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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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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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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加)威廉·台特雷著;张永坚等译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5
  • ISBN:7503660694
  • 页数:548 页
图书介绍:本书内容涉及英国、美国、加拿大、法国等世界各主要海运国家的海商法的教科书,将极大地促进国际范围内对海商法的理解。
《国际海商法》目录
标签:海商法 国际

第一章 海商法简史 1

(二)法律的发展 2

(一)文明的发展 2

一、发展中的世界海运 2

(一)东方法律影响 3

二、海商法的发展 3

1.普通法 5

(二)西方基本的法律体系 5

3.海商法 6

2.民法 6

1.罗马法 7

(三)海商法的民法渊源 7

2.中世纪法典 9

3.文艺复兴时期及近代法典 10

4.19世纪的法典 11

2.英国海事法院 12

1.《奥列隆判例集》对英国的影响 12

(四)民法法系的海商法对普通法系国家的影响 12

3.民法法系的持续影响 14

4.属于民法法系的美国海商法 15

1.民法的贡献 18

(五)对海商法的特殊贡献 18

2.普通法的贡献 20

3.成文法、公约和公法 21

4.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22

(六)现代海商法典 23

三、结论 24

第二章 海商法的组成部分 25

(一)统一定义 26

一、船舶 26

1.美国 28

(二)各国定义 28

2.加拿大 30

3.英国 32

4.法国 34

(二)公共运输——货物运输 35

(一)三种基本合同 35

二、海运中的基本合同 35

1.法国 36

(三)民法法系下的公共运输 36

2.魁北克 37

(四)国际公约 38

(六)拖航 40

(五)私人运输——租船合同下的运输 40

(七)海上旅客运输 41

(一)适航 42

三、海商法的基本主题 42

(三)因果联系 43

(二)共同风险 43

(四)公平 44

(二)海上公法 46

(一)海上私法 46

(五)公共秩序(政策) 46

四、海上私法和公法 46

五、结论 47

(三)私法领域的国际海商法(海商冲突法) 47

第三章 公共运输——提单及相关单据项下的运输 49

1.提单 51

(一)三个基本合同 51

一、基本海运合同 51

2.运单、交货单和托运单 53

3.电子单据 54

(三)标准格式合同 55

(二)合同的最佳证据 55

2.《汉堡规则》 56

1.《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 56

二、提单的签发 56

(一)提单的内容 56

(三)“清洁”提单的证据效力 58

2.《汉堡规则》 58

(二)承运人的保留 58

1.《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 58

2.《海牙—维斯比规则》 59

1.《海牙规则》 59

1.可适用的国际公约 60

(一)承运人责任的本质和范围 60

3.《汉堡规则》 60

三、承运人的义务 60

2.受各公约规范的运单 62

(二)责任期间 63

1.《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 64

(三)谨慎处理和适航 64

2.《汉堡规则》 65

(四)17项免责事项 66

3.《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适航 66

(五)单位责任限额 68

(六)件或单位 69

1.不合理的地理绕航 70

(七)单位责任限额权利的丧失 70

2.不正当的甲板运输 72

(八)交付 76

(一)损坏程度 78

四、货物灭失或损坏 78

(二)迟延损害 79

(五)Vallescura规则 80

(四)自然损耗 80

(三)CIF价值和发票价值 80

1.灭失或损害通知 81

(六)货物索赔 81

2.谁可以起诉 82

3.谁是承运人 83

5.起诉时间 85

4.侵权诉讼 85

2.管辖权——《汉堡规则》 86

1.管辖权——《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 86

(七)管辖权和仲裁 86

3.仲裁——《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 87

5.国内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国家主义管辖权(仲裁)规定 88

4.仲裁——《汉堡规则》 88

(二)平衡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义务 90

(一)托运人责任的典型案例 90

五、托运人的义务 90

(二)《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强制性规则 91

(一)单一原则或概念 91

六、提单和法律冲突 91

七、结论 93

(三)《1980年罗马公约》和提单 93

第四章 私人运输——租船合同下的运输(租船运输) 95

(一)法律调整下的租船合同简史 97

一、引言 97

1.光船租船合同 98

(二)三种类型的租船合同 98

2.定期租船合同 99

3.航次租船合同 100

(二)租船合同与提单的比较 102

(一)货物运输与船舶租用 102

二、提单和租船合同 102

(三)提单和租船合同:何者是合同本身 104

三、托管与租船 105

(一)标准格式和标准条款 106

四、航次租船合同的基本问题 106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六个阶段 108

1.第一阶段——预备航次 109

2.第二阶段——船舶到达 110

3.第三阶段——装货 112

4.第四阶段——运输 114

5.第五阶段——卸货 115

(一)标准格式和标准条款 116

五、定期租船合同的基本问题 116

6.第六阶段——交货 116

1.船舶的描述 117

(二)船舶和租船 117

2.租期 118

(三)交船和解约 119

4.转租权 119

3.运营限制 119

1.租金的支付 121

(四)定期租船的租金 121

2.停租 122

4.租金未付 124

3.租金扣减 124

1.雇佣和代理 126

(五)定期租船合同下船舶的运营 126

2.提单的签发 128

(六)还船 129

(一)引言 130

六、光船租船合同的基本问题 130

(二)以营运和新建船舶为目的的光船租船 131

2.交船和解约 132

1.船舶和租约 132

