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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  民法  飞跃版
2011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  民法  飞跃版

2011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 民法 飞跃版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1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飞跃司考辅导中心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0
  • ISBN:9787509322055
  • 页数:287 页
图书介绍:本书抓住司法考试最基本的考查要求即对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掌握,通过条文互释、命题点分析、强化自测等体例安排,为考生复习提供方便。
《2011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 民法 飞跃版》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

导读 1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调整对象】 1

第三条【平等原则】 2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2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2

第六条【合法原则】 2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

第八条【空间效力】 2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2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2

第十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

第十四条【法定代理人】 3

第十五条【公民的住所】 4

第二节 监护 4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4

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5

第十八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6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7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7

第二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7

第二十一条【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7

第二十二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7

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9

第二十四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9

第二十五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9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10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 10

第二十七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10

第二十八条【合法权益的保护】 10

第二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 10

第五节 个人合伙 11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的定义】 11

第三十一条【合伙合同】 11

第三十二条【合伙财产】 11

第三十三条【字号与经营范围】 11

第三十四条【合伙的内部关系】 11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民事责任】 11

第三章 法人 1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

第三十六条【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2

第三十七条【法人的条件】 12

第三十八条【法定代表人】 12

第三十九条【法人的住所】 12

第四十条【法人的清算】 12

第二节 企业法人 13

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13

第四十二条【经营范围】 13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13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变更】 13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的终止】 13

第四十六条【注销登记】 13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织】 13

第四十八条【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14

第四十九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14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4

第五十条【法人资格的取得】 14

第四节 联营 14

第五十一条【法人型联营】 14

第五十二条【合伙型联营】 14

第五十三条【合同型联营】 14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4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14

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 14

第五十五条【实质要件】 15

第五十六条【形式要件】 16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16

第五十八条【无效的民事行为】 16

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7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18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8

第六十二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19

第二节 代理 20

第六十三条【代理权】 20

第六十四条【代理的种类】 20

第六十五条【委托代理的形式】 20

第六十六条【无权代理】 20

第六十七条【违法代理】 20

第六十八条【转委托】 21

第六十九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22

第七十条【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22

第五章 民事权利 22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23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23

第七十二条【所有权的取得】 23

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所有权】 23

第七十四条【集体财产所有权】 23

第七十五条【个人财产所有权】 24

第七十六条【财产继承权】 24

第七十七条【社团财产】 24

第七十八条【共有】 24

第七十九条【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 25

第八十条【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 25

第八十一条【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 25

第八十二条【经营权】 25

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 25

第二节 债权 25

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 25

第八十五条【合同的定义】 26

第八十六条【按份之债】 26

第八十七条【连带之债】 26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履行】 27

第八十九条【债的担保】 27

第九十条【借贷之债】 28

第九十一条【合同的转让】 28

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 28

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 30

第三节 知识产权 30

第九十四条【著作权】 30

第九十五条【专利权】 30

第九十六条【商标权】 30

第九十七条【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30

第四节 人 身权 31

第九十八条【生命健康权】 31

第九十九条【姓名权、名称权】 31

第一百条【肖像权】 31

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 32

第一百零二条【荣誉权】 33

第一百零三条【婚姻自主权】 33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3

第一百零五条【民事权利男女平等】 33

第六章 民事责任 3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3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 33

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责任的免除】 34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 34

第一百零九条【因保护公益受损时的赔偿和补偿】 34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重合】 35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35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35

第一百一十二条【赔偿范围与违约金】 35

第一百一十三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35

第一百一十四条【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35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索赔权】 35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上级机关原因的违约责任】 35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35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财产权责任】 35

第一百一十八条【侵害知识产权责任】 35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生命健康权责任】 35

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责任】 37

第一百二十一条【职务侵权责任】 39

第一百二十二条【产品责任】 40

第一百二十三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41

第一百二十四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 41

第一百二十五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42

第一百二十六条【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42

第一百二十七条【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43

第一百二十八条【正当防卫】 43

第一百二十九条【紧急避险】 43

第一百三十条【共同侵权】 44

第一百三十一条【混合过错】 45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平责任】 45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5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47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47

第七章 诉讼时效 47

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 47

第一百三十六条【特殊诉讼时效】 47

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长诉讼时效】 47

第一百三十八条【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7

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49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49

