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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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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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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林纪东等编纂
  • 出 版 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1986
  • ISBN:
  • 页数:1700 页
图书介绍:
《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目录

壹、宪法及关系法规 1

中华民国宪法 1

第一章 总纲 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

第三章 国民大会 2

第四章 总统 3

第五章 行政 4

第六章 立法 4

第七章 司法 6

第八章 考试 6

第九章 监察 7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8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9

第一节 省 9

第二节 县 10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10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10

第一节 国防 10

第二节 外交 10

第三节 国民经济 10

第四节 社会安全 11

第五节 教育文化 11

第六节 边疆地区 12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12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12

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 13

国民大会组织法 14

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 15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15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 17

行政院组织法 17

立法院组织法 18

中央法规标准法 20

第一章 总则 20

第二章 法规之制定 20

第三章 法规之施行 20

第四章 法规之适用 20

第五章 法规之修正与废止 21

第六章 附则 21

司法院组织法 21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 23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施行细则 24

法院组织法 24

第一章 总则 24

第二章 地方法院 25

第三章 高等法院 25

第四章 最高法院 25

第五章 检察机关 26

第六章 推事检察官之任用及待遇 26

第七章 书记官及通译 27

第八章 检验员执达员庭丁及司法警察 28

第九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28

第十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28

第十一章 法院之用语 29

第十二章 裁判之评议 29

第十三章 法律上之协助 29

第十四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29

第十五章 附则 29

法务部组织法 30

行政法院组织法 31

司法院变更判例会议规则 32

考试院组织法 32

公务人员考试法 33

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 34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案 36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 37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 39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施行细则 39

典试法 40

监试法 41

监察院组织法 41

监察法 42

第一章 总则 42

第二章 弹劾权 42

第三章 纠举权 43

第四章 纠正 43

第五章 调查 43

第六章 附则 43

监察法施行细则 44

第一章 总则 44

第二章 人民书状 44

第三章 巡廻监察 44

第四章 调查 44

第五章 弹劾 45

第六章 纠举 46

第七章 纠正 46

第八章 附则 46

审计法 46

第一章 通则 46

第二章 公务审计 48

第三章 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 48

第四章 财物审计 48

第五章 考核财务效能 49

第六章 核定财务责任 49

第七章 附则 50

审计法施行细则 50

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 55

国家赔偿法 57

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 58

请愿法 61

戒严法 61

台湾省戒严令 62

贰、民法及关系法规 63

民法 第一编 总则 63

第一章 法例 63

第二章 人 64

第一节 自然人 64

第二节 法人 66

第一款 通则 66

第二款 社团 69

第三款 财团 70

第三章 物 71

第四章 法律行为 72

第一节 通则 72

第二节 行为能力 73

第三节 意思表示 74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77

第五节 代理 78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79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80

第六章 消灭时效 81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85

民法总则施行法 86

民法 第二编 债 87

第一章 通则 87

第一节 债之发生 87

第一款 契约 87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89

第三款 无因管理 90

第四款 不当得利 91

第五款 侵权行为 92

第二节 债之标的 96

第三节 债之效力 99

第一款 给付 99

第二款 迟延 101

第三款 保全 103

第四款 契约 104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109

第五节 债之移转 112

第六节 债之消灭 115

第一款 通则 115

第二款 清偿 115

第三款 提存 118

第四款 抵销 119

第五款 免除 120

第六款 混同 121

第二章 各种之债 121

第一节 买卖 121

第一款 通则 121

第二款 效力 121

第三款 买回 126

第四款 特种买卖 127

第二节 互易 128

第三节 交互计算 128

第四节 赠与 129

第五节 租赁 131

第六节 借贷 138

第一款 使用借贷 138

第二款 消费借贷 139

第七节 雇佣 141

第八节 承揽 142

第九节 出版 145

第十节 委任 147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150

第十二节 居间 152

第十三节 行纪 153

第十四节 寄托 155

第十五节 仓库 158

第十六节 运送营业 159

第一款 通则 159

第二款 物品运送 159

第三款 旅客运送 163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164

第十八节 合伙 164

第十九节 隐名合伙 170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171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172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174

第二十三节 和解 175

第二十四节 保证 175

民法债编施行法 179

民法 第三编 物权 179

第一章 通则 179

第二章 所有权 181

第一节 通则 181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183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187

第四节 共有 189

第三章 地上权 192

第四章 永佃权 194

第五章 地役权 195

第六章 抵押权 196

第七章 质权 200

第一节 动产质权 200

第二节 权利质权 202

第八章 典权 204

第九章 留置权 206

第十章 占有 208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212

民法 第四编 亲属 213

第一章 通则 213

第二章 婚姻 213

第一节 婚约 213

第二节 结婚 215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217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218

第一款 通则 218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219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221

第五节 离婚 222

第三章 父母子女 224

第四章 监护 229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229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231

第五章 扶养 231

第六章 家 232

第七章 亲属会议 233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234

民法 第五编 继承 235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235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237

第一节 效力 237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238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239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240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241

第三章 遗嘱 242

第一节 通则 242

第二节 方式 242

第三节 效力 243

第四节 执行 244

第五节 撤销 244

第六节 特留分 245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245

公司法 246

第一章 总则 246

第二章 无限公司 250

第一节 设立 250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251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252

