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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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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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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译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0
  • ISBN:9787511804921
  • 页数:349 页
图书介绍:本书收录了三部欧洲金融工具市场法律文件,分别为MiFID1《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第2004/39/EC号指令》、MiFID2《欧盟委员会第2006/73/EC号指令》、MiFID3《欧盟委员会第1287/2006号规章》。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中英文对照》目录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第2004/39/EC号指令 1

第一编 定义及范围 27

第1条 范围 27

第2条 豁免 27

第3条 选择性豁免 31

第4条 定义 33

第二编 投资公司的核准及运作条件 41

第一章 核准的条件及程序 41

第5条 核准要求 41

第6条 核准范围 43

第7条 授予及拒绝核准申请的程序 43

第8条 核准撤回 43

第9条 实际领导业务的人 45

第10条 有重大持股数额的股东及成员 45

第11条 获核准的投资者补偿计划的会员资格 49

第12条 初始资本 49

第13条 组织结构要求 49

第14条 MTF的交易过程及最终完成 53

第15条 与第三国的关系 55

第二章 投资公司的运作条件 57

第1节 总则 57

第16条 初始核准条件的定期审查 57

第17条 持续监督的一般性义务 57

第18条 利益冲突 57

第2节 确保投资者保护的条款 59

第19条 向客户提供投资服务时的业务行为义务 59

第20条 通过另一投资公司提供服务 63

第21条 以最有利于客户的条件执行指令的义务 65

第22条 客户指令处理规则 67

第23条 投资公司指定固定代理人时的义务 69

第24条 与合格对手方执行的交易 71

第3节 市场透明度及诚信 75

第25条 保护市场诚信、报告交易和保存记录的义务 75

第26条 监督MTF规则及其他法律义务的合规情况 77

第27条 投资公司公布固定报价的义务 77

第28条 投资公司的交易后信息披露 83

第29条 MTF的交易前透明度要求 85

第30条 MTF的交易后透明度要求 85

第三章 投资公司的权利 87

第31条 提供投资服务及活动的自由 87

第32条 设立分支机构 89

第33条 受监管市场准入 93

第34条 中央对手方、清算及结算设施的准入以及指定结算系统的权利 93

第35条 与MTF的中央对手方以及清算和结算安排有关的条款 95

第三编 受监管市场 97

第36条 核准和法律适用 97

第37条 受监管市场管理要求 99

第38条 关于对受监管市场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的要求 99

第39条 组织结构要求 101

第40条 金融工具的获准交易 101

第41条 金融工具的暂停交易或终止交易 105

第42条 受监管市场准入 105

第43条 有关受监管市场规则及其他法律义务合规情况的监督 107

第44条 受监管市场交易前透明度要求 109

第45条 受监管市场交易后透明度要求 111

第46条 与中央对手方以及清算和结算安排有关的条款 111

第47条 受监管市场名单 113

第四编 主管部门 113

第一章 主管部门的指定、权力及处罚程序 113

第48条 主管部门的指定 113

第49条 同一成员国内不同机构的合作 115

第50条 赋予主管部门的权力 115

第51条 行政处罚 117

第52条 上诉权 117

第53条 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非司法机制 119

第54条 职业保密 119

第55条 与审计师的关系 121

第二章 成员国之间主管部门的合作 123

第56条 合作义务 123

第57条 监督活动、现场核查或调查中的合作 125

第58条 信息交换 125

第59条 拒绝合作 127

第60条 核准前主管部门间的磋商 127

第61条 东道国的权力 129

第62条 东道国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129

第三章 与第三国合作 133

第63条 与第三国交换信息 133

第五编 最后条款 135

第64条 委员会程序 135

第65条 报告及审查 135

第66条 对第85/611/EEC号指令的修订 137

第67条 对第93/6/EEC号指令的修订 137

第68条 对第2000/12/EC号指令的修订 141

第69条 废止第93/22/EEC号指令 141

第70条 转化 141

第71条 过渡规定 141

第72条 生效 143

第73条 对象 143

附录一 服务、活动与金融工具清单 145

第A节 投资服务和活动 145

第B节 辅助服务 145

第C节 金融工具 145

附录二 本指令定义的专业客户 149

欧盟委员会第2006/73/EC号指令 155

第一章 适用范围与定义 187

第1条 标的事项与适用范围 187

第2条 定义 187

第3条 适用于信息提供的条件 189

第4条 某些情况下对投资公司的附加要求 191

第二章 组织要求 193

第1节 组织 193

第5条 一般组织要求 193

第6条 合规 195

第7条 风险管理 197

第8条 内部审计 197

第9条 高级管理层的职责 199

第10条 投诉处理 199

第11条 个人交易的含义 199

第12条 个人交易 201

