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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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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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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金桐林著
  • 出 版 社:三民书局
  • 出版年份:2010
  • ISBN:9789571452364
  • 页数:627 页
图书介绍:
《银行法》目录
标签:银行法 银行

第一章 总论 1

一、七十四年五月以前银行法之修正 2

二、七十四年五月银行法之大幅修正 2

三、七十八年七月之再度大幅修正 5

四、八十一年十月银行法之局部修正 9

五、八十九年十一月银行法之大幅修正 12

六、九十三年二月之局部修正 16

七、九十四年五月之局部修正 18

八、九十七年十二月之局部修正 19

九、新修正后银行法内容大要 20

十、各国修订银行法之方向 22

十一、银行法的意义及性质 23

十二、我国银行法制定之目的 24

十三、我国银行法设计之重点 26

第二章 通则 27

一、银行之定义 28

二、银行之业务范围及其业务项目之核定 29

三、银行专业经营原则 32

四、授信之定义 34

五、授信业务与受信业务 34

六、资金性业务及服务性业务 35

七、重要银行业务名词诠释 35

八、银行法有关「信用」之规定 41

九、收受存款之定义以及不法吸收存款之处罚 43

十、银行法所规定之存款种类及其特质 44

十一、各种存款新增之提款方式 46

十二、定期存款之中途提取与质借 48

十三、银行法所谓之担保授信 51

十四、银行对担保授信征取保证人之限制 54

十五、银行之负责人 55

十六、银行负责人之资格条件 56

十七、银行负责人及职员竞业之禁止 61

十八、银行之主管机关 62

十九、银行之分类 63

二十、政府设立之银行,其种类或其专业无需在名称中表示 64

二十一、各类银行之定义、任务及特质 65

二十二、银行之资本 67

二十三、银行最低资本额之核定 69

二十四、银行股权之分散 72

二十五、银行业务之「专业」与「兼业」经营 79

二十六、银行法有关兼营他类银行业务之规定 82

二十七、银行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反面承诺」 84

二十八、银行之票据贴现业务 88

二十九、银行之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89

三十、银行之签发信用状业务 91

三十一、对银行经营存款业务之限制 93

三十二、对银行办理授信业务之限制 94

三十三、对无担保授信及营运风险之适当限制 98

三十四、对银行内部授信之限制 100

三十五、对往来银行主要人员授信之限制 105

三十六、对单一客户授信之限制 106

三十七、利害关系者之定义 111

三十八、利用他人名义申办授信之适用 113

三十九、银行对转投资企业出资额之计算方式 114

四十、质物或柢押物放款值之泱定 115

四十一、银行之中长期分期偿遗放款 117

四十二、银行利率自由化 119

四十三、法定存款准备率之订定 123

四十四、新修正之银行存款及负债准备金 126

四十五、现金储值卡之发行 128

四十六、现代银行管理对保障存款安全之新趋势 128

四十七、银行资产流动性之管理 130

四十八、银行法对银行资产流动性之规定 132

四十九、银行偿付能力之管理 134

五十、银行法有关管理银行偿付能力之规定 136

五十一、银行自有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资本逾足性比率) 137

五十二、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与第四十四绦规定之比较 147

五十三、金融主管机关之检查权与调查权 148

五十四、银行应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152

五十五、增订银行安全维护事项 153

五十六、存款保险制度 154

五十七、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之设立 155

五十八、银行同业拆款中心之成立 158

五十九、经营货币市场与信用卡业务之许可 161

六十、经营货币市场业务机构之准用规定 165

六十一、经营金融资讯服务事业之许可与管理 166

六十二、银行接受第三人请求之限制及存放款资料之保密 167

六十三、银行法有关保障存款人利益之规定 172

六十四、银行财务报表之呈报、公告与签证 173

六十五、银行各项公积金之提存及盈余之分配 176

六十六、银行之营业时间及休假日 179

六十七、金融专业人才之培育 180

第三章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 187

一、政府对银行之监督管理 188

二、对银行之行政管理 188

三、对银行之业务管理 191

四、银行法授权各主管机关另行订定之规章及办法 194

五、设立银行或分行之限制 195

六、银行之组织 196

七、开放银行新设及设立标准之订定 199

八、银行之设立程序 201

九、分支机构之增设 208

十、银行合并或变更之许可及公告 212

十一、银行之解散 214

十二、对违规或管理不善银行之处分 215

十三、中央主管机关对于经营状况恶化银行之处置 217

十四、银行之保全 220

十五、接管之处分程序 220

十六、接管人得为之处置 222

十七、接管威合并之遍用 224

十八、银行之清理——清理人之职务及执行 231

十九、银行之清理——资产与负责之清理 234

二十、存款债务应优先于非存款债务 235

二十一、银行之清理——对银行各项债权之清理 236

二十二、清理完结后之处理 240

二十三、侬其他法律设立之金融机构之适用 242

二十四、银行之被勒令停业 242

二十五、银行之撤销许可 243

二十六、银行之清算 244

二十七、营业执照费 246

第四章 商业银行 247

一、银行体系及各种银行间之关系 248

二、「商业银行」之意义及其最基本之特性 249

三、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区别 250

四、八十九年修法删除储蓄银行章后,通则及商业银行章新增及修正之规定 251