(三)以营运为目的的光船租船 132

3.船舶的运营和保养 134

5.光船租船的租金 136

4.保险 136

6.战争、征用或征购 137

7.还船 138

1.融资与建造 139

(四)以新建船舶为目的的光船租船 139

3.保养 140

2.交船 140

(一)有限的法理意义 141

七、租船合同及其法理 141

4.抵押和保险 141

(五)缺乏减信 142

(四)仲裁——仲裁理由和裁决的发表 142

(二)不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性法律 142

(三)没有经过严格设计的统一格式 142

(一)租船——法律的选择 143

八、租船与法律冲突 143

(二)租船——管辖权的选择与法律的选择 144

九、结论 145

(四)《1980年罗马公约》——航次租船合同 145

(三)《1980年罗马公约》 145

第五章 拖航 147

(一)拖航和拖航法的历史沿革 148

一、概述 148

引言 148

(二)三种拖航合同 149

1.普通法 150

(三)拖航中的“指挥权原则” 150

(一)拖航的性质 151

二、拖航——普通法——英国 151

2.民法 151

(二)注意的标准 153

(三)适航的保证 154

(五)免责条款 155

(四)举证责任 155

(一)拖航的定义与性质 156

三、拖航——普通法——美国 156

(六)关于拖航的法定对物权 156

(二)举证责任 158

(三)注意的标准 159

(四)适航的默示保证 161

(五)技能服务的默示保证 162

(六)免责条款 163

四、拖航——普通法——加拿大 167

(八)拖航碰撞与第三方 167

(七)关于拖航的船舶优先权 167

(一)拖航的性质 168

(二)注意的标准 170

(四)免责条款 173

(三)适航的保证 173

(一)拖航的性质 174

五、拖航——民法——法国 174

(五)关于拖航的法定对物权 174

(二)海商立法 175

(三)1969年1月3日的第69—8号法 176

(五)免责条款 177

(四)注意的标准 177

六、结论 178

(六)无船舶优先权 178

第六章 碰撞 180

二、损害的分摊:普通法、民法、海商法 181

一、引言 181

(二)普通法——共同过失 182

(一)罗马法——共同过失 182

(三)民法——比例过错 184

(四)海商法——分摊损失 185

2.美国 186

1.英国 186

4.法国 188

3.加拿大 188

(一)1910年碰撞公约 189

三、海商法中的比例(相对)过错 189

(二)英国 191

(三)加拿大 193

(四)法国 194

(五)美国 195

四、《避碰规则》:衡量过失比例的标准 197

(二)宾夕法尼亚规则在美国的保留 201

(一)过错推定的废除 201

五、过错推定 201

1.俄勒冈规则 203

(三)美国碰撞法中的其他推定 203

2.路易斯安那规则 204

(一)引水员的过错责任 206

六、各种碰撞责任 206

1.1910年碰撞公约 207

(二)对货物的责任 207

2.美国 208

1.1910年碰撞公约 209

(三)对第三方、第三方船舶等的责任 209

2.英国 210

3.加拿大 211

4.法国 212

(二)大陆法——收益损失 213

(一)恢复原状 213

5.美国 213

七、船舶碰撞的经济损失 213

(三)普通法——寄生规则 214

(一)民事管辖权 216

八、碰撞案件中的管辖权 216

(四)1987年里斯本规则 216

(二)刑事管辖权 217

(二)美国 218

(一)1910年碰撞公约 218

九、时效 218

十、碰撞留置权 219

十一、碰撞及冲突法 220

十二、结论 222

第七章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223

(一)海上运输的特有制度 224

一、概述 224

(二)一个全球性的概念 225

(一)普通法法系——按船舶吨位确定责任限额 226

二、责任限制——两种不同的概念 226

(二)民法法系——按船舶价值确定责任限额 227

2.《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 228

1.《1924…年责任限制公约》 228

(三)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 228

3.《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 229

1.国际公约 230

(一)谁可以享受责任限制? 230

三、责任限制的权利 230

3.美国 232

2.英国 232

1.国际公约 233

(二)可享受责任限制的船舶 233

2.美国 234

1.《1924年和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 236

(三)责任限制的丧失 236

2.美国 237

3.《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 238

4.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241

2.《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 242

1.《1924年责任限制公约》 242

(四)责任限额的计算 242

3.《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 243

4.美国 246

2.《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 247

1.《1924年责任限制公约》 247

(五)不适用责任限制的索赔 247

3.《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 248

4.美国 249

3.《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 250

2.《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 250

四、责任限制基金 250

(一)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 250

1.《1924年责任限制公约》 250

4.美国 251

5.拖航中发生碰撞时责任限额的计算基础 252

2.《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和《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 255

1.《1924年责任限制公约》 255

(二)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效果 255

3.美国 256

2.《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和《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 257

