价的,行政机关不宜迳行撤销相应登记颁证行为。——李某华、田某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登记案 423

090 (2016)最高法行再81号 市政府实施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许可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许可期限的,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但判决撤销将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张某文、陶某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428

091 (2017)最高法行申283号 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采矿企业实施关停,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公平合理补偿,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林某辰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437

092 (2017)最高法行监17号 非国家一级公益林依法可以设立采矿权,林地征用占用许可不是采矿权出让许可的前置条件。——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诉三门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纠纷案 441

093 (2016)最高法行申4232号 明显的重复起诉、上诉和申请再审,违背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应认定属于滥用诉权行为。——张某玲、张某艳、张某安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448

094 (2017)最高法行申3号 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须具有提出该申请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且该行政机关具备该法定职责。——陈某华诉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案 451

095 (2016)最高法行再17号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案件,应充分照顾残疾人权利的行使方式与实现途径。——林某国诉济南市房管局行政管理纠纷案 455

096 (2017)最高法行申6469号 申请购买人隐瞒家庭成员实际住房情况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有权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已经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许可;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无需延续的,人民法院不宜认定撤销决定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兰某、潘某诉浙江省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撤销及行政复议案 458

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类 466

097 (2017)最高法行申144号 被征收人签订相关补偿安置协议后,不能当然视为其与征地拆迁行为即不再具有利害关系。——宣某明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及行政赔偿案 466

098 (2017)最高法行申173号 被征收人主动交地并领取补偿款后,仍坚持认为土地征收行为违法的,除非被征收人曾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复议权或者起诉权,否则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方某梅等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案 470

099 (2016)最高法行申1976号 被征地农民诉请解决有关宅基地争议问题的,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李某成诉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管理案 475

100 (2016)最高法行申1823号 申请人请求给付低保待遇,依法应先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人未经该申请程序直接起诉县(市)人民政府未发放低保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柳某等诉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 479

101 (2016)最高法行申780号 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与后续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颁证行为通常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吴某丽等诉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483

102 (2016)最高法行申453号 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也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裁定驳回起诉。——陈某泳等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486

103 (2017)最高法行申158号 被征地农民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提存通知之日,可以视为该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之日。——殷某祥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案 489

104 (2017)最高法行申122号 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权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确认被征收人合法的房屋面积。——戴某华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确认案 491

105 (2016)最高法行申791号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被告就原告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程度等已经提供相应的证据但仍未能充分证明原告具体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市场价,支持原告合理的赔偿请求。——沙某保等诉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案 494

106 (2016)最高法行申171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政府处理。——施某荣诉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案 498

107 (2016)最高法行申73号 农民集体对争议林地事实上的利用和处置,不必然形成土地所有权取得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河南省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药园居民委员会诉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案 501

108 (2016)最高法行申792号 行政区划变动并不当然导致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动。——杜交曲村委会诉娄烦县政府土地行政确权纠纷案 504

109 (2016)最高法行申1643号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且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人未要求归还的,该争议土地依法可视为现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湖南省隆回县司门前镇新庄村三组诉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案 506

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510

110 (2016)最高法行申81号 行政机关依据法院生效执行裁定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马秋某等人诉苏州市政府房屋拆除行政强制案 510

111 (2017)最高法行申4162号 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的,被征收人有选择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安置的权利。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就近安置选择权,且异地安置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贵某玲、贵某温诉上海市政府、静安区政府房屋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513

112 (2017)最高法行申26号 行政赔偿诉讼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不当然免除原告初步证明其存在损失及损失范围的举证义务。原告对损失的举证证明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经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依法酌定相应的赔偿金额。——王某芳诉溧水区政府、溧水区征收办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519

113 (2016)最高法行申1920号 人民法院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应当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并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主要审查涉案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问题。——安某等人诉青山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包头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527

114 (2017)最高法行申4693号 对旧城区改建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应当考虑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案的,可以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郭某昌诉鄞州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534

115 (2016)最高法行申2719号 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陈某生、张某平诉金寨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539

116 (2016)最高法行申2359号 国有农用地被收回并依法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不适用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余某友诉观山湖区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补偿协调法定职责案 544

