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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司法观点与办案规范
人身保险合同司法观点与办案规范

人身保险合同司法观点与办案规范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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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人民法院出版社法信编辑部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7
  • ISBN:9787510918537
  • 页数:402 页
图书介绍:本书为在法信平台推出的电子书的基础上整理而成,全书由相关法律依据,司法观点、裁判要旨三部分构成。在法律依据部分全面收录了办理该类案件的全部法律法规依据,在司法观点部分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该类纠纷的权威观点,在裁判要旨部分精选了各级法院处理该类案件的裁判要旨。通过这种法律规则、权威观点与引证案例的结合编排,来帮助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把握法律的适用标准。
《人身保险合同司法观点与办案规范》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观点 3

一、一般规定 3

(一)人身保险合同 3

1.人身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种类 3

2.人身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3

(二)人寿保险合同 5

1.人寿保险合同的含义和分类 5

2.死亡保险的含义和分类 5

(三)健康保险合同 6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6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6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7

1.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含义 7

2.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7

3.人身保险的法定受益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8

4.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受益人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相同点和区别 12

5.保险受益人与受赠人的相同点和区别 14

6.保险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的相同点和区别 16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作为受益人 17

8.在保险合同中指定胎儿为受益人的效力判断,可以借鉴《继承法》中的规定 17

9.法人作为受益人的资格的认定 18

10.将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时受益人的确定 18

11.受益人的指定权 19

12.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19

13.指定受益人非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即可 20

14.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含义及形式 21

15.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21

16.非合同指定受益人的效力 22

17.对受益人的指定另有约定情形时的认定 23

18.受益人填写“妻子”,保险事故发生前发生变化的处理 23

19.受益人的指定应注意的问题 24

20.受益人的变更权 24

21.变更受益人的方式 25

22.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的认定 25

23.受益人的变更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无需保险人的同意 26

2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即使不通知保险人也不影响在新旧受益人之间产生效力,没有通知保险人只是不能对抗保险人 27

2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的效力认定 29

26.保险事故发生后,可变更非该保险事故所对应的受益人 30

27.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与变更受益人不允许代理 31

28.投保人的继承人可否行使受益人指定权、变更权的认定 31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人身保险的受益权或者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用人单位的效力认定 32

30.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的受益人符合法定程序,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的受益人超出格式条款允许的受益人范围为由主张无效 33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34

1.人寿保险中暂保收据的性质认定 34

2.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体检与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的关系 34

(四)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关于专项医学指标的约定的性质认定 35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36

(一)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36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概述 36

2.人身保险利益的内容 37

3.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 38

4.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的确定 39

5.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效力 39

6.投保人在合同订立后丧失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40

7.保险合同受让人没有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41

8.投保人继承人没有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42

9.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保险利益有无和被保险人是否同意主动审查的步骤 42

(二)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43

1.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含义及与合同终止的区别 43

2.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制度的法律特征 44

3.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的情形 44

4.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 46

5.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法律后果 47

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宽限期的计算 47

7.凡有自动垫交条款且符合条件的,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未续交保险费为由使合同效力中止 48

8.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9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50

1.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 50

2.长期人身保险均可适用复效制度 51

3.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51

4.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时间是即时生效 52

5.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复效申请权不宜予以否定 53

6.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对投保人告知义务、不可抗辩条款及自杀条款的适用的影响 54

7.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影响 55

8.保险合同复效对不可抗辩制度适用的影响 56

9.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后,对于不可抗辩条款中可争期间的重新起算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算 57

10.保险合同复效对自杀免责条款适用的影响 58

11.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后,自杀条款自杀期间重新计算 59

12.保险合同复效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是否产生影响的认定 60

13.投保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拒绝后可以再次申请复效 61

14.被保险人在复效申请处理期间死亡的处理 62

15.保险合同复效期间经过后的法律效果 63

(四)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 64

1.第三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的特殊有效条件 64

2.被保险人的同意和对保险金额的认可是死亡保险的生效要件 65

3.死亡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同意的认定 66

4.死亡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同意的时间的认定 66

5.死亡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同意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可以是数据电文等其他的形式 67