五、商业银行之业务范围 252

六、商业银行短期与中、长期放款之妥善划分 255

七、中长期营运资金之新来源——金融债券 257

八、银行法有关发行金融债券之规定 259

九、商业银行可办理建筑放款及其限度 264

十、商业银行对证券商或证券金融公司之资金融通 266

十一、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投资」之限制 269

十二、商业银行投资金融及非金融相关事业之限制 270

十三、商业银行投资有价证券之限制 272

十四、商业银行投资自用、非自用不动产之限制 275

十五、承受担保品之处分 276

十六、银行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之特别规定 278

十七、各国商业银行业务多角化经营之趋势 278

第五章 储蓄银行 283

一、第七十七条 284

二、第七十八条 284

三、第七十九条 286

四、第八十条 286

五、第八十一条 286

六、第八十二条 287

七、第八十三条 287

八、第八十四条 288

九、第八十五条 288

十、第八十六条 289

第六章 专业银行 291

一、银行业务之专业经营 292

二、我国专业信用体制之建立 292

三、专业银行及其业务 294

四、专业银行之特质及其种类 296

五、工业金融与工业银行 298

六、交通银行之改制为开发银行 300

七、工业银行设立及管理办法之订定 302

八、对工业银行生产事业直接投资之限制 308

九、友邦国家之工业银行 310

十、农业金融与农业银行 312

十一、友邦国家之农业金融机构 315

十二、输出入金融与输出入银行 317

十三、友邦国家之输出入银行 320

十四、中小企业金融与中小企业银行 321

十五、合会储蓄公司之改制 324

十六、友邦国家之中小企业银行 325

十七、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之设立 326

十八、不动产金融与不动产信用银行 328

十九、友邦国家之不动产信用银行 329

二十、地方性信用与国民银行 330

第七章 信讬投资公司 333

一、信讬之性质及信讬关系人 334

二、信讬业之源起及发展 335

三、信讬投资公司之意义及特质 337

四、信讬投资公司管理规则之订定 339

五、信讬投资公司之业务范围 340

六、信讬业务与一般银行业务之区别 344

七、银行之兼营信讬业务 345

八、信讬契约之订立 347

九、信讬投资公司之义务及责任 349

十、信讬投资公司应雇用合格之专业人才 351

十一、对信讬投资公司内部交易之限制 352

十二、信讬投资公司自有资金之营运 355

十三、信讬资金与银行存款之不同 356

十四、信讬资金之种类及信讬资金之运用 357

十五、信讬资金之临时营运 359

十六、信讬资金准备之缴存 359

十七、特别准备之提列 363

十八、银行法对信讬投资公司资金营运之特别规定 365

十九、共同信讬基金之募集 366

二十、信讬投资公司之信讬业务 368

二十一、信讬投资公司之授信业务 370

二十二、信讬投资公司之投资及其他服务性业务 371

二十三、银行法有关保障信讬人权益之规定 373

第八章 外国银行 375

一、外国银行之定义 376

二、外国银行之设立程序 377

三、外国银行之设立地区与专拨营运资金 381

四、外国银行之业务范围 382

五、银行法对外国银行业务经营及置产之限制 384

第九章 罚则 387

一、银行法有关罚则之一般性规定 388

二、近年来有关「罚则」之修正 390

三、八十九年十一月之全面修正 393

四、九十三年二月之修正内容 397

五、违反专业经营之处罚 398

六、故意损害银行信用之处罚 399

七、背信罪之处罚 400

八、对银行诈欺犯罪之处罚 402

九、减免或加重其刑之规定 403

十、犯背信、诈欺罪者所为之无偿、有偿行为得申请撤销 404

十一、洗钱防制法相关规定之适用 405

十二、非银行使用银行名称之处罚 406

十三、违反及面承诺之处罚 406

十四、收受不当利益之处罚 407

十五、不当关系人交易之处罚 408

十六、违反监管接管等处置之处罚 410

十七、违反兼职之处罚 412

十八、对法人之处罚 412

十九、没收之规定 413

二十、易服劳役之规定 414

二十一、怠于申报或违反参与决定之处罚 415

二十二、违规营业等之罚则 417

二十三、妨害金融检查之处罚 420

二十四、违反放款或投资等规定之处罚 422

二十五、违反吸收存款等规定之处罚 424

二十六、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之处罚 426

二十七、罚锾之受罚人 427

二十八、罚锾之裁决与救济 428

二十九、逾期不改正之处罚 428

三十、得设立专业法庭之规定 429

第十章 金融改革相关诸法 431

一、我国处理问题金融机构之相关机制 432

二、金融机构合并法 440

三、金融控般公司法 462

四、金融重建基金 506

第十一章 附则 517

一、台湾现有之金融机构 518

二、六十四年七月银行法修正后,现有金融机构之管理及改制 520

三、施行细则之订定 522

四、银行法之施行日 523

附录 525

一、银行法 526

二、银行法施行细则 555

三、银行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准则 556

四、金融机构存款及其他各种负债准备金调整及查核办法 560

五、金融机构流动性查核要点 563

六、银行资本适足性及资本等级管理办法 566

七、银行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 571

八、存款保险条例 579

九、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587

十、商业银行设立标准 594

十一、工业银行设立及管理办法 598

十二、金融机构国内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607

十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外自动化服务设备管理办法 611

十四、金融机构非营业用办公场所管理办法 615

十五、本国银行设立国外分支机构应注意事项 617

十六、金融机构监管接管办法 621

十七、信讬投资公司管理规则 623

本书主要参考资料 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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