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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消费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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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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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孙平编译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562043515
  • 页数:392 页
图书介绍:法国消费法典是所有消费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汇编,其中大部分是保护消费者的规定,尤其是针对某些销售方式和技巧的规定,以及监督和规范合同内容的规定等。法国消费法典包括法律和条例两大部分。
《法国消费法典》目录

立法部分 4

第一卷 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合同的成立 4

第一篇 消费者的知情权 4

第一章 一般告知义务(第L111-1至L111-3条) 4

第二章 介绍和说明的方式(第L112-1至L112-11条) 6

第三章 销售价格和销售条件(第L113-1至L113-5条) 8

第四章 交货期限的通知(第114-1条) 10

第五章 产品和服务的增值 10

第一节 原产地名称 10

第一分节 定义(第L115-1条) 10

第二分节 行政保护程序(第L115-2至L115-7条) 10

第三分节 司法保护程序(第L115-8至L115-15条) 11

第四分节 轻罪诉讼(第L115-16至L115-18条) 13

第二节 产地和质量的其他辨别标识 14

第一分节 红色标签(第L115-19至L115-20条) 14

第二分节 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受保护的地理标识、传统特产质量保证书(第L115-21至L115-22条) 14

第三分节 生态农业(第L115-23至L115-24条) 15

第三节 合格证明(第L115-25至L115-26条) 16

第四节 第一至三节规定犯罪的调查和证明(第L115-26-1条) 16

第五节 农业、林业、食品或海洋领域之外的其他服务和产品的认证(第L115-27至L115-33条) 17

第二篇 商业活动 19

开篇章 不正当商业活动(第L120-1条) 19

第一章 被管理的商业活动 19

第一节 欺诈性商业活动和广告 19

第一分节 欺诈性商业活动(第L121-1至L121-7条) 19

第二分节 广告(第L121-8至L121-15-4条) 23

第二节 远程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 26

第一分节 关于非金融服务合同的规定(第L121-16至L121-20-7条) 26

第二分节 关于金融服务合同的特别规定(第L121-20-8至L121-20-14条) 31

第三分节 共同规定(第L121-20-15至L121-20-16条) 34

第三节 上门推销(第L121-21至L121-33条) 34

第四节 直销(第L121-34条) 37

第五节 有奖销售或服务(第L121-35条) 38

第六节 广告彩票(第L121-36至L121-41条) 38

第七节 打折公告(空缺) 39

第八节 涉及婴儿制品的广告和商业活动(第L121-50至L121-53条) 39