第四节 退股 252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 253

第六节 清算 253

第三章 有限公司 255

第四章 两合公司 256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257

第一节 设立 257

第二节 股份 260

第三节 股东会 262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 264

第五节 监察人 267

第六节 会计 268

第七节 公司债 270

第八节 发行新股 272

第九节 变更章程 273

第十节 公司重整 274

第十一节 解散及合并 278

第十二节 清算 279

第六章 删除 282

第七章 外国公司 282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283

第一节 申请 283

第二节 规费 288

第九章 附则 288

戡乱时期在台公司陷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 288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标准 289

票据法 289

第一章 通则 289

第二章 汇票 292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 292

第二节 背书 293

第三节 承兑 294

第四节 参加承兑 295

第五节 保证 295

第六节 到期日 296

第七节 付款 296

第八节 参加付款 297

第九节 追索权 297

第十节 拒绝证书 300

第十一节 复本 300

第十二节 誊本 301

第三章 本票 301

第四章 支票 302

第五章 附则 304

票据法施行细则 305

支票存款户处理办法 307

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业务办法 309

支票存款户存款不足退票处理办法 310

存款不足支票退票纪录单移送法院办法 310

票据挂失止付处理准则 311

伪报票据遗失防止办法 312

银行受托为本票担当付款人办理要点 312

银行办理工商企业应收客帐周转资金贷款办法 313

购屋储蓄存款实施要点 313

海商法 314

第一章 通则 314

第二章 船舶 314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314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 316

第三章 船长 317

第四章 海员 319

第五章 运送契约 321

第一节 货物运送 321

第二节 旅客运送 324

第三节 船舶拖带 325

第六章 船舶碰撞 325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 326

第八章 共同海损 326

第九章 海上保险 327

第十章 附则 329

船舶法 329

第一章 通则 329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 330

第三章 船舶检查 331

第四章 船舶丈量 331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 331

第六章 船舶设备 332

第七章 客船 332

第八章 小船 332

第九章 罚则 333

第十章 附则 333

船舶登记法 334

第一章 总则 334

第二章 申请登记程序 334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 335

第四章 抵押权及租赁权登记 335

第五章 注销登记 336

第六章 登记费 336

第七章 附则 337

引水法 337

第一章 总则 337

第二章 引水人资格 337

第三章 引水人之雇用 337

第四章 引水人执行业务 338

第五章 罚则 338

第六章 附则 339

保险法 339

第一章 总则 339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 339

第二节 保险利益 340

第三节 保险费 340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 341

第五节 复保险 341

第六节 再保险 342

第二章 保险契约 342

第一节 通则 342

第二节 基本条款 343

第三节 特约条款 344

第三章 财产保险 344

第一节 火灾保险 344

第二节 海上保险 345

第三节 陆空保险 345

第四节 责任保险 346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 346

第四章 人身保险 346

第一节 人寿保险 346

第二节 健康保险 349

第三节 伤害保险 349

第五章 保险业 349

第一节 通则 349

第二节 保险公司 351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 351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 351

第五节 罚则 351

第六章 附则 353

保险法施行细则 353

保险业管理办法 356

存款保险条例 358

动产担保交易法 359

第一章 总则 359

第二章 动产抵押 360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 361

第四章 信托占有 361

第五章 罚则 362

第六章 附则 362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 362

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 364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 366

第一章 总则 366

第二章 法人登记 367

第三章 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 368

第四章 附则 368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369

年龄换算表 371

叁、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373

民事诉讼法 373

第一编 总则 373

第一章 法院 373

第一节 管辖 373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375

第二章 当事人 376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376

第二节 共同诉讼 379

第三节 诉讼参加 380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381

第三章 诉讼费用 382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 382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 383

第三节 诉讼救助 384

第四章 诉讼程序 385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385

第二节 送达 386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388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390

第五节 言词辩论 392

第六节 裁判 395

第七节 诉讼卷宗 398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398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398

第一节 起诉 398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402

第三节 证据 403

第四节 和解 410

第五节 判决 411

第二章 调解程序 414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 416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417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417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420

第四编 抗告程序 422

第五编 再审程序 424

第六编 督促程序 426

第七编 保全程序 427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429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431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431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432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 434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435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437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437

壹 收受书状 437

贰 案件之初步调查 437

叁 指定期日及辩论前之准备 439

肆 言词辩论 439

伍 调查证据 440

陆 裁判 442

柒 送达 443

捌 诉讼卷宗 444

玖 特种程序事件 444

拾 调解程序 445

民事诉讼须知 446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 451

第一章 总则 451

第二章 民事诉讼事件之期限 451

第三章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之期限 452

第四章 非讼事件之期限 452

第五章 民事强制执行事件之期限 452

第六章 刑事诉讼案件之期限 454

第七章 少年事件之期限 455

第八章 案件迟延之防止 456

第九章 附则 457

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表 458

各级法院律师阅卷规则 460

民事诉讼费用法 461

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证人鉴定人日费旅费及鉴定费支给要点 463

戡乱时期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 464

提高罚金罚锾倍数及开始施行日期令 464

强制执行法 468

第一章 总则 468

第二章 对于动产之执行 474

第三章 对于不动产之执行 476

第四章 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480

第五章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481

第六章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481

第七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 482

第八章 附则 483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483

办理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适用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注意事项 492

改进民事强制执行提示要点 494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处理要点 495

台湾地区土地房屋强制执行联系办法 495

未登记建筑改良物办理查封登记联系办法 496

未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强制执行及登记联系办法 497

提示执行法院拍卖耕地时应注意要点 498

办理电话租用权强制执行事件注意要点 498

管收条例 499

破产法 500

第一章 总则 500

第二章 和解 500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 500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 503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503