第2节 外包 203

第13条 关键、重要运营职能的含义 203

第14条 关键或重要运营职能或投资服务、活动的外包条件 203

第15条 位于第三国的服务供应商 207

第3节 客户资产的保护 209

第16条 客户金融工具和资金的保护 209

第17条 客户金融工具存管 211

第18条 客户资金存管 211

第19条 使用客户金融工具 215

第20条 外部审计师报告 215

第4节 利益冲突 217

第21条 对客户有潜在损害的利益冲突 217

第22条 利益冲突政策 217

第23条 引起有害的利益冲突的服务或活动的记录 219

第24条 投资研究 221

第25条 对投资公司编制、传播投资研究的附加组织要求 221

第三章 投资公司运作条件 225

第1节 诱因 225

第26条 诱因 225

第2节 给客户和潜在客户的信息 225

第27条 信息达到公平、明确且不具误导性所需遵守的条件 225

第28条 有关客户类型的信息 229

第29条 向客户提供信息的一般要求 231

第30条 与投资公司及其向零售客户和潜在零售客户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信息 233

第31条 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信息 235

第32条 与保护客户金融工具或客户资金安全有关的信息要求 237

第33条 与成本和相关费用有关的信息 239

第34条 依据第85/611/EEC号指令编制的信息 241

第3节 适合性和适当性的评估 241

第35条 适合性的评估 241

第36条 适当性的评估 243

第37条 评估适合性或适当性的通用条款 243

第38条 非复杂工具服务规定 245

第39条 零售客户协议 245

第4节 向客户报告 245

第40条 投资组合管理之外的指令执行有关的报告义务 245

第41条 与投资组合管理有关的报告义务 249

第42条 投资组合管理或者或有负债交易的附加报告义务 251

第43条 客户金融工具或客户资金报表 251

第5节 最佳执行 253

第44条 最佳执行标准 253

第45条 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交易指令接收与传送时为客户最佳利益行事的义务 255

第46条 执行政策 257

第6节 客户交易指令处理 259

第47条 一般原则 259

第48条 多指令的合并与配置 259

第49条 自营交易的合并与配置 261

第7节 合格对手方 261

第50条 合格对手方 261

第8节 保存记录 263

第51条 保留记录 263

第9节 第2004/39/EC号指令下定义的术语 265

第52条 投资顾问服务 265

第四章 最后条款 265

第53条 转化 265

第54条 生效 265

第55条 对象 265

欧盟委员会第1287/2006号规章 267

第一章 总则 279

第1条 标的事项与适用范围 279

第2条 定义 281

第3条 投资组合交易中个股的交易和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交易 281

第4条 提及交易日时所指含义 283

第5条 提及交易时所指含义 283

第6条 股票第一次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交易 285

第二章 保存记录:客户指令与交易 285

第7条 保存客户指令和交易决定的记录 285

第8条 保存交易记录 285

第三章 交易报告 287

第9条 从流动性角度而言最密切相关市场的判断 287

第10条 从流动性角度而言最密切相关市场的不同判断 291

第11条 金融工具清单 291

第12条 报告途径 293

第13条 交易报告内容 293

第14条 交易信息的交换 295

第15条 合作请求和信息交换 297

第16条 受监管市场的运作在东道国是否具有实质重要性的判断 297

第四章 市场透明度 299

第1节 受监管市场和MTF的交易前透明度 299

第17条 交易前透明度义务 299

第18条 基于市场模式和指令/交易类别的豁免 301

第19条 提及议价交易时所指含义 301

第20条 与大宗交易有关的豁免 303

第2节 系统化内部撮合商的交易前透明度 303

第21条 判断一家投资公司是否为系统化内部撮合商的标准 303

第22条 流通股的判断 305

第23条 标准市场数量 307

第24条 反映现行市场行情的报价 307

第25条 系统化内部撮合商执行指令 307

第26条 零售客户投资额 309

第3节 受监管市场、MTF和投资公司的交易后透明度 309

第27条 交易后透明度义务 309

第28条 大宗交易的推迟公布 313

第4节 交易前与交易后透明度的通用规定 313

第29条 交易前与交易后透明度数据的公布和提供 313

第30条 交易前与交易后信息的公布 315

第31条 客户限价指令的披露 315

第32条 信息公开的安排 315

第33条 获准在受监管市场交易股票的计算和估算 317

第34条 要求提供的计算和估算结果的公布和效力 319

第五章 金融工具获准交易 321

第35条 可转让证券 321

第36条 集合投资计划单位 325

第37条 衍生工具 325

第六章 衍生金融工具 327

第38条 其他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 327

第39条 第2004/39/EC号指令附录一第C节第10款下的衍生工具 329

第七章 最终条款 331

第40条 重新审查 331

第41条 生效 331

附录一 333

表1 报告栏目表 333

表2 供主管部门使用的其他详细信息 335

附录二 337

表1 根据第17条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337

表2 与正常市场数量相比属于大宗交易的指令 339

表3 标准市场数量 339

表4 信息公布推迟的不同级别和时间 341

词汇表 342

后记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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