第一百四十一条【特殊规定】 49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50

第一百四十二条【一般规定】 50

第一百四十三条【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51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51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51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51

第一百四十七条【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52

第一百四十八条【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52

第一百四十九条【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52

第一百五十条【公共秩序保留】 53

第九章 附则 53

第一百五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53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法生效前批准开办的国企的法人资格】 53

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 53

第一百五十四条【期间的计算】 53

第一百五十五条【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54

第一百五十六条【施行时间】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5

导读 55

第一编 总则 55

第一章 基本原则 55

第一条【立法目的】 55

第二条【适用范围】 55

第三条【基本经济制度】 56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 56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56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56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 56

第八条【其他法律适用】 56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56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56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56

第十条【登记管辖及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57

第十一条【登记申请材料】 57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职责】 57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57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57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57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 58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其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 58

第十八条【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58

第十九条【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58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58

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的责任】 59

第二十二条【登记费用】 59

第二节 动产交付 59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59

第二十四条【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60

第二十五条【简易交付】 60

第二十六条【指示交付】 60

第二十七条【占有改定】 60

第三节 其他规定 60

第二十八条【法律文书、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60

第二十九条【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60

第三十条【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60

第三十一条【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60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61

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途径】 61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61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61

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61

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61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请求权】 61

第三十八条【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有关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61

第二编 所 有权 61

第四章 一般规定 61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 61

第四十条【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设立及行使】 61

第四十一条【国家所有权专有】 62

第四十二条【征收及补偿】 62

第四十三条【耕地特殊保护】 62

第四十四条【征用及补偿】 62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63

第四十五条【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 63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 63

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的范围】 63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权属】 63

第四十九条【国有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范围】 63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 63

第五十一条【国有文物范围】 63

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及国有基础设施】 63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63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63

第五十五条【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 63

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权保护】 63

第五十七条【国有财产监管】 63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权】 63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63

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64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权】 64

第六十二条【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64

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权保护】 64

第六十四条【私人所有权范围】 64

第六十五条【私人合法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私人继承权】 64

第六十六条【私有财产保护】 64

第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 65

第六十八条【法人所有权】 65

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所有权】 65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65

第七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65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事有的权利及其行使】 66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与履行】 66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范围】 67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规划、归属与使用】 67

第七十五条【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67

第七十六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67

第七十七条【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 68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与决定的撤销】 68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权属、筹集与使用】 69

第八十条【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69

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69

第八十二条【委托管理】 69

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及权益维护】 69

第七章 相邻关系 70

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70

第八十五条【相邻关系处理依据】 70

第八十六条【用水、排水】 70

第八十七条【通行权】 70

第八十八条【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70

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 70

第九十条【弃置固体废物与排放有害物质】 70

第九十一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70

第九十二条【利用相邻不动产时的义务】 70

第八章 共有 70

第九十三条【共有】 70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 71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 71

第九十六条【共有物管理】 71

第九十七条【共有物处分】 71

第九十八条【管理费用等的负担】 72

第九十九条【共有物分割】 72

第一百条【分割方式】 72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中的份额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72

第一百零二条【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73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 73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 73

第一百零五条【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共同享有】 73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73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 73

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转让】 74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取得动产后对该动产原有权利的影响】 75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 75

第一百一十条【遗失物的领取与招领】 75

第一百一十一条【保管遗失物】 75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管费用、悬赏广告】 75

第一百一十三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75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75

第一百一十五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76

第一百一十六条【孳息】 76

第三编 用益物权 76

第十章 一般规定 76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 76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76

第一百一十九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76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权利行使及保护】 76

第一百二十一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获得补偿】 76

第一百二十二条【海域使用权】 76

第一百二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及其他用益物权】 76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77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77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 77

第一百二十六条【承包期】 77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77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77

第一百二十九条【互换、转让登记】 78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地调整】 78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地收回】 78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征收补偿】 78

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他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 78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有农用地承包】 78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79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 79

第一百三十六条【分层设立】 79

第一百三十七条【设立方式】 79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让合同】 79

第一百三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79

第一百四十条【土地用途变更】 79

第一百四十一条【土地出让金】 79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归属】 79

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80

第一百四十四条【流转合同】 80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80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筑物等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80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等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80

