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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务与运用
政府采购法实务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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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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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尹章华,邱奕澄等合著
  • 出 版 社:文笙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2006
  • ISBN:9789867227485
  • 页数:361 页
图书介绍:
《政府采购法实务与运用》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节 政府采购法之制定及修正 2

一、政府采购法之制定 2

二、政府采购法之修正 5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之目的与采购原则 8

一、政府采购法之目的 8

二、机关办理采购之原则 9

第三节 适用范围 16

一、采购主体 17

二、采购客体 23

三、采购金额 31

第四节 厂商、主管机关及上级机关之定义 35

一、厂商 35

二、主管机关 36

三、上级机关 37

第二章 招标 38

第一节 选择招标方式 38

一、招标方式之种类 38

二、招标方式之选择 39

三、配套方式之采行 46

第二节 订定招标文件 49

一、标的规格 49

二、厂商资格 54

第三节 公开采购资讯 65

一、招标前公开阅览 65

二、招标时刊登公告 66

三、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 70

第四节 提供招标文件 71

第五节 收缴押标金 72

一、应否缴纳 72

二、相关规定 73

第六节 招标文件释疑 76

一、请求期限 76

二、答复期限 76

三、变更方式 76

四、不服异议 77

第七节 递送投标文件 77

一、等标期限 77

二、书面密封 79

三、一家一标 80

四、依法递送 81

五、保守秘密 82

六、发还厂商 82

第八节 补正或更正投标文件 83

一、开标前——限于补正契约非必要之点 83

二、开标后——限于更正内容明显打字或书写错误或与标价无关者 84

第九节 变更或补充招标文件 85

第三章 决标 88

第一节 订定底价 88

一、应否订定 88

二、订定程序 89

三、订定时机 90

四、订定依据 91

五、应否公开 91

第二节 邀请监办 92

一、查核金额以上采购 93

二、公告金额以上采购 94

三、未达公告金额以上采购 95

四、实务见解 97

第三节 办理开标 98

一、开标人员 98

二、评审委员会 99

三、评选委员会 99

四、厂商代表 100

五、开标方式 101

六、开启标封 101

七、公开唱标 107

八、开标纪录 108

第四节 审查投标文件 109

一、厂商资格证明文件 110

二、厂商提出招标文件疑义 111

三、厂商要求补正投标文件 111

四、投标文件标价仅载有文字或号码 111

五、未依招标文件规定投标 111

六、涂改盖章投标文件 111

七、厂商提出异议或申诉 112

八、共同投标之厂商负责人为同一人 112

九、同一标单内以单一报价报列多种厂牌 112

十、厂商愿按底价承作 113

十一、厂商主张标价错误 113

十二、外币投标之标序及计算 113

十三、发现厂商标价偏低 114

第五节 依法决标 117

一、决标原则 117

二、取得三家厂商书面报价或企划书之决标作法 126

三、甄选投资兴建营运厂商决标原则 126

四、优先决标决标方式 127

五、特别采购决标原则 128

六、撤销决标、解除契约后之决标 129

第六节 刊登通知 129

一、公告金额以上采购之招标 130

二、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招标 133

第七节 汇送保存 133

第四章 履约管理 135

第一节 契约签订生效与来源 135

一、机关自订 136

二、采购契约要项 136

三、标准采购契约 140

四、法规要求记载 140

第二节 履约保证金 149

一、应否缴交 149

二、缴交方式 151

三、额度期限 154

四、发还情形 155

五、不发还情形 156

第三节 缴纳代金 157

第四节 转包分包 158

一、禁止转包 158

二、允许分包 159

三、判定标准 160

四、转包效果 161

五、分包效果 161

六、分包厂商资格 162

第五节 履约争议调解 163

一、适用主体及标的 163

二、处理顺序及期限 163

三、调解程序及效力 164

第六节 巨额采购使用效益分析 167

第五章 验收 169

第一节 验收之意义及效力 169

一、危险负担移转 169

二、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起算 171

三、履约保证金之发还 172

四、保固期起算 172

第二节 验收人员及监办验收 172

一、验收人员 172

二、监办验收 174

第三节 验收期限、方式及纪录 176

一、验收期限 176

二、验收方式 178

三、劳务采购之准用 180

四、验收纪录及证明书 180

第四节 验收不符之处理 181

一、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货或换货 182

二、部分验收 184

三、减价收受 185

第六章 异议申诉 190

第一节 立法目的 190

一、确立厂商寻求救济保护途径 190

二、符合政府采购协定第二十条之要求 191

三、加强行政机关自我省察及行政监督 191

第二节 异议程序 191

一、异议主体、客体及受理机关 191

二、提出异议之法定期间 193

三、提出异议之法定格式 194

四、异议案件之处理 195

第三节 申诉程序 197

一、提出申诉之要件 198

二、代理人之委任 202

三、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 202

四、申诉审议程序 203

五、审议判断之作成、效力与救济 207

第七章 罚则 219

第一节 行政罚 219

一、不良厂商拒绝往来之制度 219

二、不良厂商通知之性质 220

三、不良厂商通知之事由 221

四、不良厂商通知之程序 240

五、不良厂商通知之效力 243

六、不良厂商通知之救济 245

第二节 刑事罚 250

一、围标罪 250

二、绑标罪 252

三、泄密罪 253

四、强制罪 254

五、强制泄密罪 255

六、两罚规定 256

第八章 附则 257

第一节 采购监督 257

一、行政查核 257

二、行政稽核 260

三、审计稽核 264

四、司法追诉 264

第二节 采购回避 265

一、机关承办、监办采购人员之回避 265

二、机关首长命令回避 269

三、厂商回避 269

四、财产申报 271

第三节 采购伦理 271

一、采购伦理准则 271

二、请托、关说之处理 274

附录一:政府采购法 277

附录二: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 306

附录三:采购契约要项 334

附录四:政府采购错误行为态样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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