第九节 分期使用财产合同、长期休假产品合同、转卖合同和交换合同(第L121-60至L121-79-5条) 40

第十节 面包师的称谓和面包店的招牌(第L121-80至L121-82条) 46

第十一节 电子通讯服务合同(第L121-83至L121-85条) 47

第十二节 电力或天然气的供应合同(第L121-86至L121-94条) 51

第十三节 搬家运输合同(第L121-95至L121-96条) 54

第二章 非法商业活动 55

第一节 拒绝和附条件销售或服务(第L122-1条) 55

第二节 无预订的销售和服务(第L122-3至L122-5条) 55

第三节 “滚雪球式”的销售或服务(第L122-6至L122-7条) 56

第四节 滥用弱势地位(第L122-8至L122-10条) 57

第五节 强制性商业活动(第L122-11至L122-15条) 58

第三章 海外规定(第L123-1至L123-5条) 59

第三篇 合同的一般条款 61

第一章 定金和部分付款(第L131-1至L131-3条) 61

第二章 滥设条款 61

针对滥设条款的消费者保护(第L132-1条) 61

第三章 合同的解释和形式(第L133-1至L133-2条) 62

第四章 合同的交付(第L134-1至L134-2条) 63

第五章 滥设条款的法律冲突(第L135-1条) 63

第六章 合同的延续(第L136-1条) 63

第七章 时效(第L137-1至L137-2条) 64

第八章 海外规定(第L138-1条) 64

第四篇 公务人员的权力和司法诉讼 65

第一章 公务人员权力和司法诉讼的特别规定(第L141-1至L141-6条) 65

第二章 海外规定(第L142-1) 67

第二卷 产品和服务的符合性和安全性 70

第一篇 符合性 70

第一章 一般规定 70

第一节 适用范围(第L211-1至L211-3条) 70

第二节 符合性的法定保证(第L211-4至L211-14条) 70

第三节 商业质量保证(第L211-15至L211-16条) 72

第四节 共同规定(第L211-17条) 73

第五节 居住在欧共体成员国的购买者适用的规定(第L211-18条) 73

第六节 售后服务的特别规定(第L211-19至L211-22条) 73

第二章 符合性的一般义务(第L212-1条) 74

第三章 欺诈和假冒 74

第一节 欺骗(第L213-1至L213-2-1条) 74

第二节 假冒行为和相关轻罪(第L213-3至L213-4条) 75

第三节 法定累犯(第L213-5至L213-6条) 76

第四章 实施措施(第L214-1至L214-3条) 78

第五章 调查权 80

第一节 有资格的机关(第L215-1至L215-2-3条) 80

第二节 调查和证明(第L215-3至L215-4条) 82

第三节 紧急措施(第L215-5至L215-8条) 83

第四节 鉴定(第L215-9至L215-17条) 85

第六章 共同规定(第L216-1至L216-12条) 88

第七章 特殊规定(第L217-1至L217-11条) 91

第八章 行政管理措施 9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3

第一分节 调查权(第L218-1至L218-1-1条) 93

第二分节 关于机构、产品和服务的措施(第L218-2至L218-5-2条) 94

第二节 电离处理产品的机构(第L218-6条) 95

第三节 刑事规定(第L218-7条) 96

第二篇 安全性 97

第一章 预防(第L221-1至L221-11条) 97

第二章 符合性的评估标准(第L222-1至L222-3条) 101

第三章 被2004年7月9日第2004-670号法令废除(空缺) 101

第四章 被2010年7月1日第2010-737号法令废除(空缺) 102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L225-1条) 102

