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解与配套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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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9787509326862
- 页数:411 页
适用导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本法任务】 1
第三条 【罪刑法定】 2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2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2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2
1.本条规定的“我国领域”包括什么范围 3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3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3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4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4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4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4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5
第二章 犯罪 6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6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6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6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7
3.如何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7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7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7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8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9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0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10
4.正当防卫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10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11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11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12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12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3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13
第二十六条 【主犯】 13
5.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 14
第二十七条 【从犯】 14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14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15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5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15
6.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 16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7
7.以单位犯罪的形式出现但不以单位犯罪来对待的情形有哪些 17
8.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 17
9.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处理 17
第三章 刑罚 18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18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18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18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18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18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18
10.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就哪些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8
11.被害人本人参与聚众斗殴受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能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19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19
第二节 管制 19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19
12.法官是否可以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任意作出禁止令 21
13.被管制人员违反禁止令的,如何处罚 21
14.对于被管制人员的社区矫正由谁来实施 21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22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 22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23
第三节 拘役 23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23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23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23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3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23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23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23
15.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 23
16.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 24
17.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 24
第五节 死刑 24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24
18.现行的死刑核准权是由哪个机关行使的 24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25
19.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能适用死刑 25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26
20.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 27
21.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如何处理 27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27
第六节 罚金 27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27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27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28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28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28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29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29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29
第八节 没收财产 29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29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30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30
第一节 量刑 30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30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30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30
22.如何理解“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1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31
第二节 累犯 31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31
23.构成累犯的条件是什么 32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32
24.特别累犯的构成有什么条件 33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33
第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 33
25.哪些情况应属于“自动投案” 34
26.如何认定本条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4
第六十八条 【立功】 35
27.立功包括哪些情况 35
28.什么是重大立功 36
第四节 数罪并罚 36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36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37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38
29.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38
第五节 缓刑 39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 39
30.适用缓刑须具备哪些条件 40
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 40
31.是否可以单独缩减缓刑考验期 41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41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41
3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 41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42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42
33.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43
第六节 减刑 44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44
34.减刑适用于哪些对象 45
35.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45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45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45
第七节 假释 45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45
36.假释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47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47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 47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47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47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48
37.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如何处理 49
38.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发现有漏罪的,应如何处理 49
第八节 时效 49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49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50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51
第五章 其他规定 51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51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51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52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52
39.本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53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54
第九十五条 【重伤】 54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54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54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54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54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54
40.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被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55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55
第二编 分则 55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55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55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55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56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56
41.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如何定罪处罚 56
42.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如何定罪处罚 57
43.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如何定罪处罚 57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57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57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58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58
44.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叛逃罪 59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59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60
45.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的,如何定罪处罚 60
46.本条中的“国家秘密”、“情报”分别是什么意思 61
47.“情节特别严重”包括哪些情形 61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61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61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62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2
48.如何区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与本罪 62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3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64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64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64
49.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处理 65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65
50.哪些情况属于本罪中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 65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66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 66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67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67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67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67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68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69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69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70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71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71
51.如何判断非法携带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72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72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72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72
52.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73
53.因逃逸致人死亡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73
54.什么情况是交通肇事罪的“重大事故” 73
55.什么情况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特别恶劣” 74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74
56.同时犯有本罪与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理 75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75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76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76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77
57.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发生事故后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77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77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78
58.如何认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直接责任人的过失 78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78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79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79
59.本章中的“销售金额”如何认定 80
60.哪些情形属于“为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提供便利条件” 80
6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理?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如何处理 81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81
62.在什么情况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共犯 82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83
63.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如何处理 83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84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85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86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88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88
64.本罪中的“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分别是指多少数额 89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89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90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90
第二节 走私罪 90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90
65.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91
66.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是否构成犯罪 91
67.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是否构成走私罪 91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93
68.有本罪犯罪行为和相关犯罪行为的,如何处理 94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94
69.本罪中的“应缴税额”指什么 96
70.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限制进口的可做原料的废物,将承担怎样的刑事法律后果 96
71.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特殊物品的,如何定罪处罚 97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97
72.何为“保税货物” 97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97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98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98
73.行为人自己并未走私,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99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99
74.中介组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否构成本罪的共犯 99
75.虚报注册资本哪些情况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00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00
76.虚假出资、在抽逃出资哪些情况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01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01
77.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在哪些情况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02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02
78.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在哪些情况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02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103
79.妨害清算在哪些情况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03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04
80.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在哪些情况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04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104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04
8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0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06
82.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06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07
83.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所获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07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07
8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在什么情况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08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08
85.本罪是否必须以对方构成诈骗类犯罪为前提 108
8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管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09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09