第三章 破产 504

第一节 破产之宣吿及效力 504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 506

第三节 破产债权 508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509

第五节 调协 510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 510

第七节 复权 511

第四章 罚则 511

破产法施行法 513

公证法 513

第一章 总则 513

第二章 公证书之作成 515

第三章 私证书之认证 517

第四章 公证费用 517

第五章 附则 518

公证法施行细则 518

第一章 总则 518

第二章 公证簿册及文件 518

第三章 公证费用 519

第四章 关于公证书强制执行事项之规定 519

第五章 公证、认证之程序 520

第六章 关于亲属事件公证之特别规定 521

第七章 关于遗嘱公证之特别规定 521

第八章 关于私证书认证之特别规定 521

第九章 附则 522

财务案件处理办法 522

第一章 总则 522

第二章 财务法庭 522

第三章 移送程序 522

第四章 裁定及抗告程序 523

第五章 执行程序 523

第六章 附则 524

改进财务案件之执行提示要点 524

非讼事件法 525

第一章 总则 525

第一节 事件管辖 525

第二节 当事人及费用之负担 526

第三节 书状笔录 526

第四节 裁定及抗告 526

第二章 民事非讼事件 527

第一节 登记事件 527

第二节 财产管理事件 528

第三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 529

第四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 529

第五节 监督事件 530

第六节 继承事件 530

第三章 商事非讼事件 530

第一节 公司事件 530

第二节 海商事件 532

第三节 票据事件 532

第四章 费用之征收 532

第五章 附则 532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 533

检察官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注意要点 534

提存法 536

提存法施行细则 538

乡镇市调解条例 541

法院适用乡镇市调解条例应行注意事项 542

商务仲裁条例 543

商务仲裁协会组织及仲裁费用规则 545

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须知 548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 549

家事事件处理办法 549

司法状纸规则 550

肆、刑法及关系法规 551

刑法 551

第一编 总则 551

第一章 法例 551

第二章 刑事责任 554

第三章 未遂犯 557

第四章 共犯 558

第五章 刑 560

第六章 累犯 562

第七章 数罪并罚 563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566

第九章 缓刑 568

第十章 假释 569

第十一章 时效 570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571

第二编 分则 572

第一章 内乱罪 573

第二章 外患罪 574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576

第四章 凌职罪 576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579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581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582

第八章 脱逃罪 584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584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585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587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590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591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592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593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595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597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599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600

第二十章 鸦片罪 600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601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602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603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605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606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606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608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609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610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611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613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614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615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615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615

刑法施行法 617

惩治叛乱条例 617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619

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 620

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施行细则 621

妨害军机治罪条例 624

要塞堡垒地带法 626

第一章 总则 626

第二章 禁止及限制事项 626

第三章 惩罚 626

第四章 附则 627

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 627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629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632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 633

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 637

惩治走私条例 637

管制物品项目及其数额 638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 639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 640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 642

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 642

法院办埋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644

检察机关办埋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644

惩治盗匪条例 645

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 646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648

陆海空军刑法 649

第一编 总则 649

第二编 分则 650

第一章 叛乱罪 650

第二章 擅权罪 651

第三章 辱职罪 651

第四章 抗命罪 653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 653

第六章 侮辱罪 654

第七章 盗卖军用品罪 654

第八章 私造军火罪 654

第九章 纵火罪 654

第十章 掠夺罪 654

第十一章 强奸罪 655

第十二章 诈伪罪 655

第十三章 逃亡罪 655

第十四章 收容逃亡罪 656

第十五章 损坏军用物品罪 656

第十六章 违背职守罪 656

第十七章 附则 657

战时军律 657

取缔地下钱庄办法 658

取缔匪伪物品办法 659

伍、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661

刑事诉讼法 661

第一编 总则 661

第一章 法例 661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661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663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664

第五章 文书 665

第六章 送达 666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667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669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 671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 671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673

第十二章 证据 676

第一节 通则 676

第二节 人证 678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 680

第四节 勘验 681

第十三章 裁判 681

第二编 第一审 682

第一章 公诉 682

第一节 侦杳 682

第二节 起诉 687

第三节 审判 688

第二章 自诉 693

第三编 上诉 697

第一章 通则 697

第二章 第二审 699

第三章 第三审 701

第四编 抗告 705

第五编 再审 707

第六编 非常上诉 709

第七编 简易程序 711

第八编 执行 711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713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717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717

法院办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审速结注意事项 722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被告具保责付办法 724

检察处办案期限规则 725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被告具保责付办法 728

检察处办理通缉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730

法院处理扣押物应行注意事项 732

检察处处理扣押物没收物应行注意事项 733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暨所属各处检察官侦办案件审慎起诉应行注意要点 733

法院办理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735

台湾省戒严时期取缔流氓办法 736

取缔流氓作业改进办法 737

流氓感训处分执行办法 737

办理假释应行注意事项 743

少年事件处理法 745

第一章 总则 745

第二章 少年法庭之组织 745

第三章 少年管训事件 745

第一节 调查及审理 745

第二节 管训处分之执行 748

第三节 抗告及审理 749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750

第五章 附则 751

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 752

少年管训事件审理细则 754

少年及儿童管训事件执行办法 756

公设辩护人条例 758

羁押法 759

看守所组织条例 761

戡乱时期监所人犯处理条例 762

提审法 763

赦免法 764

引渡法 764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 766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侦查犯罪应行注意事项 767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 768