1.《1924…年责任限制公约》 257

(三)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 257

3.美国 258

(一)司法管辖权和不便诉讼地 259

五、法律冲突 259

(二)法律适用 260

(三)对外国责任限制法令的承认 262

六、结论 263

第八章 救助 264

(一)救助的起源 265

一、历史背景 265

1.普通法——救助 266

(二)概念 266

2.民法——协助和援救 267

3.英国海商法——“无效果,无报酬” 268

2.普通法——“援助之手”和“好撒玛利亚”(GoodSamaritan)学说 268

(三)救助的三个基本概念 268

1.民法的“协助” 268

1.《1910年救助公约》 269

(四)协助和救助的融合 269

2.《1989年救助公约》 270

1.海上财产 271

(一)五个基本条件 271

3.劳氏格式救助合同(1995年格式和2000年格式) 271

二、现代救助法的原则 271

2.救助人自愿采取行动 273

3.危险 274

4.成功 275

1.合同的成立及证明 276

(二)救助合同 276

5.实施救助的地点 276

2.合同的履行 277

3.合同的效力 278

4.合同的失效或变更 279

(一)救助报酬的基本计算标准 280

三、救助报酬 280

3.获救财产或涉险财产的价值 281

2.危险程度 281

1.救助作业实施的程度和救助人的技能 281

(二)其他计算标准 282

6.救助效果 282

4.时间、开支和损失 282

5.风险 282

(三)特别补偿 283

(四)特别补偿的保赔条款 284

(五)救助报酬的数额和分配 286

1.救助担保 287

(六)救助报酬 287

2.救助报酬的数额 289

3.救助报酬的支付 290

4.救助人有过失时的救助报酬 291

(一)救助人命义务 292

四、人命救助 292

(七)劳氏格式救助合同和伦敦仲裁条款 292

(二)《1910年救助公约》和法国 293

(四)美国和英国 294

(三)《1989年救助公约》 294

(一)公共当局实施的救助 295

五、国家控制的救助 295

(五)加拿大 295

(二)时效的延长和要求补偿的诉讼 296

(一)二年的期限 296

(二)开展合作的需要 296

六、诉讼时效 296

七、结论 297

第九章 共同海损 298

(一)定义 299

一、共同海损的定义和历史 299

(二)历史 301

(二)承运人的可诉过失阻止其权利 304

(一)谁有权命令采取共同海损行为 304

二、对共同海损的权利 304

(三)成功的共同海损行为——规则A 308

(六)理算和当事方的权利——规则D 309

(五)举证之责——规则E 309

(四)因果关系——规则C 309

(二)迟延 310

(一)五项基本原则 310

(七)规则的适用 310

三、字母规则规定的特殊事项 310

(五)代替费——规则F 311

(四)拖航 311

(三)污染 311

(二)共同海损的沿革 312

(一)拟制共同海损的定义 312

四、“拟制”共同海损 312

(三)1890年以来共同海损的发展 313

(四)拟制共同海损的创立 314

五、数字规则 316

(一)宣布、请求和担保 317

六、共同海损理算 317

(二)理算程序 318

(三)共同海损理算书 319

(四)共同海损留置权 320

(一)承运人对船员过失的免责 321

七、关于共同海损的争议 321

(二)解释规则问题 322

(四)理算的费用和拖延 323

(三)海上保险的出现 323

(六)小额的共同海损 324

(五)分摊的收款问题 324

(二)北欧海商法典 325

(一)法定共同海损 325

八、《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325

九、北欧的和中国的海商法 325

十、结论 326

(三)中国海商法 326

第十章 管辖权与程序 328

一、民法与普通法下的管辖权理论 329

(二)普通法——作为程序和救济的管辖权 330

(一)民法——作为程序的管辖权 330

(四)海事管辖权——美国和民法国家——权利独立于救济 331

(三)海事管辖权——英国和英联邦国家——救济产生权利 331

(一)历史 332

二、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中的海事管辖权 332

1.民法国家 333

(三)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的现状 333