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前收回的补偿】 80

第一百四十九条【续期】 80

第一百五十条【注销登记】 80

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土地用作建设用地】 80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80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 80

第一百五十三条【取得、行使和转让依据】 81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81

第一百五十五条【变更、注销登记】 81

第十四章 地 役权 81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 81

第一百五十七条【地役权约定取得】 81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登记】 81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82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的义务】 82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期限】 82

第一百六十二条【地役权法定取得】 82

第一百六十三条【已设立其他用益物权之土地地役权的设立】 82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转让】 82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抵押】 82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82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82

第一百六十八条【解除地役权的情形】 83

第一百六十九条【地役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83

第四编 担保物权 83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83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 83

第一百七十一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担保】 83

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 83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范围】 83

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财产上的代位性】 84

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 84

第一百七十六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 84

第一百七十七条【担保物权消灭】 84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接】 84

第十六章 抵 押权 85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85

第一百七十九条【抵押权】 85

第一百八十条【可以抵押的财产】 85

第一百八十一条【浮动抵押】 85

第一百八十二条【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85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85

第一百八十四条【不得抵押的财产】 85

第一百八十五条【抵押合同】 85

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 86

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 86

第一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设立与登记对抗】 86

第一百八十九条【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生效设立与登记对抗】 86

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和租赁的关系】 87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财产转让】 87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担保】 87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财产保全】 87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的放弃与变更】 87

第一百九十五条【抵押权的实现】 88

第一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确定】 88

第一百九十七条【抵押财产孳息】 88

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 88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 88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88

第二百零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特别规定】 88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88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89

第二百零三条【最高额抵押权】 89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限制】 90

第二百零五条【协议变更】 90

第二百零六条【债权确定】 90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的适用依据】 90

第十七章 质权 90

第一节 动产质权 90

第二百零八条【动产质押】 90

第二百零九条【不得出质的动产】 90

第二百一十条【质押合同】 90

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 90

第二百一十二条【交付设立】 90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押财产的孳息】 90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押财产使用、处分的限制】 90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90

第二百一十六条【质押财产保全】 90

第二百一十七条【转质】 91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放弃】 91

第二百一十九条【质押财产返还与质权实现】 91

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91

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变现价款超出或不足债权数额】 91

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额质权】 91

第二节 权利质权 91

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91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92

第二百二十五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权利质权的实现】 92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92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92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 92

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 92

第十八章 留 置权 92

第二百三十条【留置权】 92

第二百三十一条【可留置的动产】 92

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得留置的动产】 92

第二百三十三条【可分物的留置】 92

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92

第二百三十五条【留置财产的孳息】 92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的实现】 93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 93

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变现价款超出或不足债权数额】 93

第二百三十九条【留置权优先】 93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消灭】 93

第五编 占有 93

第十九章 占有 93

第二百四十一条【约定占有与法定占有】 94

第二百四十二条【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94

第二百四十三条【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 94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物毁损、灭失】 94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保护】 94

附则 94

第二百四十六条【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 94

第二百四十七条【实施日期】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5

导读 95

总则 96

第一章 一般规定 96

第一条【立法宗旨】 96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 96

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 96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96

第五条【公平原则】 96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96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96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96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97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97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97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 97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 97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98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 98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98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99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99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99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99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99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99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100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100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100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100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100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100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100

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 100

第三十条【承诺的实质性变更】 101

第三十一条【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 101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101

第三十三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101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101

第三十五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101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102

第三十七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102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102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102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102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102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 103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103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03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103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103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103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104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104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105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105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05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105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105

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06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106

第五十六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107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107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07

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107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07

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107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108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108

第六十三条【价格执行】 108

第六十四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108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108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109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 109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110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10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110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110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110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111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112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112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113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13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的条件】 113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113

第七十九条【债权让与】 113

第八十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113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113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113

第八十三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113

第八十四条【债务承担】 114

第八十五条【债务承担人的抗辩】 114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 114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114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114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114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114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15

第九十一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115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115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115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115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116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行使】 116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16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116

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 116

第一百条【约定抵销】 116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 117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117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法律后果】 117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 117

第一百零五条【债务免除】 117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 118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18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118

