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税实务判例研析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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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曾文龙主编
- 出 版 社:金大鼎文化
- 出版年份:2015
- ISBN:9789868701595
- 页数:282 页
第一章 法院实务判例 1
一、拥有二房地,出售持有未满两年受赠之房地,是否需课征奢侈税? 1
二、一年之内买卖房地,未办竣登记,即符合【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课税条件 10
三、一年之内买卖房地的行为,实际上是隐藏离婚财产分配的【假买卖】,是否仍应课征奢侈税? 14
四、于持有房地期间未办竣户籍登记,是否不受奢侈税两年闭锁期之限制? 18
五、于两年内出售所居住的房地,而同时持有另一笔持分之房地,是否应课征奢侈税? 22
六、夫妻间为节税而假买卖真赠与不动产移转,也要课征奢侈税吗? 30
七、购入漏水屋后,因无力修缮,因而于两年内出售该屋,是否应课征奢侈税? 41
八、自用住宅的一部分曾经出租作营业使用,于持有两年内出售,该如何核课税款? 49
九、出售持有两年内的自住房屋,而曾经出租房屋部分作为营业使用,应如何核课奢侈税? 60
十、属于都市计画范围内之农业用地,于持有一年内买卖,是否需缴纳奢侈税? 68
十一、被告第一次购屋,没有办竣户籍登记,而于一年内出售,是否应课征奢侈税? 83
十二、出售配偶所赠与,持有未满两年之房地,是否应课征奢侈税? 90
十三、因离婚条件协议,而出售持有未满一年之房地给前配偶,是否应课征奢侈税? 101
十四、持有房地未满两年且未登记设籍而出售,于卖屋契约上加注【本买卖契约书双方同意于卖方设立户籍完竣始生效力】,是否可以规避奢侈税? 112
十五、非自愿离职而卖房 127
十六、出售之房地部分曾登记为自己的公司,该如何缴纳奢侈税? 131
十七、签订买卖契约后,再将持有未满两年的房地赠与配偶,配偶应否负担奢侈税? 135
十八、买卖房地因不知而未缴奢侈税,审核房地买卖地地政机关是否有责任? 140
十九、于订定销售契约之日前已办竣户籍登记,才能免于奢侈税之课征 147
二十、「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之都市土地」的认定标准为何? 152
二十一、应注意奢侈税诉愿不变期间 160
二十二、如果买卖房地是因为保全债权,可否免于课征奢侈税? 163
二十三、购入房地后,两年内赠与子女,再将房地出售,是否需课征奢侈税? 167
二十四、将持有未满两年的土地,以部分买卖、部分赠与的方式移转给儿子,应如何计算奢侈税? 172
二十五、「互易」而非「买卖」持有未满2年之土地,是否仍需课征奢侈税? 179
二十六、将拍卖取得持有未满两年的房地应有部分,出售给共有人,应该课征奢侈税吗? 185
二十七、收受特销税「复查决定书」后,能否再争执应否课税? 193
二十八、课征土地增值税为零元,是否等同于不课征土地增值税,而非为特销税课征对象? 199
二十九、如出售持有未满一年房地时,名下另有共有持份的房地,应否缴纳奢侈税? 205
三十、将持有未满两年之房地赠与第三人后,随即以第三人名义出售,是否需课征奢侈税? 213
三十一、将继承之土地与其他共有人交换后,持有未满两年即出售,是否应课征奢侈税? 222
三十二、将持有未满两年之房地,赠与其子再出售,应否缴纳奢侈税? 230
三十三、取得不动产两年之内,以土地交换的方式进行合建,是否应课征奢侈税? 236
附录一:中华民国104年2月5日财政部核定适用「确属非短期投机」免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案件类型 246
第二章 认识奢侈税 249
一、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规定 249
二、财政部关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法释令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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