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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适用一本通
最新民事诉讼法适用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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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奚晓明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市: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0
  • ISBN:9787802179592
  • 页数:833 页
图书介绍: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领衔主编,以民事诉讼法为主线,对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行政解释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整合,结合法条意旨注释,形成了我国当前最新最全的民事诉讼法适用一本通工具书,可谓“一本通”在手,民事诉讼法适用规范全有。
《最新民事诉讼法适用一本通》目录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

第一~二条 立法宗旨、依据和任务 1

第三~五条 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其中第三条是关于对事项的适用范围;第四条是关于对地域的适用范围;第五条是关于对人的适用范围 1

第六条 审判独立原则 3

第七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4

第九条 调解原则 4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22

第十一条 适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31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32

第十三条 处分原则 32

第十四~十五条 检察监督原则和人民监督原则 32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39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原则 41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54

第二章 管辖 55

第一节 级别管辖 55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55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65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97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101

第二节 地域管辖 101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 101

第二十三条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103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04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19

第二十七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120

第二十八、三十条 运输纠纷的地域管辖 124

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127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 133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 134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35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135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136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 137

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的转移 141

第三章 审判组织 142

第四十~四十三条 独任庭与合议庭 142

第四十条 合议庭的组成 160

第四十四条 法官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刑事责任 180

第四章 回避 205

第四十五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205

第四十六条 回避申请 209

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回避的决定及其效力 209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211

第一节 当事人 211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的范围 211

第五十~五十二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26

第五十三~五十五条 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227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 234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240

第五十七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 240

第五十八~六十、六十二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242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 246

第六章 证据 249

第六十三、六十七~七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 249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举证 255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265

第六十六条 质证 270

第六十四条 第三款 证据的审核认定 273

第七十四条 证据保全与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278

第七章 期间、送达 285

第一节 期间 285

第七十五~七十六、一百一十二条 期间 285

第二节 送达 287

第七十七~七十八条 送达回证与直接送达 287

第七十九条 留置送达 288

第八十条 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289

第八十一~八十三条 转交送达 292

第八十四条 公告送达 293

第八章 调解 295

第八十五条 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295

第八十六、八十八~九十条 法院调解的程序 296

第八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301

第九十一条 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302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304

第九十二~九十六、九十九条 财产保全 304

第九十七~九十九条 先予执行 330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333

第一百、一百零五~一百零六条 拘传 333

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六条 拘留 334

第一百零二~一百零六条 罚款 342

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五~一百零六条 法庭规则 348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354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诉讼收费的收费范围 354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与司法救助 357

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 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362

第二编 审判程序 378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378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378

第一百零八~一百一十条 起诉 378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受理与不受理 384

第一百一十二条 立案 418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423

第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七、一百一十九、一百二十二条 审理前的准备 423

第一百一十八条 委托调查 428

第三节 开庭审理 430

第一百二十条 开庭审理的方式 430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432

第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六、一百三十三条 法庭调查 432

第一百二十七~一百二十八、一百三十三条 法庭辩论 436

第一百三十一条 撤诉 438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延期审理 439

第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一、一百三十四条 评议与宣判 440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一审审限 441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443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诉讼中止 443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终结 446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446

第一百三十八~一百三十九条 判决与先行判决 446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 448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一审生效裁判 449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450

第一百四十二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450

第一百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 452

第一百四十四~一百四十六条 简易程序的审理 455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462

第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的提起 462

第一百五十条 上诉的受理 463

第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八条 上诉案件的审理 466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二审程序的审限 473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47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78

第一百六十~一百六十三条 适用范围与审理 478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481

第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五条 选民资格案件 481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488

第一百六十六~一百六十九条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488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94

第一百七十~一百七十三条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94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96

第一百七十四~一百七十六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96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498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498

第一百七十八、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502

第一百八十六~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514

第一百八十六条 再审案件的立案与审理 529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545

第一百九十一条 支付令的申请 545

第一百九十二条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547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理 549

第一百九十四条 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551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553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553

第一百九十六~一百九十七条 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 557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558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权判决 559

第二百条 除权判决的撤销 560

第三编 执行程序 561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561

第二百零一条 执行根据 561

第二百零一条 执行管辖 563

第二百零二条 执行异议 566

第二百零四条 案外人异议 571

第二百零三、二百零五条 执行机构的变更 573

第二百零六条 委托执行 578

第二百零七条 执行和解 587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590

第二百零九条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595

第二百一十条 执行回转 618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622

第二百一十二条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622

第二百一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 624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 630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 634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前的准备 637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640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财产报告制度 640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 641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665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被执行人股息、股份的执行 667

第二百二十~二百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更被执行人财产 673

第二百二十四条 搜查 692

第二百二十五~二百二十九条 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692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300条 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的执行 695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97~298条 参与分配 699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迟延履行的责任 702

第二百三十条 继续执行 706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707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720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中止 720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终结 721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724

第二十三章 一般规定 724

第二百三十五条 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 724

第二百三十六条 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725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国外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诉讼 731

第二百三十八~二百四十条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语言、文字及诉讼代理问题 738

第二十四章 管辖 741

第二百四十一~二百四十四条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 741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747

第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七条 涉外民事案件的送达 747

第二百四十八条 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 768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770

第二百四十九~二百五十四条 涉外民事案件的财产保全 770

第二十七章 仲裁 773

第二百五十五~二百五十九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受理与执行 773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787

第二百六十~二百六十三条 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 787

第二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我国判决、仲裁裁决 801

第二百六十五~二百六十七条 外国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803

后记 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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