第三卷 负债 104

第一篇 信贷 104

第一章 消费信贷 104

第一节 适用范围(第L311-1至L311-3条) 104

第二节 广告(第L311-4至L311-5条) 106

第三节 借入人的先合同知情权(第L311-6至L311-7条) 108

第四节 给予借入人的解释及其偿还能力的评估(第L311-8至L311-10-1条) 108

第五节 信贷合同的成立(第L311-11至L311-17-1条) 109

第六节 合同提及的信息(第L311-18至L311-20条) 112

第七节 信贷合同的履行(第L311-21至L311-26条) 113

第八节 无偿信贷(第L311-27至L311-29条) 116

第九节 划拨信贷(第L311-30至L311-41条) 116

第十节 账户透支交易(第L311-42至L311-47条) 119

第十一节 处罚(第L311-48至L311-51条) 120

第十二节 程序(第L311-52条) 122

第二章 不动产信贷 122

第一节 适用范围(第L312-1至L312-3条) 122

第二节 广告(第L312-4至L312-6条) 123

第三节 信贷合同(第L312-7至L312-14-2条) 124

第四节 主合同(第L312-15至L312-20条) 127

第五节 信贷的提前偿还和借入人的违约 128

第一分节 提前偿还(第L312-21条) 128

第二分节 借入人的违约(第L312-22条) 129

第三分节 共同规定(第L312-23条) 129

第六节 租售和附销售承诺的租赁(第L312-24至L312-31条) 129

第七节 处罚(第L312-32至L312-35条) 131

第八节 程序(第L312-36条) 132

第三章 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共同规定 132

第一节 利率 132

第一分节 实际总费率(第L313-1至L313-2条) 132

第二分节 高利贷利率(第L313-3至L313-5条) 133

第二节 个人担保(第L313-7至L313-10-1条) 134

第三节 销售商的报酬(第L313-11条) 135

第四节 宽限期(第L313-12条) 136

第五节 汇票和可转让票据(第L313-13条) 136

第六节 可重新设置抵押担保的信贷(第L313-14至L313-14-2条) 136

第七节 信贷重组(第L313-15条) 137

第八节 实施规定(第L313-16条) 138

第九节 公共秩序规定(第L313-17条) 138

第四章 终身抵押贷款 138

第一节 定义和适用范围(第L314-1至L314-2条) 138

第二节 商业活动(第L314-3至L314-4条) 139

第三节 信贷合同(第L314-5至L314-8条) 139

第四节 债务极限(第L314-9条) 141

第五节 提前偿还(第L314-10至L314-12条) 141

第六节 交易结束(第L314-13至L314-14条) 142

第七节 处罚(第L314-15至L314-19条) 142

第八节 实施规定(第L314-20条) 143

第五章 海外规定 144

第一节 信贷消费(第L315-1条) 144

第二节 不动产信贷(第L315-2至L315-4条) 144

第三节 消费信贷和不动产信贷的共同规定(第L315-5至L315-10条) 144

第四节 终身抵押贷款(第L315-11条) 145

第二篇 中介活动 146

第一章 债务人和借入人的保护 146

第一节 协议无效(第L321-1条) 146

第二节 广告(第L321-2至L321-4条) 146

第二章 其他规定(第L322-1至L322-3条) 147

第三章 海外规定(L323-1条) 148

第三篇 超负债状况的处理(第L330-1条) 149

第一章 个人超负债委员会的程序(第L331-1至L331-12条) 150

第二章 执行法官处理超负债状况的职权 157

第一节 法官对超负债委员会要求或建议的措施的监督(第L332-1至L332-4条) 157

第二节 个人恢复程序(第L332-5至L332-12条) 158

第三章 共同规定(第L333-1至L333-6条) 161

第三章(乙) 有限责任个体企业主超负债状况处理的特别规定(第L333-7条) 165

第四章 海外规定 166

第一节 马约特岛适用的规定(第L334-1至L334-3条) 166

第二节 新喀里多尼亚岛适用的规定(第L334-4至L334-6条) 167

第三节 法属波里尼西亚适用的规定(第L334-7条) 168

第四节 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适用的规定(第L334-8至L334-10条) 169