(五)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 68

1.实务中保险合同代签名的常见情形 68

2.代签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68

(六)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 70

四、人身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71

(一)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71

2.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的认定标准 72

3.投保人告知内容的认定标准 72

4.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中明知的判断 73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年龄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 74

6.体检程序的介入不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75

7.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76

8.人身保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 76

9.认定代付保费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要件 76

10.在人身保险保险费的第三人代为清偿中,被保险人、受益人追偿权的认定 77

11.对于第三人代为支付保险费的理解 78

(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78

1.保险受益权的行使 78

2.保险受益权的行使条件 79

3.受益权的放弃 80

4.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原因 81

5.受益权丧失后的后果 82

6.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出险通知义务 83

7.因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死亡的处理 83

(三)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84

1.人身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权 84

2.保险人追偿权的认定 85

3.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86

4.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义务 86

5.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86

6.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87

五、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88

1.死亡保险的保险单的转让及质押 88

2.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亦有权转让保险金请求权 88

六、人身保险责任的承担 89

(一)保险事故的认定 89

1.意外伤害保险事故的构成要件 89

2.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之疾病的构成要件 90

3.对被保险人为无法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成就自杀的认定 90

4.对被保险人为抑郁症病人是否成就自杀的认定 91

5.被保险人被胁迫自杀时不能成就自杀 91

6.保险法所指的故意犯罪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区别 91

7.对被保险人宣告死亡时间的认定 92

8.被保险人被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93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 94

(三)保险金的归属 94

1.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时,各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确定 94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对象 95

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或推定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 96

4.受益人后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对象 96

5.存在继承关系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 96

6.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 97

7.受益人为数人并确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保险金的给付 97

8.个别受益人没有按照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的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处理 98

(四)保险人免责情形 99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9

2.投保人故意引致保险事故是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100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时保险人免责的条件 100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0

5.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认定 101

6.因被保险人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认定 102

7.自杀是否作为保险人除外责任的规定 102

七、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103

(一)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103

1.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103

2.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04

3.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105

4.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前已发生了保险事故的处理 106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投保人通知解除后提出异议的处理 107

6.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可以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保险合同无需解除 107

7.被保险人撤销投保人为其订立以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同意,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108

(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109

1.年龄误报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09

2.年龄误报时的不可抗辩条款 109

3.保险人有权解除效力已中止的保险合同 110

4.医疗机构未将真实体检结果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不能以其客观上确实不知体检结果为由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111

5.保险人因重大过失应知而不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112

6.保险人未就投保单中的不完全回答作进一步询问,不得以投保人违背了对该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113

(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退还 114

1.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投保人丧失权利的,由被保险人及其继承人享有 114

2.保险单现金价值与保险费的区别 115

3.保险单现金价值与保险金的区别 115

八、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 116

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16

2.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以名称确定的具体手术方式限定重大疾病范围,可以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117

九、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认定相关问题 118

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 118

2.保险人特别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 119

3.以被保险人自杀为争议焦点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和认定 119

第二部分 办案规范 123

一、相关法律 12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 123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2015年4月24日修正) 14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年3月15日) 152

二、相关司法解释及文件 166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5日) 166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 170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9月21日) 173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3月6日) 174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24日) 175

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76

(一)综合规定 176

1.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年2月11日) 176

2.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10月19日修订) 180

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9月25日) 189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9月27日) 199

5.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2005年11月18日) 201

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3月7日) 212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1月29日) 214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2015年1月23日) 217

9.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1月4日) 218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6月4日) 222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8月1日) 223

12.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4月25日) 225

13.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2012年9月29日) 233

14.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2012年6月12日) 236

1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4日) 239

16.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2009年5月22日) 241

1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14日) 244

1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2月21日) 245

1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有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4日) 247

2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第27条理解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8月25日) 248

2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2008年11月13日) 248

2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索赔时限理解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日) 250

2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12月13日) 251

2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1999年9月6日) 252

2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1999年8月18日) 253

26.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2004年5月14日) 253

2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醒人身保险投保人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关事项的公告(2003年9月1日) 260