(二)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中管辖权的发展 333

2.普通法国家 334

三、准对物诉讼管辖权——财产扣押 335

(一)玛瑞瓦禁令 336

四、玛瑞瓦禁令、不方便法院原则、终止诉讼禁令、安东·皮勒令、马克斯韦尔令和相关的程序 336

1.不方便法院原则 338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和终止诉讼禁令 338

2.终止诉讼禁令 340

(三)安东·皮勒令(搜查令) 342

(五)相关的程序 343

(四)马克斯韦尔令 343

(二)1952年《扣船公约》 344

(一)介绍——扣船方式下的管辖权 344

五、国际海事管辖权 344

(三)1999年《扣船公约》 345

(四)其他公约 346

1.管辖法院 348

(一)美国 348

六、管辖权——海事 348

3.对人诉讼管辖权——最低限度联系 350

2.范围广泛的地域和事项管辖权 350

5.海事侵权管辖权 351

4.海商合同管辖权 351

6.成文法上的海事管辖权 352

7.财产扣押和扣船程序 353

1.管辖法院 354

(二)英国 354

3.对物诉讼中扣船程序 355

2.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的实施 355

1.管辖法院 356

(三)加拿大 356

3.海事请求 357

2.联邦法院海事管辖权和加拿大海商法 357

5对物诉讼中扣船程序 358

4.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的实施 358

2.管辖法院 359

1.独立于权利的管辖权 359

(四)法国 359

3.海事请求 360

4.财产扣押程序 361

八、仲裁与调解 362

七、本国和外国主权豁免 362

九、结论 364

一、引言 366

第十一章 污染 366

二、普通法 367

(一)防止污染 368

四、国际公约 368

三、民法 368

(二)污染损害赔偿和清除费用 369

(一)英国 373

五、各国法 373

(二)加拿大 374

(三)美国 376

(四)法国 379

六、ISM公约和港口国检查 380

(五)欧盟 380

七、结论 382

第十二章 特别法定权利,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请求权 383

(一)民法系 384

二、海事担保法的历史沿革 384

一、引言——海商法下的担保制度 384

(二)普通法系 385

(一)特别法定权利 386

三、海上担保的种类 386

(三)国际公约 386

1.法庭费用 389

(二)法庭费用和押管费用 389

2.押管费用 390

1.定义和特征 391

(三)传统的船舶优先权 391

3.传统船舶优先权的种类 392

2.船舶优先权与法定对物权 392

5.共同海损留置权 393

4.美国选择的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优先权 393

6.引水费留置权 394

1.民法系 395

(四)船舶抵押权 395

2.普通法系 396

3.被抵押财产 398

2.约定的船舶优先权——美国 399

1.法定对物权——美国/英联邦 399

4.序列 399

(五)约定的船舶优先权 399

3.对船舶的约束力 400

(一)造船人和修船人 403

四、滞留保全 403

4.针对运费和转租运费的留置权 403

(二)运费和租金 404

(三)强制出售 405

(一)国际公约 406

五、优先次序 406

1.英国/英联邦国家 408

(二)普通法法域 408

2.美国 409

(三)衡平原则、懈怠原则和分配原则 410

(一)转让 412

六、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和代位 412

(二)代位 413

七、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六种消灭模式 414

(一)民法和普通法的执行程序 415

八、担保的实现 415

(二)提供担保 418

九、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冲突 419

十、结论 420

第十三章 旅客运输 421

一、引言 422

(一)民法 423

二、旅客运输的责任——民法——普通法 423

(二)普通法——英国 424

(三)普通法——加拿大 426

2.特定情况下的合理注意 428

1.一般海商法适用 428

