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学法规全书 教学研究版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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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3
- ISBN:9787511836717
- 页数:439 页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立法目的 3
第二条 任务 3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3
第四条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3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 3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3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4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4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4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4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4
第十二条 溯及力 4
第二章 犯罪 9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9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9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9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9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9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9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0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0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1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11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12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12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12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12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2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12
第二十六条 主犯 13
第二十七条 从犯 14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14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15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5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15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6
第三章 刑罚 17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17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17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17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17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17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17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18
第二节 管制 19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19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21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21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21
第三节 拘役 22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22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22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22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2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22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22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22
第五节 死刑 23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23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23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24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25
第六节 罚金 25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25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26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28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28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28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28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29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29
第八节 没收财产 29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29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30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31
第一节 量刑 31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31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40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40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40
第二节 累犯 41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41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4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42
第六十七条 自首 42
第六十八条 立功 46
第四节 数罪并罚 49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49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49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49
第五节 缓刑 50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 50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51
第七十四条 缓刑的不适用 51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51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 51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52
第六节 减刑 53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 53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55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55
第七节 假释 55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 55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 56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57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58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考验 58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58
第八节 时效 59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59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59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59
第五章 其他规定 60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60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60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60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60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62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范围 62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 62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62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62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63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63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63
第二编 分则 64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64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64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64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64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64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65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65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65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65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66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66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67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67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69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9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9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71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71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1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1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73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 74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74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74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75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75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78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81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82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83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84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85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86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86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86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88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88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88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92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92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93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93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93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9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6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98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99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01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02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03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05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05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06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106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107
第二节 走私罪 107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108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112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14
第一百五十四条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16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 117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118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120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120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21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21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22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碍清算罪 123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 123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124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 1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127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28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28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29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130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31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32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33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133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 133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134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134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37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138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38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39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41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42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43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44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44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46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47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49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51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152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 152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 152
挪用公款罪 153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153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154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155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56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57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157
单行刑法 骗购外汇罪 157
骗购外汇罪;逃汇罪 158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160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62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162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164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165
金融凭证诈骗罪 166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166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167
盗窃罪 168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170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170
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171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172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73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173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175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176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176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干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78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179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80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80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依205、206、207条之罪处理 181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181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 182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82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183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183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83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183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86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88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190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191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95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196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197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97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97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197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198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199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0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202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210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211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12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13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214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215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216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217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218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 220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220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221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222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22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224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224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强奸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225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229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229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229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230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230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231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31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32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33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33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33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233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233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33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234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234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234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35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235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强奸罪 235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235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235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235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236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236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37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237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243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243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250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抢劫罪 253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254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 254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254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255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256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257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258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258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259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60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61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261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261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63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263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264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267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267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269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69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69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70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273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273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274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74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74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75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75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276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78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280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280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280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281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281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强奸罪;诈骗罪 281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288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288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289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291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292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292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92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92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293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293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293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293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93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96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298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298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299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99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99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99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300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300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00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301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301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301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301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302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302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302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303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303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304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04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305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05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故意伤害罪 305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306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309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310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312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13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313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13
走私废物罪 314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16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316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19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321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323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324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328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28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35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338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40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制造毒品罪 341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345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346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346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346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347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348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 348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348
协助组织卖淫罪 349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349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嫖宿幼女罪 350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350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 350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351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351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358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358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 358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359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359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59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361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361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362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362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363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363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364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365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366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366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366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366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367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368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368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368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372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376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376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377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377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77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377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378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378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378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行贿罪 378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378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86
隐瞒境外存款罪 387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388
第九章 渎职罪 389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389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394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396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398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398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399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00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401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401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402
第四百零六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03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 403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405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 406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406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07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409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 410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411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411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412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413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414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414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415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416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416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416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416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416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416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416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416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417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417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417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417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17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417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418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418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418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418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418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418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418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419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419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419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419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419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419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419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419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419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420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420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420
附则 421
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 421
附录 罪名索引 423
- 《培智学校义务教育实验教科书教师教学用书 生活适应 二年级 上》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特殊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编著 2019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英语 七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新课标背景下英语教学理论与教学活动研究》应丽君 2018
- 《大学英语教学的跨文化交际视角研究与创新发展》许丽云,刘枫,尚利明著 2020
- 《中国少数民族唢呐教学曲选》胡美玲编 2019
- 《语文阅读与写作教学研究》李玉红,陈晓玲,王芬著 2018
- 《语文教育教学实践探索》陈德收 2018
- 《中学语文教学案例研究》贺卫东主编 2019
- 《职业英语教学研究 2017-2018》刘晓晶 2018
- 《观察、阅读、写作小学作文整体教学与思维训练》马芯兰主编 2016
- 《东方杂志 第110册 第25卷 第一至四号 1928年1月-1928年2月》上海书店出版社编 2012
- 《清明 我们的节日》冯骥才编 2017
- 《现代水泥技术发展与应用论文集》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 2019
- 《甘肃省档案馆指南》甘肃省档案馆编 2018
- 《培智学校义务教育实验教科书教师教学用书 生活适应 二年级 上》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特殊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编著 2019
- 《莼江曲谱 2 中国昆曲博物馆藏稀见昆剧手抄曲谱汇编之一》郭腊梅主编;孙伊婷副主编;孙文明,孙伊婷编委;中国昆曲博物馆编 2018
- 《花时间 我的第一堂花艺课 插花基础技法篇》(日)花时间编辑部编;陈洁责编;冯莹莹译 2020
- 《中央财政支持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水利工程专业课程建设成果 设施农业工程技术》赵英编 2018
- 《东方杂志 第94册 第22卷 第四至七号 1925年2月-1925年4月》上海书店出版社编 2012
- 《东方杂志 第13册 第四年 第一至三期 1907年3月-1907年5月》上海书店出版社编 2012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英语 七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北京生态环境保护》《北京环境保护丛书》编委会编著 2018
- 《法律与教育研究》汪祥欣著 2003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英语 九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高等院校旅游专业系列教材 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新编北京导游英语》杨昆,鄢莉,谭明华 2019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数学 九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赵旭东主编 2019
- 《西单大杂院-北京老舍文学院首届中青年作家高研班学员小说作品集》北京老舍文学院编 2019
- 《指向核心素养 北京十一学校名师教学设计 数学 七年级 上 配人教版》周志英总主编 2019
- 《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剧本系列 白露》刘国华,马鹏程 2019