(二)人寿保险合同 261

1.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日修订) 261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9月25日) 266

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7月30日) 268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3月27日) 279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2009年11月12日) 282

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2004年8月9日) 283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关二年内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费条款请示的批复(1999年9月20日) 284

(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85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的答复(2002年3月26日) 285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2009年8月17日) 287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2010年8月2日) 290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9月14日) 291

5.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23日) 292

(四)健康保险合同 294

1.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8月7日) 294

2.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3月12日) 302

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8月10日) 310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13日) 314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复函(2001年7月25日) 316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2014年10月27日) 316

7.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2016年1月3日) 321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2015年7月28日) 325

四、相关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及地方规范性文件 330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30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30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330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330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330

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330

第三部分 裁判要旨 333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333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333

1.在自助式保险卡被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通过激活或委托他人激活自助式保险卡成为投保人——顾建华诉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33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333

1.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擅自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无效——傅某等职工的家属诉甲公司保险权益纠纷案 333

2.因保险公司内部原因没有办理受益人变更的批注手续不影响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常俊某与常乐某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334

3.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受益人无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刘怀旭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34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335

1.保险人代理人收取保险费并出具预收收据的行为视为代保险人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虽未签发保险单仍应予以理赔——李翠英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西平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35

2.保险代理人是否将收取的保险费交付给保险人不影响保险关系的成立——黄志亮诉广东省高州市古丁镇大朋小学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高州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35

3.在签订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而认可代签人的签名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屈宝华等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36

4.保险人和投保人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说明和告知的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与徐遵芳等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336

5.保险人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应赔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即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与徐遵芳等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336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337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 337

1.卡式电子保单中,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取保费时成立并生效,保险卡未激活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赵玉其诉民生人寿南阳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 337

2.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取保费时成立并生效,激活保险卡生成电子保单非保险合同之生效条件——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38

3.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激活保单并告知已生效后,可以视为保险卡已生效,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胡书曰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338

4.以可流动人员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只能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确定合同效力——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38

5.投保人未及时缴纳保险费导致合同中止的,投保人补交保费后保险期间自原合同中止之日起连续计算——邹巧芸就保险合同约定的“复效观察期”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39

6.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身份证号为其投保团体险,应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二者之间具有保险利益——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39

7.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解除不影响已经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王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40

8.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因未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死亡给付部分无效——徐家平等投保人在领取退保费后以受益人身份诉中国人寿保险荥经县营业部保险公司纠纷案 340

9.违反死亡给付保险条件的分红型人身保险合同整体无效——武华芬诉中国人寿重庆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 340

10.被保险人未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无效——汤春苗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41

1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经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该保险合同应属有效——陆惠清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41

12.投保人未得到被保险人特别授权而代其签订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无效——周建波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淮阴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41

13.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签字并不必然无效——罗银河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342

14.因保险合同部分无效导致投保人不能取得保险金,该保险金应作为投保人的损失,双方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徐家平等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荥经县营业部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42

15.保险合同约定了自动垫付条款且符合条件的,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未续交保险费为由中止合同——王道安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43

16.保险人承保形式违反保监会的规定,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华能海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保险协议书无效并返还保险费案 343

17.卡式保单被保险公司代为激活,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刘某月等诉开封生命人寿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43

18.身故保险金约定条款无效时应认定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整体无效——郭某等诉某人寿保险上海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344

19.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的行为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44

20.无论声明书中被保险人的签名真伪,都不能以雇主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由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与蒋太林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344

21.投保人的犯罪行为与为被保险人投保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其为被保险人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合同效力——王晓春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45

22.无驾驶证人员投保的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应为无效,保险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杨思华等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345

23.投保人为包括被保险人投保团体险虽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但不违背《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保险合同有效——辽宁省公安英烈救助协会诉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46

24.被保险人所患之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不予承保”的疾病,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及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文雪辉诉人保湘乡支公司迫使其签订少付保险金的理赔协议要求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案 346

(二)人身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347

1.保险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该条款依法不生效——韩信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347

2.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陈碧芬等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347