第五节 圣巴泰勒米岛和圣马丁岛适用的规定(第L334-11条) 170

第六节 圣皮埃尔和米克隆岛适用的规定(第L334-12条) 170

第四篇 保证(第L341-1至L341-6条) 171

第四卷 消费者协会 174

第一篇 协会的批准 174

第一章 协会(第L411-1条) 174

第二章 消费合作公司(第L412-1条) 174

第二篇 协会的司法诉讼 175

第一章 消费者集体利益的诉讼 175

第一节 民事诉讼(第L421-1至L421-5条) 175

第二节 停止非法行为的诉讼(第L421-6条) 176

第三节 参与诉讼(第L421-7条) 176

第四节 共同规定(第L421-8至L421-9条) 176

第二章 联合代表诉讼(第L422-1至L422-3条) 177

第五卷 机构 180

第一篇 商议机构 180

第一章 国家消费委员会(空缺) 180

第二章 省级消费委员会(空缺) 180

第二篇 行政协调机构 181

第一章 消费部际委员会(空缺) 181

第二章 消费部际集团(空缺) 181

第三篇 国家消费研究院 182

第一章 行政组织(第L531-1至L531-4条) 182

第二章 咨询机构(空缺) 182

第三章 财务方面的规定(空缺) 182

第四章 国家消费研究院的相关委员会(第L534-1至L534-10条) 183

第四篇 国家食品委员会 185

第一章 (第L541-1条) 185

第二章 (空缺) 185

第五篇 统一分析方法总委员会 186

第一章 (空缺) 186

第二章 (空缺) 186

第六篇 试验室 187

第一章 任务(第L561-1条) 187

第二章 运行(第L562-1条) 187

条例部分 192

第一卷 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合同的成立 192

第一篇 消费者的知情权 192

第一章 一般告知义务(空缺) 192

第二章 介绍和说明的方式(第R112-1至R112-31条) 192

第三章 销售价格和销售条件(第R113-1条) 206

第四章 交货期限的通知(第R114-1条) 206

第五章 产品和服务的增值 207

第一节 原产地名称(空缺) 207

第二节 食品和农产品的标识和证明(空缺) 207

第三节 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受保护的地理标识和特产证明(空缺) 207

第四节 农业、林业、食品或海洋领域以外的其他服务和产品的认证(第R115-1至R115-3条) 207

第二篇 商业活动 208

第一章 被管理的商业活动 208

第一节 广告(空缺) 208

第二节 远程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 208

第一分节 关于非金融服务合同的规定(第R121-1至R121-2条) 208

第二分节 关于金融服务合同的特别规定(第R121-2-1至R121-2-5条) 209

第三节 上门推销(第R121-3至R121-6条) 211

第四节 被1999年6月16日第99-513号政令废除(空缺) 212

第五节 有奖销售或服务(第R121-8至R121-10条) 212

第六节 广告彩票(第R121-11至R121-13条) 213

第七节 打折公告(空缺) 214

第八节 涉及婴儿制品的广告和商业活动(空缺) 214

第九节 (空缺) 214

第十节 (空缺) 214

第十一节 (空缺) 214

第十二节 电力或天然气的供应合同(第R121-14至R121-21条) 214

第二章 非法商业活动 216

第一节 拒绝和附条件销售或提供服务(空缺) 216

第二节 无预订的销售(第R122-1条) 216

第三节 “滚雪球式”的销售或服务(空缺) 217

第四节 滥用弱势地位(空缺) 217

第三篇 合同的一般条款 218

第一章 定金和部分付款(空缺) 218

第二章 滥设条款 218

第一节 针对滥设条款的消费者保护(第R132-1至R132-2-1条) 218

第二节 滥设条款管理委员会(空缺) 221

第三章 合同的解释和形式(空缺) 221

第四章 合同的交付(第R134-1条) 221

第五章 滥设条款的法律冲突(空缺) 221

第四篇 公务人员的权力和司法诉讼 222

第一章 公务人员的权力和司法诉讼的特别规定(第R141-1至R141-5条) 222

第二章 简易民事诉讼程序(第R142-1至R142-2条) 223

第二卷 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228

第一篇 符合性 228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28

第一节 法定保证(空缺) 228

第二节 约定保证的特别规定(第R211-1至R211-5条) 228

第二章 符合性的一般义务(空缺) 229

第三章 欺诈和假冒(空缺) 229

第四章 实施措施 229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R214-1条) 229

第二节 食品和动物食品的标签与介绍(第R214-2条) 229

第三节 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第R214-3条) 230

第四节 转基因有机体(第R214-4条) 230

第五节 酒精饮料(第R214-5条) 230

第六节 人类食品添加剂、酶和香味调料(第R214-6条) 231

第七节 食品中维生素、矿物质和某些其他物质的添加(第R214-7条) 232

第八节 污染物质(第R214-8条) 232

第九节 水果和蔬菜(第R214-9条) 233

第十节 橄榄油和普通餐用橄榄(第R214-10条) 233

第十一节 禽蛋和禽肉(第R214-11条) 234

第十二节 奶产品、初乳和奶油或非奶油原料(第R214-12条) 234

第十三节 渔业产品(第R214-13条) 235

第十四节 牛肉、羊肉和猪肉(第R214-14条) 236

第十四(乙)节 肉馅和肉类产品(第R214-14-1条) 237

第十四(丙)节 胶原和明胶(第R214-14-2条) 237

第十五节 增值方式(第R214-15条) 237

第十六节 蔬菜源或动物源食品和蔬菜源或动物源动物食品之中或之上农药残留的最大限度(第R214-16条) 238

第十七节 速冻食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场所的温度管理(第R214-17条) 239

