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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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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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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徐瑞晃著
  • 出 版 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9571156804
  • 页数:605 页
图书介绍:
《行政诉讼法》目录

绪论 1

第一章 行政诉讼 3

第一节 行政诉讼之意义 3

第二节 行政诉讼制度之沿革 7

第一项 行政诉讼制度之起源与发展 7

第二项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之成立与发展 14

第三节 我国宪法下之行政诉讼 17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关系 20

第二章 行政诉讼法 25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之意义与性质 25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之法源 26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规定之种类 27

本论 31

第一编 总则 33

第一章 行政诉讼事件 35

第一节 行政诉讼之范围 35

第一项 公法上之争议 35

第二项 例外规定 45

第三项 民刑事诉讼与行政争讼程序之关系 49

第四项 审判权之冲突 50

第二节 行政诉讼之界限 54

第三节 行政诉讼之类型 57

第四节 撤销诉讼 61

第一项 撤销诉讼之意义 61

第一款 性质 61

第二款 诉讼标的 62

第二项 撤销诉讼之对象 64

第一款 原处分主义与裁决主义 64

第二款 德日立法例 65

第三款 我国之规定 68

第一目 原处分主义 68

第二目 诉愿之先行程序 69

第四款 行政处分之存在 71

第五款 行政处分之违法 83

第六款 以诉愿决定为诉讼对象 85

第三项 原告适格 85

第一款 意义 85

第二款 原告之主张责任 87

第三款 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损害之判断 89

第四项 诉愿前置 94

第五项 起诉期间 96

第五节 请求应为行政处分之诉讼 97

第一项 意义 97

第二项 类型 100

第三项 特别实体判决要件 101

第一款 依法申请 101

第二款 申请作成行政处分 101

第三款 行政机关怠为处分或驳回请求 103

第四款 诉愿前置主义 104

第五款 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损害 105

第六款 起诉期间 105

第六节 确认诉讼 106

第一项 意义 106

第二项 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诉讼 107

第一款 意义 107

第二款 行政处分之无效 108

第三款 践行确认程序 109

第四款 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 110

第五款 确认诉讼补充性原则之例外 112

第三项 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讼 113

第一款 意义 113

第二款 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 113

第三款 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 116

第四款 已不得提起撤销诉讼 116

第四项 确认已消灭行政处分为违法之诉讼 117

第一款 意义 117

第二款 具备撤销诉讼之实体判决要件 118

第三款 行政法院判决前行政处分已消灭 119

第四款 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 122

第五项 其他之确认诉讼 124

第七节 公法上一般给付诉讼 125

第一项 意义 125

第二项 类型 126

第一款 财产上给付诉讼 126

第二款 非财产上给付诉讼 128

第三款 公法上契约给付诉讼 129

第四款 公法上结果除去请求诉讼 130

第五款 预防性不作为诉讼 131

第三项 特别实体判决要件 134

第一款 公法上原因而生之给付 134

第二款 财产上给付或请求作成行政处分以外之其他非财产上之给付 135

第三款 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损害 136

第四款 不属于应在撤销诉讼中并为请求之给付 136

第八节 其他类型之诉讼 137