3.《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具有免责条款的性质,保险人对此未履行说明义务的对投保人不生效——宋守辉诉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48

4.保险人以治疗方式限定重大疾病范围的条款无效——宋艳秋诉太平洋保险公司以治疗方式不符合重大疾病范围为由拒赔保险金案 348

5.保险合同中对保险金额的限制责任条款有效——崔龙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48

6.未向投保人解释清楚的复效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陈素英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康市支公司赔付在合同复效后的免责期内患病的人身保险金案 349

7.保单中规定的职业分类和赔付标准条款没有证据证明已告知投保人,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严晓东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49

8.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50

9.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隐性免责条款无效——宋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50

10.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合同条款部分无效——继承人彭萍等和受益人长城厂诉名山人寿保险办事处被保险人医疗意外死亡不属疾病死亡应按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案 350

11.保险人以批注的形式更改保险期间因违反监管部门的规定,且未履行说明义务而无效——林安福等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会同支公司擅自改变相应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承保仍应按相应的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赔偿其子死亡保险金案 351

(三)理赔协议的效力 351

1.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理赔协议带有明显的欺诈性,且违反了《保险法》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无效——文雪辉诉人保湘乡支公司迫使其签订少付保险金的理赔协议要求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案 351

三、人身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352

(一)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 352

1.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继承人无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吴莲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352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352

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未经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李建勋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352

2.投保人只有在保险人询问的情况下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53

3.保险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时未尽询问和说明义务的,不能认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53

4.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病史,视为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所要求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满娟诉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 354

5.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明知”的认定——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54

6.同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曾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应视为保险人对此后订立的同类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已履行了说明义务——周彪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354

7.间接证据和对保险合同兜底事项条款的解释不能作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依据——黄理鉴诉人保信丰县营业部在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如实填写的列明事项和兜底事项中均填否发生列明事项外的疾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案 355

8.保险代理人代填保险单证并代投保人签字确认,视同保险人放弃了对投保人的询问,投保人据此不需履行告知义务——杨某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55

9.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郑群娣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356

10.保险人通过采取书面询问的方式尽到了询问义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邹文锦等诉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56

11.投保人隐瞒重要事实,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马辉等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57

12.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愿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洪水河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龙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57

(三)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358

1.保险人在合同期满后继续收取保费,应认定保险人已经批准投保人的续保申请——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等与马丽英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358

(四)保险人的询问说明义务 358

1.保险业务员办理保险业务时先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空白的投保单上签名然后代其填写保险单,不能认定为保险人已经询问——黎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58

2.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陆家梅诉人寿保险公司因未对“原位癌”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索赔案 359

3.保险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负有信息披露义务——黄雅芬诉平安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59

4.保险人应对主、从险免责条款须尽同等提示、说明义务,否则不产生效力——张阳标诉恒安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359

5.团体保险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是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刘怀旭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60

6.电话营销保险模式下,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在于保险人之说明是否达到使投保人明确了解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袁恒贵等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案 360

7.电话销售中保险人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王某继承人与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361

8.自助卡式保险单业务中保险人可通过网页的方式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戴某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361

9.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投保人网上激活保险卡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代为激活保险卡后仍应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王秀芹、尹凤芹、张蕊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61

10.网络营销模式下保险人须采取特定网络手段对免款条款切实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胡运香等保险合同纠纷案 362

11.投保人通过网络投保,保险公司设计的网络中未主动提供保险条款的应认定其未履行保险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刘某、小张与某保险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363

12.保险业务员证言的证明力高于投保单的“声明与授权”,不能仅以后者认定保险人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王凤莲诉中国人寿新郑支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按保险合同理赔案 363

13.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应承担责任——叶某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 364

(五)保单持有权的确认 364

1.人寿保单的各种权利大多归投保人所有并行使,被保险人并非当然享有保单持有权——梁玉肖等诉西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保单持有权纠纷案 364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365

1.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以合同变更的批单到达投保人为前提——石本琼等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65

2.因保险人过错导致投保人未提交书面申请,在满足保证续保的条件下,短期保险合同可认定变更为保证续保合同——张馨予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65