(四)普通法——美国 428

3.责任免除和限制条款 431

4.择地诉讼条款 433

(二)法国和《1961年旅客运输公约》 435

(一)《1961年旅客运输公约》和《1967年行李运输公约》 435

三、《雅典公约》以前的立法情况 435

(三)法国和《1967年行李运输公约》 438

(四)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 439

(一)适用范围 440

四、《1974年雅典旅客运输公约》 440

(三)“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441

(二)“旅客”的含义 441

(五)责任 442

(四)责任期间 442

(七)旅客的共同过错 443

(六)举证责任和抗辩 443

(八)责任限额 444

(九)灭失或损坏通知 447

(十一)起诉时间 448

(十)提起诉讼 448

五、结论 449

(十三)《雅典公约》的另一议定书 449

(十二)无效合同条款 449

一、引言 451

第十四章 海上人身伤亡 451

二、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 452

三、现代法律和社会体系中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453

(一)英国 454

四、英国和加拿大 454

(二)加拿大 456

五、美国 458

(二)供养费和医疗费 459

(一)不适航 459

(三)《琼斯法案》 461

(四)《公海死亡法》 463

(五)联邦海商法对违法致死的救济 466

(七)《外部大陆架法》 467

(六)《港口工人补偿法》 467

六、法国 468

(八)总结——美国 468

七、结论 469

第十五章 海上保险 471

一、引言 472

二、海上保险的定义 473

三、海上保险起源简介 475

(一)英国 477

四、主要法规 477

(二)欧洲 478

(三)美国 479

(四)加拿大 480

(五)南非 481

(一)简介 482

五、海上保险的种类和海上保险单 482

(六)澳大利亚 482

(七)中国 482

(二)船舶保险 483

(五)保赔保险 484

(四)运费保险 484

(三)货物保险 484

(一)海上航行中的可保财产 485

六、基本概念和法律原则 485

(三)可保利益 486

(二)海上风险 486

(四)最大诚信原则 487

2.虚假陈述 489

1.未告知 489

1.明示保证 490

(五)保证 490

2.默示保证 491

1.船舶保险 494

(六)风险 494

2.货物保险 495

(七)近因原则 496

1.实际全损 497

(八)损失 497

2.推定全损 498

3.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损失 499

4.运费损失 501

(九)委付 502

5.连续损失 502

(十)重复保险和不足额保险 504

(十二)代位求偿 505

(十一)施救 505

(十三)保险费 506

七、直接诉讼 507

九、海上保险与法律冲突 509

八、再保险 509

十、结论 511

第十六章 海上国际公法 512

一、引言 512

二、定义 513

三、国际法——多边影响 514

四、国际法渊源 515

五、海洋法的早期发展 517

六、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 518

七、Arvid Pardo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518

八、《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519

(一)法律地位 519

(二)基本原则 520

(三)六个基本区域 520

1.内水、历史性海湾 520

2.领海 521

4.专属经济区 522

5.大陆架 522

3.毗连区 522

6.公海 523

九、《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内容) 524

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空间的规定 527

十一、结论 527

附录 529

参考文献和缩略语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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