第十八节 用于接触食品的器材和物品(R214-18条) 239

第十九节 化肥(第R214-19条) 240

第二十节 洗涤剂(第R214-20条) 240

第二十一节 动物食品(第R214-21条) 240

第二十二节 第L.214-1条第5项提到的产品、食品和动物食品的卫生(R214-22条) 241

第五章 调查权 241

第一节 有资格的机关(第R215-1条) 241

第二节 调查和证明(第R215-2至D215-16条) 241

第三节 被2005年12月27日第2005-1701号政令废除(空缺) 246

第四节 鉴定(第R215-18至R215-23条) 246

第五节 符合性的欧共体标识(空缺) 248

第六章 共同规定(第R216-2至R216-3条) 248

第七章 特殊规定(第R217-1条) 249

第八章 行政管理措施(第R218-1条) 250

第二篇 安全性 251

第一章 被2005年12月27日第2005-1701号政令废除(空缺) 251

第二章 公务人员的授权和权力(空缺) 251

第三章 处罚(第R223-1至R223-5条) 251

第四章 消费者安全委员会(空缺) 252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D225-2条) 252

第三卷 负债 254

第一篇 信贷 254

第一章 消费信贷 254

第一节 广告(第D311-1至D311-2条) 254

第二节 借入人的先合同知情权(第R311-3条) 255

第三节 信贷合同的成立(第R311-4至D311-4-3条) 256

第四节 合同提及的信息(第R311-5至D311-7条) 260

第五节 信贷合同的履行(空缺) 262

第六节 划拨信贷(第D311-8至D311-10-3条) 262

第七节 账户透支交易(R311-11至R311-13条) 264

第八节 处罚(空缺)(第D311-14条) 265

第二章 不动产信贷 266

第一节 适用范围(空缺) 266

第二节 广告(空缺) 266

第三节 信贷合同(第R312-1条) 266

第四节 主合同(空缺) 266

第五节 信贷的提前偿还和借入人的违约 266

第一分节 提前偿还(第R312-2条) 266

第二分节 借入人的违约(第R312-3条) 267

第三分节 共同规定(空缺) 267

第六节 租售和附销售承诺的租赁(第R312-4条) 267

第七节 处罚(空缺) 267

第八节 程序(空缺) 267

第三章 共同规定 267

第一节 利率 267

第一分节 实际总费率(第R313-1至R313-5条) 267

第二分节 高利贷利率(第D313-6至D313-9条) 269

第二节 保证人(空缺) 270

第三节 销售商的报酬(第R313-10条) 270

第四节 宽限期(空缺) 271

第五节 汇票和可转让的票据(空缺) 271

第六节 调查权(空缺) 271

第七节 信贷重组(第R313-11条) 271

第四章 终身抵押贷款(第R314-1至R314-2条) 271

第五章 海外规定(第R315-1条) 272

第二篇 债务支付的中介活动(空缺) 273

第三篇 超负债状况的处理 274

开篇章 超负债程序的机关 274

第一节 个人超负债委员会 274

第一段 委员会的地域分布(第R331-1条) 274

第二段 委员会的组成(第R331-2至R331-6条) 274

第三段 委员会的运行(第R331-7至R331-7-2条) 275

第四段 委员会的程序(第R331-8至R331-8-4条) 276

第二节 小审法院法官(第R331-9至R331-9-4条) 277

第一章 超负债状况处理申请的可受理性 279

第一节 申请可受理性的审查(第R331-10至R331-10-1条) 279

第二节 执行程序和报酬权转让的暂停和禁止(第R331-11至R331-11-3条) 280

第三节 驱逐措施的暂停(第R331-12条) 282

第二章 负债清单 282

第一节 委员会制定的负债清单(第R332-1至R332-2条) 282

第二节 债权的核实(第R332-3至R332-4条) 283

第三节 最终确定的负债清单(第R332-5条) 283

第三章 案卷的去向(第R333-1至R333-3条) 284

第四章 处理措施 285

第一节 共同规定(第R334-1条) 285

第二节 协议计划(第R334-2至R334-3条) 286

第三节 普通处理措施 286

第一段 要求或建议的措施(第R334-4至R334-13条) 286