3.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使指定转让,亦属违法——杨某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及第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际工程分公司人身保险收益权纠纷案 365

4.转让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为有效——吴文华诉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66

5.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自身状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或不愿承担交费义务,被保险人可以转化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马文萍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66

五、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367

1.当事人续期保险费的交付地点约定不明,可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保险人处履行——张又平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367

六、人身保险责任的承担 367

(一)保险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形 367

1.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杨保元诉中国保险公司人保乌苏支公司以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为由拒赔案 367

2.提供医疗费单据复印件而未提供医保报销原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晁红伟诉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案 368

3.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患病而承保应承担保险责任——廖英等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商丘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68

4.保险事故原因和结果分离,因保险事故有其一部分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姜启奎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68

5.投保人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人未提出质疑并接受了投保,不得拒绝履行赔付义务——郭风华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海东分公司平安营业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69

6.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未如实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无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张某诉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69

7.投保人因过失及保险代理人的过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未如实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未产生严重影响,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张仙华诉人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姚梅君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70

8.保险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全额支付保险金,应承担全额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薛桂华等诉太平洋保险公司淄博支公司等案 370

9.保险人若未能提供投保人先出险后投保的证据,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吴凤英等诉平保常州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370

10.保险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应当给付保险金——邢菊子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371

11.作为人身保险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应依照合同给予保险金——郭某诉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71

12.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治疗方式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无效,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没有选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拒绝理赔——王玉国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72

13.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72

14.学生平安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与杨峰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373

15.“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均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庄严毅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73

16.投保人变更投保汽车的车牌号未告知保险人,与保险风险无内在的必然联系,不构成保险人的免责要件——泉州市宏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等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支公司保险索赔案 374

17.保险人未对事实免责情形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不因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时间超过保险期间而免责——陈亚洁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74

18.保险人未对事实免责情形尽明确说明义务的,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陈乙诉某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374

19.保险人未将宣告死亡超过保险期等事实免责情形予以明确说明的,不免除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陈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75

(二)保险责任承担的除外情形 375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死亡”中的故意犯罪,指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被保险人实施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主客观状态所作的综合认定——孙昌文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375

2.《保险法》规定的自杀这一除外责任条款中,应当是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企图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张敏华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余分公司保险合同理赔案 376

3.投保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的理赔范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之子诉某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76

4.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变更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赔——陈国江等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77

5.患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不可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李立彬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77

6.投保人隐瞒病情订立保险合同,因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俊霖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77

7.对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卢洪锋等诉人保龙岩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未达到规定的伤残程度保险索赔被驳回案 378

8.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被保险人自侵权人处获得赔偿,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情形的,保险人免除赔偿保险责任——周圣如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78

(三)保险事故的认定 378

1.司法鉴定在保险事故近因认定中的辅助功能——张树苹等诉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78

(四)保险责任的范围 379

1.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于近因所致损失——陈汇宾诉太平洋人寿保险赣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79

2.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赔付范围取决于近因原则——张芸华诉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 379

3.突发狂犬病致死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周亚、罗书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80

4.健康保险被保险人已获得其他医疗保险赔偿,仍可获得人身保险的赔偿——温仕汉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80

5.对多项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应确定承保原因与非承保原因对损害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判断承保原因对损害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进而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上海名家敬老院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意外保险纠纷案 381

6.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不得扣除社保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的金额——柯尊享诉中国人寿喀什分公司在应当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社保机构支付的医疗费致其保险金利益受损请求支付保险金案 381

7.保险人未将保险金赔付比例表交付给投保人的,可按工伤评定标准赔偿保险金——孙纪国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82

(五)保险金的归属 382

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受益人的继承人无权继承保险金——许建枫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及苏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82

2.存在继承关系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余燕宾等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83

3.保险受益人因不符合规定依法丧失受益权导致没有受益人,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彭萍等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雅安地区分公司名山县办事处案 383

4.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遗产继承人基于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的,应当依约履行——董元琴诉梁贞宇等人身保险协议纠纷案 383

七、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384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84

2.保险从业人员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李云泽诉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84