8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造成什么危害后果刑法将予以追诉 110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10
88.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在造成什么危害后果刑法将予以追诉 110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11
8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什么情况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11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12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112
90.伪造货币,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13
91.伪造货币罪具体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13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113
9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14
9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14
9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具体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15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115
95.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16
96.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16
97.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如何适用法律 116
98.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如何适用法律 116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116
99.变造货币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17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17
100.擅自设立哪些金融机构刑法将予以追诉 117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118
101.高利转贷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19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19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19
10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多少或造成什么危害后果刑法将予以追诉 120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20
10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21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21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22
10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分别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23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23
10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23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24
106.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25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25
107.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26
108.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27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27
109.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28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129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 129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129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130
110.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30
111.违法运用资金,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31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131
112.违法发放贷款的,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32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32
11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32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32
11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33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33
115.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的,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33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134
116.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逃汇的,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34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134
117.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所作的哪些行为刑法将予以追诉 136
118.如何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具体认定洗钱罪 136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36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136
119.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哪些情形刑法将予以追诉 137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138
120.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哪些情形刑法将予以追诉 138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138
121.进行金融票据诈骗和金融凭证诈骗的,哪些情形刑法将予以追诉 139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139
122.进行信用证诈骗的,哪些情形刑法将予以追诉 140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140
123.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哪些情形刑法将予以追诉 141
124.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141
125.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142
126.如何认定“恶意透支” 142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142
127.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42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143
128.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44
第一百九十九条 【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144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144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45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145
129.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如何适用法律 146
130.税务人员参与逃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146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147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147
131.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48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148
13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48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49
133.地方税务机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150
134.本罪中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50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150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51
135.本罪中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52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52
136.本罪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52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52
137.本罪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53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153
138.本罪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53
139.本罪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53
140.本罪中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54
141.本罪中非法出售普通发票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54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 154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154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155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155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55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155
142.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既是伪劣商品,又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对于这种情形如何认定 156
143.本罪中假冒注册商标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56
144.什么情形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 156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56
145.本罪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57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57
146.本罪中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57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158
147.本罪中假冒他人专利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58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158
148.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如何适用法律 159
149.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吗 159
150.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属于“复制”行为吗 159
15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哪些情形下不得适用缓刑 159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60
152.如何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具体认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60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160
153.本罪中侵犯商业秘密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61
154.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违反保密约定 161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161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62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62
155.本罪中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62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162
156.本罪中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63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163
157.本罪中串通投标的,在什么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63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164
158.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的,由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64
159.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的,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164
160.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进行的犯罪行为的,由谁来承担责任 165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65
16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诈骗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166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166
162.本罪中的“非法经营”在哪些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67
163.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168
164.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如何适用法律 169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169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170
165.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的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170
166.什么情况属于“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170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71
167.本罪中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在哪些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71
168.本罪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哪些法规 172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72
169.本罪中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哪些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72
170.本罪中的“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在哪些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72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173
171.本罪中的“逃避商检”在哪些情形下刑法将予以追诉 173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173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173
172.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 174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174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174
173.如何认定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75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176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177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177
174.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罪 178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178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178
175.非法拘禁过程中的“致人伤残、死亡”如何理解 179
176.以索要债务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其行为如何定性 179
177.非法拘禁时间的长短是否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179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179
178.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181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181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182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83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183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183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84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85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185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85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186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86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186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186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186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 186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187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187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188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188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88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188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 188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188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189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189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189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189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90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190
179.如何认定“入户抢劫” 191
180.如何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91
181.如何认定“多次抢劫” 191
182.转化抢劫犯如何认定 191
183.抢劫钱款以外物品的犯罪数额如何确定 192
184.抢劫特定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192
185.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时,又拿取被害人财物的,如何适用法律 192
186.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193
187.进入缺乏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193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193
188.盗窃公私财物,何种情况按盗窃罪处理 195
189.如何认定“多次盗窃” 195
190.被盗物品的数额如何确定 195
191.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197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198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198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 199
192.如何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199
19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199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200
194.本罪和一般的聚众哄抢违法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200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 200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200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201
195.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国有资金的,如何处理 202
196.本罪中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如何界定 202
197.本罪中的“职务侵占”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202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203
198.本罪中的“挪用资金”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203
199.擅自在彩票投注站代销福利彩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203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204
200.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204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204
20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205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206
202.侵入他人股票账户造成损失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06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206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207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8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208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208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08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208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209
203.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并有其他相关犯罪行为的,如何处理 209
204.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如何处理 210