第二段 普通处理措施的争议(第R334-14至R334-18条) 289

第四节 个人恢复程序 290

第一分节 无司法清算的个人恢复程序 290

第一段 无司法清算的个人恢复措施的建议(第R334-19至R334-23条) 290

第二段 无司法清算的个人恢复措施建议的争议(第R334-24至R334-27条) 291

第二分节 附带司法清算的个人恢复程序 292

第一段 程序的开启(第R334-28至R334-35条) 292

第二段 债权的申报与确定(第R334-36至R334-40条) 294

第三段 债务人财产清算 295

第一分段 一般规定(第R334-41至R334-47条) 295

第二分段 不动产拍卖销售的特别规定(第R334-48至R334-60条) 297

第三分段 资产收益的分配(第R334-61至R334-71条) 301

第四段 程序的终结(第R334-72至R334-73条) 303

第五段 计划(第R334-74至R334-75条) 303

第三分节 无司法清算的个人恢复程序和附带司法清算的个人恢复程序的共同规定(第R334-76至R334-77条) 304

第五章 共同规定(第R335-1至R335-4条) 304

第六章 海外规定 305

第一节 马约特岛的特别规定(第R336-1条) 305

第二节 新喀里多尼亚岛适用的规定(第R336-2至R336-3条) 307

第三节 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适用的规定(第R336-4条) 311

第四节 圣巴泰勒米岛和圣马丁岛的特别规定(第R336-5至R336-6条) 313

第五节 圣皮埃尔和米克隆岛的特别规定(第R336-7至R336-8条) 314

第四篇 其他规定(第R333-5条) 316

第四卷 消费者协会 318

第一篇 协会的批准 318

第一章 协会(第R411-1至R411-7条) 318

第二章 消费合作公司(空缺) 319

第二篇 协会的司法诉讼 320

第一章 消费者集体利益的诉讼(空缺) 320

第二章 联合代表诉讼(第R422-1至R422-10条) 320

第三篇 协会的特别承认(第R431-1至R431-3条) 322

第五卷 机构 324

第一篇 商议机构 324

第一章 国家消费委员会 324

第一节 任务和职责(第D511-1至D511-4条) 324

第二节 组成和组织(第D511-5至D511-11-1条) 325

第三节 运行(第D511-12至D511-17条) 326

第二章 省级消费委员会(空缺) 327

第二篇 行政协调机构 328

第一章 消费部际委员会(第D521-1至D521-2条) 328

第二章 消费部际集团(第D522-1至D522-4条) 328

第三篇 国家消费研究院 330

第一章 组织和行政管理(第R531-1至R531-10条) 330

第二章 咨询机关(第R532-1条) 334

第三章 财务和会计规定(第R533-1至R533-6条) 335

第四章 为国家消费研究院设置的委员会 336

第一节 滥设条款管理委员会(第R534-1至R534-4条) 336

第二节 消费者安全委员会(第R534-5至R534-10条) 337

第三节 消费调解委员会(第R534-11至R534-12条) 338

第四节 为国家消费研究院设置的委员会的共同规定(第R534-13至R534-17条) 339

第四篇 国家食品委员会(第D541-1至D541-7条) 342

第五篇 统一分析方法总委员会(空缺) 345

第六篇 试验室(空缺) 346

附件: 347

第R113-1条的附件(第R113-1条的附件条款) 347

第一卷第一篇第二章的附件(附件Ⅰ至Ⅳ条款) 347

第R211-2条的附件(第R211-2条的附件条款) 352

第R311-3条的附件(第R311-3条的附件条款) 355

第R311-4条的附件(第R311-4条的附件条款) 359

第R311-5-1条的附件(第R311-5-1条的附件条款) 360

第R311-6条的附件(附件条款典型范本一至六) 362

第R311-7条的附件(第R311-7条的附件条款) 386

第R311-11条的附件(第R311-11条的附件条款) 387

第R.313-1条的附件(第R.313-1条的附件条款) 390

第R313-1-1条的附件(第R313-1-1条的附件条款)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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