监狱行刑法 770

第一章 通则 770

第二章 收监 770

第三章 监禁 770

第四章 戒护 771

第五章 作业 771

第六章 教化 772

第七章 给养 772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 772

第九章 接见及通信 773

第十章 保管 773

第十一章 赏罚及赔偿 774

第十二章 假释 774

第十三章 释放及保护 774

第十四章 死亡 775

第十五章 死刑之执行 775

第十六章 附则 775

监狱组织条例 775

外役监条例 777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 779

第一章 总则 779

第二章 受刑人之调查及分类 779

第三章 累进处遇 779

第四章 监禁及戒护 780

第五章 作业 781

第六章 教化 781

第七章 接见及寄发书信 781

第八章 给养 782

第九章 累进处遇之审查 782

第十章 留级及降级 782

第十一章 假释 782

第十二章 附则 782

保安处分执行法 783

第一章 通则 783

第二章 感化教育 785

第三章 监护 786

第四章 禁戒 786

第五章 强制工作 786

第六章 保护管束 787

第七章 强制治疗 788

第八章 驱逐出境 788

第九章 附则 789

保安处分累进处遇规程 789

更生保护法 791

冤狱赔偿法 792

办理冤狱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794

军事审判法 795

第一编 总则 795

第一章 法例 795

第二章 军事审判人员 796

第三章 军事法庭 797

第一节 军事法庭之组织 797

第二节 军事法庭之管辖 797

第三节 军事法庭之开闭及用语 798

第四章 军事检察 798

第二编 诉讼程序 799

第一章 通则 799

第一节 军法人员之回避 799

第二节 辩护人及辅佐人 800

第三节 文书及送达 800

第四节 期日及期间 801

第五节 被吿之传唤及拘提 801

第六节 被吿之讯问及羁押 802

第七节 搜索及扣押 802

第八节 勘验及人证 803

第九节 鉴定及通译 803

第十节 裁判 803

第二章 初审 804

第一节 侦查 804

第二节 起诉 805

第三节 审判 805

第三章 覆判 807

第四章 抗告 809

第五章 再审 810

第六章 非常审判 811

第七章 执行 811

第三编 附则 812

军事审判法施行法 812

军事审判注意事项 813

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交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 813

台湾省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交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之释示 814

军事审判审限规则 814

海上捕获条例 815

第一章 通则 815

第二章 临检 816

第三章 搜索 816

第四章 拿捕 816

第五章 被拿捕船舶或其货物应征用之程序 817

第六章 制裁 818

第七章 附则 818

海上捕获法庭审判条例 818

陆、行政法规 821

一、内政 821

国籍法 821

第一章 固有国籍 821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 821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 822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 822