117 (2016)最高法行申260号 案涉数个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不一致,人民法院应依法采信公平性和独立性更高的评估报告。——鑫海公司诉襄州区政府行政补偿案 548

118 (2016)最高法行申378号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被征收人因自身原因放弃行使评估异议权利而在诉讼期间对评估报告合法性提出质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赵某诉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552

119 (2016)最高法行申144号 当事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依次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和鉴定申请。——陈某诉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554

120 (2016)最高法行申195号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市政府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但经下级政府机构作出并报市政府审查认可的,视为该程序瑕疵已补正,可不认定构成程序违法。——李某冰诉济南市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560

121 (2016)最高法行申414号 人民法院审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马某友等诉包河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562

122 (2012)行提字第17号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署的同意强制拆迁的意见,不能代替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于某楚诉贵阳市住建局强制拆迁案 569

123 (2016)最高法行申788号 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唐某军诉下城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573

124 (2016)最高法行申1379号 征收人已经在征收补偿行政程序中告知被征收人既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选择,也未答复的,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确定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不属于侵犯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情形。——张某菊诉西秀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案 582

125 (2016)最高法行再80号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补偿问题未经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安业公司诉太原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590

126 (2014)行监字第148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和其他合法权利。——陈某河诉洛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596

127 (2016)最高法行赔申278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刘某清诉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600

128 (2015)行监字第634号 行政机关因违法强拆产生的行政赔偿责任,其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补偿的标准。——范某生诉和平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并行政赔偿案 607

129 (2016)最高法行申43号 对无产权房屋是否赔偿或者如何赔偿,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综合考虑违法建设情节、房屋形成的历史背景、当地相关补偿政策、行政机关过错程度等因素加以确定。——蒋某福诉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612

130 (2016)最高法行申1776号 依法自愿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得到执行;对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当另行赔偿。——陈某长诉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616

131 (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 市、县级人民政府违法组织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征收人所得到的赔偿不应当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许某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620

132 (2017)最高法行申667号 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的审查,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依法坚持全面审查。——徐某福、张某美诉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案 632

九、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 645

133 (2017)最高法行申17号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按法定申请样式,向指定机关提出。——袁某明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645

134 (2017)最高法行申123号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指向是否明确具体,应当以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角度从宽掌握。——周某宪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650

135 (2016)最高法行申1800号 行政机关要求信息公开申请人进一步明确并补充信息用途等证据材料的《补充告知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不产生实际影响,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周某群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655

136 (2016)最高法行申658号 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信息公开告知行为,一般不可诉。——从某玲诉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656

137 (2016)最高法行申1378号 政府信息公开应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陈某模诉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659

138 (2016)最高法行申1842号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王某珍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663

139 (2016)最高法行申2855号 行政机关应制作或者保存但未制作或者保存相关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范畴。——王某柯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668

140 (2016)最高法行申795号 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应举证证明已尽合理检索义务并说明理由。——高某国诉阳信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672

141 (2017)最高法行申148号 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已尽查找、检索义务以及告知、说明理由义务。——沈某威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673

142 (2016)最高法行申1290号 因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内部工作关系而形成的信息,通常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尹某琴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案 676

143 (2016)最高法行申2769号 具有“内部性”“非终局性”特征的过程性信息,原则上不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张某、金某等诉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678

144 (2017)最高法行申312号 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平衡保障权利人利益和申请人知情权。——齐某喜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682

145 (2017)最高法行申129号 申请人已经实际获得相关政府信息后又起诉要求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某成诉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687

146 (2017)最高法行申147号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合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范围。——沈某威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692

147 (2016)最高法行申454号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对其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信息,行政机关可按照《信访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办理。——陈某舟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695

148 (2016)最高法行申2308号 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申请人就法律问题咨询所作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谢某蓉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698

149 (2017)最高法行申2638号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一般仅审查申请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存在相应的政府信息以及是否应予公开问题。——周某宪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701

150 (2017)最高法行申9250号 行政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相关信息以及因保管不善造成信息灭失等问题,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王某华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705

后记 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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