第一项 合并请求财产上给付之诉讼 138

第一款 意义 138

第二款 特别实体判决要件 140

第一目 须提起其他行政诉讼 140

第二目 其他行政诉讼必须合法 140

第三目 其他行政诉讼之诉讼类型 141

第四目 无须经协议程序 142

第三款 损害赔偿诉讼适用本法第8条之可能性 143

第二项 维护公益诉讼 145

第一款 意义 145

第二款 特别实体判决要件 146

第一目 人民 146

第二目 维护公益 146

第三目 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 147

第四目 行政机关之违法行为 148

第五目 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148

第六目 准用撤销、确认或给付诉讼有关之规定 149

第三项 选举罢免诉讼 149

第四项 无名诉讼 150

第二章 行政法院 153

第一节 行政法院之意义 153

第二节 行政法院之管辖权 154

第一项 管辖之意义 154

第二项 管辖之分类 155

第三项 审判籍 157

第一款 普通审判籍 158

第一目 法人之普通审判籍 158

第二目 自然人之普通审判籍 159

第二款 特别审判籍 161

第四项 审判籍之牵连与竞合 165

第五项 指定管辖 166

第一款 制定管辖之原因 166

第二款 指定管辖之程序 167

第六项 管辖恒定 168

第七项 诉讼之移送 169

第三节 行政法院职员之回避 171

第一项 法官之回避 171

第一款 自行回避 171

第二款 声请回避 174

第三款 职权裁定回避 177

第四款 许可回避 177

第二项 书记官及通译之回避 178

第三章 当事人 179

第一节 当事人之意义 179

第二节 当事人能力 180

第三节 当事人适格 182

第一项 当事人适格之意义 182

第二项 原告适格 184

第三项 被告适格 186

第四节 诉讼能力 191

第五节 选定或指定当事人 195

第一项 意义 195

第二项 选定或指定当事人之要件 196

第三项 选定或指定当事人之程序 197

第四项 选定或指定当事人之效力 198

第五项 被选定当事人资格、权限之追认及补正 199

第六节 公益社团法人之团体诉讼 200

第七节 共同诉讼 202

第一项 共同诉讼之意义 202

第二项 共同诉讼之要件 203

第三项 共同诉讼之种类 207

第四项 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 208

第一款 普通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 208

第二款 必要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 209

第五项 共同诉讼之续行与通知 211

第八节 诉讼参加 211

第一项 诉讼参加之意义 211

第二项 诉讼参加之种类 212

第一款 必要共同诉讼之独立参加 213

第二款 利害关系人之独立参加 215

第三款 辅助参加 217

第一目 利害关系人之辅助参加 217

第二目 行政机关参加 218

第三项 诉讼参加之程序 218

第一款 命令参加诉讼 219

第二款 声请参加诉讼 220

第三款 声明参加诉讼 220

第四款 拟制参加 221

第四项 参加人之法律地位与权限 222

第五项 参加诉讼之效力 224

第六项 辅助参加之特别规定 226

第一款 承当诉讼 226

第二款 告知诉讼 227

第九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228

第一项 诉讼代理人 228

第二项 辅佐人 233

第四章 诉讼程序 235

第一节 行政诉讼程序之原则 235

第二节 当事人书状 244

第一项 书状之程式 244

第二项 书状之提出 246

第三项 当事人书状之补正 247

第四项 以笔录代书状 247

第三节 送达 248

第一项 送达之意义 248

第二项 送达之机关 248

第三项 应受送达人 249

第四项 应送达之文书 253

第五项 送达之处所 253

第六项 送达之方法 254

第七项 送达之期间 263

第八项 送达证书 264

第四节 期日及期间 265

第一项 期日及期间之意义 265

第二项 期日 266

第一款 期日之种类 266

第二款 期日之指定 266

第三款 期日之开始及终了 267

第四款 期日之变更及延展 267

第三项 期间 268

第一款 期间之种类 268

第二款 期间之起算及计算 270

第三款 期间之伸缩 271

第四款 声请回复原状 271

第五节 诉讼卷宗 275

第六节 诉讼费用 277

第一项 诉讼费用之负担 277

第一款 诉讼费用之意义 277

第二款 裁判费之计算及预纳 277

第三款 诉讼费用负扩之标准 279

第四款 诉讼费用之裁判 281

第五款 诉讼费用额之确定 283

第六款 诉讼费用负担规定之准用 283

第二项 诉讼费用之担保 284

第三项 诉讼救助 288

第二编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审诉讼程序 293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295