第五章 附则 822

国籍法施行条例 823

户籍法 824

第一章 通则 824

第二章 本籍登记 825

第三章 身分登记 825

第四章 迁徙登记 826

第五章 行业、职业及教育程度登记 826

第六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及撤销 826

第七章 登记之申请 826

第八章 户口调查 827

第九章 罚则 827

第十章 附则 827

户籍法施行细则 828

第一章 通则 828

第二章 户口编组 828

第三章 户籍登记 828

第四章 国民身分证及户口名簿 830

第五章 户口调查 830

第六章 户口统计 831

第七章 附则 831

警察法 832

警察法施行细则 833

警察勤务条例 834

警察人员管理条例 836

警械使用条例 838

违警罚法 839

第一编 总则 839

第一章 法例 839

第二章 违警责任 839

第三章 违警罚 840

第四章 违警罚之加减 840

第五章 处罚程序 841

第一节 管辖 841

第二节 侦讯 841

第三节 裁决 841

第四节 执行 842

第二编 分则 842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之违警 842

第二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 843

第三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 844

第四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 844

第五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 845

第六章 诬告伪证或湮灭证据之违警 845

第七章 妙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 845

行政执行法 846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847

第一章 总则 847

第二章 汽车 848

第三章 慢车 852

第四章 行人 853

第五章 道路障碍 853

第六章 附则 854

道路交通案件处理办法 854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856

食品卫生管理法 870

空气污染防制法 872

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 873

噪音管制法 876

原子能法 877

饲料管理法 880

农药管理法 882

农药管理法施行细则 884

药物药商管理法 888

第一章 总则 888

第二章 药商之管理 888

第三章 药物之买卖与输入 889

第四章 药物之制造及输出 889

第五章 药品之调剂 890

第六章 麻醉药品制剂及毒剧药品之储售 890

第七章 检查抽验及取缔 890

第八章 罚则 891

第九章 附则 892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892

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 893

饮用水管理条例 895

水污染防治法 896

废弃物清理法 898

能源管理法 900

著作权法 901

第一章 总则 901

第二章 著作权之所属及限制 903

第三章 著作权之侵害 904

第四章 罚则 905

第五章 附则 905

出版法 906

第一章 总则 906

第二章 新闻纸及杂志 906

第三章 书籍及其他出版品 907

第四章 出版之奖励及保障 907

第五章 出版品登载事项之限制 908

第六章 行政处分 908

第七章 附则 909

出版法施行细则 909

电影法 911

广播电视法 914

第一章 总则 914

第二章 电台设立 914

第三章 节目管理 915

第四章 广告管理 915

第五章 奖励辅导 916

第六章 罚则 916

第七章 附则 917

公文程式条例 917

姓名条例 918

护照条例 918

区域计划法 919

区域计划法施行细则 921

都市计划法 922

第一章 总则 923

第二章 都市计划之拟定、变更、发布及实施 923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925

第四章 公共设施用地 925

第五章 新市区之建设 926

第六章 旧市区之更新 927

第七章 组织及经费 928

第八章 罚则 928

第九章 附则 928

下水道法 929

市区道路条例 931

建筑法 932

第一章 总则 932

第二章 建筑许可 933

第三章 建筑基地 935

第四章 建筑界限 935

第五章 施工管理 936

第六章 使用管理 937

第七章 拆除管理 938

第八章 罚则 938

第九章 附则 939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940

工厂法 941

第一章 总则 941

第二章 童工女工 942

第三章 工作时间 942

第四章 休息及休假 942

第五章 工资 942

第六章 工作契约之终止 943

第七章 工人福利 943

第八章 工厂安全与卫生设备 944

第九章 工人津贴及抚恤 944

第十章 工厂会议 944

第十一章 学徒 944

第十二章 罚则 945

第十三章 附则 945

工厂法施行细则 946

工厂检查法 947

合作社法 948

第一章 通则 948

第二章 设立 949

第三章 社员社股及盈余 949

第四章 理事监事及其他职员 950

第五章 会议 950

第六章 解散及清算 951

第七章 合作社联合社 951

第八章 罚则 952

第九章 附则 952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 952

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 954

农会法 956

第一章 总则 956

第二章 任务 956

第三章 设立 956

第四章 会员 957

第五章 职员 957

第六章 权责划分 958

第七章 会议 958

第八章 经费 958

第九章 监督 959

第十章 附则 959

农会法施行细则 960

第一章 总则 960

第二章 任务 960

第三章 设立 960

第四章 会员 961

第五章 职员 961

第六章 权责划分 962

第七章 会议 963

第八章 经费 963

第九章 监督 963

第十章 附则 964

渔会法 964

第一章 总则 964

第二章 任务 964

第三章 设立 964

第四章 会员 965

第五章 职员 966

第六章 权责划分 966

第七章 会议 966

第八章 经费 967

第九章 监督 967

第十章 附则 968

工会法 969

第一章 总则 969

第二章 设立 969

第三章 会员 970

第四章 职员 970

第五章 会议 970

第六章 经费 970

第七章 监督 971

第八章 保护 971

第九章 解散 971

第十章 联合组织 972

第十一章 基层组织 972

第十二章 罚则 972

第十三章 附则 972

工会法施行细则 973

工业团体法 975

第一章 总则 975

第二章 工业同业工会 975

第三章 工业会 977

第四章 监督 978

第五章 附则 978

商业团体法 979

第一章 总则 979

第二章 商业同业公会 979

第三章 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 981

第四章 输出业同业工会及联合会 982

第五章 商业会 982

第六章 监督 983

第七章 附则 983

人民团体选举罢免法 984

团体协约法 987

劳动基准法 989

第一章 总则 989

第二章 劳动契约 989

第三章 工资 990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991

第五章 童工、女工 992

第六章 退休 992

第七章 职业灾害补偿 993

第八章 技术生 993

第九章 工作规则 993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993

第十一章 罚则 994

第十二章 附则 994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995

劳工保险条例 998

第一章 总则 998

第二章 保险人、投保单位及被保险人 998

第三章 保险费 998

第四章 保险给付 999

第一节 通则 999

第二节 生育给付 1000

第三节 伤害给付 1000

第四节 医疗给付 1000

第五节 残废给付 1001

第六节 老年给付 1002

第七节 死亡给付 1002

第五章 保险基金及事务费 1002

第六章 罚则 1003

第七章 附则 1003

劳工安全卫生法 1003

职工福利金条例 1005

职工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 1006

职业训练法 1007

职业训练金条例 1009

劳资争议处理法 1010

第一章 总则 1010

第二章 劳资争议处理之机关 1010

第三章 劳资争议处理之程序 1010

第四章 争议当事人行为之限制 1011

第五章 罚则 1011

第六章 附则 1012

基本工资暂行办法 1012

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 1012

优生保健法 1013

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 1014

儿童福利法 1015

老人福利法 1017

残障福利法 1018

社会救助法 1019

文化资产保存法 1021

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 1024

第一章 总则 1024

第二章 自治区域 1024

第三章 居民及公民 1024

第四章 自治事项 1025

第五章 自治组织 1025

第一节 县市议会 1025

第二节 县市政府 1026

第三节 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 1026

第四节 乡镇县辖市公所 1027

第六章 自治财政 1027

第七章 自治监督 1028

第八章 附则 1029

台北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 1029

第一章 总则 1029

第二章 居民及公民 1029

第三章 市议会 1030

第四章 市政府 1030

第五章 区公所 1030

第六章 市财政 1030

第七章 市监督 1031

第八章 附则 1031

高雄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 1032

第一章 总则 1032

第二章 居民及公民 1032

第三章 市议会 1032

第四章 市政府 1032

第五章 区公所 1033

第六章 市财政 1033

第七章 市监督 1033

第八章 附则 1034

台湾省议会组织规程 1034

台北市议会组织规程 1037

高雄市议会组织规程 1039

台湾省各县市议会组织规程 1042

第一章 总则 1042

第二章 议员 1042

第三章 议长、副议长 1042

第四章 职权 1044

第五章 会议 1044

第六章 纪律 1045

第七章 秘书室 1045

第八章 附则 1045

台湾省各县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组织规程 1046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1049

第一章 总则 1049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1049

第三章 选举 1050

第一节 选举人 1050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 1051

第三节 候选人 1051

第四节 选举区 1052

第五节 选举公吿 1053

第六节 选举活动 1053

第七节 投票及开票 1054

第八节 选举结果 1055

第四章 罢免 1055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 1055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 1056

第三节 罢免投票 1056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处罚 1056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 1058