205.伪造合同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借款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公司印章罪还是诈骗罪 210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210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210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211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11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11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11
第二百八十七条 【补充规定】 212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212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212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12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13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13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13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214
206.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 215
207.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 215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15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218
208.如何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 218
209.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罚 219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219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219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219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219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 220
210.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在具有哪些情形时,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20
211.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如何适用法律 220
212.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如何处理 221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221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222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222
213.哪些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222
214.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如何适用法律 223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223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223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223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24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24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224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224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224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225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25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26
215.本条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什么 226
216.哪些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227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227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227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228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28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28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28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229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29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29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230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230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230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230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231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231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231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32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233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233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33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34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234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234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235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235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236
217.如何认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236
218.如何认定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237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237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38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38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239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39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239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40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240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242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42
219.如何区分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 243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 244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44
220.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 245
221.同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构成犯罪的,是否应数罪并罚 245
222.行为人购买了毒品之后既自己吸食,又贩卖的,如何定性 246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246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246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47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48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248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248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249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249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250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犯罪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250
223.安定注射液、氯胺酮是否属于第355条和本条规定的精神药品 250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251
224.既实施了强奸行为又实施了强迫卖淫行为,如何处理 252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252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252
225.行为人知道被害人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是否构成嫖宿幼女罪 253
第三百六十一条 【其他入罪规定】 253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 253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253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254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254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罪的处罚】 255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 255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255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255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55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256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256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57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257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257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257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259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259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259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259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259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260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60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260
226.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如何适用法律 261
227.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适用法律 261
228.如何理解贪污罪中“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61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 261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262
229.挪用公款犯罪应该如何计算追诉期限 263
230.“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指哪些行为 263
231.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 263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264
23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265
233.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265
234.收受干股的行为如何定性 266
23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266
236.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266
237.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行为如何定性 266
238.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266
239.如何认定受贿罪中“收受钱款”的行为 267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267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267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267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67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268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 268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269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269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269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269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269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70
第九章 渎职罪 271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71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272
240.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人期间让当事人的亲属查阅案件材料的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272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73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274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74
241.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 274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74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74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275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75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275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76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276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276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276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77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77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277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277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277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77
242.本条规定中的“情节严重”是指什么情况 278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278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78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79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279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279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279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279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279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279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279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280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280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280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280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280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280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281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81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281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281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281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281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282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282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82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282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282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282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282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283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283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83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283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283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283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283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范围】 283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283
附则 284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284
配套法规 286
(一)总则 28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2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 2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4月4日) 2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11日) 2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 29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3月20日) 2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22日) 3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9日) 3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 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0日) 3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313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3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6日) 3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 347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2月13日) 34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2日) 35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2日) 3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4日) 35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3日) 36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9日) 3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6日) 3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全国教育满意度调查报告》(中国)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2019
- 《人民院士》吴娜著 2019
- 《刑法归责原理的规范化展开》陈璇著 2019
- 《中国人民的心》杨朔著;夕琳编 20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优秀文学作品精选 短篇小说卷 上 全2册》贺邵俊主编 20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优秀文学作品精选 中篇小说卷 下 全3册》洪治纲主编 20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成药薄层色谱彩色图集》(中国)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9
- 《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剧本系列 白露》刘国华,马鹏程 20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优秀文学作品精选 中篇小说卷 上 全3册》洪治纲主编 20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钢琴谱》聂耳编 2019
- 《电子测量与仪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材办公室组织编写 2009
- 《东方杂志 第110册 第25卷 第一至四号 1928年1月-1928年2月》上海书店出版社编 2012
- 《清明 我们的节日》冯骥才编 2017
- 《现代水泥技术发展与应用论文集》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 2019
- 《甘肃省档案馆指南》甘肃省档案馆编 2018
- 《莼江曲谱 2 中国昆曲博物馆藏稀见昆剧手抄曲谱汇编之一》郭腊梅主编;孙伊婷副主编;孙文明,孙伊婷编委;中国昆曲博物馆编 2018
- 《花时间 我的第一堂花艺课 插花基础技法篇》(日)花时间编辑部编;陈洁责编;冯莹莹译 2020
- 《中央财政支持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水利工程专业课程建设成果 设施农业工程技术》赵英编 2018
- 《东方杂志 第94册 第22卷 第四至七号 1925年2月-1925年4月》上海书店出版社编 2012
- 《远去的老调》经典文库编委会编 2019
- 《中国当代乡土小说文库 本乡本土》(中国)刘玉堂 2019
- 《异质性条件下技术创新最优市场结构研究 以中国高技术产业为例》千慧雄 2019
- 《中国铁路人 第三届现实主义网络文学征文大赛一等奖》恒传录著 2019
- 《莼江曲谱 2 中国昆曲博物馆藏稀见昆剧手抄曲谱汇编之一》郭腊梅主编;孙伊婷副主编;孙文明,孙伊婷编委;中国昆曲博物馆编 2018
- 《中国制造业绿色供应链发展研究报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2019
- 《中国陈设艺术史》赵囡囡著 2019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英语 七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走近科学》精选丛书 中国UFO悬案调查》郭之文 2019
- 《清至民国中国西北戏剧经典唱段汇辑 第8卷》孔令纪 2018
- 《北京生态环境保护》《北京环境保护丛书》编委会编著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