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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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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黄松有主编;符莲香,王国玉撰写
  • 出 版 社:北京市: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802171679
  • 页数:611 页
图书介绍:本丛书以司法解释为主线,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对相关司法解释条文进行阐释。本丛书分为《侵权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担保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合同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实例释解》、《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等。对于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实践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参考作用。
《侵权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目录

目录 1

第一部分 人身损害赔偿 1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 1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9

三、过失相抵原则——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或过失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18

四、过失相抵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5

五、共同过失侵权的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过失侵权,各侵权行为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31

六、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38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构成共同侵权 38

七、“多因一果”的侵权责任——“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5

八、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51

九、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社会活动主体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3

十、第三人侵权与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损害,有过错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7

十一、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保护义务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88

十二、第三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侵权行为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97

十三、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职务侵权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替代责任 100

十四、雇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 113

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113

十五、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125

十六、第三人侵害雇员的民事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与雇主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131

十七、发包人和分包人与雇主的连带责任——发包人和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和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对雇员工伤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138

十八、工伤事故的补偿责任和程序——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赔偿 142

十九、承揽人自己责任与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承揽关系中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自己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51

二十、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义务帮工致人损害,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158

二十一、义务帮工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帮工人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165

三人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时,被帮工人给予适当补偿 170

二十二、义务帮工遭受第三人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的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第 170

二十三、对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适当补偿——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补偿 175

二十四、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人工构筑物、堆放物有瑕疵或倒塌致人损害,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83

二十五、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之比较 191

二十六、人工管理的自然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94

二十七、全部赔偿原则——兼论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的重构 197

第二部分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 231

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31

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责任分担——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 238

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产权人不负赔偿责任 246

第三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 251

一、侵害生命权——非法侵害生命权,受害人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51

二、侵害健康权——非法侵害健康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57

三、侵害身体权——非法侵害身体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64

四、侵害姓名权——非法侵害姓名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73

五、侵害肖像权——非法侵害肖像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77

六、侵害荣誉权——非法侵害荣誉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86

七、侵害人格尊严权——非法侵害人格尊严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89

八、侵害人身自由权——非法侵害人身自由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93

九、侵害隐私权——非法侵害隐私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00

十、对他人实施性骚扰——非法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05

十一、侵害监护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亲属关系严重损害,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09

十二、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侵害死者隐私——非法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侵害死者隐私等,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12

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以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17

十四、特定纪念物品灭失或毁损——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324

十五、侵害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与自然人不同,侵害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受害人无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29

十六、精神损害赔偿与损害后果——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 334

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承担责任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341

十七、赔偿数额的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341

十八、混合过错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有过错的,可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45

第四部分 附带的损害赔偿 355

一、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法院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措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355

二、对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认定——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如属于申请人或被保全人、被执行人以及保管人的责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361

三、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法院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369

四、法院民事、行政司法赔偿方式——法院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损害的,应赔偿直接损失。 375

第五部分 侵害名誉权 381

一、名誉权案件受理——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条件的名誉权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381

二、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治安行政处罚后受害人以侵害名誉权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385

三、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名誉侵权人的责任应“先刑后民” 388

四、死者名誉权保护——死者名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393

五、新闻报道名誉权纠纷——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但职务行为形成的作品单位为被告 397

六、侵害名誉权责任认定——应根据主、客观方面及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等事实综合分析认定 401

七、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侵害名誉权——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责任 406

八、批评文章与名誉侵权——文章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412

九、文学作品中的名誉权保护——非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仅有相似情节,不应认定为侵权 416

十、文学作品中的名誉权保护——以特定人或事实为描写对象的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作品构成名誉侵权,编辑出版单位有过错的,应负相应侵权责任 420

十一、编辑出版单位的补救措施及责任——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权或已知侵权而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430

十二、责任承担形式——侵害名誉权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435

十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及后果相当 440

十四、转载作品侵犯名誉权——转载作品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44

十五、检举控告与名誉权保护——检举、控告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但借检举、控告之名损害他人名誉的,侵权人应承担责任 450

十六、根据生效文书和职权行为所作报道与名誉权保护——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报道失实或拒不纠正,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454

十七、因新闻源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主动提供新闻材料使他人名誉受损,应认 461

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因被动提供新闻材料,对提供者一般不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默许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461

十八、医患之间的名誉权纠纷——医疗单位工作人员擅自公开病情损害患者名誉的,应认定侵害患者名誉权;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466

十九、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批评、评论与名誉权保护——消费者和新闻单位对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或报道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472

第六部分 证券市场的侵害赔偿 482

一、着重调解与和解原则——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482

二、证券赔偿的诉讼时效——证券赔偿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起算时间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486

三、证券侵权的受理与被告的确定——投资人依法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被告应是虚假陈述行为人 492

四、证券民事赔偿前置程序——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须以证监会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处罚为前提 500

五、诉讼方式与对虚假陈述的认定——诉讼方式可选择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方式。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等 505

六、归责与免责事由——发起人、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以及实际操纵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应根据过错程度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516

七、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投资人损失认定——投资人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投资人的损失以因虚假陈述而导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524

附录:相关法律规范 5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53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 540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545

最高人民法院 54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10日) 55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558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 57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 58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 58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7月24日) 58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58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589

(2002年7月15日) 5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 59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 59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月9日) 60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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