第一百零八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118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119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119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 119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后的损失赔偿】 119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 119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120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 120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120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21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121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 121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122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人过错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122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122

第八章 其他规定 123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 123

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 123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 123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 123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 124

第一百二十八条【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124

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时效】 124

分则 124

第九章 买卖合同 124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124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124

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 124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124

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124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义务】 125

第一百三十六条【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125

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归属】 125

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 125

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 125

第一百四十条【买受人占有标的物的交付时间】 125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 125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25

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125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25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125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125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126

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风险承担】 126

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126

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126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126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 126

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127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 127

第一百五十五条【承受人权利】 127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127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127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127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 127

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127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 127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128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128

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128

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128

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128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128

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 128

第一百六十九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128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129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129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 129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 129

第一百七十四条【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129

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129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29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的定义】 129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129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129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 129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129

第一百八十一条【抢修义务】 129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129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129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130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130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的定义】 130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 130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 130

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130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 130

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 130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130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130

第一百九十三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130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130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130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131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的定义】 131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131

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 131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131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 132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违约责任】 132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132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用途的限制】 132

第二百零四条【利率】 132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 132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 132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 132

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132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 132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132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132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133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的定义】 133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133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 133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133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133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的按约定使用义务】 133

第二百一十八条【租赁物正常损耗的责任】 133

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133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 134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要求维修的权利与自行维修】 134

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 134

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 134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 135

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的收益】 135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135

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 135

第二百二十八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135

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135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 135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 136

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136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136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 136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 136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 136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137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137

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137

第二百三十九条【租赁物的购买】 137

第二百四十条【索赔权】 137

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须经承租人同意】 137

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 137

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 137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37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137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137

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137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 137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137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137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138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定义】 138

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138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 138

第二百五十四条【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 138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依约定选用材料】 138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 138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138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139

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139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139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工作成果的验收】 139

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139

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 139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139

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 139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140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 140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140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140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140

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 140

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 140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及转包禁止】 140

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140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140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140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140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 140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140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 140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任】 141

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141

第二百八十二条【承包人的责任】 141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141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的责任】 141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责任】 141

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141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14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2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的定义】 142

第二百八十九条【不得拒绝正当的运输要求】 143

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143

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143

第二百九十二条【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143

第二节 客运合同 143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143

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143

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 143

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143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143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143

第二百九十九条【迟延运输的责任】 143

第三百条【变更运输工具】 143

第三百零一条【救助义务】 143

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143

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143

第三节 货运合同 143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 143

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143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144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144

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144

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144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144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144

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144

第三百一十三条【联运的责任承担】 144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144

第三百一十五条【货物留置权】 144

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 145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145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145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 145

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的转让】 145

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45

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145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14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5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的定义】 145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145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145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146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146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146

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146

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148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149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149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 149

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 149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49

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149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149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149

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 149

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149

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 149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149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149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150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150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150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150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150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150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150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 150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150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150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 150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 150

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150

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150

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151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52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含义】 152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152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152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152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152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152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52

第三百六十三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152

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152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153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的定义】 153

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支付】 153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153

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凭证】 154

第三百六十九条【妥善保管义务】 154

第三百七十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154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人代为保管】 154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154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154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责任承担】 154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154

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 155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物返还】 155

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可替代物的返还】 155

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费支付期限】 155

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155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155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的定义】 155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155

第三百八十三条【危险物品的储存】 155

第三百八十四条【仓储物的验收】 155

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单】 155

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应载事项】 155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155

第三百八十八条【检查权】 155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155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155

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 156

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156

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的提存权】 156

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 156

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156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156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的定义】 156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范围】 156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 156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157

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157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157

第四百零二条【显名的间接代理】 157

第四百零三条【隐名的间接代理】 157

第四百零四条【委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158

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158

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58

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158

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 158

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158

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 158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159

第四百一十二条【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159

第四百一十三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 159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159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的定义】 159

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159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159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 159

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159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160

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处置】 160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60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160

第四百二十三条【法律适用】 160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160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的定义】 160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161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i酬请求权】 161