3.保险人尽到必要核实义务的代理退保行为有效——潘文登保险合同纠纷案 385

4.保险人单方改变交易习惯致使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费,其无权中止合同效力并解除保险合同——陆永芳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85

5.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86

6.保险人在未提出异议而承保合同订立时明知或应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不得再以此理由提出抗辩——庄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86

7.保费缴纳方式和期限约定不明,且保险人对保险费的缴纳未尽到催告义务的,不得以投保人不定期缴纳保费为由解除人寿保险合同——纪桂兰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387

8.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的,不能行使解除权——杨徐会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87

9.投保人符合“保证续保”的前提条件,保险人无权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姜学芝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 387

10.被保险人对养老保险合同有合理预期时投保人不能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解除合同——吕小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宦俊良保险合同纠纷案 388

11.保险人在因投保人违反相关义务而取得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又以自身行为表明其放弃解除权的,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韩信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88

12.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须符合法定事由——徐家平等投保人在领取退保费后以受益人身份诉人保荥经县营业部仍应按原保险合同给付被保险人病故的保险金案 389

13.《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权期限的起算时点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邹文锦等诉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89

14.人寿保险合同中,对投保人退保时要求保险人赔偿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张献福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营销服务部等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390

15.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不明且保险人未明确告知,保险人在退保时退还的现金价值及红利可包括已经支付的生存保险金——苟琼兵诉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90

16.保险合同解除后,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可按照约定从退保金额中予以扣除——赵振兴诉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91

八、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 391

1.保险人与投保人对格式保险合同条款中意外事故死亡的理解有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徐赤卫、冯学礼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391

2.对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是否包括部分器官移植手术有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李俊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纠纷案 392

3.对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范围有争议,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王庆才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灌云县支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纠纷案 392

4.对保险条款的适用发生争议,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者不利的解释——秦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92

5.对保险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张荣安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社旗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93

6.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理解分歧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叶爱明、唐植英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93

7.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疾病的定义及是否属重大疾病的解释应依法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予以解释——翟子恒等诉中国人寿保险淮安公司因重大疾病及瘫痪理解争议保险合同纠纷案 394

8.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有歧义且产生了两种以上合理解释,应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李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94

9.当保险合同中的“重型脑损伤”条款与常规医学标准不同,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胡跃超等诉长城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395

10.被保险人所施行的手术是否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应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确定——董宏思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不履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义务案 395

11.对投保单特别约定栏中有除外责任条款与保险合同条款责任免除之情形中无相关条款的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周颖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95

12.保险人未对“意外伤害死亡”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界定,死因不明的意外死亡不能推定为非意外伤害死亡,保险人应承担意外伤害死亡理赔责任——吴水云诉通州人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396

13.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指的机动车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曹连成、胡桂兰、曹新建、曹显忠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96

14.有利解释原则对于格式保险条款中科学术语的适用——李利军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格式保险条款中科学术语的解释方法 397

15.对意外死亡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黄华等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97

九、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责任 398

1.受益人未履行出险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受益人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张某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398

2.投保人拒不给付被保险人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应享有的保险赔偿金,应承担侵权责任——陆培基诉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纠纷案 398

3.强制保险的投保人未履行投保义务,应赔偿旅游者继承人的实际损失——米凤群因其夫在国外旅游时不幸身亡诉办旅游护照单位额尔古纳市国际旅行社未同时办旅游意外保险要求给付此项保险金案 398

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相关问题 399

(一)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399

1.对于2009年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团体人身险合同,适用旧《保险法》无效而适用新《保险法》有效,则新《保险法》有溯及力——蒋太林等五人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99

2.对于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指定,是新《保险法》新增的内容,可参照适用——蒋太林等五人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400

(二)举证责任和证据认定 400

1.保险合同纠纷中索赔方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应当证明存在除外责任等情形——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孙凤珍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400

2.对猝死事故是否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受益人对猝死原因是否符合意外伤害事故完成初步证明后,反证义务适时转移给保险人——何仪方等诉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401

(三)诉讼参加人 402

1.保险事故发生后,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通知对诉争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的前一顺序受益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刘淑芳、宋磊、宋迎新,第三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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