第七章 附则 1059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 1059

第一章 总则 1059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1059

第三章 选举 1060

第一节 选举人 1060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 1061

第三节 候选人 1061

第四节 选举公吿 1062

第五节 选举活动 1063

第六节 投票及开票 1064

第七节 选举结果 1065

第四章 罢免 1065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 1065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 1065

第三节 罢免投票 1066

第五章 选举罢免诉讼 1067

第六章 附则 1067

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 1067

台湾省各县(市)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 1068

福建省各县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 1069

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办法 1070

动员戡乱时期侨选增额立法及监察委员遴选办法 1072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竞选办事处及助选员设置办法 1073

各级选举委员会监察人员执行监察职务准则 1074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候选人检核规则 1075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罢免办事处及办事人员之设置及征求连署办法 1078

二、教育 1079

大学法 1079

学位授予法 1080

专科学校法 1081

师范教育法 1083

高级中学法 1084

社会教育法 1085

职业学校法 1086

国民教育法 1086

幼稚教育法 1088

特殊教育法 1089

私立学校法 1091

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 1091

第一章 总则 1091

第二章 设立程序 1091

第一节 筹设 1091

第二节 董事及董事会 1091

第三节 财团法人登记 1092

第四节 立案与招生 1093

第三章 奖励 1093

第四章 监督 1094

第五章 附则 1095

私立学校奖助办法 1098

补习教育法 1099

幼稚园设置办法 1100

三、军政 1103

兵役法 1103

第一章 总则 1103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 1103

第三章 士兵役 1103

第四章 后备军人 1104

第五章 兵役行政 1104

第六章 征集 1104

第七章 召集 1105

第八章 权利义务 1106

第九章 妨害兵役 1106

第十章 附则 1106

兵役法施行法 1107

第一章 总则 1107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 1107

第三章 常备兵役、补充兵役 1107

第四章 国民兵役 1108

第五章 后备军人 1108

第六章 兵役行政 1108

第七章 征集 1109

第八章 召集 1109

第九章 免役、禁役、缓征、缓召 1110

第十章 权利义务 1111

第十一章 附则 1112

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 1112

第一章 总则 1112

第二章 免役 1112

第三章 禁役 1113

第四章 缓征 1113

第五章 缓召 1115

第六章 附则 1118

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 1119

第一章 总则 1119

第二章 管理机关 1119

第三章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之优待 1119

第四章 后备军人之优待 1121

第五章 优待之停止 1121

第六章 附则 1121

陆海空军惩罚法 1121

军人抚恤条例 1123

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 1123

军人保险条例 1125

军事征用法 1127

第一章 总则 1127

第二章 征用标的 1127

第三章 征用程序 1128

第四章 赔偿 1128

第五章 陆海空军机动演习之征用 1129

第六章 处罚 1130

第七章 附则 1130

国家总动员法 1130

戡乱时期依国家总动员法颁发法规命令办法 1132

战时禁制品条例 1132

四、地政 1135

土地法 1135

第一编 总则 1135

第一章 法例 1135

第二章 地权 1135

第三章 地权限制 1136

第四章 公有土地 1137

第五章 地权调查 1137

第二编 地籍 1139

第一章 通则 1139

第二章 地籍测量 1140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1140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1142

第三编 土地使用 1143

第一章 通则 1143

第二章 使用限制 1144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使用 1144

第四章 耕地租用 1147

第五章 荒地使用 1149

第六章 土地重划 1150

第四编 土地税 1150

第一章 通则 1150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 1151

第三章 地价税 1151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1152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 1152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 1153

第七章 欠税 1153

第五编 土地征收 1154

第一章 通则 1154

第二章 征收程序 1155

第三章 征收补偿 1156

土地法施行法 1157

土地登记规则 1160

第一章 总则 1160

第二章 登记书表簿册图状 1161

第三章 登记程序 1162

第一节 通则 1162

第二节 总登记 1165

第三节 所有权变更登记 1166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 1168

第五节 其他登记 1169

第六节 涂销登记 1170

第四章 登记规费 1170

第五章 附则 1170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 1171

第一章 总则 1171

第二章 耕地征收 1171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 1174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 1175

第五章 附则 1176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 1176

第一章 总则 1176

第二章 耕地征收 1177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 1180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 1181

第五章 附则 1181

平均地权条例 1182

第一章 总则 1182

第二章 规定地价 1183

第三章 照价征税 1183

第四章 照价收买 1184

第五章 涨价归公 1185

第六章 土地使用 1186

第七章 罚则 1189

第八章 附则 1189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 1191

第一章 总则 1191

第二章 规定地价 1192

第三章 照价征税 1192

第四章 照价收买 1194

第五章 涨价归公 1195

第六章 土地使用 1196

第七章 附则 1198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1198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 1203

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 1205

都市土地重划实施办法 1207

农地重划条例 1210

国民住宅条例 1213

国民住宅贷款办法 1216

五、财政 1217

财政收支划分法 1217

第一章 总纲 1217

第二章 收入 1217

第三章 支出 1218

第四章 附则 1218

附表一 收入分类表 1218

附表二 支出分类表 1219

国有财产法 1221

第一章 总则 1221

第二章 机构 1222

第三章 保管 1222

第四章 使用 1223

第五章 收益 1223

第六章 处分 1224

第七章 检核 1224

第八章 附则 1225

动员戡乱时期台湾地区国有非公用不动产让售优待办法 1225

银行法 1226

第一章 通则 1226

第二章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 1229

第三章 商业银行 1231

第四章 储蓄银行 1231

第五章 专业银行 1232

第六章 信托投资公司 1233

第七章 外国银行 1234

第八章 罚则 1234

第九章 附则 1235

所得税法 1236

第一章 总则 12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36

第二节 名词定义 1237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 1238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1240