第一节 起诉 295

第一项 起诉之程式 295

第二项 诉状记载之事项 295

第三项 起诉之效力 298

第二节 实体判决要件 301

第一项 实体判决要件之意义 301

第二项 一般賨体判决要件之内容 302

第三项 实体判决要件之审查 306

第三节 权利保护之利益(狭义之诉之利益) 308

第四节 多数请求之诉讼 310

第一项 诉之合并 310

第一款 诉之合并之意义 310

第二款 诉之合并之要件 310

第三款 诉之合并之种类 311

第四款 诉之合并之裁判 313

第二项 诉之变更及追加 313

第一款 诉之变更及追加之意义 313

第二款 诉之变更追加之要件 314

第三款 诉之变更追加之程式及裁判 318

第三项 反诉 319

第一款 反诉之意义 319

第二款 提起反诉之要件 319

第三款 提起反诉之程式及裁判 322

第五节 诉之撤回 323

第一项 诉之撤回之意义 323

第二项 诉之撤回之要件 323

第三项 诉之撤回之程式 326

第四项 诉之撤回之效力 327

第六节 停止执行 328

第一项 停止执行之意义 328

第二项 停止执行之要件 329

第三项 停止执行之对象 334

第四项 停止执行之审理程序 336

第一款 程序之开始 336

第二款 蓄理 337

第三款 裁定 338

第五项 停止执行裁定之内客及效力 339

第一款 停止执行裁定之内容 339

第二款 停止执行裁定之效力 340

第六项 停止执行裁定之撤销 341

第一款 意义 342

第二款 要件 342

第三款 程序 344

第七节 言词辩论 345

第一项 言词辩论之意义及种类 345

第一款 言词辩论之意义 345

第二款 言词辩论之种类 346

第二项 言词辩论之准备 346

第一款 准备书状 347

第二款 准备程序 349

第三款 言词辩论前之处置 354

第三项 言词辩论之进行 355

第四项 审判长之诉讼指挥权 360

第五项 阐明权 363

第六项 行政法院于言词辩论中所为之行为 366

第七项 言词辩论笔录 371

第八节 证据 375

第一项 槪说 375

第一款 证据之意义 375

第二款 证明与释明 377

第三款 证据之种类 378

第四款 证明之对象 379

第二项 举证责任 380

第一款 举证责任之意义 380

第二款 举证责任之分配 384

第三款 举证责任之特别规定 387

第三项 自由心证主义 390

第一款 自由心证主义之意义 390

第二款 自由心证主义之内容 391

第三款 事实认定之不服 393

第四款 证据契约 393

第四项 证据调查程序 394

第一款 声明证据 394

第二款 调查证据 396

第五项 各种证据方法 398

第一款 人证 398

第二款 鑑定 408

第三款 书证 412

第四款 勘验 419

第六项 证据保全 421

第一款 证据保全之意义 421

第二款 证据保全之程序 422

第三款 证据保全之费用 424

第九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424

第一项 诉讼程序之当然停止 425

第二项 诉讼程序之裁定停止 430

第三项 诉讼程序之合意停止 434

第四项 诉讼程序停止之效力 437

第十节 裁判 439

第一项 裁判之意义 439

第二项 判决之种类 440

第三项 判决之成立 445

第四项 判决之更正与补充 451

第一款 判决之更正 451

第二款 判决之补充 452

第五项 判决之确定 454

第六项 事实及法律状态之裁判基准时 455

第一款 撤销诉讼之裁判基准时 456

第二款 给付诉讼之裁判基准时 457

第三款 确认诉讼之裁判基准时 459

第七项 判决之效力 459

第一款 判决之羁束力 459

第二款 判决之确定力 460

第一目 判决确定力之意义 460

第二目 既判力之本质 460

第三目 既判力之范围 462

第三款 判决之形成力 467

第一目 形成力之意义 467

第二目 形成力之性质 468

第三目 形成力之范围 468

第四款 判决之拘束力 470

第一目 拘束力之意义 470

第二目 拘束力之性质 470

第三目 拘束力之具体内容 471

第四目 拘束力之范围 474

第五款 判决之执行力 475

第八项 各种判决之特别规定 475

第一款 不利益变更之禁止 475

第二款 命为回复原状之处置 476

第三款 代替判决 477

第四款 情况判决 478

第一目 情况判决之沿革及其存在之理由 478

第二目 情况判决与诉之利益 480

第三目 情况判决之要件 481

第四目 情况判决之内容 482

第五款 请求应为行政处分诉讼之判决 483

第六款 撤销裁量处分之判决 485

第七款 情事变更判决 488

第八款 定履行期间或分次履行之判决 490

第九项 裁定 491

第十一节 诉讼上之和解 495

第一项 诉讼上和解之意义及其性质 495

第二项 和解之要件 498

第三项 和解之程序 503

第四项 和解之效力 504

第一款 确定力 504

第二款 实质确定力之范围 505

第三款 和解之其他效力 506

第五项 和解之瑕疵及其救济方法 507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 511

第一节 槪说 511

第二节 简易诉讼程序之范围 511

第三节 简易程序之特别规定 512

第四节 上诉及抗告 515

第三编 不服裁判之救济程序 517

第一章 上诉审程序 519

第一节 上诉之意义 519

第二节 上诉之提起 522

第三节 上诉之审理 528

第一项 原高等行政法院之处置 528

第二项 最高行政法院之审理 530

第四节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决 532

第五节 舍弃上诉权及撤回上诉 535

第二章 抗告程序 537

第一节 抗告之意义 537

第二节 抗告许可之范围 538

第三节 抗告之程序 540

第三章 再审程序 547

第一节 再审之意义 547

第二节 再审之诉之提起 548

第三节 再蕃之事由 553

第四节 再审之诉之审理 561

第五节 再审判决之效力 563

第六节 准再审 563

第四章 重新审理 565

第一节 重新审理之意义 565

第二节 重新审理之医请 566

第三节 重新审理之裁判 569

第四节 重新审理之效力 570

第四编 保全程序 571

第一章 保全程序之意义 573

第二章 假扣押程序 575

第三章 假处分程序 583

第五编 强制执行 591

参考文献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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