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161

附则 161

第四百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66

导读 166

第一章 总则 166

第一条【立法宗旨】 166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166

第三条【担保基本原则】 166

第四条【反担保】 166

第五条【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167

第二章 保证 168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168

第六条【保证的定义】 168

第七条【保证人资格】 168

第八条【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168

第九条【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168

第十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168

第十一条【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169

第十二条【共同保证】 169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69

第十三条【保证合同的形式】 169

第十四条【最高额保证合同】 169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的内容】 170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 170

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170

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170

第十九条【保证方式的推定】 171

第二十条【保证人的抗辩权】 171

第三节 保证责任 171

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 171

第二十二条【债权让与】 171

第二十三条【债务承担】 171

第二十四条【债的变更】 171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172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172

第二十七条【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172

第二十八条【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合的处理】 173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174

第三十条【保证责任的免除】 174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 174

第三十二条【保证人追偿权的代位行使】 174

第三章 抵押 175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175

第三十三条【抵押相关概念】 175

第三十四条【抵押财产的范围】 175

第三十五条【超额抵押的禁止】 175

第三十六条【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抵押】 175

第三十七条【不得抵押的财产】 175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175

第三十八条【抵押合同的形式】 175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的内容】 175

第四十条【抵押合同的禁止】 176

第四十一条【抵押物登记】 176

第四十二条【抵押物登记机关】 176

第四十三条【抵押物的自愿登记】 176

第四十四条【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76

第四十五条【抵押登记资料的公开】 176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176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176

第四十七条【抵押权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176

第四十八条【抵押不破租赁】 176

第四十九条【对抵押物的处分】 176

第五十条【抵押权转移的从属性】 176

第五十一条【抵押权受侵害的救济】 176

第五十二条【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 176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176

第五十三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176

第五十四条【抵押权实现后的清偿次序】 177

第五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177

第五十六条【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抵押权的实现】 177

第五十七条【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177

第五十八条【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177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177

第五十九条【最高额抵押的定义】 177

第六十条【最高额抵押适用范围】 177

第六十一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的禁止】 177

第六十二条【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177

第四章 质押 177

第一节 动产质押 177

第六十三条【动产质押的定义】 177

第六十四条【质押合同的形式及生效时间】 177

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的内容】 177

第六十六条【流质契约的禁止】 177

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177

第六十八条【质物孳息的归属】 177

第六十九条【质物的保管】 177

第七十条【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 177

第七十一条【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及质权的实现】 178

第七十二条【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 178

第七十三条【质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178

第七十四条【质权消灭的从属性】 178

第二节 权利质押 178

第七十五条【权利质押的范围】 178

第七十六条【权利凭证的交付】 178

第七十七条【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处理】 178

第七十八条【股权质权的设定与生效】 178

第七十九条【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质权的设定】 178

第八十条【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质权的效力】 178

第八十一条【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 178

第五章 留置 178

第八十二条【留置的定义】 178

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 178

第八十四条【留置的适用范围】 178

第八十五条【留置物的价值】 178

第八十六条【留置物的保管】 178

第八十七条【留置权的实现】 178

第八十八条【留置权的消灭】 179

第六章 定金 179

第八十九条【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179

第九十条【定金的成立】 179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 180

第七章 附则 180

第九十二条【动产与不动产的定义】 180

第九十三条【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180

第九十四条【担保物折价或变卖的价格确定】 180

第九十五条【本法适用的例外】 180

第九十六条【施行时间】 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81

导读 18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8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81

第二条【适用范围】 181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182

第四条【侵权责任优先】 182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182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182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182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183

第八条【共同侵权行为】 183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183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183

第十一条【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183

第十二条【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183

第十三条【连带责任】 184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184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184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185

第十七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185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185

第十九条【侵害财产损失的计算】 185

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185

第二十一条【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185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 185

第二十三条【为保护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186

第二十四条【公平分担损失】 186

第二十五条【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187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187

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 187

第二十七条【受害人的故意】 187

第二十八条【第三人的原因】 187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 188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 188

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 188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89

第三十二条【监护人的责任】 189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189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190

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191

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 191

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91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192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192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192

第五章 产品责任 192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的责任】 192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责任】 192

第四十三条【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192

第四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193

第四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193

第四十六条【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193

第四十七条【惩罚性赔偿】 194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94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194

第四十九条【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94

第五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94

第五十一条【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94

第五十二条【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94

第五十三条【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195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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