第一节 登记 1240

第二节 帐簿凭证与会计记录 1241

第三节 营利事业所得额 1241

第四节 资产估价 1244

第四章 稽征程序 1246

第一节 暂缴 1246

第二节 结算申报 1247

第三节 调查 1249

第四节 扣缴 1250

第五节 自缴 1251

第五章 奖惩 1251

第六章 附则 1254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1254

第一章 总则 1254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 1255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1256

第四章 稽征程序 1258

第五章 奖惩 1261

第六章 附则 1261

减免营利事业所得税奖励标准 1262

薪资所得扣缴办法 1264

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度所得税税率条例 1265

遗产及赠与税法 1265

第一章 总则 1265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 1267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 1268

第四章 稽征程序 1268

第一节 申报与缴纳 1268

第二节 删除 1269

第三节 资料调查与通报 1269

第五章 奖惩 1270

第六章 附则 1270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 1271

第一章 总则 1271

第二章 遗产税及赠与税之计算 1271

第三章 申报及通知 1272

第四章 估价 1272

第五章 缴纳 1273

第六章 罚则及附则 1274

印花税法 1275

第一章 总则 1275

第二章 课征范围 1275

第三章 税率或税额 1276

第四章 纳税方法 1276

第五章 印花税检查 1277

第六章 罚则 1277

第七章 附则 1277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 1278

货物税条例 1279

营业税法 1283

第一章 总则 1283

第二章 减免范围 1284

第三章 税率 1285

第四章 税额计算 1285

第五章 稽征 1286

第六章 罚则 1288

第七章 附则 1290

附: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 1291

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1297

关税法 1300

第一章 总则 1300

第二章 稽征程序 1300

第三章 税款之优待 1303

第四章 违禁品 1305

第五章 平衡税 1305

第六章 罚则 1305

第七章 附则 1306

关税法施行细则 1307

外销品冲退原料税捐办法 1314

证券交易税条例 1317

房屋税条例 1318

土地税法 1321

第一章 总则 1321

第二章 地价税 1322

第三章 田赋 1323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1323

第五章 稽征程序 1325

第六章 罚则 1325

第七章 附则 1326

土地税法施行细则 1326

增缴地价税抵缴土地增值税办法 1331

土地税减免规则 1332

第一章 总则 1332

第二章 减免标准 1332

第三章 减免程序 1334

第四章 检查考核 1334

第五章 附则 1335

契税条例 1335

屠宰税法 1338

使用牌照税法 1339

第一章 总则 1339

第二章 课税标的及税额 1340

第三章 免税范围 1340

第四章 征收程序 1340

第五章 查缉程序 1341

第六章 罚则 1341

第七章 附则 1342

附:使用牌照税课征分类税额表 1342

娱乐税法 1343

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 1344

税捐稽征法 1346

第一章 总则 1346

第二章 纳税义务 1346

第三章 稽征 1346

第一节 缴纳通知文书 1346

第二节 送达 1346

第三节 征收 1347

第四节 缓缴 1347

第五节 退税 1348

第六节 调查 1348

第四章 行政救济 1348

第五章 强制执行 1349

第六章 罚则 1349

第七章 附则 1350

财务罚锾处理暂行条例 1350

财务罚锾给奖分配办法 1351

台湾省内烟酒专卖暂行条例 1351

海关缉私条例 1354

第一章 总则 1354

第二章 查缉 1354

第三章 扣押 1355

第四章 罚则 1355

第五章 处分程序 1358

第六章 执行 1359

第七章 附则 1359

会计法 1359

第一章 通则 1359

第二章 会计制度 1361

第三章 会计事务程序 1363

第四章 内部审核 1365

第五章 会计人员 1366

第六章 附则 1367

预算法 1367

第一章 通则 1367

第二章 预算之筹划拟编及核定 1368

第三章 预算之审议 1370

第四章 预算之执行 1370

第五章 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 1371

第六章 附则 1371

决算法 1371

第一章 通则 1371

第二章 决算之编造 1372

第三章 决算之审核 1373

第四章 附则 1373

公库法 1374

六、经济 1377

商业登记法 1377

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 1379

营利事业登记规则 1380

商业会计法 1382

第一章 总则 1382

第二章 会计事项及凭证 1382

第三章 会计科目帐簿及报表 1383

第四章 入帐基础 1384

第五章 损益计算 1385

第六章 决算及审核 1385

第七章 罚则 1386

第八章 附则 1386

专利法 1386

第一章 发明 1386

第一节 通则 1386

第二节 申请 1388

第三节 审查及再审查 1388

第四节 专利权 1389

第五节 实施 1390

第六节 纳费 1391

第七节 损害赔偿及诉讼 1391

第八节 罚则 1391

第二章 新型 1392

第三章 新式样 1392

第四章 附则 1394

专利法施行细则 1394

标准法 1397

国家标准制定办法 1397

商标法 1398

第一章 总则 1398

第二章 商标专用权 1399

第三章 注册 1400

第四章 评定 1402

第五章 保护 1402

第六章 附则 1403

商标法施行细则 1404

商品标示法 1407

商品检验法 1407

正字标记管理规则 1410

森林法 1412

第一章 总则 1412

第二章 林政 1412

第三章 森林经营及利用 1412

第四章 保安林 1413

第五章 森林保护 1413

第六章 监督及奖励 1414

第七章 罚则 1414

第八章 附则 1415

森林法施行细则 1415

矿业法 1419

第一章 总则 1419

第二章 矿业权 1420

第一节 矿业权之性质与效用 1420

第二节 矿业权之设定 1420

第三节 矿业权之变更移转与消灭 1422

第四节 矿业权之抵押 1422

第三章 国营矿业 1422

第四章 矿业用地 1423

第五章 矿税 1423

第六章 矿业监督与奖励 1424

第七章 罚则 1424

第八章 附则 1425

矿场法 1425

矿场安全法 1426

狩猎法 1429

水利法 1430

第一章 总则 1430

第二章 水利区及水利机构 1430

第三章 水权 1430

第四章 水权之登记 1431

第五章 水利事业之兴办 1432

第六章 水之蓄泄 1433

第七章 水道防护 1434

第八章 水利经费 1435

第九章 罚则 1435

第十章 附则 1435

水利法施行细则 1436

各法院处理水利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1444

台湾区地下水管制办法 1445

渔业法 1445

第一章 总则 1445

第二章 渔业权及入渔权 1446

第三章 经营及管理 1446

第四章 保育 1447

第五章 奖励 1448

第六章 罚则 1448

第七章 附则 1448

电业法 1449

第一章 通则 1449

第二章 电业权 1449

第三章 工程 1450

第四章 营业 1451

第五章 监督 1452

第六章 小型电业 1452

第七章 自用发电设备 1452

第八章 罚则 1453

第九章 附则 1453

处理窃电规则 1454

国营事业管理法 1455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 1456

铁路法 1458

第一章 总则 1458

第二章 建筑 1458

第三章 管理 1458

第四章 监督 1459

第五章 运送 1459

第六章 安全 1460

第七章 罚则 1461

第八章 附则 1461

公路法 1462

第一章 总则 1462

第二章 公路修建与养护 1462

第三章 公路运输 1463

第四章 安全管理 1465

第五章 罚则 1466

第六章 附则 1466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 1467

电信法 1469

邮政法 1472

航业法 1474

民用航空法 1478

第一章 总则 1478

第二章 航空器 1479

第三章 航空人员 1479

第四章 航空站、飞行场与助航设备 1480

第五章 飞航安全 1480

第六章 民用航空运输业 1480

第七章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运输业 1481

第八章 航空器失事调查 1481

第九章 赔偿责任 1481

第十章 罚则 1482

第十一章 附则 1483

证券交易法 1483

第一章 总则 1483

第二章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及买卖 1484

第三章 证券商 1485

第一节 通则 1485

第二节 证券承销商 1487

第三节 证券自营商 1487

第四节 证券经纪商 1487

第四章 证券商同业公会 1488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1488

第一节 通则 1488

第二节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1488

第三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1489

第四节 有价证券之上市及买卖 1490

第五节 有价证券买卖之受托 1491

第六节 监督 1492

第六章 仲裁 1492

第七章 罚则 1492

第八章 附则 1493

外国人投资条例 1493

华侨回国投资条例 1495

奖励投资条例 1497

第一章 总则 1497

第二章 税捐减免 1497

第三章 工业用地之取得 1502

第四章 公营事业之配合发展 1505

第五章 附则 1506

奖励投资条例施行细则 1506

第一章 总则 1506

第二章 税捐减免 1506

第三章 工业用地之取得 1512

第四章 公营事业之配合发展 1516

第五章 附则 1516

技术合作条例 1517

农业发展条例 1518

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 1521

农产品市场交易法 1523

管理外汇条例 1525

七、人事 1529

公务人员任用法 1529

公务人员俸给法 1530

公务人员考绩法 1533

公务员服务法 1534

公务人员退休法 1536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 1538

公务员惩戒法 1541

公务员工因公涉讼申请核发延聘律师费用办法 1544

公务人员抚恤法 1545

公务人员保险法 1546

公务人员眷属疾病保险条例 1547

退休公务人员疾病保险办法 1548

司法官退养金给与办法 1549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1550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 1553

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 1555

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 1556

司法人员任用资格审查规则 1557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 1560

公务职位分类法 1560

职等标准 1561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任用法 1564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绩法 1566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俸给法 1567

聘用人员聘用条例 1569

派用人员派用条例 1569

公务人员交代条例 1570

八、专门职业 1573

律师法 1573

律师法施行细则 1577

律师检核办法 1578

律师登录规则 1580

军事审判机关律师登录规则 1580

律师惩戒规则 1581

会计师法 1583

第一章 总则 1583

第二章 登录 1583

第三章 业务及责任 1584

第四章 公会 1585

第五章 惩戒 1586

第六章 附则 1587

会计师检核办法 1587

医师法 1588

第一章 资格 1588

第二章 执业 1589

第三章 义务 1589

第四章 惩处 1590

第五章 公会 1590

第六章 附则 1591

医师法施行细则 1591

医师惩戒办法 1592

兽医师法 1593

药师法 1595

第一章 通则 1595

第二章 执业 1595

第三章 业务及责任 1595

第四章 惩处 1596

第五章 公会 1596

第六章 附则 1597

助产士法 1597

中医师检核办法 1599

医事人员检核办法 1600

营养师法 1601

建筑师法 1603

第一章 总则 1603

第二章 开业 1604

第三章 开业建筑师之业务及责任 1604

第四章 公会 1604

第五章 奖惩 1605

第六章 附则 1606

技师法 1606

新闻记者法 1609

专利代理人规则 1610

九、行政救济 1613

诉愿法 1613

行政诉讼法 1622

核子损害赔偿法 1629

柒、国际法 1633

联合国宪章 1633

国际法院规约 1640

世界人权宣言 1645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1646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1649

关于社会政策之基本目标与标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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